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2-04-29宋茂华
宋茂华
摘要:收益分配制度是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关系的关键因素。从决策机制、股权结构、合作社文化等方面分析我国不同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发现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应从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规范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完善分配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以实现合作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双重属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9—0021—05
作为农村经营组织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民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套综合性的制度体系,其中,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件(冯开文,2006)。在实践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差异性很大,无论是分配的内容、分配方式和分配标准,形式多样。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好地遵循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给社员的合作社分配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有些则是采取简单的按股金分红的股份制分配机制。不同的分配制度对合作社的带动能力、盈利能力和对社员的凝聚力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本文基于对山东、浙江、江苏、宁夏四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详细分析了这四个地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及影响因素,从中发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机制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以实现合作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双重属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机制的研究综述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来源。李锡勋(1982)认为,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来源于成员(通常也是所有者)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对于服务型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收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因此,这些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夏冬泓、杨杰(2010)探讨了合作社的收益及归属问题。他们认为,合作社的收益包括合作社的盈利(纯粹对内盈利、纯粹对外盈利和混合盈利)、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合作社享受的豁免待遇。由于对内营利归根结底来自于社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让渡,应保障支付管理层及职工等相关人员报酬、提取一定公共积累后,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相应社员的份额占合作社营利大部分,让社员享受合作便利的同时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由于纯粹对外营利是合作社在营利基础上的营利,因而应大部分用于充实公共积累、改善基础设施,少部分用于返还、分红。这对于合作社后续的高效运作十分必要。在混合营利中两种营利能够清楚区分的情形下,对外与对内营利归属可分别参照前述对外与对内营利作类似处理,只是应控制对内与对外营利部分加在一起的分红比例。作为一种实质性收益,合作社社员对国家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财产享有的是附条件所有权,合作社对这些财产享有的是附条件财产权。税收优惠是国家给予合作社应征税收的让渡,优惠额度最终要转化为合作社收益。对此,社员享有所有权,合作社享有财产权。合作社运行中豁免待遇,社员享有所有权,合作社享有财产权。米新丽论述了合作社盈余分配应遵循的顺序:(1)弥补亏损;(2)发放股息;(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向成员返还盈余。
关于合作社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冯开文将合作社分配制度的缺陷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分配制度有没有、怎样分配,全由合作社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却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返还制返还一部分或者一种交易的利润,而不是包括社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的购买和出售等业务,存在可口社员收益的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糊里糊涂的一次性分配,无标准、不规范;名义上实行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实际上股金分红支付股息;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不合理;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分配,但是各种利益分配所占的比重随意制定。
综上所述,按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盈余是合作社研究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对不同性质的合作社盈余,应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按股金分红、适当提高资本报酬也在合作社实践和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得到了认可。但是,现有的研究缺乏对影响合作社分配机制的因素的实证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与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对合作社人力资本如何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资料来源及说明
本次调查的样本是山东、浙江、甘肃、宁夏和江苏等地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样本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笔者一起协商确定。首先选取有合作社的乡镇,然后听取部门负责人对这些合作社基本情况的介绍,最后笔者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合作社的类型、规模和规范程度等指标选择调查对象,力争使调查样本涵盖当地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1. 调查样本的分布。本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布情况如下:浙江台州14个,山东宁阳9个,江苏、甘肃、宁夏各1个。浙江的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山东宁阳9个和江苏泰州1个专业合作社代表我国中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甘肃和宁夏的2个则反映了我国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所以,调查样本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2.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在26个样本中,专业协会2个,其余均为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最少的7人,最多的2 643人;除1个专业协会没有股金外,合作社股本最少的0.42万元,位于山东,最多的2 100万元,位于浙江。有5家合作社按照“比例原则”筹集股份,即社员认购的合作社股份与社员同合作社的交易量挂钩,这5家合作社位于浙江;有5个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核心社员和非核心社员,核心社员持有合作社股份,非核心社员没有合作社股份,只有核心社员才能进入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这5个合作社分布在浙江。有9个合作社的股权分布相对集中,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超过合作社50%的股份,持股比例最高的超过90%。其中山东2个,浙江7个。山东和浙江各有2个合作社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更是超过合作社股本的50%,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总体上看,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强于山东、江苏、甘肃和宁夏,股份的集中度也高于其他几个省份。所有的合作社都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除1个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均有1个普通社员外,其余的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为村干部、大股东、种养殖大户或销售大户。除1个专业协会外,其余的合作社都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采取“一人一票”、“一人多票”或民主协商的决策方式,在调查的26个合作经济组织中,有9个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存在大户控制合作社决策权的现象。有7个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社员分布跨村不跨镇;有12个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和社员分布超越了乡(镇),但没有超越县(市、区);剩余的则局限在本村。
三、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状况分析
本研究采用夏冬泓、杨杰关于合作社收益的界定作为分析框架,因此,合作社的收益包括:合作社的盈利、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豁免待遇。
1. 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虽然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成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是关于合作社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一般由大户、大股东做出决定,然后召开社员大会告知社员,这种决策方案在大户或大股东控制的合作社中尤为普遍,正如路桥区农经站上报台州市的调研文章指出:“大部分合作社的决策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其他社员对内部运行知之甚少。理事会、监事会及其成员设立,仅有几个人在工商局注册时确定,社员大会名存实亡,……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合作社这种决策机制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确定。在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22个合作社的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占85%,普通社员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由于普通社员从合作社获得了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对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没有表现出很高的关心度,这种心理造成了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偏离合作社原则,普通社员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
