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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体育文化和运动员保障现状分析及启示

2012-04-13陈彩飞

浙江体育科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竞技运动员日本

陈彩飞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浙江海宁314408)

0 前 言

运动员保障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对运动员在训期间及退役后一个时期的生活待遇、文化教育、职业发展等提供帮扶的一种特殊社会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伤残补助、文化教育、技能培训、退役安置等多方面内容。运动员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部分内容又超出了普通社会保障的范畴。

1 日本体育文化及体育管理体制

1.1 日本文化及体育文化

文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包括价值观、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体育文化指体育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日本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明治维新以后,西方文明和现代科技又开始渗透进入日本社会,于是以福泽谕吉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了“和魂洋才”的思想,大意是鼓励日本国民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同时吸收外来优秀文化,在大和文化、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交汇、碰撞和融合中,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日本文化,以人为本、人格独立是日本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在日本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八道”中,剑道、柔道、空手道都是体育运动衍生而来。在体育教育中,日本把以人为本提到重要高度,强调课程安排上要以调动学生的兴趣爱好为目的,一个日本高中生体育课的选修课时占总课时的50%左右。在对体育课的组织和评价上,都特别强调学生的心理、情感的体验。近年来日本还出现了更进一步强调心理体验的“快乐体育”的趋势[1]。2010年颁布的《体育立国战略》把确立新的体育文化、实现国民参与分享体育的快乐与感动、建立各体育组织相互支撑的体育文化作为重要目标之一[2]。

1.2 日本体育管理体制及竞技体育发展战略演变

按照国际流行的分类方法,国家体育管理体制包括政府管理型、社团管理型、结合型等三种类型。政府管理型体制强调国家和中央政府意志,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社团管理型体制主要由体育社团进行体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体育资源的配置以及体育日常管理[3]。

日本文部科学省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地方教育体育部门主管地方体育工作,同时日本体育协会、日本奥委会及下属社团具体实施体育政策、组织体育训练比赛。日本体育协会的财源,70%以上来自于行政当局拨发的补助金和委托金,这也直接造成了日本体育协会对行政的高度依赖[4]。日本实行政府管理、社团管理相结合的体育管理体制,既体现了政府意志,又发挥了体育社团的作用。

二战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环境和世界体育发展趋势的变化,日本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些明显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2.1 第一阶段(1945年-1949年),普及为主、兼顾提高。二战以来,为了改变不重视体育的现状,日本进行了一系列体育改革,颁布了《社会体育法》、《教育基本法》、《关于社会体育的实施方案》等一批旨在增进国民健康和竞技体育的法律规章制度,参与体育运动的人数大大增加;文部省恢复了体育局,专门承担体育方面的任务,下设体育课、勤劳课、保健课[5]。1945年10月和11月,职业棒球、大相扑陆续开始出现,一年一办、旨在推动地方体育活动普及的国民体育大会开始由各地方实行轮办制[6]。棒球等校际比赛渐成规模,成为当时社会体育活动的主流。这些情况表明,日本已经开始加大对教育、体育,特别是大众体育的支持,力图重建新日本。

1.2.2 第二阶段(1949年-1964年),提高为主、兼顾普及。日本战败投降以后,急需提升国家精神面貌,提振民族自信心。依靠经济的快速发展,日本政府把竞技体育作为突破口,给予重点发展,这时逐步树立了“提高为主、兼顾普及”的体育发展思想。这一时期,日本运动员表现出色,如游泳选手古桥广之在全美室外游泳锦标赛上刷新三个项目世界纪录。日本在赫尔辛基奥运会和墨尔本奥运会上分别获得1金6银2铜、4金。1949年成立日本手球协会,乒乓球协会等相继加入国际单项组织,1951年日本加入国际奥委会[7]。在1964年举行的东京奥运会上,日本获得16金5银8铜,达到竞技体育的高峰。这些情况表明,经过15年的努力,强化竞技体育发展的方针在东京奥运会上得到了标志性体现。

1.2.3 第三阶段(1964年-2000年),普及为主、兼顾提高。1964年东京奥运会后,由于日本认为近年来在竞技体育取得的成绩,同时国民闲暇时间增多,日本开始转变体育发展思路,进一步突出了大众体育的发展,体育发展思路转向“普及为主、兼顾提高”。从此,日本开始了竞技体育水平的滑坡之路。到1978年为止,前八届亚运会日本均居金牌榜和奖牌榜首位。1982年以后,日本参加亚运会的成绩逐步下降,大部分位居中国、韩国之后,列第3位。同时,从表1也可以看出,上世纪80年代至2000年,日本在奥运会上的金牌数、奖牌数明显减少,奖牌数占比基本在2%以下,表明日本在世界和亚洲体坛的重要性在下降。

表1 1964年以后日本奥运会参赛成绩表(枚)

