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视听服务配额法律制度与文化目标的实现
2012-04-14李墨丝佘少峰
李墨丝,佘少峰
欧盟视听服务配额法律制度与文化目标的实现
李墨丝,佘少峰
贸易与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各国往往倾向于通过文化政策措施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配额制度是唯一载入欧盟层面视听服务法律的文化政策措施,被赋予全面实现欧盟视听服务的文化目标的重任。但是,对于实现文化目标而言配额制度本身不一定是适当的方式。而且由于市场力量的驱动以及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视听配额制度将逐渐失去其正当性。
视听服务;配额制度;贸易与文化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在WTO贸易自由化体制下,“贸易与”联结(“trade and…”linkage,例如人权、环境)问题引发空前的政治与学术纷争。其中贸易与文化关系也备受关注,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经济全球化不仅带动商品、货币和资本的迅速流动,同时也输出与之相伴的文化模式。文化产品兼具文化和经济双重属性。就文化产品贸易而言,推进自由化与实施文化政策措施保护文化多样性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关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究竟对文化多样性产生了何种影响,存在着多种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但是无论如何,经济全球化与多元文化的地方性或差异性之关系的基本性质,首先是遭遇性的冲突和紧张,而非想象性的共生和融合,在文化价值层面尤其如此。这种冲突和紧张首先是由各文化传统自身的根源性差异所决定的[1]。换言之,贸易与文化之间更多地是互相对立而非互生互长的关系[2]。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又十分重要,正如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所指出的:“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造的源泉,对于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界一样必不可少。”因此,各国往往倾向于通过文化政策措施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实际上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贸易自由化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在各类文化服务贸易当中,视听部门最受关注,有关文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视听领域[3]。由于文化特殊性和政治敏感性,视听服务一直是贸易限制多、开放程度低的服务部门之一。各国普遍采用配额、补贴等多种文化政策措施保护本国的视听产业。就连欧盟这样的发达经济体在全球视听市场上也一直高举鲜明的文化旗帜,采取措施对抗美国文化霸权,保护欧洲文化多样性。而配额制度是唯一载入欧盟层面视听服务法律的文化政策措施。作为最具文化特色、最常采用的视听服务贸易自由化下之保护措施,配额制度是欧盟用以扶持本土视听产业、实现文化目标的直接方式。但是,欧盟层面上唯一本身服务于文化目标、旨在保护欧洲视听产业的配额制度是否能够实现视听服务的文化目标?面对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能否继续发挥作用?这不仅是欧盟内部一直关心的话题,而且对我国如何开放和保护视听服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文化目标的实现是欧盟视听服务法律政策的重要价值
欧盟的首要目标是在成员国间建立共同市场,消除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起初,欧盟市场整合的目标并没有将成员国的文化目标纳入考虑范围。1957年的《罗马条约》甚至没有提及“文化”事项,更不用说视听服务这一具体的文化产业了。但是,欧洲法院随后的判例表明,经济和文化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罗马条约》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其经济价值范围内也会产生影响。换言之,《罗马条约》从订立之时起就包含未阐明的文化目标,即在欧共体内部消除文化产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障碍[4](237-255)。而事实上,随着欧盟的发展,文化认同特别是政治文化层面上的共同选择已经成为欧洲一体化的重要路径[5]。1992年,标志着欧盟成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将文化事项纳入调整范围。第128条规定“共同体在尊重各成员国民族和地区文化差异以及强调共同文化遗产的同时,应为繁荣各成员国的文化做出贡献”,“欧盟鼓励各成员国间的合作,以及必要时支持和补充各成员国包括在视听领域的文学艺术创作”,并强调采取其他行动时应考虑文化方面的问题。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51条和2007年《里斯本条约》第167条基本延续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28条的规定,只是在程序性规定方面略有变动。