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局合作,促进公安教育发展
2012-04-13李艳青
李艳青
(湖北警官学院 教务处,湖北 武汉430034)
加强校局合作,促进公安教育发展
李艳青
(湖北警官学院 教务处,湖北 武汉430034)
当前的校局合作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公安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使校局合作变得更为紧迫。应该深刻理解公安教育的本质属性和改革的现实要求,充分认识校局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动校局合作深入发展,开创公安教育崭新局面。
公安院校;公安机关;校局合作;公安教育
在公安教育的发展历程中,校局合作一直是一个优良传统。随着公安院校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公安本专科学历教育成为公安院校的普遍选择。近30年,公安本专科学历教育为公安机关输送了一大批公安理论功底较扎实、文化素质较高、发展后劲较足、岗位适应性较好的公安专门人才,为改善公安队伍的结构状况、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安工作需要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相对于职业教育,学历教育本身重基础、重理论,追求知识的系统性和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加上公安院校的机构性质、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等因素影响使得公安本专科学历教育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逐渐与公安实践相脱离,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关系趋于松散,合作相对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教育的质量,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师队伍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缺乏不能满足公安专业教学要求,教学和科研活动为公安机关提供服务力度和广度不够,等等。一定意义上讲,目前公安教育发展中面临的很多关键问题都与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联系的淡化息息相关,校局合作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公安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当前,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使校局合作共同开展公安教育变得更为紧迫。深刻理解公安教育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这个契机,在原有校局合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更为长效、深入的校局合作机制,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是本文的初衷。
一、当前校局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合作领域不宽广
学生实习及实习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是两个传统的合作领域。公安教育中一些影响公安教育全局的先导性的关键工作,比如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的确定、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随公安工作需要的调整和完善以及课程考核标准的制定等等,往往是公安院校依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公安机关参与不够。[1]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为校局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在以往公安教育的模式下,学生管理纯粹是公安院校的事情,但是试点学生的出现将校局合作共同进行学生管理变成了“刚需”。整体而言,校局合作的领域还十分有限,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二)合作程度不深入
合作程度不深入,除了表现在公安教育的关键环节公安机关参与力度不够甚至缺席外,还表现在已有合作形式化、表面化。例如,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各公安院校都制定了教师参加警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担任公安院校教官的有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和组织保证,公安院校的教师在基层沉不下去,公安机关的教官在公安院校留不下来。公安院校教师参加警务实践,案例和卷宗收集多,直接参加办案少;蜻蜓点水的交流多,真抓实干的投入少;作客人的多,当干警的少。
(三)合作态度不够积极
在当前的校局合作中,公安院校主动在先,公安机关被动在后。公安教育虽然承担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才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但是在客观上,公安教育服务于公安工作实际,产生社会效应需要一定的时间,具有滞后性;另外,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机构性质不尽一致和管理体制相对独立,双方在价值追求和利益取向上是不一致的,这使得公安机关缺乏校局合作的原动力,无论是接受实习生还是接受院校教师参加警务实践,公安机关都不是很积极。
(四)合作效果不理想
理想的校局合作将产生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共生互惠”的良性关系。但当前的现状是,学校不管公安机关的需求而盲目施教,公安机关也不问学校如何培养而被动接受。[2]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科研脱离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公安实际工作中的新经验和新成果得不到及时地理论提升,院校的教学内容得不到更新、教学方法得不到改进;社会治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得不到研究,公安院校教师的教科研立项偏离公安中心工作或者教科研成果不能及时推广应用于公安工作。良性的校局合作关系没有建立起来,校局双方都不能从中获益。[3]
二、校局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校局合作是公安教育职业属性的必然要求
为公安机关培养输送公安专门人才是公安院校的根本职能。“公安队伍的性质、任务和职业要求决定了公安教育的职业属性。”[4]这决定了公安教育具有明确的行业指向性和职业针对性。它要求公安教育要面向公安工作实际,满足警务实战需求。公安机关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公安院校就应该着力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公安民警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什么能力,公安院校就应当培养学员具备什么能力。只有这样,公安院校才能实现为公安工作实际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目标,实现自身价值。
