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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政策的探讨——基于浙沪渝闽的比较

2012-04-20吴晓玲何世伟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浙江政策

吴晓玲,何世伟,郭 鹰

(1.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杭州 310006;2.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杭州 310025)

浙江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政策的探讨——基于浙沪渝闽的比较

吴晓玲1,何世伟1,郭 鹰2

(1.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杭州 310006;2.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杭州 310025)

[摘 要]合理健全的立法框架体系是实现科技资源共享的基本保障。通过比较浙沪渝闽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政策,浙江可以借鉴沪渝闽的经验,在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管理规定、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办法和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绩效考评办法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浙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资源共享;政策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作为重要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是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科研工作和实验教学的必要手段和重要物质条件[1]。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在不同时间段使用同一台(套)为本单位所有或为其他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的行为。目前,我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主要形式有:委托共享,其共享建设模式为分析测试中心或大型科学仪器中心;技术共享,其共享建设模式为区域性的仪器协作共用网[2]。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不仅可以改变长期存在的实验室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而且对某些学科或专业来说,还可以解决资源不足的困难,从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3]。当前科研资源共享状况不佳,甚至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合理健全的立法框架体系是实现科技资源共享的基本保障。尽管我国相关立法中对科技资源共享有一些具体规定,但现有立法远不能满足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需要[4]。根据我国省级大型科学仪器服务平台的立法建设情况,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立法框架构建应从其资源共建共享、新购仪器设备评价、服务平台管理及运行绩效评估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虑[5]。浙江、上海、重庆和福建是对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制定管理办法较早的省(市),通过这四个区域的比较研究,旨在为浙江在该领域的制度改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关于推进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若干意见》与沪渝闽相关规定的比较与改进建议

《关于推进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若干意见》由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和杭州海关于2008年2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基本规定依据。沪渝闽的相关规定有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8月16日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重庆市科技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物价局于2009年6月4日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以及之后重庆市科技委员会于2009年7月3日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2月14日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等。

1.差异比较

浙江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的基本法规与沪渝闽相关法规相比,在颁发部门、出发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含义、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见表1)。

2.改进建议

(1)从颁发部门看,上海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层面最高,而浙江与重庆和福建相似,均以省(市)有关厅(局、委)联合发布,立法层级相对较低。由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关系到科技强省的重大战略,也牵涉到众多职能部门及许多非公企业,同时也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国家投入的资源,所以建议以地方性规定的形式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最为合宜。

表1 浙沪渝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基本法规的比较

(2)从出发点看,浙江是围绕“十一五”期间要达到的目标和工作内容来制定的,是一项阶段性的规定;而其他省(市)则立足于长远,没有时间阶段的局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建共享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工作,作为该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定在出发点上不应仅仅局限于近期的阶段目标,更需要为实际工作提供可持续的保障。为“十一五”量身定做的该规定,在“十二五”期间如何更好有效地延续,一直是困惑浙江执行层面的一个问题。浙江需要尽快出台非阶段性的政策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持续性的指导和保障。

(3)从含义看,浙江对设备单价的规定与其他省(市)基本一致,但上海的规定更具灵活性。因为从发展的眼光看,考虑到物价的波动因素,科学仪器设备价值的高低都是历史阶段性的概念,为保证一项法规在各个时期的通用性,以不规定明确的金额为宜,可参照上海的做法由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另行规定。

(4)从性质看,浙江的规定突出了科学仪器设备在性能上的先进性,重庆的规定则强调了作用的重要性,而上海和福建则都是一概而论。性能的先进性是一个动态指标,在实践中要准确掌握存在一定的难度,相比而言,参照上海和福建的做法,不对先进性或重要性再做要求可能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5)从适用范围看,浙江的范围最窄,仅适用于省财政资金购置的范围,除此之外的中央、计划单列市、地市县财政和其他社会资金购置的都不包含在内。这样窄的范围不利于全省范围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统筹与共享,会造成新的割裂。相比而言,重庆规定的范围相对较宽,即无论是哪一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都应纳入适用范围,且在规定范围内具有强制性,这具有参考价值。

二、《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与沪渝闽相关规定的比较与改进建议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和杭州海关于2008年2月1日颁布施行。沪渝闽的相关规定有上海市科技委员会于2008年1月3日颁布施行的《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技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0日颁布施行的《重庆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目前暂无具体规定。

