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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研究
——从重庆市两座监狱调查展开

2012-04-12李存国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性犯罪监护老年人

李存国,陈 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 404100)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研究
——从重庆市两座监狱调查展开

李存国,陈 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 404100)

老年人性犯罪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通过调查重庆市两座监狱的老年人性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结合其他地方老年人性犯罪情况,我们发现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十分突出,产生的原因并不仅仅是老年人为了满足性欲,还存在很深刻的社会原因。解决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应当以预防为主。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原因;发展趋势;对策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本文从调查重庆市两座监狱的老年人性犯罪入手,结合其他地方老年人性犯罪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现象的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防治对策,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共同解决这个难题。本文所指的老年人是指犯罪时在60岁以上的男性,性犯罪种类包括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

一、基本情况

两座监狱犯罪时在60岁以上的老年罪犯一共有161人,因犯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入狱的有60人,占总人数的37.3%,其中犯强奸罪的有57人,犯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有3人,年龄均在60岁—75岁之间。在老年罪犯所触犯的罪名中人数最多,比其中排名第二即犯故意伤害罪入狱的老年罪犯23人多37人。

二、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

第一,农村多,城市少。因犯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入狱的60人中仅有1人是城镇居民,其他59人均来自偏僻的农村,占总人数的98.3%。

第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这60人的文化程度都在初中或初中以下,其中初中学历6人,小学学历28人,文盲26人。由于居住在偏远的农村,这些人基本上没有受过普法教育。因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犯罪分子认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认识不到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

第三,无配偶的多,有配偶的少。这60人中在犯罪时有配偶的仅有14人,其余46人均在犯罪时无配偶,占总人数的76.7%。多数犯罪嫌疑人配偶已经去世,其子女也相继成家与老人分开居住或外出打工,只有他独自一人在农村生活;有的从来没有结过婚,长期独居。

第四,侵害对象多数为留守幼女。这60人侵害的对象中幼女为56人,占总侵害对象的93.3%,而留守幼女又占被侵害幼女的绝大多数。其他的侵害对象为成年妇女或痴呆精神病患者。

第五,侵害手段多数为诱奸。行为人一般都利用幼女的无知,以金钱、食物等为诱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诱奸方式犯罪的共有42人,占作案手段的60%。诱奸使得老年人性犯罪不容易被发现,有的犯罪时间长达数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第六,有逐步上升的趋势。从2007年到2010年,因性犯罪入狱的60岁以上老人分别为7人、6人、10人和13人。

上述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和趋势绝对不仅仅代表某个地方的特点,而是代表了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一类犯罪的特点。例如,据重庆涪陵监狱教育改造科负责人介绍,涪陵监狱主要关押11年徒刑以下的男性罪犯,据估计其中性犯罪者占10%左右,在性犯罪总体数量下降的情况下,老年性犯罪却呈上升趋势。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1998年至2003年间,重庆市60岁以上老年人犯强奸罪及奸淫幼女罪的案件每年都达30件以上,老年人犯罪现象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1]唐河县检察院2002—2004年共受理起诉老年人犯罪案件73件,起诉79人,其中起诉老年人性犯罪案件59件,共67人,占3年来老年人犯罪案件的80.8%和84.8%。[2]2007年、2008年1-11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18件(文盲,半文盲,农民占绝大多数。),其中强奸案件5件,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总数的27.8%。[3]

三、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原因分析

(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因素诱发性犯罪

1.生理原因。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有了提高,很多人的性需求和性能力并没有随着年龄增长而丧失殆尽,同样需要性生活。据性医学研究,相当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少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马斯特斯(Masters)和约翰逊(Johnson)通过对39名51~89岁的老年人调查显示,男性老年人的性反应随着年龄的增加而衰退,然而,即使到老年期,维持性行为的重要因素仍然是连续的并具有活力的。杜克大学的纵向研究也同样显示,60岁以后仍然有性行为和性欲望的老年人并不在少数。[4]

但是,老年人性需求的客观存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许多在性方面有需求的老年男性,不敢、不情愿也不好意思通过正常的交友或是婚姻的途径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能苦苦压抑,日积月累便会逐步形成极度饥渴的性心理。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一些老年男性偶遇性刺激时,他们的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极易在瞬间崩溃,往往就会采取猥亵、甚至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因为老年男性的心理和体质特点,他们往往会把目标锁定在幼女、弱智女性身上。

2.心理原因。受历史、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文化水平很低,没有接受过性健康教育,没有健康的性心理,更没有受过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对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还有些老年人自控能力较差,放纵自己,对善恶、美丑、荣辱等不进行准确判断采用非法手段满足性欲望,以致构成犯罪。有的老年性犯罪人认为,即使自己做出“过分”的事情来,人们也会因其年老而“谅解”,不会追究责任,倚老卖老,存在着侥幸心理。