该规定为欧盟在文化领域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欧洲联盟基本法对于文化目标的强调表明了实现文化目标对于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重要价值。具体到视听服务领域,该规定构成了欧盟视听服务政策的基本原则,在政策衍变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实际上,欧共体试图形成明确的视听服务法律政策的努力始于20世纪80年代,也就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订立之前。而这主要是由三个因素触发的:一是技术发展。上世纪80年代初期卫星技术的革新和普及,加上欧洲国家众多,各国版图狭小,使得欧洲国家之间卫星信号的外溢和渗入不可避免,极大地挑战了原先纯属国内的受众、市场以及频道的传播空间。二是外部威胁。美国视听产品大量涌入欧洲市场,欧洲对美视听贸易赤字急剧增加,同时构成了对增强文化认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威胁。三是市场变化。广播电视频率资源放松管制,视听产业开始大规模私营化、商业化,打破了公营媒体的垄断局面,逐渐改变欧洲视听产业的市场版图。这些因素的合力使欧洲视听媒体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产生了超国家视听服务管制的需求,推动视听服务法律政策由国家层面转向共同体层面。1982年,欧洲议会通过了《哈恩报告》,为欧共体视听产业政策奠定了基石。1984年《建立共同广播电视市场绿皮书》的发布标志着欧共体视听服务政策的开端。1989年5月,欧洲理事会制定了《跨国界广播电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年10月,欧共体以《协议》为蓝本,颁布了《无国界电视 指 令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89/552/EEC,以下简称TWF指令),在欧共体层面上为广播电视及相关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TWF指令旨在规范欧共体内部广播电视节目的跨国播送,鼓励欧洲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建立共同的广播电视市场。
欧盟的视听服务法律政策自发端之日起,就一直围绕着是否保护欧洲文化这一主线展开。欧盟立法机关反复强调,它不仅是欧盟未来经济持续发展的增长点,也是欧洲文化与身份的象征,它通过确保信息自由、舆论多样化以及媒体多元化,建构欧洲认同与欧洲意识,对社会民主、文化教育、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仅如此,欧盟还在WTO体制下寻求“文化例外”,主张在涉及GATS自由化义务时,给予视听服务以例外地位。但是这一主张遭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美国甚至就TWF指令的颁布向WTO提出申诉。最终,美国和欧盟没有就视听部门达成实质协议。他们仅仅同意求同存异,保留各自意见,接受分歧存在,结果乌拉圭回合谈判没有形成任何明确的文化例外原则[6]。作为WTO成员,欧盟没有就视听服务做出任何承诺,并且提出了多项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当然,即便欧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来保留视听部门的保护措施,不过把视听部门纳入GATS当中已使得该部门的进一步谈判无法避免。因此从长远来看,欧盟的视听服务法律政策如何坚持文化目标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欧盟传统视听服务配额法律制度难以全面实现文化目标
TWF指令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籍由配额制度抵制美国广播电视节目在欧洲的强势市场力量。文化政策也是该指令的基础。但是,该指令的首要目标是消除欧共体内部广播电视节目自由流动的障碍,相形之下保护欧洲文化多样性的政策目标显然在欧洲整合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作为实现文化目标的具体措施的配额制度本身是一种经济手段,以产业和商业利益为其直接目标。这与文化目标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当无法同时得到满足时,就会因两者之间的冲突而导致法律政策的模糊不清和游移不定。因此,对于配额制度能否在视听服务当中切实保护欧洲文化多样性,答案并不明确。
TWF指令第4、5条规定,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当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确保广播公司的广播电视节目全部播出时间的一半以上用来播放欧洲本土制作的节目,同时应有10%以上的节目时间或节目预算属于欧洲独立制片人制作的节目。以上所指节目中不包括新闻、体育、游戏、广告和电视购物等内容。上述比例应以适当标准为基础循序渐进地推行。由此可见,欧洲作品配额仅涉及播出时间,而独立制作节目配额涉及播出时间和节目预算。相对而言,播出时间与文化产品的商业化有关,而节目预算更多地与作品创作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独立制作节目配额所体现的文化目标更为明确[7](244)。根据第4条第3款,成员国有义务每两年向欧共体委员会报告其实施第4、5条的情况。上述报告必须包含对配额落实程度的统计,并对违反配额的情形给出理由以及改进措施。委员会再就上述报告通知其他成员国和欧洲议会。到1993年底,欧共体成员国已全部通过此项立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广播电视领域的数字化浪潮愈演愈烈,促使欧盟在1997年修改了TWF指令。