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2012-04-29胡金焱
胡金焱
摘 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力度,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必要性、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及启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9—0015—05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之一,其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是金融领域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必要性
(一)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可有效助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目前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包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与农村资金和服务需求相比,此类金融服务机构数量偏少、信贷资金覆盖率较低。同时,适合农村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匮乏。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是传统的存款与信贷,保险、投资、担保、支付结算等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在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解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瓶颈”,可有效带动边际产出的增加、推进农村地区经济较快发展。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可有效助推农民增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至关重要。“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三农”问题的核心任务是增加农民收入,需要通过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来实现。不管是通过推行城镇化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是通过推行农业产业化、调整农村生产结构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都需要有大量资金的积累和再投入,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三)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可有效改善城乡经济金融二元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处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状态:一方面,存在于城市的由发达的现代银行分支网络以及证券、保险机构组成的一个基本服务于城市经济主体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存在于农村的由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构成的基本服务于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市场。这种二元金融结构的存在,导致了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缺乏活力,阻碍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成为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发展农村金融,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等方面积极开拓,增强农村金融的供给能力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适应新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特点和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对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夯实农业基础、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意义重大。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现状来看,当前既有挑战、也有机遇,最主要的是面临“三个有利环境”和“四个机制制约”。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面临的“三个有利环境”
一是政策环境持续加强。为破解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困境,中央连续多年下发一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做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2012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既为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农村金融深入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二是经济环境持续改善。当前,农村经济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农村基础设施和生产技术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农村城镇化步伐加快;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不断返乡创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促进农村思想观念更新、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合作经营模式下对外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对金融服务有更强烈的内在需求。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符合合作社发展实际的信贷模式,探索信用担保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信贷优惠措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农民信用意识、诚信意识、金融意识逐步提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面临的“四个机制制约”
一是供给机制动力不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明显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副产品产销缺乏计划性,“蒜你狠”、“向钱葱”等价格剧烈波动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农业弱质性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同时,农村地区地域广阔,金融机构人员相对不足,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金融机构对“三农”金融供给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竞争机制有待提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以存款竞争为主、非正规金融间竞争有限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实际上是相对分割的,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这种非充分的竞争带来了定价机制、服务效能的僵化。另外,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化水平还相当低下。三是风险补偿机制不够健全。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受灾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比重在30%以上。农业特性和高成本阻碍了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占比不足5%。四是创新机制发展滞后。近年来农民金融观念虽有所提高,但受地理条件、文化水平的限制,对金融知识和业务缺乏了解,风险防范意识和理财能力普遍较低,不利于新金融业务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
三、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
1. 美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早在1916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设立了专门从事农业贷款的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了美国农村信贷系统。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进行放贷,扩大了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从而改变了二十世纪初农业信贷全部来源于私营机构和个人的状况。发展至今,美国农村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清算系统完备,建立了统一清晰的美国银行卡行业支付标准,POS 和ATM 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够满足农村发展的各种金融服务需要。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存在。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美国农村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及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四个机构在内的政府农业信贷机构组成。美国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为农村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特别是州银行都很重视农贷服务工作,并设有专职的农贷人员为农民的生产、消费和运用资金提供咨询服务。由于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其贷款迅速、手续简便,能很好地满足农户需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贷款回收风险。
2. 法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法国是农业大国,也是历史上小农经济较为发达、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法国设立农村金融体制比较早,在十九世纪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并开始建立农村信贷机构以支持农业发展。法国农村金融体系属于较为典型的国家控制下的金融模式,金融机构的运作必须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法国农村金融体系共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保险五部分组成。这些银行与两大信息网络——“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相连。通过数据联网,法兰西银行得以监控大部分以支票支付的资金往来,而银行卡联盟则可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使得法国在农村地区能够全面推广信用卡等支付工具。
除此之外,法国政府很重视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作用,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由私有的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属于私有化为主导的模式。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化解转移了农业风险,保障了法国农业的稳健发展。
3. 德国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德国是最早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国家,其组织形式表现为合作银行。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大多是农户自发组织建立起来的,是由呈金字塔形的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三家地域性的合作银行(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以及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三个部分组成。德国还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为各种农村信贷政策的实施提供有效保障。严密审计监督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可以保证合作银行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充分体现上层机构为下层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具有健全的结算系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方便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和调度结算。
