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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价值思想的文本解读

2012-04-13王燕群

关键词:对象化主客体客体

王燕群,吴 倬

(1.武警福州指挥学院,福州350007;2.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4)

马克思的价值思想,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并没有对价值或者价值问题进行专门的论述,但在他们的著作中却内在地蕴含着丰富的关于价值的思想。马克思的价值思想,为我们当前进行社会改革、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因而,当前重提对马克思价值思想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价值是实践对象化活动的产物

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现象,价值既不是客观事物固有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主观臆想的,而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56。而“相对于世界的存在、现实、事物的既有状态而言,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要准确地把握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就必须深入全面地理解人类的生活实践,实事求是地考察人类生活实践的表现和逻辑,才能得出科学有效的结论”[2]25。

首先,实践对象化出主体和客体。价值是客体(包括人及人所指向的客观事物)的特定属性满足主体(人)需要的意义。价值产生于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中。作为一种关系范畴,价值必有它的主体和客体,这里,主客体的生成是价值生成的前提条件。而主体和客体生成于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一是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对象出人与自然之间的主体和客体关系。在人的生存活动中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是人通过生产劳动去获取的,因为自然界不会自动地适应人的这一需要。“只有人才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因为他们不仅变更了植物和动物的位置,而且也改变了他们所居住的地方的面貌、气候,他们甚至还改变了植物和动物本身,使他们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死亡一起消失”[3]。就此,“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4],人和自然的主、客体关系形成。二是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对象出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和客体关系。在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人不是孤立的、个体的,而是结成一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人。“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反过来也一样,一个人能生产出另一个人所需要的物品,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这一切表明:每一个人作为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5]195,这种关系即为主客体关系。只是这种主体和客体的地位不是恒定的,而是处于变化之中的。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5]102-103。同时,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于是他们彼此不仅处在平等的生产中,而且也处在社会的关系中”[5]194-195。

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必然有其普遍的客观基础和存在形态。这个普遍的基础和存在形态,正是人类一种普遍的基本关系——主体和客体关系。

其次,实践对象化出主客体价值关系。在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只是价值产生的源泉。只有当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存在、需要、能力等发生联系,即客体作用于主体、主体用自身的尺度衡量客体的意义的时候,主客体之间才构成价值关系。而客体的某些属性与主体的某一方面需要是否实际地构成满足或不满足的价值关系,只有在主体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才能加以确定,这正如列宁所说,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6]。这里,无论主体的某一方面需要,还是客体的某些属性,其对价值的生成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实践,则主体的需要只能是一种纯主观的需要,客体的属性也只能是一种纯自然的属性,它们是不会发生任何真实联系而产生价值的。一切自然物质如阳光、空气、水、土壤等,作为一种天然的存在,在人的生活实践之前或之外并不与人具有某种价值关系;只有在人的生活实践活动中,它们成为人们需要和利用的对象,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才建立起与人的价值关系。在生活实践中,人与人类自身的一切,如肉体生命、精神特质、社会关系、社会组织乃至人与人类的一切创造物,也是在人类交往活动中,作为客体而与人构成一定价值关系的。

正是实践,全面生产出主体和客体,形成主客体之间的多方面的价值关系。它把人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使自然界对象化,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主客体关系,把自然物变成人的需要的价值物,形成物的价值。在实践中,人把社会对象化,产生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形成社会的价值和个人的价值。也是在实践中,人把自己对象化,分为主体性自我和客体性自我,产生人与自身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形成人的价值。

总之,价值是随着社会实践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主体和客体对价值的影响都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才能发生,这便是价值发展的一般规律。

再次,价值是实践对象性关系的产物。价值实现是指被主体所认识和追求的客体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存在的价值,并且对主体产生了积极的效用。其实质就是价值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即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产生实际效用的主体化过程。例如,人们的物质生产创造一定的物质产品,只有当这种物质产品投入新的活动之中,作为人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加以消费,成为主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时候,其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正如马克思在《1857-1861年经济学手稿》中说:“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一条铁路,如果没有通车、不被磨损、不被消费,它只是可能性的铁路,不是现实的铁路。——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5]28这里所指的“消费”就是实践过程,也就是说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是实践。

在价值形态中,有物质的价值、精神的价值和人的价值。关于物质的价值实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在人们的生活实践和生产实践过程中被加以消费,其潜在的价值在主体中得到实现。对此,马克思指出:“机器不在劳动过程中服务就没有用。不仅如此,它还会由于自然界物质变换的破坏作用而解体。铁会生锈,木会腐朽。纱不用来织或编,会成为废棉。活劳动必须抓住这些东西,使它们由死复生,使它们从仅仅是可能的使用价值变为现实的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它们被劳动的火焰笼罩着,被当作劳动者的躯体,被赋予活力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与它们的概念和职务相适合的职能,它们虽然被消费掉,然而是有目的地,作为形成新使用价值,新产品的要素被消费掉,而这些新使用价值,新产品或者可以作为生活资料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或者可以用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劳动过程。”[7]207-208关于精神的价值实现,主要是指作为客体的精神产品所蕴含的思想、观念、道德等内容为主体所接受,并内化为某种深刻而稳定的心理结构,外化为一种现实的个体动机和行为,从而转化为现实价值即对人和社会产生积极的效用。这里,无论是“内化”还是“外化”的过程都是实践过程。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没有创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绽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大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8]关于人的价值实现,主要是作为客体的人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通过为主体消费而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人的价值实现离不开人的劳动产品,离不开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离不开消费等环节。而所有的这些环节,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就会变成为空中楼阁。人“正是依据不断从实践中获得的自我认证而不断调整价值追求的向度,从而达到最终价值的实现”[9]。人的价值实现的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马克思终生所追求的价值思想,也是人类梦寐以求并为之奋斗的伟大目标。总之,没有了实践活动,任何意义的价值都是不存在的。对于价值来说,“实践永远是一条永恒的主线”[10]。