修改后的TWF指令要求继续执行配额制度,但允许各国在执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TWF指令第6条关于“欧洲作品”和“独立制作节目”的定义,是配额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关键。所谓的“欧洲作品”包括:(1)该作品来源于欧共体成员国;(2)该作品来源于某欧洲国家,其虽非欧共体成员国,但为《协议》签署国;(3)该作品来源于某欧洲国家,其既非欧共体成员国,也非《协议》签署国,但与欧共体之间签订有其他视听部门的相关协议。前述所谓的“来源于”,就前两类作品而言是指该作品主要由居住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或《协议》签署国的作者或工作人员制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该作品的制片者设立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或《协议》签署国;(2)该作品的制作过程由设立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或《协议》签署国的制片者所监督或实际控制;(3)在联合制作的情形下,设立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或《协议》签署国的制作方对于该作品的出资,足以使该作品不为设立在任一欧共体成员国或《协议》签署国以外的制片者所控制。对于无法归类于上述三类欧洲作品的联合制作作品,如果欧共体联合制作方的出资在整个节目制作费用中达到一半以上,并且该作品不为设立在欧共体成员国以外的制片者所控制,则仍可将其视为欧洲作品。而对于“独立制作节目”,TWF指令仅仅将其简单界定为“由独立于广播电视公司的制片者制作的节目”。
在20世纪90年代私营化和放松管制的背景下,配额制度的贯彻执行及监督显得困难重重。尤其是在TWF指令刚刚生效的头几年,许多成员国都没有就其境内未能达到TWF指令配额要求的广播公司采取相关措施,这种情况随后才逐步得到改善。这主要是由于条款本身的问题以及具体执行等因素造成的。
第一,条款设置的问题。TWF指令第4、5条使用了许多模糊的措辞,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循序渐进地”。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这一表述为例。依据条文规定,判断是否“切实可行”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并不明确,广播电视公司和监管者就对是否应当将收益、边际利润率等经济因素考虑在内存在严重分歧。其中,制作成本的问题尤其重要。与美国相比,欧洲节目的制作成本高昂,因为美国的视听产业市场管理体制成熟、效率高。《纽约时报》曾报导,时长一小时的美国节目的成本不及欧洲本土节目的1/10[8]。因此,欧洲的广播电视公司尤其是新进入的公司普遍倾向于购买价格低廉的美国节目来替代原产节目。广播电视公司往往对于未能履行配额要求提出抗辩,如果要求购买一半以上的欧洲作品,会大大增加成本,那么设立一个新的频道将不是“切实可行”的。
此外,TWF指令对欧洲作品的界定不是文化导向的,它既不以内容的原创性和质量标准为基础,也不要求是以国家或欧洲为主题的特定表达,而是取决于作品的来源,包括资金的来源和制片者的来源。根据TWF指令,一部由英德两国联合投资、意大利导演执导、在法国拍摄的反映政治内讧的作品是欧洲作品,但是保护欧洲文化逐渐失去了意义,因为所谓的欧洲作品不一定有“欧洲”的内涵,文化已经因为经济因素的影响和观众本身的偏好发生了改变。而且,由于TWF指令没有对独立制作节目进行充分界定,导致独立制作节目配额促进内容多样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具体执行的差异。由于在经济利益、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各成员国在视听市场上矛盾重重。尤其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治管制派和以英国为首的市场自由派之间对是否在视听领域采取文化保护政策分歧巨大。TWF指令主要代表了市场自由派的利益,而配额制度的采纳又反映了政治管制派的立场,因此在具体执行时很难统一,差距甚远。法国最初甚至制定相关法令要求在电视上播出的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全部时间中应当有60%以上的欧洲作品和50%以上的法国作品,超过了TWF指令规定的比例。所谓法国作品,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法语或法国地方方言制作的作品。1992年,法国作品的配额比例才由50%降至40%。1993年,英国在BBC广播许可的附件中使用的是“英国节目”的表述,而非欧洲作品,因此遭到欧共体委员会的反对。意大利政府在将TWF指令转化为国内法时,采用了比较狭义的界定方法,即排除电视播放的电影和连续剧,只涉及影院放映的电影。另外,葡萄牙等一些成员国由于国内电视节目制作有限以及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不足,难以履行其履行配额义务[9](46)。成员国之间执行机制的差别导致TWF指令核心条款之一——第2(a)条的规定的接收播送自由原则受到挑战,因为某些成员国会寻求阻止来自实施配额制度相对宽松的成员国的频道广播的再传播,其结果可能阻碍欧共体内部的文化交流,最终妨碍视听服务法律文化目标的实现。
如果不考虑成员国在贯彻执行时的不同做法,有关TWF指令的影响力研究表明,欧洲作品和独立制作节目配额的确有相当的作用。欧洲作品在有效播出时间中所占的比例由1993年的52.1%上升至2002年的57.4%,独立制作节目的平均比例则由1993年的16.2%上升至2002年的20.2%。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并不全面,特别是缺少有线和卫星电视频道的数据,而这两个领域在所有广播电视服务当中增长最快;上述研究还忽略了观众占有率低于3%的频道,使一大部分重要的广播电视频道被排除在外。此外,上述研究表明,现有的一半以上欧洲作品和10%独立制作节目的配额比例没有必要改变,因为TWF指令第4、5条提高了在欧盟内部播出的欧洲作品和独立制作节目的比例,实现了既定的文化目标。