(二)农村家庭结构变化,留守儿童与空巢老人大幅度增加,为老年人性犯罪留下了隐患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提供了良好机遇。据统计,我国现在有将近1.5亿农民在外务工,外出打工者的数量还在以每年500万的速度递增。劳动力城乡之间的流动对农村家庭结构的完整带来了巨大冲击,使农村出现了两个特殊群体,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据重庆市妇联完成的《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状况专题调研报告》显示,至2007年8月底,全市有0~16岁农村未成年人440.3万,其中留守儿童235.2万人,占农村未成年人总数的53.41%。比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推算的146.47万人增加了88.53万人,增长60%”。[5]到2011年留守儿童仍然在235万以上。据重庆市老龄委调查显示,2007年重庆市空巢老人已经达到了181万多人,到2011年已经超过200万,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43.72%。另外重庆市农村老年人约占全市老年人的70%,“空巢化”率高于城市。[6]以上现象必然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1.监护结构发生变化,单亲监护、隔代监护剧增,监护能力严重不足,留下安全隐患。有学者对重庆进行了一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调查,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四种形式:1.单亲监护,即由父母中的一方对留守儿进行监护,一般是由母亲来监护,这种类型占全部调查样本的39.41%。2.祖辈监护,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的方式,约占23.40%。3.亲友监护,同辈监护,即由亲戚、哥哥、嫂嫂或姐姐、姐夫来监护的方式,约占34.65%。4.自我监护,即儿童自己管理自己,这种情况较少,约占2.54%一般是年龄较大的儿童。[7]这四种监护形式由单亲和祖父辈监护的占了总量的62.81%。这四种监护形式的监护能力和质量基本上都是按先后顺序逐级下降的。监护能力和监护质量的下降必然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产生消极影响。首先,大大减少了父母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同时学校除了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外,其他时间也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监护,因此很多时候孩子都是单独一人。这样,学校、家庭之间就很容易存在安全保护衔接上的“真空”,客观上给老年人提供了与儿童更多直接接触的时间和空间。在监护能力和监护质量下降以及幼女自身防范能力弱的情况下,多种不利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危险大大增加。

2.留守儿童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自身防范能力进一步减弱。儿童自身的防卫能力本来就很弱,而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很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自身防卫能力会进一步减弱。心理学研究表明,良好的亲子关系为儿童的顺利社会化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抚慰感;正向的亲子沟通使孩子易于接受父母的意见,内化父母的规则与期望,避免孩子产生不良行为。由于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远离父母的他们既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又无法感受父母在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这使得他们对一些似是而非的社会现象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离。大多数研究表明留守儿童一般会导致性格柔弱内向、自卑心理、寂寞无聊心理、逆反心理等等。[8]由于这些心理问题,留守儿童更渴望外来的关怀,老年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留守儿童这些心理,给予少量的食物、钱财就能够达到强奸或猥亵的目的。

3.空巢老人容易出现的经济、心理问题。家庭结构的变化使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而农村传统时代的家庭养老方式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之上,子女外出打工与否,直接影响到老人的生活照料情况。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一亿四千万人,而且大部分都在农村。老年人在身心日趋老化,一些在外打工的子女,迫于生活压力很少写信或打电话问候在家的老人,老人很容易产生心理、社会问题。[9]经济上难以保障与本身的心理问题很容易相互强化,使问题更加严重。特别是丧偶、独居男性老年人,他们的性生活往往因受经济、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未丧失的性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从而导致长期的性压抑,控制不好很容易造成心理疾病或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缺少对老年人的关爱。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老年人再婚会遭到家人或外人的极力反对和歧视,致使很多老年人都无法再找到配偶,也无法再过上健康的性生活。在城市,由于老年人生活一般相对独立,子女思想也相对开明,老年人丧偶再婚一般会得到子女的支持。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不重视老年人精神生活。在我国,从大城市到农村,老年人娱乐场所和设施,以及老年娱乐活动呈阶梯性递减,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充裕程度也呈阶梯性递减,很多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还是以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使得老年人精神生活极度缺乏。很多老人,特别是单身老人由于没有娱乐活动,除了日复一日的农作很难通过其他方式释放心中的苦闷和精力。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农村老年人性犯罪。

2.农村公共资源缺乏,农村儿童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村公共资源相对缺乏,学校、公安派出所等能起到保护儿童安全的公共资源相对缺乏。就学校等教育资源来说,农村有的地方好几个村才有一所小学,方圆几十里才有一所中学,很多小孩子每天要走十几里的山路才能到学校,这段时间没有大人护送,没有校车接送,无疑使儿童处于监护真空状态下,幼女很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而城镇基本上就近就有中小学,上学、放学都有父母或校车接送,一天二十四小时基本上都处在父母学校的监护下,基本上不会出现被性侵害的危险。公安派出所一般只设立在乡镇级别以上的地方,一个乡或镇下辖几个甚至几十个村,再加上农村特殊的地理结构,因此即使有警察到农村巡逻也很难起到保护作用。而城镇设有公安派出所,街道经常有警察巡逻,发现违法犯罪的情况出警也快,因此农村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几率要大的多。

