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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惯偷照片引争议

2012-04-29

方圆 2012年7期
关键词:肖像权名誉权守法

3月20日,沈阳警方将一些小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此举,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则认为涉嫌侵权。

小偷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保护

低调的草

http://blog.cntv.cn/17990394-3795721.html

公示小偷照片固然可以对小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但却损害了小偷或被误指为小偷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示人像的做法只适合通缉正在潜逃的案犯,而且必须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沈阳太原街某商场这种公示小偷照片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所谓人格尊严,则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毋庸置疑,小偷在人民法院审理、定罪、量刑和处罚前,也和其他正常公民一样,他们的人格尊严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公示照片客观上堵死了小偷悔过自新的路。一日行窃不等于终身为盗,即便惯偷也或许有几分难以启齿的理由,商场不能为了自身安全而侵犯他人权益。显然,公示照片已经近乎于古代为了易于辨认而在小偷脸上刺青的处罚了。将他们逼到了绝境,想退也不可能了,这无疑对全社会没有什么好处。

“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这句话不仅是说在守法方面人人平等,而且是说人人都有可能“犯罪”。公示小偷照片的决策者们,不要说你们永远不会“偷”。当你们沾沾自喜、自认高人一等的时候,千万不要丧失应有的警惕。就在3月21日,《广州日报》刊发了消息:熊伟和朋友因为在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的苏村闲逛时,被村民认定为窃贼,因而遭多名治安员殴打致死……

没有人能游离于规则之外。只有保护了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全社会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打击违法犯罪时,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依法,而不能剑走偏锋、以暴治暴——远的说是能否与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近的说是与你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网友观点:

冯文杰:我个人观点认为,警方公开这些“惯偷”真的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将会有效地制止和避免更多的偷盗行为的继续。虽说小偷也有肖像权、名誉权,他们也有自己的“自尊”,虽说一些小偷也是迫于“家庭生计”,无奈之下才做出如此遭人骂的不良行为。但是社会如果对这类人不严惩,将起不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将不会使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沈阳警方公开小偷照片真的很有必要。相信这样定会使得一些小偷因为无颜而有所收敛,甚至有人将会从此改邪归正,另谋正路。

久泰平:从法律角度看,公布惯偷涉嫌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毕竟小偷虽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被剥夺权利,这是做出公布与否的边界。但也应该考虑,惯偷所以惯偷,其一是缺乏个人自律,管不住自己的行动;其二,也有执法不严客观上纵容的因素在里面。倘若在初犯盗窃时就严格执法,让其动心不敢重操旧业,恐怕不会有惯偷的后果。

鉴于此,公布相关惯偷的照片,也是为了教育惯偷嫌疑人,对公众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倘若对惯偷讲什么肖像权和名誉权,能让他们悔改重新做人也可,但事实上有多少人能因此悔改?

所以,不能片面地计较侵不侵权,还应该尊重现实,权衡惯偷与普遍大众的利益的轻重,做出相关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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