职业教育从来都离不开行业的支持与参与。公安院校必须依托公安行业优势,把握行业型院校的基本特点,遵循公安职业化教育的本质要求,对自身的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等进行科学的定位。公安教育如果脱离了公安行业的支持、参与和合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校局合作是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教学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实施,公安教育由行业定向(公安机关)进一步转变为岗位定向(基层公安机关),由原来的非定向就业转变为明确的定向就业(具体的县市公安机关的基层所队),这是一种针对性强的定单式培养。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公安机关既是订单者也是验单者,公安院校是委托培养单位,公安院校的教育活动必须依据订单者的需要来开展,定单式培养的质量如何也需要订单者进行最终的验单。这样,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更加内在和紧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利益捆绑,为双方建立“互惠共生”的紧密合作关系奠定了基础[5]。
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要求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生的管理和教学。在公安机关的订单要求下进行有针对性教学既是公安院校的职责所在,也是公安机关的内在要求。
(三)校局合作是公安类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公安类学科属于国家一级学科。从学科存在的合理性来看,这两个一级学科下设的各个二级学科,往往是为了满足公安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开设,都有很强的应用性和现实针对性;从学科知识的构成来说,这两个公安类学科,尤其是公安技术实际上都是基础学科知识在公安业务中应用的结果。比如,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防范、法医学等学科知识就是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科学、医学等这些基础学科知识在具体警务工作中应用的结果。学科体系的完善、专业的设置与合并、作为专业发展支撑的课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甚至原有课程内容的调整更新、新课程的开发等等都要紧跟公安实践工作需要,在满足公安机关警务实战需要中完善发展自身。如果没有公安实战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合作,学科建设无异于闭门造车,将不利于公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三、深入开展校局合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建立校局学生管理合作机制
在新的招录培养体制下,考生在报考时就明确了工作去向,入学时就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定向培养协议书,取得了公务员录用资格。一部分学员学习心理功利化倾向严重,认为自己已经是公务员(警察),只要混过两年学习时间就可以了;还有一部分学员基础差、底子薄、学习吃力,在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倦怠,不思进取。因为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生事实上已经是相应公安机关的预备警官,但公安机关鞭长莫及,不方便管;学校作为委托培养单位,对他们又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种局面造成了试点学生管理的空档,使他们的教育教学效果难以保证,这对改革成败势必产生深远影响。推进校局学生管理合作,已经成为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
校局合作,建立有效的便于操作的试点学生奖惩机制势在必行。根据试点学生就业单位确定、工作岗位确定的情况和特点,由公安院校和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建立试点学生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备案制度是基本的主要的合作方式。公安院校将试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及行为表现,定期通报其所在的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学员动态。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重视所招学员的管理工作,配合公安院校进行管理,其政工部门要定期深入公安院校了解、掌握所招学员的学习、操行表现情况,尽量与在职民警进行同步管理。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根据学员的具体表现,作出奖优惩劣的决定。应该建立相关机制,保证公安院校在学员发生重大疾病、严重违法违纪、学习成绩不合格等情况时,依据一定程序和规定酌情对学员作出退学、开除学籍、不授予(或推迟授予)学位和毕业证书等处理决定;在学员表现优异时,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学员记功、嘉奖等表彰决定[6]。
(二)建立深入的校局教学和教科研合作机制
校局教学和教科研合作对于提高公安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各级公安机关需要的公安专门人才具有更为直接的实质的意义,在整个校局合作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广泛深入的教学合作不是传统的请公安机关专家做几次讲座,开几次座谈会那么简单,它要求公安实战部门切实参与到各个教学环节当中,发挥自身的丰富实践经验优势,共同为提高公安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校局教科研合作是广泛深入的教学合作的自然延伸和表现,是实现鲜活的警务实践经验向专业学科知识的转化,为公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储备,实现科研为教学服务、为公安实战服务目标的重要保证。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切实参与到公安院校的具体而微的教学和教科研活动中来,必须有相应的组织和机制保证。应该由公安院校的教育专家与公安机关的业务专家共同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指导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进行教学和教科研管理。具体包括:双方依据公安工作发展需要共同确定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双方依据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需要,研究、论证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双方依据职业核心能力和核心技能培养的目标确定课程体系及每门课程的内容,编写教学大纲,制定课程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及相应的考核形式,共同编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双方依据公安工作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解决的需要共同申报教科研项目、共同审核确立各级教科研选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在公安院校的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的评选活动中履行顾问职责,对教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和转化价值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低层次重复研究;双方依据公安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实训的内容和要求,科学合理、全面细致地设计实习生的实习任务和要求,切实保证实践教学效果,为公安机关输送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等等。与此相适应,校局双方共同推动公安院校教学管理,特别是教学组织形式的改革。
