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制度的建议
2012-04-29庞钊珺张恒
庞钊珺 张恒
摘 要: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政策,反映出目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政投资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强化。而在实践当中,我们应清晰地看到,财政投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其中有现阶段财税体系事权下沉、财权上升,二者不相匹配造成地方投入不连续、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政府各部门条块分割,利益格局固化的沉疴顽疾,还有项目决策不科学以及建设管理上的相关问题等。文章针对财政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普遍存在较低效率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明影响投资建设效率的一些重要因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投资 农村基础设施 事权 财权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12-02
一、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历史沿革
基础设施是指为人们生产以及生活提供一般条件下的物质性公共设施,关系着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如从行业来分,社会类基础设施和经济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能源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二是交通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各类公共交通等;三是通信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邮电、通信、通讯等;四是环保设施类基础设施,包括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垃圾处、污水处理等。
农村基础设施则是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设施的概念及特点。参照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农村基础设施应包括:农村生活类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建设、农村社会发展类基础设施四大类。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农村发展的先行资本,也是各类支农资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在不同的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路径主要体现为:最初的社区宗族组织供给为主→政府(集体)包办一切下农民自我合作供给→政府主导下农民直接负担(投工投劳)→政府(公共财政)主导+“一事一议”框架下的农户参与这样一个过程。
在人民公社和农业经济集体化这一时期,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主要依靠政府强制推动,依靠高度组织化的农村社区和集体为基础大规模协调合作的方式进行,以及以无限供给的劳动力集中替代资本稀缺来施行。这一时期完成了许多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水利枢纽、引水渠道和主要公共交通、电力等基础类设施的建设。
1978年以后,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行,集体资产细分到每户。虽然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断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但国家仍沿袭着向工业化发展的倾斜政策,仍坚持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结构,使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以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甚至财政退出的缺口。更进一步地,由于人民公社逐步解体和农业集体化制度的随之衰弱,实际上农民直接成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成本的承担方,是实质上的筹资对象。这一阶段形成了政府主导下以农民直接负担的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同时引发了很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
农民负担问题的尖锐化矛盾使得政府(特别是中央一级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筹资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从而使农村税费改革成为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革的一个突破口,至2006年国家基本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标志着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新时代的全面到来。今后,在“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指导下,更多的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将会源源不断地投向农村地区,逐步改变长期城乡二元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也就是说,要逐步建立在公共财政覆盖下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制度。
如果说,最初建立财政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制度其出发点主要是被动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而在新形势下,一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收入,尤其是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家财政收入也有了大幅的提高;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快速推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的社会发展出现了众多根本性变化。如何在巩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同时,提高农村劳动生产力,在更高一层次上统筹城乡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才是主动完善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制度的出发点。
自2006年开始,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不仅始终聚焦于“三农”,而且更是紧紧抓住加大财政支农,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来展开。如:2006年提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转向农村;2007年建议大幅度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国家财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中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幅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2009年建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投向“三农”,新增国债使用向“三农”倾斜等。
二、财政投资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的不断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农村公路、通信、江河以及水库维修和治理等相关项目得以进一步广泛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改观。但政府主导的公共财政投资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实践的逐步深入,日益暴露出这种投资建设方式存在效率普遍较低以及重复建设的弊端。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缺乏长远、科学、系统的规划,导致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入政策缺乏持续性,投入总量不足。如《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这样的规定和制度内容较原则和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各级政府农业投资总量不足,结构性的矛盾,随意改变预算投入方向、内容等问题尚未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所缺乏的内容都是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尤其是政府财政投入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关键措施。事实上,一直以来,国家财政农业上的投入增速远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速。