1.2.4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普及与提高并重。竞技体育作为系统工程,成效并非一蹴而就。本阶段的划分始于2000年,但体育发展思路的调整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开始。当时日本就已经认识到竞技体育竞争实力下降,开始思考提升竞技体育实力,并着手调整体育管理体制。1988年文部省制定《关于面向21世纪的体育振兴策略》,提出了从终身体育和竞技体育两个方面发展体育。随后日本奥委会(J O C)从日本体育协会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机构单独运作。日本奥委会“为实现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制定出短期、中期、长期的强化计划”[8]。1990年日本政府成立日本国立体育科学中心(J I S S),专门为竞技体育开展各种医学、科学、情报交流等研究[9]。为配合中心的全面启动,日本又制定了《奥运会奖牌数倍增计划》,对日本竞技体育崛起产生了深远影响。另外日本对体育指导员(包括专职教练员、医科人员、训练员)的资格认证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严格的培训和资格认证体系,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10]。2000年,日本奥委会制定了以强化选手竞争力为核心的《体育振兴基本计划》,在未来10年,终身体育和竞技体育并重。2010年的《体育立国战略》中提出了力争奖牌数超过雅典和北京奥运会。2012年,日本又发表《体育基本计划》,提出了奥运会金牌总数排名“夏季奥运会列前五、冬奥会列前十”的目标、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和确保体育团体运营透明度等,进一步加大了大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这些情况表明,日本开始在重视大众体育的基础上,加大竞技体育发展,成绩稳步上升,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2 日本运动员保障体系

运动员保障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文化、体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战略息息相关,随着日本体育文化的不断推进,体育管理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战略的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逐步健全,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政府、社会、社团、个人“四位一体”的运动员保障体系。

2.1 社会保障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发达,基本覆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家庭,满足了人生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保障需求。既有包括运动员群体在内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又有与体育有关的保险。

2.1.1 普适性社会保险。日本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和护理保险组成[11]。年金保险相当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20~60岁之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包括运动员、学生、无职业者等。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医疗保险按就职情况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而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自营业者、退休人员等。劳灾保险相当于我国的工伤保险,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必须向员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日本法律规定,除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和船员以外,所有生产部门均为员工加入劳灾保险,保费由雇主缴纳。雇用保险相当于我国的失业保险,保费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具备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护理保险,主要解决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2000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年满40岁均需参保。

2.1.2 政府性体育保险。日本运动员除了可以享受一般公民均可享有的社会保险以外,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政府性体育保险,一类针对学校学生,另一类针对运动项目。针对学校的体育保险(由于日本运动员大学毕业前均在学校边读边训,因此运动员能够享受此类体育保险)。学校教育是典型的保险政府性保险,包括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和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是日本财团法人内外学生中心于1976年开始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对具有学籍的大学生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均支付其保险金,不包括疾病[12]。因此在体育运动或训练中受到伤害属于保险支付范围。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保险主要面向高中以下、已经加入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各类学校中的儿童和学生,保费较低,最高不超过1820元,且有学校补贴。

表2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特点(日元)

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经文部科学省批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目前,日本田径、足球、棒球、体操等协会在内的53个体育单项协会均已加盟该安全协会[12]。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互助安慰金等。该保险具有保险范围广、保险项目多的特点,是对体育的全方位保险,非常适用于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员。

2.1.3 商业性体育保险。与体育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性专项体育保险。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不是仅针对竞技体育和运动员,但由于竞技体育易受伤,因此日本运动员都参加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性专项体育保险是针对网球、滑冰等体育项目训练、比赛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可能遭受损害的一种保险,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风险,保费有所不同。商业性体育保险作为多层次运动员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和政府性体育保险的有益补充。

2.2 文化教育

日本运动员生成路径和我国运动员培养道路有较大差别,我国主要是按照“少体校、体校、优秀运动队”的三级训练网模式,而日本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结合非常紧密,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日本的学校都有体育社团。大学毕业前,绝大多数运动员都是在学校边训练边读书的方式,运动员首先是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正常的学习任务。日本非常重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一些大学生如果成绩不好甚至不可以参加体育比赛,即使是奥运会冠军,也一样只有考试过关,才能毕业[13]。同时,体育社团会鼓励他坚持训练。具有运动特长的学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可优先录取到大学,但不实施降分录取[14]。大学毕业后,部分优秀运动员继续在大学体育俱乐部边训练边学习,部分优秀运动员进入企业边训练边工作,剩余不适合继续从事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和一般学生一样,可以继续读书,也可以直接就业。因此,日本运动员在受教育上和其他学生没有区别。

2.3 收入待遇

日本大学会给在其体育俱乐部训练比赛的运动员提供奖学金,而在大型企业俱乐部的运动员作为企业员工,以训练为主或者边工作边训练,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具体包括所属合同、职业合同等多种形式。所属合同类似于终身聘用制合同,多数运动员选择所属合同,平均年收入与普通员工相当,但不含成绩奖励、出场补贴,而且退役后收入高于同期入社员工。职业合同类似普通聘用制合同,非终身制聘用,但年收入较高,且肖像权归属个人所有,顶级运动员一般选择职业合同[15]。另外,和我国一样,日本一般对在国际大赛中成绩较好的运动员实施奖励,但奖励面比我国略低,运动员所属企业也会给予奖励,同时企业也会尽可能挖掘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因此,运动员的收入一般都高于普通员工。