2. 关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个按照合作社章程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有5个提取了风险金。提取风险金的5个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具有易受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特征。有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占35%。其中5个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高于按股金分红的比例,2个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低于按股金分红的比例,2个比例相等,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占当年盈余的比例从30%至50%不等。9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按股金分红,没有按交易额返还,占38%。其中有2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交易额返还的比例占合作社当年盈利的90%以上。实行当年盈余全部按股金分红的1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那些大户或大股东控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6个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超过合作社股本50%,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股东是村社区,持有股份在10%以上。浙江、山东两地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见表1。
3.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补助和社会捐赠的去向问题。有5个合作社接受了国家的补助或社会捐赠。有3个合作社用国家的补助或社会的捐赠购买生产设备,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有1个合作社获得政府农机购买补贴100万元,用于购买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按照社员持有的合作社股份拥有其权益,该合作社的社员分股东社员和非股东社员,有12个股东社员,216个非股东社员,因此这笔补贴款全部为股东社员分享;有1个合作社将获得政府药材种植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社会捐赠的种子补贴款,按照社员种植面积分配给社员,结果大部分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分享,仅协会理事长一人就获得政府补贴款的38%。
4. 合作社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浙江省规定免收运输合作社农产品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有1个合作社享受此项减免税费优惠。该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持有的股份和种植面积均超过合作社90%。
5. 合作社是否向管理者支付报酬。在被调查的26家合作社中,只有3个合作社向其管理者支付报酬,报酬最高的2 000元/月,最低的500元/月。
四、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因素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的方式、结构。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那些股份比较集中,特别是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所持股份超过合作社股份50%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选择按股金分配合作社的盈余,或者按股金分配的比例远高于按交易额返还,分配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股份化倾向。在一些将社员划分为股东社员和非股东社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几乎全部采取按股金分配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制度,许多非股东社员由于不持有合作社股份,虽然对合作社做出了贡献,却被排斥在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之外。浙江、山东两地合作社股权结构和盈余分配关系见表2、表3。
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决策机制、普通社员参与决策的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普通农户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权落入大户或大股东手中,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将会向这些大户或大股东倾斜,普通中小农户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被调查的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表明,如果大户或大股东控制了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作社一定会选择有利于这些大户或大股东的收益分配机制,中小农户的利益被忽视或被损害。如果合作社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进入合作社决策、监督机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普通农户的利益。在箬横盛广獭兔产销专业合作社,虽然3个大股东持有合作社60%的股份(分别持有60股),但是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各有2个小股东社员,分别持有合作社1%的股份,中等养殖规模,建立了一个人员结构比较合理的理事会、监事会,对大户和大股东的权利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因此合作社的盈余50% 按交易额返还,30%按股金分红,兼顾了大户、大股东和普通社员的利益,符合国际合作社的分配原则。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地域特征、经营的规模、品种、所处的行业和位于产业链的环节等差别。在被调查的2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实践表明,如果合作社的成员来自同一社区,具有较强的地缘联系,经营的规模、品种相似,而且处于产业链的同一环节,则分配制度能够兼顾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如果成员经营的规模、品种差距较大,且处于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属于上下游关系,即呈现出异质特征,则合作社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经营规模大、位于附加值高的产业链成员会利用自己在产业链的支配地位、资金和信息优势掠夺那些经营规模小、处于附加值低的产业链成员的利益。
4.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者对合作社盈余的认识。在调查中,很多合作社领导者认为,按照保护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按优惠价格向社员提供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就已经是对社员的优惠,再实行二次返利不现实。这暴露出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盈余缺乏清晰的认识,最终影响到合作社收益分配。
五、对策和建议
1. 贯彻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理事会的产生、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完善合作社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坚持“一人一票”或“一人多票”但单个社员投票权不能超过20%的原则。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理事会,以提高理事会的决策效率和效果;理事会人员构成要科学合理,既要保证大户、能人、大股东进入理事会,以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又要吸纳一定的普通社员进入理事会,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保证普通农户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的渠道畅通,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完善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建立以内部监督为主、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2. 规范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黄胜忠等(2008)认为,理事长作为第一大出资者持有相对多数股份,能起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持股过多容易引发社员的不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量对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社员的满意度有负面影响。整体而言,股份集中于少数人会阻碍合作社绩效的提高。目前应该避免合作社“一股独大”或合作社股份高度集中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手中等现象,杜绝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操纵如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决策、使合作社蜕变为一个股份公司,沦为大股东牟利的工具,损害普通农户社员的利益。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为投资股和身份股,投资股取得固定的股息,但不参与分红,决策时没有投票权,身份股可以参与分红,并享有投票权,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身份股应该大致平均。这种股权结构即保证理事长等合作社管理者持有相对多数股份,对他们形成一定的激励,又避免了股份过度集中或“一股独大”,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3. 严格实行按交易额返还的合作社分配制度。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合作社的核心特征。合作社盈余来自于社员的业务惠顾,业务惠顾是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将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与从合作社获取的回报对应起来,以此来推动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维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要求合作社与社员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按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合理确定资本报酬。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支持,特别是在当前合作社资本稀缺的情况下,如果死守“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合作社。因此,应该突破当前对合作社资本报酬的限定,给予资本合理的报酬,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合作社,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瓶颈问题。
5.给予合作社管理者一定的薪酬,建立激励相容的合作社分配制度。合作社管理者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在被调查的合作社中非常普遍,管理者人力资本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利于发挥管理者的创新能力。但是,合作社又区别于投资者导向的企业,因此不能照搬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给予管理者适当的薪酬和分红,既有合作社在分配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优点,又能发挥公司性组织在经营上的高效率,进一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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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