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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新探

2012-04-13戴仁荣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应用型

戴仁荣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南京 211138)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新探

戴仁荣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南京 211138)

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上应坚持以“应用”为导向,有选择地引入德国“两站式”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和美国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大胆尝试进行法学专业和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改革,狠抓实践教学质量工程,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用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新探

法学理论属于法律实践的一个内在部分,并在法律实践中表现自我意义,即法学理论是实践性的,更是法律实践性的[1]。因此,法学教育必然需要重视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初就提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把“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列为建设重点之一。2011年两部委又印发了“本科教学工程”实施意见,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随着2012年新高校本科专业目录替代了1998年旧版本科专业目录及专业管理办法,高校将获得专业设置自主权,这为高校进一步实施“本科教学工程”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此背景下,以“应用”为宗旨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有必要依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的新要求,大力探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模式。

一、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定位在于其实践性、应用性和技术性。而当前我国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念、实践课程设置、实习基地建设和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法学专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理念错位

由于受传统的“精英教育”办学理念、“研究型”办学模式和“学术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高等专业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2]。我国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虽然在教育模式上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在办学理念上并未真正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其结果是所培养的学生在“专业理论知识”上不如研究型和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学生,在“实践能力方面”甚至又不如“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出现“理论知识不足和实践能力不强”的尴尬局面,导致很多毕业生很难适应工作要求。

(二)校外实习基地不能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

虽然我国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校内外建立了一些实习基地,但更多地存在着浮于形式的现象。一方面,实习单位忙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很难投入“闲暇”精力去培养来实习的学生,大多实习生做的更多的是“端茶倒水”等打杂的工作,实际接触法律职业实践方面的工作并不多。另一方面,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限于经费的短缺和师资力量的不足,并没有真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跟踪校外实习的进展情况。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安排不合理

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计划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法学实践教学时间比较短。以笔者所工作的金陵科技学院为例,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时数还很少,专业实习一般只安排在大三学年的暑假和寒假期间进行,学习时间总共也就5周左右。另外,虽然也安排一些法学主干课程的课内实践,但学时数也只有课时总数的1/6。

(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师资力量明显不足

我国大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建校时间不长,教师队伍中以年轻教师为主,而这些教师大多又来自于教学型和研究型的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任教,自身都缺乏实践教学方面的业务经验,所以在教育学生时容易“偏理论知识教学”而轻“法律职业教育培养”。

(五)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监督和评价机制缺位

一方面,任课教师很少对学生专业实践进行真正的监督,多数情况是只要把学生专业实习安排下去,很少再进一步跟踪实习环节进展效果如何,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实践时间短和缺乏考核压力,很多学生对待法学专业实践也是应付的为多,而更多地把精力转移到就业、考证和升学等方面上,导致学生并不能真正接受到法律职业教育的系统训练。

二、对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考察及其启示

虽然我国很多高校就如何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进行了一些尝试,但由于还存在法学教学理念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实际效果甚微。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借鉴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先进经验,来探寻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可资借鉴的做法。

(一)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

1.实践教学模式

西方国家高校都非常注重法学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的安排贯穿于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普遍兴起的“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教学模式,目前已经推广到90%以上的法学院校。该教育方法的意旨在于让法学院学生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采用诊所教育的方法来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社交能力和职业实践能力。英国则把法学教育分为学术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专业实习阶段,经过“三站式”的训练使学生不仅掌握了系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实行的“两站式”教学模式较为相似,都把大学法学教育分为理论知识学习阶段和实习阶段,不过两个环节都非常突出实践教学的安排。比如,在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应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实践活动;之后进入为期两年的见习服务期,学生应在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事务所或立法结构、公证处等部门实习,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3]。

2.实践教学学时

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所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是不少于20周,而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学时数相比中国而言都比较长。比如,英国法学教育在实习阶段的期限是1年,德国和日本基本上都是长达2年的实习期。美国对法科学生的选拔有其特殊性,但学生一旦进入法学院学习阶段,为期3年的学习期可以说就是法学专业实践学习期,因为一方面“诊所式教育模式”采用案例教学法,开展的“临床法学教育”就是实践教学模式,另一方面,美国法科学生在此期间也会被安排进入实习中心进行实践锻炼,更直接地获得职业技能培训。

