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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城市圈地方政府合作现状与述评

2012-04-12王晓博

时代农机 2012年1期
关键词:圈内区域政府

唐 君,王晓博 ,赵 聪

(湖北工业大学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

1 我国城市圈的发展

1.1 我国城市圈发展概况

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在1957年首次提出了大都市圈概念。这些大城市群具有以下特征:区域内城市高度密集,人口规模巨大,城市间具有建立在分工明确、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基础上的密切的经济联系,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区域。城市圈是城市发展的必经阶段和更高的表现形式。有专家预言,21世纪将是城市圈的世纪,经济的主要动力将越来越源于城市圈特别是大都市圈。城市圈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决定新的世界经济格局。

1.2 我国部分城市圈地方政府合作现状

在地方政府合作城市圈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城市政府之间的合作起着主导性作用。城市圈内政府合作的制度模式和职能定位问题思路不清,不利于城市圈内政府合作的推进。探索城市圈内政府合作的合理制度模式,并对城市圈内政府合作职能进行科学分析,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长三角地区城市圈发展状况。在长三角地方政府合作中,目前各城市已基本完成各自的市场体系建设,并且在交通连接、旅游联动、生态环境治理协调、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流动等领域的合作正在逐步深入。但我们还需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新兴的合作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制度困境。例如缺乏统一、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地方政府关系松散、利益相互割据等等行政壁垒。利益调节机制必须本着差别原则和互惠性理念,才能提供一种恰当的利益兼容。

(2)珠三角地区城市圈发展状况。珠三角政府合作与发展提出了应遵循自愿参与、市场主导、优势互补、开放合作、互利多赢等五大原则。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主要方式采用学习考察、对口支援、干部交流、信息共享以及就具体项目进行合作,由于合作法制薄弱公共参与不足,政府间合作机制和执行力等有待加强。

(3)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状况。“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作为一项国策而提出,这就为发展东北老工业提供了绝佳良机。目前东北政府合作中,存在没有形成合作共识,缺乏区域管理的协调机制,缺乏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等问题。加快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合作对策的关键在于,加强区域法制建设,围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创制功能,地方性法规,相互协调,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实现形成最有利的外部条件,以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的进程。

2 国外城市圈地方政府合作现状

2.1 国外城市圈发展阶段

20世纪5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城市圈的发展。城市圈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中心城市外围区形成和扩张的过程。在欧美国家,城市圈发展进程通常表现为郊区化过程。在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圈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三个阶段:①以集聚为主的阶段,这是城市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此阶段,社会经济活动在空间形态上由分散状态向集中状态过渡,但往往发生在单个城市内。②城市圈扩张阶段。城市圈内各城市以及郊区的界限在这一阶段已经无法明确辨认,同时城市圈内出现多个中心城市,郊区次中心也迅速扩大,城乡差异迅速减小。③城市经济带的形成阶段。在上述基础上,几个大城市圈相互重叠、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城市集合形成,并构成连绵的大城市带。大城市带的产生又促进各城市圈的相互补充与共同发展,进而形成更强的经济势能,带动外围城市的发展,形成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2.2 国外城市圈地方政府合作实例

(1)日本的城市圈。大东京(东京·横滨都市圈)、京都·大阪·神户(京阪神都市圈)和名古屋都市圈。其中东京都市圈是日本人口最密集的地区,也是日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为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同时也是日本重要的交通中心与信息积聚地。东京作为城市圈的核心城市,对其他次级周边城市起辐射作用,并引导着整个城市圈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日本东京都市圈自成立之时起,就形成了一套跨区域的强而有力的协调机制和政府机构。例如,通过立法保证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利;制定区域规划确保城市圈内战略性协作;成立城市圈协调机构等等。日本中央政府对于城市圈的发展与建设采取了积极的行政干预方式,明确指出走发展、限制、集中的路线,并从立法的高度保证了城市圈内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利,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背景。

(2)美国的城市圈。大纽约、大洛杉矶、大芝加哥地区。美国的政府之间合作组建半官方性质的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美国历来具有“地方自治”的传统,建立区域性行政组织的阻力很大。但大都市区中有许多问题,单个地方政府无力解决。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一种由地方政府自愿联合,获得联邦和州政府支持的半官方性质的、松散型的行政组织——“地方政府协会”。这类组织容易被各方接受,且具一定的协商、协调功能,此发展较快。辖区内城市是否参加协会完全自愿,其职能主要是从事交通、住房、空气质量和水资源等方面的区域性规划,协会的日常运行经费由联邦和州政府拨款及各协会成员城市缴纳年费解决。另一方面还有政府间签订合约。它们得到了美国宪法的充分保障,其效力优先于参与成员之前颁布的法规,也优先于新制定的法规;它们是参与成员之间的合同,一旦参加,就不能随意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大都市区通过签订行政协议来进行区域协调,已成为一种趋势。

3 结语

我国城市圈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借鉴国外城市圈的发展模式,开拓适合于本地区城市圈发展之路是非常必要。在城市圈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许多区域性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单一城市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美国的实践证明,在城市圈内建立统一的权威机构对大都市区内部的区域问题进行协调是行之有效的,因为它能够从整个都市区的高度充分考虑各种功能联系,使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更加高效合理,有利于促进大都市区的政治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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