1.差异比较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与沪渝闽相关法规相比,在适用范围、评议工作主体和评议权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见表2)。

表2 浙沪渝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的比较

2.改进建议

(1)从适用范围看,浙江与上海和重庆在仪器设备单位上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都是50万元人民币;但浙江在资金来源的规定上最窄,仅限于省级财政资金,上海则涵盖了市、区、县三级财政资金及联合国、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而在适用范围的仪器设备用途的规定上浙江却是最宽的,没有具体规定。上海和重庆则仅限于将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仪器列入评议对象。这些对浙江均有借鉴参考意义。

(2)从评议工作主体看,虽然浙江与上海和重庆都成立了多部门联合成立的联合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但就具体工作承担部门而言,浙江的设置层面最低,设置在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而上海和重庆均设置在市科技委员会。联合评议具体工作承担部门的层面偏低,会直接影响该项工作的权威性与横向协调性,建议浙江应参照上海和重庆的做法,将具体工作承担部门挂靠在相关的厅(委)比较合适。

(3)从评议权威性看,浙江与上海和重庆的情况基本相似,即规定了联合评议的程序必须到位,但联合评议的结论对新购预算仅是参考性而不是决定性的。为提升联合评议的权威性,建议联合评议的结论对新购预算应是决定性的。另外,上海对评议未通过的项目,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费用支出的做法,值得借鉴。

三、《浙江省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绩效考评办法》与沪渝闽相关规定的比较与改进建议

《浙江省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绩效考评办法》由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沪渝闽的相关规定有上海市科技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于2008年1月14日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和福建虽然没有颁布专门的规定,但相关规定均已分别体现在《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中。

1.差异比较

《浙江省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绩效考评办法》与沪渝闽相关法规相比,在评价主体、评价范围、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见表3)。

2.改进建议

(1)从评价主体看,浙江的层级最低,是挂靠在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的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而上海、重庆和福建都是设在科技厅(委)的部门。评价主体不设立在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直接削弱了其管理力度,所以建议浙江应参照上海、重庆和福建的做法,将评价主体设置在省科技厅。

(2)从评价范围看,浙江与重庆和福建相似,均限定为入网的单位和仪器。而上海规定的范围并不是以是否入网为界,而是强调出资来源,值得借鉴。

(3)从奖励措施看,浙江对专项经费的规定最为笼统,既没有规定来源,也没有规定详细的用途。而福建的规定最为详尽,既规定了来源,同时也明确了用途,值得借鉴。

(4)从惩罚措施看,浙江与上海、重庆和福建相比是规定得比较明确详尽的;不过重庆的“通报批评”、上海和福建的“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续表3 浙沪渝闽入网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绩效考评办法的比较

[参 考 文 献]

[1]曾荣华,罗一帆,郑启明,等.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维护、管理的探讨[J].实验科学与技术,2009(5):139-141.

[2]彭洁,田杰.推进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的公权、私权探讨[J].现代科学仪器,2006(6):120-122.

[3]王全喜,倪锋,吕铁军,等.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4):179-183.

[4]吴家喜.近十年国内科技资源共享研究进展与述评[J].科技与经济,2012(2):1-5.

[5]黄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立法架构[J].科技管理研究,2010(11):27-28.

[责任编辑:胡卓君]

何世伟(1981—),男,浙江杭州人,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工程师;

郭 鹰(1967—),男,浙江杭州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中图分类号]G3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326(2012)04-0072-05

[收稿日期]2012-09-27

[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2011E60004,2010F20012)

[作者简介]吴晓玲(1959—),女,浙江杭州人,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Discussion on Policy of Sharing Large Scientific Equipments in Zhejiang —A Comparison Based on Zhejiang, Shanghai, Chongqing and Fujian

WU Xiaoling1, HE Shiwei1, GUO Ying2
(1.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 310006, China; 2.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Zhejia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Hangzhou, 310025, China)

Abstract:Rational and healthy legislative framework is the priority of accomplishing the shar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Comparing the policies of sharing the large scientific equipments in Zhejiang, Shanghai, Chongqing and Fujian, it is found that Zhejiang can learn the experience from Shanghai, Chongqing and Fujian, improving itself in the management of sharing large scientific equipments, the assessment of newly bought large scientific equipments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equipment service on line.

Key words:Zhejiang; Large scientific equipments; Shar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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