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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侦查僵局的困境

2012-04-12马红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僵局侦查人员犯罪

袁 华,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730070)

如何走出侦查僵局的困境

袁 华,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730070)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常使侦查工作一时难以继续开展下去,陷入被动的僵局状态,造成案件久侦不破,形成大量累案积案。要维护社会稳定,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刑侦工作效益,就必须认真研究侦查僵局形成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及对策,摆脱侦查僵局,走出侦查困境。

侦查僵局;刑事案件侦查;刑侦工作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犯罪也逐步朝着智能化、职业化、集团化等方向发展。新时期的这些犯罪给刑侦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使案件往往陷入一种被动的僵局之中,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公安队伍的信任以及法律的尊严。因此,研究侦查僵局的成因及突破方法,对于有效打击犯罪、提高侦查效率、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侦查僵局的特点

目前,对于侦查僵局的概念众说纷纭,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般认为 ,“侦查僵局,专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因某种原因造成侦查线索的中断,从而使侦查主体不能合理地对侦查出路、案件事实或作案人作出唯一肯定性结论的案件侦查状况,这也是狭义的侦查僵局。”[1]笔者比较认可这种观点,认为僵局的判断具有浓烈的主观色彩,案件局面只有使侦查主体对案件的认识陷入困境时,才被侦查主体认为案件进入了僵局状态。至于案件到底停滞在哪个阶段,前期侦查了多长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依此概念可以把侦查僵局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侦查僵局是刑侦工作不确定性的体现

刑事侦查工作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它是侦查人员通过所获得信息资料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把握,具有不确定性。侦查出现僵局,是由于获取的犯罪信息不足,侦查主体对案件的认识仍然是未知数,需要通过取得充分的信息才能突破僵局,对信息的要求既要有质(与案件要有必要的联系)又要有量(能够排除其他怀疑)。

(二)侦查僵局体现了刑侦工作的对抗性

对抗性是侦查活动最基本的特点。在僵局情势下,侦查主体处于对抗的劣势地位,只有期待突破案件僵局,重新获得可靠的侦查线索或证据,才能变被动为主动。[2]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采取破坏现场、伪装现场或焚毁现场等反侦查伎俩,侦查人员却要在痕迹物证破坏的条件下寻找蛛丝马迹来提取侦查信息、确定侦查方向。犯罪分子所要极力掩饰的正是侦查人员所要掌握和了解的,侦查僵局是侦查活动对抗性的充分体现。

(三)侦查僵局具有浓烈的主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规律都是可以被人们认识和掌握的。案件出现僵局,是因为侦查人员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还不充分,而这些未被发现的线索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和发现的,可见僵局是暂时性的,相对性的。侦查僵局带有浓烈的主观色彩,对于有些人而言是僵局,但对于其他人而言未必是,这里的关键因素是侦查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和认识水平。

二、侦查僵局的成因

侦查僵局是侦查活动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可能出现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侦查主体与侦查僵局

1.侦查主体能力不强,缺乏侦查意识。侦查能力,是侦查人员在长期侦查实践中形成的在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方面表现出来的观察、思维、想象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犯罪现场勘查能力、现场分析能力、现场访问能力及侦查讯问能力等。主体意识是指现场勘查人员对犯罪行为及勘查行为的反应感觉、思维的综合性心理活动。[3]此种活动,是通过观察和勘查活动,逐步认识犯罪现场来确定勘查行为,使勘查行为能够按照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科学、准确的要求进行。国际刑事鉴定大师李昌钰博士说:“现场、物证、人证和运气是刑侦的四大支柱,缺一不可。”由于侦查人员能力不强,缺乏侦查意识,造成现场勘查失败,现场分析不准确,证据收集不完善,证据保全不科学,侦查询问不全面等等,遗失了侦破案件的大量信息或误判案情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2.侦查方法措施陈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犯罪方式和手段日益标新立异,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不能有效地打击新型犯罪了。所以,创新侦查方法和措施迫在眉睫。侦查工作应该适应犯罪发展的新形势,陈旧落后的侦查方法和措施往往造成案件定性不准确、决策实施的失误、侦查“内耗”等等。

