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机制
2012-04-13陈淑革隗功虎杨怀伟
陈淑革,隗功虎,杨怀伟
(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房山 102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一项基层防疫和检疫工作,是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基础,开展产地检疫可以把动物疫情消灭在最小范围内,大大降低防疫风险。众所周知,产地检疫的结果有两个,一是合格,一是不合格,可是在大量的实际工作中,合格者发证放行,在程序里顺风顺水,不合格者却没了下文,这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巨大的隐患,成为“检疫”木桶上的短板,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建立产地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补偿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对产地检疫中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进行补偿的必要性
动物疫病预防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动物防疫相关补偿也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补助等,可是补偿机制在整个产地检疫,以及部分屠宰检疫环节是断开的。目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除了生猪屠宰外,牛、羊、禽的屠宰以及整个产地检疫,都存在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没有补偿,养殖场户独自承担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的情况,容易造成养殖场户对防疫工作有抵触情绪,将死亡畜禽抛尸野外。这样一来,检疫中一旦发现不合格情况,检疫人员和养殖场、户极易产生矛盾,长此以往,会使检疫运转不畅,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得不到妥善处理,检疫工作也势必越来越不好开展。
《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动物防疫相关补偿的规定,是2007年修订新增加的,第一款是关于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补助规定。
检疫,特别是产地检疫工作程序中,无论合格与否都需要走完一个完整的流程,产地检疫不可能只有合格的,没有不合格的,即使把养殖者或者“报检者”已经先期剔除出不合格的因素考虑进来,完全保证100%的合格也是不可能的。产地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的补偿完全与第一款相类似,尤其是对于动物的产地检疫。《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其实,善后处理除了技术方面的问题,还有经济上的问题。
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完全与扑杀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或疫点、疫区内按照规定应扑杀的易感动物相类似,完全与销毁染疫或污染的动物产品相类似,也是政府采取的强制性应急处理措施,因而对养殖者或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经济补偿不失为一种必要的经济手段。这有利于防控措施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维护生活和恢复生产,从而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迅速控制疫情。给予补偿也是落实党和国家“三农”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一方面是在保护养殖者的利益,一方面解除了兽医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强制免疫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二、对产地检疫中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进行补偿的可行性
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偿,在猪的屠宰检疫方面已经基本建立,其运转模式产地检疫也可以借鉴。自2008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于病害生猪的无害化处理,有的省在参考国家条例后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果生猪在养殖户手中病死,由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政府会按每头5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而如果生猪在运输过程中或检疫过程中发现病害,由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政府会按每头80元的价格予以补贴。
据媒体报道,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如果生猪在进入屠宰厂到屠宰之前这段时间死亡的,损失往往由养殖户或批发商承担,另外,一旦生猪死了,屠宰厂将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一笔费用。因此,个别企业为减少损失把病死猪退回养殖户,而养殖户也会想尽办法把病猪卖出去,结果造成病死猪流入市场。新规提出对生猪在被宰前这段时间死亡的,政府对养殖户和屠宰厂进行补贴,无疑提高了其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并最终不让病、死猪肉流入市场。
如果追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这一系列数据,就可以证明产地检疫不合格者的存在。而参照疫情扑杀补偿以及生猪屠宰补偿模式,对产地检疫中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进行补偿,建立财政补偿机制是可行的。同时,为落实民生政策,各级政府应把对产地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对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产地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畜主货主,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有的地方财政困难,无法兑现补偿政策,国家应该给于帮助。总的看,国家财力已经具备实力,可以承担这份责任,同时,这也是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具体实现。
三、对产地检疫中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进行补偿的建议要点
参照疫情扑杀补偿以及生猪屠宰补偿模式,建立产地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补偿机制。对产地检疫中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进行补偿有很大的难度,需要逐步建立并时时完善。
1.建议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补偿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检疫环节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偿费用财政未纳入预算,制约了检疫工作的开展。纳入财政预算,有单独的预算计划,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补偿的财政倾斜,建立动物卫生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2.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补偿纳入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程序。完善检疫工作程序,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补偿纳入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程序。实行《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证明》制度,把《检疫处理通知单》当作“补偿”启动的必备文书之一。
3.制订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补偿标准。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有监督员签字的无害化处理记录确认补偿数量。如仔猪、犊牛、羔羊、雏禽出生后7天内不合格的,不计算在补偿数量中。同时,这个补偿与实施良种补贴、母畜补贴、强制性免疫疫苗补贴、疫病扑杀补助和政策性保险制度等综合考虑,互为补充,协调作用。
4.加强监督处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尤其是处罚玩忽职守的检疫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屠宰、不贩运、不销售不合格的动物,严防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将不合格的动物或产品流入市场。
5.加快建设动物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厂。建动物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厂。各地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规划修建规模适当的动物生物安全(无害化)处理厂,对辖区内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及病死畜禽统一集中处理。
2010年11月2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明确规范了使用《检疫处理通知单》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如果进一步配合完善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补偿机制,产地检疫基础工作一定会得到强化。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