二、价值是趋向未来的动态关系

作为人类的未来指向,价值体现着主体(人)从“实然”超越到“应然”的追求,蕴含着一种趋向未来的动态关系。价值的这种打破外在他律对人的存在的限制的本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价值是创价活动的辩证统一过程。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体现为“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辩证统一过程。主体客体化,即主体对客体规律的接受和服从;客体主体化,即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需要、能力改造客体为自己服务[2]69。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主体性内容和客体性内容通过实践和认识形式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运动,其结果是客体愈来愈主体化,主体愈来愈客体化,主客体之间相互映现、相互实现,呈现出彼此不断接近的总趋势。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是人类价值活动的两个必经环节和不可或缺的方面,它们是不可分割的。

主体客体化是价值赖以发生的基础和借以表现的形式,客体主体化则是赋予价值以现实的社会形式,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成实践的具体内容。主体客体化是客体主体化的前提和途径,没有主体对客体规律的接受与服务,就没有所谓的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需要、能力改造客体为自己服务,因为客体尺度不仅规定着客体的变化,而且是主体在价值活动中所反映和遵循的尺度;客体主体化是主体客体化的方向和目的,没有客体的主体化,主体的客体化也就没有意义,因为只有实践的客体主体化,即当主体作为一切事物和关系的尺度的时候,一切才表现出“为我”的性质,才是一个价值生成的过程。客体主体化在实现价值、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同时,又提高了主体的创造能力,产生新的需要和新的追求,引发新的主体客体化。主体创造的价值越多,他所能消费的价值物就越多;主体消费的价值物越多,价值实现的程度越高,他创造价值的能力和积极性就越高,创造的价值物也就可能越多。

其次,价值是不断生成的。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1]。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需要并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具体的事实,有劳动的需要、交往的需要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需要等;人的需要是动态发展的,一种需要被满足,另一种需要马上就会产生,比如,一次食物的满足可以引起对新的食物的需要;人的需要呈现的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态势,正如所谓“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廩实则知礼仪”。可见,需要自身包含着不断发展与超越自己的动态本性。

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关系的不断生成过程。当客体的某个方面的属性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时,价值便得以生成;而人的某种需要一旦得到满足,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随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价值也就不存在了。这就使得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效用关系,呈现出一种不断生成的动态过程。在此过程中,价值获得自己的规定性。

再次,价值是社会性的自觉的活动。价值作为“世界对人的意义”、“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的尺度”为根据的,表现出鲜明的主体性。正如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的,“价值作为对象化劳动,其实只是劳动能力的对象化的活动”[12]。人作为“自由的有意识的”的实践存在,其主体性主要表现在人的自觉和自由活动及其目的性构成趋向,即超越现实性生存而走向理想性存在。人的这一主体自觉使得人们“并不是‘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13]。价值也就在这一系列的实践活动中实现其不同内涵的意义。

三、价值是人成为“人”活动的产物

马克思曾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1]16这里,马克思很清楚地告诉我们,人以“人”为最高价值尺度,在实践过程中通过改造自己、创造自己,从而超越、提升自己,日益成为“人”,这就从根本上肯定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以及主体价值实现的实践过程。

首先,人成为“人”的过程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体现了主体的“创造”价值。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过这样的分析:“每一种这样的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7]48这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正是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即主体的“创造”价值。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道:“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自动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界的器官或者说在自然界实现人的意志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14]也就是说,人的价值在于人在对象化劳动中的创造性,体现为人所具有的“创造”价值的能力。

其次,主体的“创造”价值在人成为“人”的过程表现为对“实然”的批判超越。“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585。也就是说,作为社会存在的人,人们直接面对着的是一个历史地、现实地规定着的无法选择的既定前提。但是马克思也认识到,现实性是人的存在的基础,但并不规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在于不断地创造,不断地生成。诚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肯定黑格尔辩证法时所说的,“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15]。这表明,人成为“人”就是人在对“实然”的不断超越中生成,是自己“劳动”的结果。

再次,主体的“创造”价值在人成为“人”的过程中表现为对“应然”的价值追求。人成为“人”的最终体现在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然而“现实的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1]68。也就是说,对于“自由全面发展”的“应然”追求,在于主体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改善现实生产关系的创造性活动,在于主体致力于科学的共产主义现实运动的创造性活动,在于主体致力于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创造性活动。因为“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7]649,将“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5]109,从而彻底扬弃“现实的个人”的非人状态,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就此而论,正是这种对“应然”的价值追求,使得主体(人)不仅能够批判、超越“实然”状态,而且能够自觉地引导并使之不断地趋向“应然”。

可见,价值活动是人特有的一种本质性实践活动,人因此成为一种价值的存在。正是这种价值存在,使得人成为主体。当主体(人)通过生产和创造的实践过程改造自己,实现了自己的潜能与价值,真正成为自己,他才是价值意义上的主体(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应该成为以创造价值为目的的认识和实践的当然的出发点,也应该成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价值旨归。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6]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20.

[9]邹广文,吴荣荃.新价值尺度的确立与当代人文精神重建[J].东岳论丛,1996(6):64-68.

[10]冯兰义.人的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研究概览[J].文史哲,1998,(6):117-120.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06.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5.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05.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02.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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