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风险应引起关注
2012-04-29曲平
曲平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和发展,实际操作中交易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机构,而是出现了个人交易主体,但目前制度层面尚未对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做出安排。笔者在进行非现场核查时,发现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存在一些风险,需引起关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缺失
2003年11月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制度安排,先后为港澳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服务,允许港澳参加银行为香港、澳门个人人民币存户以电汇方式,通过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办理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的港澳对内地的人民币汇款(即同名汇款)业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万元和5万元。上述规定为境外人民币流入境内个人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境内个人能否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尚无制度安排。制度的缺失,造成银行在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时由于缺乏依据支撑而可能出现瑕疵。从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来看,已经突破了汇款人必须为香港、澳门个人人民币存户的限制,世界上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均已成功通过港澳清算行向境内汇入个人项下人民币款项。
(二)反洗钱规定不能有效制约银行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对于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真实性,银行往往因为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而无法履行审核义务。目前反洗钱方面的法规虽然均规定了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实客户身份,在发现异常迹象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但上述法规均未要求银行对交易开展真实性审核。
(三)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出入的渠道
目前,机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框架体系不断健全,银行和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与此同时,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真实性审核义务的缺位,个人项下有可能成为国际上逐利资金流出入我国的主要渠道。在目前境内境外汇率、利率存在套利空间的情况下,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可能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宏观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造成冲击。
二、有关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鉴于目前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已经先行于制度的实际,建议尽快出台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允许个人交易主体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可以区别境内个人、境外个人项下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分别管理。对境内个人经常项下经营性收支视同机构管理;对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收支实行双限额管理方式:一是设定单笔收支限额,对限额以下的无需银行开展真实性审核,款项汇入后可直接入账使用,对限额以上的要求银行开展真实性审核;二是设定年度收支单向累计限额。对于超过年度限额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收支,逐笔开展真实性审核;对个人资本项下业务暂可实行个案试点,审批权设在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二)做好数据采集、统计监测、风险预警工作
在目前跨境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的情况下,存在由于系统自动入账而数据漏报的现象。因此建议:一方面要求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真实性审核,确保向RCPMIS报送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人民银行还应做好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重点加强对宏观层面个人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入的监测,及时掌握和反映个人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规模、结构变化的现状和趋势,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保证个人项下跨境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
(三)强化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控制
一是强化银行个人业务风险控制。督促银行完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个人跨境人民币交易异常信息甄别机制,对短期内频繁汇款、有意规避限额管理的,资金来源或用途与交易单证不相符等异常情况,银行应及时报告。二是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法律责任体系。细化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法律支持。
(责任编辑 孙军;校对 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