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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养殖投入品专项整治的措施

2012-04-13张云平

四川畜牧兽医 2012年1期
关键词:畜牧局投入品兽医站

张云平

(云南省宁洱县勐先乡畜牧兽医站,云南 宁洱 665100)

1 专项整治的思路和目标

1.1 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畜禽养殖投入品安全使用。严格落实畜牧业投入品监管责任制,狠抓重点品种审批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规范和科学使用等重点环节,大力推动畜牧业投入品信用体系建设,让放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入养殖场(户),强化服务指导,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构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长效机制,净化畜禽养殖投入品经营市场,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2 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使畜禽养殖投入品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畜牧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投入品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 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2.1 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 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收缴国家禁用的兽药。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厉处理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企业。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积极配合开展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

2.2 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 宁洱县畜牧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加强证后管理,监督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户严格执行审批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正本清源,保证畜牧业投入品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2.3 突出“12316”三农热线,强化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县畜牧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制定《“12316”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程序,采取举办培训班、收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畜牧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养殖水平。

2.4 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规范化建设 积极推进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监管机制。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执法工作负责,县畜牧局、县畜牧兽医站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其次要推行执法责任制度。县畜牧局与县畜牧兽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市农业局备案。同时要严格落实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违法苗头不控制、该查处不查处、该移交不移交等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还要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担负兽药、饲料监管责任,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如实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另外,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3 保障措施

3.1 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基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能力 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在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争取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保证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保障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3.2 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县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县畜牧局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形成农贸打假工作合力。

3.3 深入宣传,营造全民打假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多种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宣传《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大假劣兽药、饲料案件曝光力度,震摄违法犯罪分子。

3.4 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加强对县、乡畜牧兽医站兽药、饲料等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通报批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5 加大检查力度,狠抓市场整顿 县畜牧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开展饲料企业诚信评价。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兽药、饲料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兽药、饲料集散地。重点监控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兽药、饲料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同时积极配合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兽药饲料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有效衔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时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核实,及时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启动处罚程序。

3.6 加强案件移送,严查重大案件 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清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来源和去向。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现象。

3.7 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县畜牧局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畜禽生产者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建立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检查畜牧龙头企业、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是否按法律法规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使用违禁兽药的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销售畜禽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

3.8 推进诚信建设,大力促进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 积极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兽药、饲料市场主体的资质、守法程度、销售投诉情况、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结果,评出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3.9 加强信息报送,保证信息交流顺畅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监管信息报送、案件报告、督查督办制度,按时完成上报农资打假情况,并总结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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