2.4 就业安置

日本政府对于退役运动员基本没有资金上的补助。但是在职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日本奥委会等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运动员曝光率,加强与社会互动,以此提高运动员的知名度,提升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为退役就业打下基础。很多运动员退役之后,都在知名企业的体育部或相关部门工作,不少运动员成为体育主播、解说员、教练或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工作。近年来有企业推出了“推迟入社”等方案,允许录用的运动员推迟入社时间(一般为3至5年),运动员就可以安心训练比赛而不用边工作边训练。而且运动员相关的就业培训与资格考试等费用由企业负担[16]。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日本文化,特别是体育文化以人为本的特征,为运动员保障打下了基础。日本运动员保障具有保障法规体系健全、保障方式多样、市场化运作方式明显、政府社会社团个人互动的特点。

3 对浙江省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启示

日本在运动员保障工作上以人为本,体现出较好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值得我们借鉴。浙江省运动员保障工作一直居于全国前列,但是与日本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我国(我省)竞技体育一直实行举国体制(举省体制),和日本竞技体育发展的模式、机制存在一定差异,决定了必须立足浙江省情,吸收日本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好做法,但不能简单照搬。

3.1 加快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保障的法规政策,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同时利用浙江经济的先发优势,在运动员保障上出台突破性的政策。①出台运动员文化教育和就业培训规章政策。强制性规定运动员参加学习的权力和义务,引导运动员处理好文化学习与比赛训练的关系,增强运动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运动员文化课学习与就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与学校教学相结合,可折算成相应学分。同时,适当降低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的条件。②充分利用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把过渡期作为提高运动员职业素养的重要阶段、全面走进社会的预备环节,培养运动员再就业意识,帮助运动员继续接受教育,为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就业援助。③开展创业教育。浙江民营经济大省,运动员多数来自本省,具有天然的创业冲动,运动员群体是创业的重要组成部门,要大力开展运动员创业教育,实施运动员创业辅导,设立创业引导资金,鼓励运动员利用自身特长和浙江优势进行创业,适时在黄龙体育文化创意园开辟运动员创业园。④加快个性化商业保险开发。根据运动项目不同特点,联合大型保险公司研究出台与运动项目风险相对应的伤残意外保险,实行商业保险先行赔付制,简化赔付手续,缩短赔付周期,提高商业保险的使用效益,同时鼓励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补充商业保险,实现运动员社会保险便捷化和商业保险个性化。

3.2 强化财政资金投入

建立运动员保障经费总额增长机制。按照省级财政收入(或生产总值)逐年增长的比率建立运动员保障经费总额法定增长机制,确保工资奖金收入、社会保险待遇逐年提高,增加运动员就业培训、职业技能的财政投入,增加科研经费用于加强运动员伤前预防、体能监测和药物营养。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目前我省已设置退役运动员培训费、伤残保险费、退役运动员货币安置费、运动员岗位补贴和科研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建议提高各专项资金下拨额度,同时考虑到运动员伤病的特殊性,希望增设运动员医疗专项资金,应对运动员日益增加的伤病问题,减轻运动员伤病引起的经济负担。

3.3 完善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

2009年1月和10月,浙江省已先期启动并完成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2011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也已陆续出台。运动员作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根据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应该同步实施运动员平时训练奖,以此作为保障运动员收入水平,促进运动员刻苦训练、勇攀高峰的关键措施。按照规定,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包括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奖金包括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平时训练奖,实际上应该就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运动员收入分配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实施平时训练奖的本质是建立一个新机制,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收入结构,提高运动员收入水平,增强运动员职业荣誉感。

3.4 加强组织领导体系建设

建立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主要承担浙江省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职能,制定出台相关的重大政策意见。增设承担运动员保障职责的专门机构,专职从事运动员就业培训、为全省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人才流动提供服务,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职能。

3.5 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用市场的方式替代性解决运动员保障

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不能“就保障论保障”,必须“跳出保障看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在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保持我国竞技体育特点和优势”。现实来说,应该在坚持举国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适时推动部分项目市场化运作,在一些市场化基础较扎实的项目尝试发展职业体育,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运动员社会保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稳步推进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建立优秀运动员品牌优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 结束语

运动员保障体系的建立必须立足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体育文化发展现实以及竞技体育发展模式,日本是利用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的方式,成功构建运动员保障体系的范例。浙江省运动员保障体系的完善,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关于运动员保障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必须紧紧围绕浙江经济的先发优势,看到体育对经济社会的反作用力,主动探索,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运动员保障工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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