但是,实施配额制度以后欧洲作品播出比例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如果不推行配额制度,美国视听服务的进口就必然增加,从而挤压欧洲作品的播出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这也不意味着欧洲的文化多样性得到了保护。因为在内容制作加速全球化的趋势下,一部作品当中多国工作人员跨国制作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使得欧洲作品与美国作品之间的界限模糊化,更准确地说是欧洲作品的制作美国化,这种以收视率为导向的商业化操作模式牺牲了节目的多样化。而TWF指令规定的配额制度以及对于欧洲作品的定义显然对于防止节目内容同质化和质量下降作用甚微。此外,配额制度只针对欧洲作品做出规定,并没有区分成员国国内作品和非国内作品,因此广播公司往往采用纯国内节目来满足配额要求,这显然违背了配额制度促进欧洲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之本意。当然,这并不是说欧盟视听服务没有受益于配额制度,而是欧洲文化没有从中得到直接保护。总之,配额制度本身的模糊性影响了其文化目标的实现,而且配额制度与所谓的文化目标没有真实的内在联系,即便得以实现也难以体现文化多样性,因此对于实现文化目标而言配额制度本身不一定是适当的方式。
三、欧盟新兴视听服务配额法律制度无从实现文化目标
近年来,数字技术给视听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传统广播电视之外,网络广播、网络电视、播客等新兴视听服务蓬勃发展。同时,不同网络的融合打破了产业之间的藩篱,广播、电信、有线及网络等不同类型的平台传送相同的视听内容,但却因电信/视听二分法受到完全不同的待遇。而作为最初为规制面向公众的传统广播电视节目而制定的TWF指令并没有对其是否涵盖个性化的、新兴的互联网视听节目给出明确的答案。2002年,为了回应技术革新的挑战,使欧洲的视听服务保持竞争力,并保护欧洲的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责成欧盟委员会彻底修订TWF指令,希望新的指令可以覆盖不同平台的内容服务。2007年5月,欧盟通过《视听服务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新指令),尝试规制网络广播、网络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播客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等新兴视听服务,扩大了适用范围。
新指令依据用户在时间和节目中的选择和控制程度将视听服务区分为“线性视听服务”和“非线性视听服务”。“线性视听服务”是服务提供者决定时刻的媒体服务,根据服务提供者的固定时间表编排节目,并把内容推送给用户,包括传统电视广播、新兴视听节目服务中的IP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非线性视听服务”是用户决定时刻的媒体服务,用户自由选择时间观看经过服务提供者编辑的特定节目,该服务以按需服务为特征,如点播和订制,所以也称为应索提供的视听服务。依照这一解释,新兴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网络视频点播、BT视频下载、播客等属于“非线性视听服务”。在新指令制订过程当中,TWF指令第4、5条规定的欧洲作品配额和独立制作节目配额制度是否应当保留,尤其是应否适用于非线性视听服务的问题引发了极大的争论。非线性服务和线性服务的特性完全不同,它由用户自己选择时间和内容,如果实行配额制度则只能以待选择的视听服务为基础,并以应索提供节目表的欧洲作品最低份额的形式出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配额制度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具体而言,消费者选择能力的增强和多频道容量的增加是否使配额制度过时了?新指令是否有必要为确保文化多样性设置新的模式?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非线性服务高速崛起,极大地丰富了视听媒体的内容形态以及传播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使得消费者不断分散。同时,为充分利用现有的宽带、移动电视、网络等平台,线性服务提供者和非线性服务提供者加速整合与集中,所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尖锐化了贸易与文化之间的对立关系。这样的媒体环境使制定适当的监管法制变得十分困难,尤其是涉及文化目标时。一方面,数字时代视听内容跨国界流动不可阻挡。卫星通讯等技术与设备,使得消费者可以直接接收外国播送的广播电视。同时,由于网络内容在技术上无法划出国界,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外国网站接受广播电视服务。在此技术现实下,配额制度的意义已经大为降低;此外,非线性服务配额制度的效果无法预测,甚至可能出现与预定目标完全相反的结果。一种可能是消费者根本不选择欧洲作品,使得播出时间或预算配额无法发生效用;另一种可能是经济学中所谓的“长尾”理论①得以适用,这意味着在无限多样化的媒体新环境中,消费者的选择总是导致新产品或利基产品(市场需求和销量不高、不怎么引人注意的产品)诞生。因为电视时刻表中时间档的稀缺性,消费者将被激励去消费那些在其他地方无法提供的产品,并使得市场提供新的内容类型,例如原创作品、纪录片和导演剪辑版等。并且可能最终导致可供消费和实际消费的欧洲作品占领更大份额,而这才是真正的文化多样性[10]。另一方面,非线性服务继承了线性服务的优点,又具有线性服务无法比拟的特性,因此给线性服务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长远来看,非线性服务可能部分取代线性服务。这一事实已为欧盟立法机关所认可②。那么,如果非线性服务不承担配额义务的话,则非线性服务提供者相对于线性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成本优势将使它们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而且配额制度实施的范围也将大大缩小,促进本国内容制作的作用更加难以发挥。正因如此,对于配额制度是否应当应用于非线性服务,欧盟各机构以及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存在很大分歧,反映出同时追求经济目标与文化目标会存在深刻的内在矛盾。