3.侦查指挥失误。正确指挥能够凝聚人心,形成强有力的战斗力,又好又快地完成侦查任务。侦查指挥人员是侦查战场上的将领,指挥失误会直接导致侦查队伍的散乱、侦查效率的低下及侦查方向的错误,不仅浪费侦查资源,而且会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甚至陷入僵局。

(二)侦查客体与侦查僵局

1.案件自身因素。侦查信息是侦破案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一些案件由于发现较晚或犯罪现场处在露天环境中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物品遭到严重的破坏或毁灭。如现场中的痕迹物证由于风、雨、雪等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或者动物的嗜食和啃咬而被破坏,使侦查人员无法获取充分的犯罪信息,无法确定侦查方向,出现侦查僵局。

2.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随着犯罪趋于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刑事侦查活动本身就具有滞后性,再加上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掩盖犯罪,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的反侦查手段。如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在犯罪后焚烧现场,作案时戴手套、鞋套等等,从而使犯罪痕迹不被发现,以逃避打击,导致案件侦查陷入困境。

3.侦查机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机关办案经费短缺问题历来都是制约案件侦查的一个主要因素,尤其对一些西部偏远的地区来说,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办案经费短缺成为许多地方刑侦工作开展的瓶颈,束缚了侦查工作的开展,使本来可以顺利侦查的案件陷入了僵局。

(三)侦查制度与侦查僵局

刑事侦查制度是一切侦查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立案制度以及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都是侦查活动陷入僵局的潜在因素。如“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使跨区域跨部门侦查存在困难,更是助长了地方的保护主义。立案标准的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使一些大案要案因为没有立案或延缓立案而错失侦查良机。侦查监督不到位使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侦查行为不规范不科学,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如何突破侦查僵局

刑侦工作的实践性很强,侦查方法显得尤为重要。侦查僵局的形成是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找出形成它直接的、根本的原因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为打破僵局赢得机会。然而,侦查僵局的突破不能循规蹈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按照单一思维行事,势必影响案件的侦破。因此,侦查人员要突破条条框框,挖掘新思路,提出新观点,也就是要着力改进思维方式。

(一)注重侦查人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侦查逻辑,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逻辑规律与原理来揭露犯罪、证明犯罪的侦查思维过程。主要是对提出的各种侦查设想进行整理和筛选找到最佳方案,为解决问题广开思路,提出新颖、独特的设想。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能使人的思维活动具有准确性、严密性和条理性;非逻辑思维方法侧重于人的思维活动的流畅性、灵活性和独创性。在侦查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要善于跳出常规思维的束缚,运用非常规的思维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视野,获取新线索,理出新头绪,重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拨开迷雾,打破僵局。在论述侦查主体施谋定策的思维品质时,王传道教授强调:施谋主体要善于进行超常规思维,注意克服直线思维和惯性思维的保守性,树立超越性的思维方式,善于从司空见惯中提出新的见解,不循规蹈矩,要寻求创新。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往往在于犯罪人所具有的反侦查意识,所以就要求侦查人员不能按照简单的刑事案件的工作模式去侦查。陷入僵局的案件通常是侦查主体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采用常规方法思考问题,久侦不破的案件。[4]在侦查实践中要把常规的逻辑思维方法和非逻辑思维方法结合起来。

(二)增强侦查人员的串并案意识

系列性案件、流窜性案件往往是刑侦工作的难点。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具有作案手段熟练、作案技能高超、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少,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联较少,摸底排查相当困难。所以,在侦查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不能就事论事,要善于与其他案件进行联想,看能否并案侦查;不仅要与本地发现的案件相比较,而且要与全国类似案件相联系,学习并善于运用串并案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