4. 日本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日本农村金融既有农协系统的合作金融,又有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日本农业高效发展。日本的政策性金融较为完善,运行高效。它主要负责土地改良、造林、建设渔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融资,同时为农业现代化、农业改良所需的资金提供融资,也为国内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供贷款。合作金融系统采用“三三模式”,即由三个层次、三个行业组成。三个层次分别是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中间层的信用合作联合会,以及最高层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用联合会;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渔业。日本合作金融体系建立了完善的结算系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方便地在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进行资金清算。同时,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推行不仅为农户获取资金提供了有效保障,也对各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起到了保障作用。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顺利开展各项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保证。
(二)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 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从以上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来看,美、法、日、德等国都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通过财政投入和实施相关的优惠政策建立起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德国的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等。美、法、日、德都建立健全了高效稳健的支付清算系统,农村金融网点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调度结算,非现金支付工具得以推广普及。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健全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机制,努力完善我国农村基础设施。
2. 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农业保险、民间金融等方面的配合。合作金融机构是经济弱势群体的合作平台,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我国来讲,借鉴日本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有利于促进地区发展的多样性和适应性。由于农业的自然依赖性及生命周期等特点,农业保险是支持和保护农业、履行政策性支农职能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以此来缓解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保持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健全融资渠道,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行进而支持农村发展的首要前提和条件。从国外经验来看,支持农业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可多样化:一是通过政府拨款,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二是发行债券和票据,如美国一些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和政府批准后,可以发行债券和票据,在金融市场筹集资金;三是吸收存款和向中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会员存款。美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全部来自于借款人入股和盈余积累,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银行的借款。
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会自然地流出弱势部门、流入回报率高的部门。因此,金融机构要在政府的引导下严格控制贷款对象和资金用途,限制农村资金流出农村。
4. 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护航。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业务行为,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善的保障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这些法律体系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保障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治本之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繁荣与农村金融良性互动
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强后盾,是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举。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繁荣,要针对城乡二元体制制约依然明显的突出矛盾,继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完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做到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用于农业农村的总量、增量均有提高;抓好农业生产,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改善农产品流通和市场调控,保持农产品价格水平合理;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建设,强化农业发展基础支撑;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抓住农产品需求旺盛、产业转移加快、外出务工形势向好的机遇,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确保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加大农村饮水、公路、沼气、危房改造等建设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各涉农金融机构立足区域实际,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特点,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如积极探索“信用共同体+信贷”、“龙头企业+农户+信贷”、权利质押、农户联保等农村信贷产品,破解“三农”发展融资难题;创新保险、投资、担保、支付结算等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种类严重不足难题。最终,通过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三农”快速发展,实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固本之举:金融逐利性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应根据金融资本逐利性特点,加快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格局,加快构建本土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新体系,为农村金融产品自主创新提供活力。
一是正确协调政府监督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形成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合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两者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力求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以市场为主导、发挥基础调节作用,在商业金融失灵地区依然强调政府主导。通过有效的政策性金融,采取相对优惠的政策等方式对金融发展的不均衡提供修补,以帮助其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机制。农业投资回收周期长、发展受季节影响较大、盈利水平低,这些农业本身的弱质性特点决定了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逐利性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应通过对我国农业贷款实行利息补贴、债务担保和适量的损失补贴措施,调动商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布局设点、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积极、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实行准备金率差别化制度,引导在农村地区增加金融信贷资金投入;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信息、成本优势,发挥其有力支持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在坚持正向激励的同时,增加惩罚措施,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使涉农金融机构将在县域吸收的资金用于县域。
三是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和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根据我国农业、保险业实际,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金融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应健全相应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和相关组织机构,成立农业担保基金,并引导商业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建立农业中小企业、农户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和农村动产、不动产价值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的问题。
(三)强本之举:加大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一是优化农村金融发展软环境。应加快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农村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与承担责任义务相匹配,保证国家扶持政策真正惠及“三农”;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三农”特点的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成果运用、信息发布、融资服务和政策扶持体系,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有效夯实金融支农基础。
二是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硬件环境建设。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地区特点引导和扶持金融机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在农村地区合理布局和增设网点,努力扩大县以下特别是乡镇、行政村的金融机构网点覆盖面。将现代化支付清算网络加速向乡镇以下地区延伸,畅通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区域性涉农金融机构加入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渠道,支持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发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点多面广”的优势,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汇划效率,逐步建立起足不出村可取款、能转账的便捷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
三是创新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特色产品。按照差异化城乡服务定价策略,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银行卡利益分配机制,通过降低特约商户手续费收费标准、免除银行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措施,加快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拓展步伐,促进惠农卡等特色银行卡的广泛应用。紧密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研发、推出诸如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无线转账电话等符合农村居民需求的特色产品,在资金结算量大的批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推广“电话POS+银行卡/网银+银行卡”等非现金工具产品组合。改善农村地区票据受理环境,积极营销拓展电子商业汇票和支票授信业务,主动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揽子非现金支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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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军;校对 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