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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人才培养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性要求

2012-04-18吴琼白岩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干警检察工作检察官

吴琼白岩

(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检察队伍建设事关检察事业发展全局,在高检院“人才强检”战略思想指导下,检察人才已经成为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决定性因素。要推进检察工作,提高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实现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加强检察人才尤其是基层检察人才的培养,这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性要求。

一、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

(一)人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力量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问题。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把人才工作提高到国家战略性高度”。党在新时期的人才观体现在检察工作中,就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把人才作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力量。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知识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所有这一切,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检察人才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人才越来越成为检察事业发展中最宝贵的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人才兴则事业兴,人才不足则事业受阻,人才因素已经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提出的“人才强检”战略,充分体现了人才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

(二)基层检察人才的现状

基层检察机关是检察工作全面落实的基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有近80%的检察干警在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也有近90%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具体办理,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也有近80%是发生在基层。对此,曹建明检察长专门作出指示,“加强基层建设,事关检察工作全局,事关党和国家大局”。基层检察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各项检察工作的成败。然而,基层检察人才的现状却与其重要地位不相适应,检察人才总量不足、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干警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执法观念陈旧、执法思想存在偏差、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在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事业的发展。

1.基层检察干警知识结构单一,知识亟待更新

现在,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对于业务的学习主要还是停留在刑事领域,刑事法律知识相对丰富,法理、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其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知识,如金融、财会、信息技术、建筑、外语等更为匮乏。干警对于时势政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的不够深入,政治敏感性不强。这种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束缚了干警的思维,尤其是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金融诈骗、商业贿赂、食品安全等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和办理社会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知识的欠缺,使干警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准确定性,单一的刑事法律知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知识亟待更新。

2.专业化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从现有基层检察干警的人员结构看,检察干警来源渠道较多:有军队转业干部,有由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的,有电大、业大等五大毕业考入检察机关的,也有全日制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但是,由于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不足,制约了对检察干警的全员培训,虽然经过培养、锻炼,大多数干警能够承担工作,但是往往满足于现有工作任务的完成,检察业务的专业技能欠缺,基层队伍的整体专业性不强。

基层检察院的现有人才主要以业务型、实用型为主,缺乏具备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善于从法理角度理性思考的专业型人才和既精通法律又在其他领域有较高造诣,具备跨行业、跨专业的复合知识结构、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业务人才又主要集中在公诉、反贪和渎检等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人才相对匮乏。这种人才结构的不合理分布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3.法治理念的欠缺影响着基层检察干警执法能力的提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前,一些基层检察干警思想上存在偏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配合、轻监督,重法律结果、轻社会效果等观念,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等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意执法效果。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这些都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的,也会直接影响着基层检察干警执法能力的提升。

4.基层办案力量不足,人才流失严重,制约着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基层检察院办案数量持续攀升,不少检察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无法参加系统学习和专门训练,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基层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偏低,职业保障、激励机制不健全,素质人才招不进,留不住,人才流失严重,制约着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以上分析表明,基层检察人才的现状与检察事业发展要求还是有着较大差距的。检察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队伍建设。如果占检察干警总数80%的基层检察队伍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严重影响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力度,充分认识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

二、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战略思路

基于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应当从全局考虑,统筹规划,分级落实,分类实施,以确保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真正能落到实处。

(一)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应纳入高检院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

基层检察人才短缺是全国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检察队伍整体水平提高的难点,因此,建议高检院将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纳入到全国检察人才队伍战略规划之中,由高检院对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予以确定,对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目标作出明确定位。基层检察人才培养是检察人才培养的基础,应当以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能力的增强为目标,而不是单纯的学历层次的提高。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主体应当是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而不只是培养检察官中的精英。应当在基层检察干警中树立“人人可以成才”的新型人才观念,鼓励广大干警自觉学习,努力成才。

(二)基层检察人才培养规划应当分级落实,保证实施

基层检察人才培养规划应当按照培养人才的层次要求由各级检察机关分级培养。对于高检院《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中确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可以考虑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和省一级检察官培训学院负责培养;对于青年优秀检察官和业务骨干、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则主要由省级检察官培训学院负责培养;对于一般检察人才的培养主要应当由市、分州院一级的检察培训机构具体落实。这样,既可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又可以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培训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培养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应分类培养,保证实效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层检察人才培养应当以此为契机,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进行分类培训,以使培训内容能够与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紧密结合,促进基层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检察人员按照职能需要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官的培养应当是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重点,可以按照其所从事的检察业务类型、检察职务、从事业务工作时间等进一步分类:1、初任检察官培训。主要是针对通过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2、岗位技能培训。主要是针对已在检察官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的职业技能继续教育,以促进知识的更新、技能的提高;3、晋升培训。主要是针对拟晋升到检察业务领导岗位的检察人员进行的旨在培养检察业务领导人才的培训。对于检察事务官的培养主要应立足于其所在岗位,结合本职业务实际进行,重点在于培养其服务意识,尤其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对于检察行政人员则应围绕行政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综合能力,按照不同的等级、层次进行培养,使其具备与本职岗位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

三、关于基层检察培养规划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基层检察人才培养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落实高检院基层检察人才培养规划,各级检察机关要有具体的实施计划。在具体计划中,应当考虑不同的培养层次,结合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力求在培训中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每次培训计划的制定中,都应当充分考虑培养对象的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学历层次等因素,紧紧围绕业务的需求进行。不同的培养目标,决定着业务学习内容的不同。对于复合型检察人才,在注重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应增加相关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如会计、证券、信息技术、外语、建筑、金融、税收等),使这些人才的视野更加开阔,自主创新能力更强,能够在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创新中发挥引领作用;对于专门型人才,则应注重专业理论的学习和岗位技能的提升,学习的内容也应以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性问题为主;对于普通检察人才则应把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岗位专业技能作为学习的重点,通过学习,实现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二)健全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

要解决检察人才参加培训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完善检察人才培训的激励机制,使培训与使用真正结合起来,切实作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对新录用检察人员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把任职培训和任职试用期结合起来,凡在任职前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任职培训,否则不予正式任职。把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视为工作成绩,改变“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的现象,建立以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引导检察人才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激发检察人才自觉学习、积极参训的内在动力,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形成自觉求学、竞争参训的良好局面。实行检察人才登记制度,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建立学习档案制度,把检察人才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检察人才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

根据检察人才培训的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特点,决定了检察人才培训应当是多层次、多渠道进行。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建立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龙头、以省一级检察官培训机构为重点、以市一级检察培训机构为基础、以高等院校和各级党校为补充的多级检察官培训体系。通过联合办学、远程教育、组织巡讲等方法,建立多层次、覆盖广的教育格局,形成网络化、开放式的现代教育体系。通过专职教师到检察业务部门挂职锻炼、聘请高校法学专家讲法律专题课、聘请检察业务专家和骨干讲检察业务等形式,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共享教学资源,降低培训成本,使培训资源在基层检察培训中发挥最大效用。

(四)加大基层检察人才培养的保障力度

切实加强基层检察人才的培养力度,就要在各项保障措施上予以强化。首先要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基层检察院党组应对本院人才培养统一规划,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制,由教育部门具体落实,使培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其次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针对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经费不足、培训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应当从人才培养的战略性地位予以考虑,一方面由基层检察院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由高检院和省、市院拨付专项教育资金予以支持,确保人才强检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1]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N].检察日报,2011-10-25.

[2]黄晓文,林静.基层检察机关人才培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3).

[3]潘春伟.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36).

[4]孙靖.基层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29).

[5]贲华,罗泽旭.关于检察人才培养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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