3.实习基地建设

为配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国外高校比较注重实习基地建设。比如,美国在法学院建立起很多实习中心,如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事法律实习中心、家庭法律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等,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实践锻炼[3]。英国、德国和日本则注重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通过合作来完成法科学生的实践教学。值得一提的是,德国FH“企业主导型”的实践教学模式最为典型。该模式要求新生进入企业入学前有6个月的预实习,入学后有两个完整学期安排顶岗实习,强化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4.实践考核与评价体系

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践教学的考核或评价相对比较严格。如果说英美国家主要是靠监督机制来完成实践教学的话,德国和日本在学生进入实习阶段之前则实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方式,通过者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实践学习环节,而且学生在经过一定期限的专业实习之后还要再接受结业考试或毕业考试。

(二)对中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启示

笔者认为,国外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借鉴:在教学模式上,可在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力推进“诊所式教育模式”,实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理念上,设计出适合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需要的“两站式”教学模式;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借鉴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监督与评价体系的做法,等等。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2011年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意见,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上应始终坚持以“应用”为导向,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完善实践教学的路径:

(一)以“应用”为导向大胆进行法学专业结构调整

1.结合最新专业目录,尽快完成法学专业目录调整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2012年新实施的本科专业目录明确赋予高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权利,同时专业可实现动态调整。为适应培养“以能力为中心”法学专业学生的需要,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大胆走在各类高校的前头,尽快进行专业目录调整,必要时实行跨学科、跨专业设置,使得所设置的专业更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2.借鉴国外经验,尝试修改法学教育修业年限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7条规定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5年,并且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笔者认为,在符合现有教育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可尝试把目前4年的修业年限调整为5年。具体可借鉴英国“三站式”和德国“两站式”法学教学模式的优点,5年法学教育年限中的4年还是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学习阶段,只不过在这4年中像英国一样安排1年的时间让学生接受职业训练,第4年允许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最后1年安排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并像德国一样学生要参加教育结业考试。

(二)全面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创新

1.制定系统科学的法学专业教学大纲

如前所述,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师生都有不太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现象,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甚理想。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流于形式”的现象,确保法学实践教学落实到位,务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大纲并严格遵照执行。

2.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比例

按照2012年2月3日教育部公布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校实践育人意见”)的要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鉴于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笔者认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时比例应大大提高,甚至可达到高职高专类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50%的比例。

3.加强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推进教材和实习基地建设

为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应用型本科高校需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利用校外资源服务于实践教学。一是通过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编写应用性很强的教材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把实习目标、操作流程和考核规范详尽纳入双方签订的实习基地协议中去,切实保障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4.大力推进“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为改变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师“学术研究型”的单一特点,应用型本科高校一方面可通过鼓励教师多参与司法实务工作,比如去律师事务所兼职锻炼,同时在教学上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实行案例教学法,往“双师型”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每年定期安排部分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去锻炼,以增强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能力。

5.健全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监督和考核评价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现象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还在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应用型本科高校可通过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促使教师和学生认真对待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办法可从制定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实践教学环节尽量制定量化指标和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来进行[4],以保障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投入,拓展丰富多彩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按照2012年“高校实践育人意见”的要求,每个学生在学期间还要参加累计应不少于4周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还应加大实践教学资金的投入,拓展丰富多彩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创造必要条件。比如,笔者所在单位联合白下区司法局开展的“法律人在行动”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走出校门投身社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已成为南京市一大普法品牌。

:

[1]刘星.法学知识如何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

[2]王明文.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1):92-95.

[3]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2010,(3):97-101.

[4]李健.试论我国高校法学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与完善[J].理论界,2009,(7):182-183.

New Research of Practical Teaching in Law in Application-based Colleges

DAI Ren-rong
(School of Humanities,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138,China)

Aiming at cultivating highly-qualified applied talents with strong abilities to apply to the society and competition capability,application-based colleges ought to stick to the principle of“application”as for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practical teaching in law,bring in German“two-station-type”legal teaching mode and American“clinical program”,make law specialty and practical curriculum reform and attach much importance to quality engineering in practical teaching in law.

application-based college;law;practical teaching;new research

G642.0

A

1001-7836(2012)12-0074-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2.12.031

2012-10-10

戴仁荣(1975-),男,江苏徐州人,法律系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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