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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2012-04-13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王 治 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和谐社会语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王 治 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我国农民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弱势地位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解决社保的公平问题任重道远,应从立法、建立健全农业支持措施和农村社会保障的良性互动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打通权利救济途径入手,解决农村社保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公平;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一国公民的基本人权。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载入宪法。《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然而我国农民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弱势地位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只有逐步落实农民的“国民待遇”,首先是落实其社会保障权,让人人都享有社会保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真正构建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和谐社会[1]。

“均无贫和无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和谐理念。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刻的“均无贫和无寡”的和谐理念,而现代国家强调在“御外安内”的传统职能外,政府还承担保障人权、增进全民福利的职能。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放任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社会的经济运行主要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动调节,无需政府过多的干预。人们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只是对外保卫社会使之免受侵犯,对内维护社会秩序并举办私人所不能承担的公共事业。这时的政府职能只是局限于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而未深入经济生活内部,直接干预经济。但社会的发展对此提出了挑战,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使资产阶级受到了震撼,他们接受了“社会主义”的部分内容,认为资本和国家权力一样,如放任其本性不加制约,同样充满血腥和对人的异化,所以政府必须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不平等做出抑强扶弱的调和,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的生存照顾,增加全体公民的福利。美国宪法开篇载明国家的责任是“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与幸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半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制度”,标志着中国内地建立了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套制度经过不断扩展,最终几乎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但是当时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之列,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制度延续了40多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在农村首先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这成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几经周折已全面启动。2009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跟踪检查报告》显示,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9年选择10%的县(市)进行试点,已经审批和即将审批的试点县共320个,占县(市)总数的11.6%,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人口约有1500多万,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截至2009年9月底,中央和地方财政农村低保支出237.6亿元,全国农村低保对象452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1%。2009年前9个月,农村低保标准人均达到98元,月人均补助达到60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2009年参加新农合农民达到8.33亿人,参合率为94%,截至9月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总额的76.4%。农村医疗共救助3500多万人次,并补助3200多万农村困难群众参加了新农合。2010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第一,解决社保的公平问题任重道远。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保历史上树立了里程碑,但该法典依然没有解决公平问题,如在养老方面,它按照身份把国民分成三类: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世界各国的社保制度内容、途径、方法有异,但维护公平始终是该制度的选择初衷和基本蕴意。长远来看,必须改变农民远离以国家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使农民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元户籍制度一直农民面临各种歧视的基础性制度,是落实我国农民“国民待遇”的重要屏障。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户籍改革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必须纳入我国政治社会整体改革进程。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建立农业支持措施和农村社会保障的良性互动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农民的生活需求,农业支持政策则是要解决农民的生产经营问题,二者可以说是新农村建设腾飞的两翼,农业支持措施对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对于文化水平低、不懂技术和经营的农民,政府通过技能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的生产标准,建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采购和营销网络,提供农业保险等支持措施,使农民尽快转变为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经营手段的新型农民;对于自然条件差、交通闭塞、生产方式落后的山区农民,政府通过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道路建设,推广耐旱作物、节水灌溉,发展畜牧业和林果业、农家乐旅游等方式,使之改变生产方式,摆脱不利条件的影响和束缚;对于人多地少、生存发展空间狭小的农户,政府通过提供各类职业技术培训、贴息贷款和创业基金等措施引导、鼓励他们向外地和非农产业转移,通过闯市场、见世面,他们中不少人掌握了知识和技术、积累了资金和经验,一大批人在外地扎根谋发展,一大批人回乡创业。以上措施可明显减少贫困农户的数量,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减轻压力,为社保资金“开源节流”。

而农村社会保障措施也反过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首先,有了社会保障,占我国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民的购买力可以有效释放,农民消费能力的提高会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其次,社会保障减轻了农民经济和心理负担,使之能从容应对家庭危机和各种天灾人祸,有了创业的信心和精力。最后,.有了社会保障,使农民摆脱了原来对“土地保障”的依赖,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集约化生产、劳动力转移和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2]。

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制化建设,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打通权利救济途径

在农村社保制度中,农民个人、家庭成员、村集体、政府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其中政府尤其应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社保中角色不明、职能缺位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财力上的支持。在西欧、北欧国家,财政的50%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美国财政约有30%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而中国2008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不足11%,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支持力度偏低、偏弱[3]。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个人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或政府承担最低保证金)。如德国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70%,韩国在农民养老保险上的补贴额度占到了总保险费的2/3。在新加坡和智利,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因此无论从国内一些地区的成功实践还是国际经验角度出发,都应该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4]。

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权、利,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国际通行做法。既然短期内不能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农村社保方面的单行法律,如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1971年日本开始实施《农民养老基金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及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在受保障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及时请求法律救济。

在我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可以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设立专业的社会保险审判机构如专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社会法院或社会法庭,专门从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审理,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在遭到侵害时获得及时、便捷、有力的司法救济。

[1]葛庆敏.论人口老龄化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J].齐鲁学刊,2010(1).

[2]张引,王志童.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路径障碍研究[J].东疆学刊,2010(1).

[3]马晓河.收入分配体制的系统性问题[EB/OL].(2010-09-26)[2011-03-26]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9/26/c_12607782.htm.

[4]闫彩琴.浅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与政策需求分析[EB/OL].(2010-11-21)[2011-03-26]http://www.chinaacc.com/new/287_293_201010/21yi228308976.shtml.

[责任编辑孙景峰]

ConsiderationonConsummatingRuralCommunitySocialSecuritySystemintheLinguisticEnvironmentofHarmoniousSociety

WANG Zhi-quan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 450011,China)

The social security right is citizen’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however, China farmer’s weak and low status i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already become a focus problem which restrict seriously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society of our country, to fou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overing resident of both city and countryside is the primary coverage to realizes “the collective services over equalization” for all residents in both city and countryside. The solution of the fair problem at society guarantees is quite difficult. To solute the social security problem in rural area in question, we should begin from legislation, establish perfect interaction mechanism of the agriculture support measures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rural community safeguards, make clear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and make connection for all right relief way.

city and countryside resident;fair;social security right

D632.1

A

1000-2359(2012)04-0090-03

王治荃(1962-),男,河北永年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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