公安院校要保证在学校各类教学管理组织中公安机关业务专家岗位警种的覆盖面,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要为公安院校准备相当人数的专家库,专家供公安院校开展经常性的学术讲座和教学咨询等活动调用。校局应该尽量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实行校局一体化管理,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和规定,以提高经济补贴和政治待遇等方式支持、鼓励这些专家及时参与公安院校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活动。
(三)建立校局教师队伍建设合作机制
公安院校的教师是公安教育培训工作的主导力量,其执教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安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因为“职业教育注重的是培养学员实际任职能力,要求教师具有以公安实践经验为支撑的教学能力。教育学员如何侦查办案,教师应当有过侦查办案的实践;教育学员如何办理治安案件,教师首先要有从事过治安管理的经历。”[7]而且,随着当今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手段复杂多变,警务模式和勤务机制、侦查手段与执法方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公安学科专业知识更新快,客观上要求公安院校教师不断调整、更新公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以适应公安一线的工作需要。[8]当前,由于受校局合作大环境的限制,校局之间在教师队伍建设上的合作也难以深入进行。公安院校教师对公安现实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公安教育脱离公安工作实际,在全国公安系统“大教育、大培训”体系中,公安院校难以发挥主阵地和主战场的作用,在全国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大潮中,公安院校的教师队伍也暴露出难以领会其精神实质、难以满足其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需要的缺陷。深入推进校局合作,着力培养适应公安教育培训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教师队伍,是目前公安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推进校局教师队伍建设合作机制建立,有两条途径。一、“紧急输血”。突破政策制度障碍,实现公安院校教师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校局一体化管理),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完善、推广教官制,健全教官遴选、任用、考核和奖惩机制,可以考虑把公安院校任职经历作为民警晋升的重要参考,从而吸引基层公安机关有条件的业务骨干作为教官参与到公安院校的教学和培训工作中;二、“加强造血”。在校局一体化管理格局下,实现校局互联互通,建立健全教师参与公安实践的稳定的、长效的机制,扎实推动公安院校教师深入公安实践,提高自身教学、科研和警务实践的能力,提升教师队伍自身的造血功能。建议在制定具体的政策时,可以考虑把具有公安工作任职经历作为获得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把教师参与办案、进行科研攻关服务公安工作的实绩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为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实践施加适当的压力和提供必要的动力;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院校教师参加警务实践的情况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把公安机关培养、产生、为公安院校输送专兼职教官的数量和级别情况作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成绩评定的重要参考,以强化公安机关支持公安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9]
(四)建立院局教学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教育的职业属性使公安教育培训突出强调公安人才实战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各省公安院校和各级各地公安机关一直着力进行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和实验室建设,以提高实践教学的保障力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更是将岗位核心技能的培养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本专科层次的实践教学学时比例,这样更加重了公安教育培训对实践教学资源的倚重。而实践教学资源具有投入成本高、毁损率高、更新换代周期短等特点,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的缺口很大。在总投入不能很好满足所有需要的形势下,更应该进行校局全面统筹,科学合理使用有限的公安教育培训经费,共建共享、优势互补,切实提高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和实验室的使用效率,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实训实习基地、实验室等实践教学资源使用效率低等资源浪费和资源闲置的现象。
笔者认为,校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将为校局之间实现无障碍的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提供体制保障。在这个前提下,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可以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和实训基地、实验室、图书资料等管理规定,保证双方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和途径方便地利用对方的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及设备、有关的教学软件、实训基地及器材设施等教学资源,提高教育训练水平。这样,紧密合作、不分彼此、统筹运用的资源共享局面将为公安教育培训提供重要的教育资源保障。[10]
[1][6]于群.论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教学中应该统筹好的几个关系[J].公安教育,2010(5):54-57.
[2][8]傅国良.校局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J].公安教育,2009(1):70-73.
[3][4]刘光明.略论公安教育与实战一体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2):90-92.
[5][7]王占忠.以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为契机,加速推进公安职业教育深入发展[J].公安教育,2010(2):57-60.
[9]任克勤.再论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人才的培养[J].公安教育,2010(4):49-53.
[10]丁建荣.深化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改革的若干思考[J].公安教育,2010(2):34-38.
D631.1
A
1673―2391(2012)09―0181―04
2011—12—29
李艳青,女,湖北警官学院教务处。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