(三)开展专家会诊,指导侦查破案

对需要组织专家会诊的案件,要向专家详细介绍案情,全面客观地汇报前期侦查工作的情况,便于专家对前期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刻剖析和审查,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如复查现场是否全面、细致,有无应该获取的证据和信息而没有获取的,应该分析到而没有分析出来的;保存证据是否完好,有无遗失和破坏;制定侦查计划是否完整,有无偏差和遗漏;摸底排队和调查访问是否认真、仔细,有无漏访等等。专家通过对上述工作的审查后,对症下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刑侦人员制定新的侦查策略。[5]

(四)完善侦查协作机制

当前我国侦查协作的水平仍然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缺少长效的侦查协作机制。侦查协作运行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地方保护主义、无偿协作原则、机制阻碍、协作区设定不合理、协作责任规定不周全等。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构建侦查协作机制以推动侦查协作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要严格依法办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拓展侦查协作的内容和方式。完善侦查协作机制不仅是构建打击犯罪整体作战新格局的需要,而且可以实现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发挥侦查部门的整体作战优势,实现侦查力量的优势互补、侦查资源的共享及最大化的合理利用,提高侦查机关攻坚克难、侦破疑难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形成“大控方”的追诉格局,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这对于侦查僵局的避免和突破意义重大。

(五)拓宽信息来源,广收犯罪情报

侦查陷入僵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案件信息。一般情况下,侦查工作中的信息都是通过犯罪现场勘查、被害人陈述、调查访问得来的。但如果现场勘查不仔细,提取的物证保全不完整就会破坏仅有的一点侦查信息,从而使案件陷入僵局。所以,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增强犯罪情报来源。第一,合理布建情报人员。合理布建是指侦查机关以犯罪活动的特点为依据,有效地调动各类侦查特情的作用,使其形成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网络。第二,依靠群众。“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的基础,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力量源泉。”[6]侦查工作要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因此,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最大限度地获取一切犯罪信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突破僵局助力。

(六)善于运用新型侦查技术

一些新型的科学技术,如测谎技术、窃听器、监控设备、定位设备等,对揭露、证实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活动中的直接应用,主要表现在对犯罪证据材料的发现、收集和鉴定过程中。侦查措施的采取在有关专门知识、方法及理论的直接指导下进行,或者是将有关知识门类中的方法、工具、设备、程序、标准直接应用于具体的侦查行为之中,这样不仅可以直接地对抗日益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的犯罪发展情势,而且可以提高侦查效率,避免案件陷入僵局。以兰州为例,2009年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41起,占破案总数的21.5%,同比增长28.3%。查处治安案件1285起,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85名,为侦破案件提供有效视频录像6000余小时。可见,新型技术的运用已成为新时期侦查破案不可或缺的手段。

四、结语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遇到侦查僵局实属正常现象。当下,各地公安机关都有一些久侦不破的积案。现行的公安工作考核机制的弊端,使一些侦查人员对陷入侦查僵局的案件采取某些不正确的方法和不科学的态度。所以,在突破僵局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首先,防止急功近利,造成冤假错案。公安机关现行的政绩考核制度往往与侦查人员的自身利益挂钩,促使了侦查机关为了单纯追求破案率,在对待疑难案件上弄虚作假,牵强附会,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在突破侦查僵局的过程中,应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既要注重破案率,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在效率和质量有冲突时更应追求破案质量。其次,坚定信心。刑事侦查的特点决定了侦查工作是在探索中进行的。案件的侦破需要侦查人员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孜孜不倦的精神,特别是在侦查陷入困境的时候,更需要侦查人员有坚定的信心。因此,侦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有良好的心理品质。[7]最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教训极其深刻。为此,公安侦查机关必须摒弃陈旧落后的执法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科学的办案方法;必须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克服华而不实的漂浮作风;必须坚决杜绝分散主义、放任自流的工作态度,始终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要善于总结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强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1][2]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3]王大中.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5.

[4]李吉.侦查僵局的成因及对策——以贪污贿赂案为例[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3).

[5]林维业.论专案侦查如何打破僵局[J].政法学刊,2006(5).

[6]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欧舸.疑难案件侦查——侦查僵局突破[J].法制园地,2009(8).

D631.2

A

1673―2391(2012)03―0164―03

2011—11—23

袁华,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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