最终,新指令继续保留TWF指令中的配额制度,但仅适用于线性服务的折衷方案获得多数通过。因为线性服务面对社会公众,社会影响广泛,所以对其保留了TWF的配额要求,即应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全部播送时间的一半以上用来播放欧洲本土制作的节目,同时应有10%以上的节目时间或节目预算属于欧洲独立制片人制作的节目;而非线性服务由用户自己选择并控制收视信息,社会影响较小,并且配额制度对于非线性服务而言负担过重,且难以适用和跟踪,所以对其采用“软法”规定,只要求成员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媒体服务提供者“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促进欧洲作品的制作和准入”,并且这种促进可以“与对欧洲作品的制作及权利取得的财政资助或者与节目表中欧洲作品的份额和评价联系起来”。按照规定,成员国每四年报告一次该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再以上述报告和独立调查为基础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由此可见,新指令对非线性服务没有强制规定特定的配额要求。况且,消费者选择的增加和控制能力的增强也不必然等于欧洲作品质量提高和数量增多,即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市场层面,视听配额制度在非线性服务上并非有效手段。因此可以说新指令对新兴视听媒体规制无从反映文化目标。
数字网络技术的革新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内容市场的运转以及创新的条件和环境,迫切需要重新评估用以实现文化多样性的政策工具[11]。面对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和消费者行为方式的变化,保留现有的线性服务的配额制度与创建非线性服务的软法激励措施,就复杂活跃的视听媒体环境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求而言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以现有的欧洲作品界定为基础的配额制度也无法实现文化价值。欧盟确保视听内容多元化,进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必须倚赖其他有效机制。
四、结 论
欧盟在推进共同视听市场的过程中,意图通过配额制度保护欧洲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但是由于市场力量的驱动,很难实现预想的目标。尤其是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配额制度的意义已经大为降低。国际文化交流的一般规律证明,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繁荣程度,主要依赖于这种文化系统的开放水平与健康的社会运作机制[12]。抵制与保护并不是解决文化发展问题的唯一手段。从政治利益出发割裂贸易与文化的关系,既不利于贸易的增长也不利于文化的发展。作为全球贸易链中的一环,视听服务不可能置身于服务的跨国流动之外。而且在WTO框架下,视听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是必然趋势。因此,在媒体图景已经发生深刻变革的当今社会,视听配额制度将逐渐失去其正当性。但是,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各成员对于某些社会理念、价值和制度达成一致意见。同时,WTO协定也没有为各成员如何规范其文化市场规定肯定性的义务,各成员有权选择不同的规制模式[13]。欧盟在视听服务部门当中实施配额制度毕竟是政策考量的结果,对如何平衡经济整合与文化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示范意义。
注 释:
① 长尾理论(The Long Tail)是网络时代兴起的一种新理论,由美国人克里斯·安德森提出。长尾理论认为,过去人们只能关注重要的人或重要的事,如果用正态分布曲线来描绘这些人或事,人们只能关注曲线的“头部”,而将处于曲线“尾部”、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才能关注到的大多数人或事忽略。而商业和文化的未来不在于传统需求曲线上那个代表“畅销商品”的头部,而是那条代表“冷门商品”经常为人遗忘的长尾。只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和那些数量不多的热卖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网络时代是关注“长尾”、发挥“长尾”效益的时代。
② Recital 35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1]万俊人.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2001,(2):38-48.