在实施分税制以后,“财力上收,支出下移”,地方可支配财力迅速下滑,再经层层截留后处于行政链条最底端的县、乡这一基层政府陷入了财政困境,对于承担许多专项资金配套任务更是缺乏动力。同时,在地方财政趋紧的逼迫下,优先自利的原则广泛应用,地方政府各个部门都容易致力于争取上一级政府投入和招商引资所带来的获得利益分配,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非常容易往“短、平、快”的项目上分布,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呈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局面。
2.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信息不透明、决策不科学、“寻租”现象严重。(1)理论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除了农户的直接经济效益外,还应有较强大的间接社会效益,因此采用财政投入的这一情况下,投资的主体和间接受益主体基本一致。虽间接社会效益很大,但由于政府治理中委托代理的存在,一旦项目建设失败、效果差,风险的隐形承担者自然就是农户,直接受益主体和承担风险主体一致。这样“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就承担风险”的指导原则实际情况就变成了“谁投资、谁决策”和“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基于对基本指导原则的粗浅理解,大多项目投资和建设信息,譬如投资的额度、规划、建设和补偿标准、承包方式以及由谁来施工等只有决策者和施工单位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大量的“寻租”行为,增加了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后评估制度未建立或应用不成熟,投资风险责任难以衡量、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类似形象工程、项目建设转包、偷工减料等现象大量出现。(2)决策不科学,项目审批和投资决策存盲目性和随意性。一方面忽视农户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和直接需求主体地位,将农户视为财政支农的被动接受者,从而将农户排除在项目投资的决策外,导致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不是农户所需要的情况时常出现。另一方面忽视了专家评估在项目决策中的作用。沿用重审批轻调研,重分配资金轻管理的传统思维和经验习惯,使得项目评估成为摆设,其作用无法落到实处。
3.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呈现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现象。目前中央政府直接分配与管理支农投资的部门就有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开发、发改委、国土、交通、建设、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而在县级层次上,同样呈现出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由于管理的主体较分散,尽管各部门都制定了详细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资金管理办法,但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和平台,有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投资领域划分不清晰,投资中相互交叉、重复,同一性质的支农资金往往分撒于不同部门中,且各部门的资金指标体系又通过本部门所属系统,条条块块地逐级下拨分配,这些条线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形成了“天女散花”式的资金分配方式。最后由于投资资金在时间以及空间上的分散,难以保证项目建设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实际上由于环节过多、监管困难,权力寻租更加容易,参与分配利益的人也更多,资金流通成本高。
三、提高财政投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效率的对策
1.健全农业投资法规和政策体系。以《预算法》、《农业法》为基础,抓紧制定《农业投资法》,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长远、科学、系统的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资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投资增长的长效机制,规范投资、建设、管理、监管行为,完善考核制度。
2.解决各部门利益条块分割导致的财政投资缺乏效率,重点在于减少财政支农资金运行的中间环节,精简财政支农的渠道,对分散的支农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以县一级政府为单位,将中央、省、市下拨的财政资金与县一级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捆绑”进行使用,并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管、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整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大部制,彻底打破现阶段既有部门条块分割的格局。另外的思路就是建立县级资金项目整合对接平台,将整合后的财政资金有效对接到县内的项目库,然后有计划、分步骤、有侧重点地安排资金的合理使用。
3.结合“自下而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需求表达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决策、决算系统。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根据预算法规定有预算的管理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投资决策系统负责重大的农村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选择合理的投资方案。申请资金单位经过“一事一议”的程序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需求意见和初步方案,而后委托相关专业中介咨询机构,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登记入册、入库,最后由专家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报批。具体步骤如下:(1)加强基层民主治理,建立和完善村组一级的“一事一议”制度,吸纳农户就本村组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相关讨论,形成意见和初始方案,而后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2)要以县一级政府为单位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需求信息系统和储备库,及时登记、录入经过“一事一议”和中介评估的项目,适时跟踪和调整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3)对于库中的项目,依托科学的专家决策系统,进行评审、论证,直至完成项目选择和排序。(4)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资效果后评估、评价体系,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期效益数据分析与运行之后的实际效益数据进行充分对比分析,找出差异,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改进设计、咨询、决策、评估工作产生约束力和监督、监管机制。
4.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不断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对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明确规定。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建制”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建立一整套有效防止项目投资管理失控、监督不力的权责对等、良性互动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是伴随着市场化进程,政府逐步退出微观经济管理领域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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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庞钊珺,陕西师范大学11级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研究生;张恒,西安翻译学院团委,同时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10级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陕西西安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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