[2]Mira Burri.Reconciling Trade and Culture:A Global Law Perspective [J].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Law,and Society,2011,(41):1-21.
[3]Sandrine Cahn and Daniel Schimmel.The Cultural Exception:DoesitExistin GATT and GATS Framework?How Does it Affect or is it Affected by the Agreement on Trips?[J].Cardozo Arts&Ent LJ,1997,(15):281-314.
[4]Bruno De Witte.Trade in Culture: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s and EU Constitutional Values[A].in G.de Burca and J.Scott(eds).The EU and the WTO:Legaland ConstitutionalIssues[C].Oxford:HART Publishing,2001.
[5]史晓东.文化认同:欧洲一体化的隐性动力[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53-57.
[6]Mary E.Footer and Christoph B.Graber.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Cultural Polic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0,(3):115-144.
[7]Jackie Harrison and Lorna Woods.European broadcasting law and polic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244.
[8]Joe Middleton.The EffectivenessofAudiovisual Regulation Inside the European Union: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 and Cultural Protectionism [J].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2003,(31):pp.607-627.
[9]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The Single Market Review Subseries II:Impact on Services,Volume 8:Audio-visual Services and Production[R].Luxembourg:Kogan Page,1998.
[10]MiraBurri-Nenova.TheNew AudiovisualMedia Services Directive: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Television without Cultural Diversity[J].Common Market Law Review,2007,(44):1689-1725.
[11]王小燕.当代大学生民族精神培育的逻辑建构[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1,(3):104-107.
[12]沈又红.大学创新:一种文化学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1):21-24.
[13]彭 岳.贸易与道德:中美文化产品争端的法律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2):136-148.
Quota Mechanisms in the EU Audiovisual Services Regulation and Its Cultural Goals
LI Mo-si,SHE Shao-feng
The quandary of trade and culture drives countries to introduce cultural policy 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cultural industries.Quota mechanisms is the only tool at the EU level which is given to achieve goals of audiovisual services.However,the quotas themselves are not the suitable means for cultural concerns.And the impulse of market power,combin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ies,will render the quota system obsolete.
audiovisual services;quota mechanisms;trade versus culture
李墨丝,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上海 200336)佘少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上海 200135)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课题“视听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2010EFX004)
(责任编校:文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