3.农村礼治秩序崩溃,法治秩序未完全建立。我国的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前不管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还是在秩序规范方面都与费孝通《乡土中国》里面所描写的农村差不多,乡村、家族、礼治、无讼是农村的基本特点。在秩序的维持上面都是“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10]是对传统秩序的一种自觉的遵守,再加上家族、长老统治,妇主内,夫主外,农村很少会发生强奸幼女的案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维持礼治的基本要素即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的观念打破,人口流动加快,很多年轻人进入城市,礼治也随之崩溃。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相对落后,法制宣传基本上很少进乡村,特别是很少针对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宣传。法治本应是一种很有效的外部行为规范,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加上农村的无讼思想,很多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可想而知。礼治的瓦解、法制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道德败坏还是放纵自己,都可能致使老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4.社会不良思想文化的传播。近年来,由于文化市场监管“重处罚轻管理”,色情书刊、音像制品以及色情表演泛滥于街头巷尾,一些挑逗性画面时常充斥影视,特别是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致使一些老年人整日沉迷其中,难以自拔。这些东西与老年人的孤寂心理产生猛烈的撞击,而在山区农村,他们没有倾诉的对象,也没有精神寄托,这种压抑的生理、心理的需求得不到转移和释放。他们衡量各种利弊之后,很可能就会把罪恶的手伸向防卫能力很弱的幼女。

5.农村地理环境复杂,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村,人烟稀少,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隐蔽场所。加上农村留守儿童一般都要承担一部分野外的劳动任务,如割草、放牛、护林等许多劳动都必须在野外进行,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对象,甚至不少嫌犯多是临时起意走上犯罪道路的。

四、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发展预测

(一)几组数据比较分析

2006年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11]到了2009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就达到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4000多万人。[12]这种增长趋势还在延续。另外,据预测,从2000年到202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时期,老年人口将由目前的1.3亿增加到2.3亿,比重也将由现在的10%上升到15.6%。[13]而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2007年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14]即使以后城镇化水平加快,在短时间内农村老年人口也会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以上两组数据都是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与我们对农村老年人性犯罪调查的数据在趋势上不谋而合。互联网经常会出现《从农村老人强奸案件急剧增加说起》,《农村老人侵犯幼女案趋多,七成强奸犯系老年人》,《农村“空巢”老人性犯罪增加,受害多为未成年人》等骇人听闻的文章,因此这种不谋而合绝对不是偶然的,三组数据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前两组数据的趋势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但从三组数据的内在联系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老年人性犯罪还会持续上升。

(二)从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原因力的强弱趋势来进行分析

原因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结果产生的概率,原因力越强,产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产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越小。

1.农村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原因力分析。生理需求与生活水平紧密相关,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农村整体生活水平会大幅度提高,老年人的生理需求会更加旺盛。心理方面,由于老年人没有从事某种业务的压力,自主学习动能不足,所以老年人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提高,关键在于政府不断宣传,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对于老年人更是如此。因此从这两个原因力来分析,在短时间内不会减弱,甚至会加强。

2.家庭原因力分析。监护能力强弱,儿童、老年人的健康心理都与家庭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加速发展阶段,用工需求明显增加,而我国目前又处在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短缺现象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农民工短缺现象更加突出,用工荒不仅在沿海地区十分严重,就是在重庆、安徽等劳动力输出大省也相继出现,2011年春节过后,东西部开始打起了农民工的争夺战,在东部的上海,一些用工企业用专车到家门口去接农民工。而西部的重庆,当地的官员更是在春节期间有一项特殊的加班任务,就是设法把那些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截留一部分,能留多少就留多少。[15]因此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外流的现象不会缓解。此外,目前户籍制度未完全放开,农民工医疗、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农民工子女进城学习得不到保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之前,这种状况都难以改善,农民工受现有制度和经济状况制约全家自由迁徙的可能性依然很小。根据以上两点分析,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力度在短时间内不会大幅度提高,心理健康很难再短时间内改善。因此,这种原因力在一段时间内至少会维持在现有的水平,甚至会加强。

3.社会环境因素原因力分析。首先,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丧偶老年人再婚受阻现象还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存在。任何传统观念都是经过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沉淀下来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就像我国的“重男轻女”观念,经过几十年的计划生育宣传,在农村依然很严重。其次,在新农村建设等支农政策的沐浴下,毋庸置疑,农村经济文化会得到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在全国范围试点,到2009年,我国大学生村官已达到13万人,覆盖全国31个省市,他们必然把新的思想观念带到农村。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农村的文化、娱乐活动会逐步增多,这将有效的缓解老人的心理压力;随着国家进一步提高教育投入,农村的教育资源有望改善,中小学生寄宿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乡村治安有望改善,以重庆为例,大规模的警察招考,充实了乡村警力,乡村治安条件得到了改善。再次,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六五普法”的顺利推进,农村法制宣传的脚步会逐步增快,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望增强。同时,随着国家对不良文化加强控制和打击,不良文化的传播途径越来越少,包括切断黄色信息网络、书刊、光盘等传播媒介,农村文化环境有望改善。最后,农村复杂的地理环境是天然环境,是难以改变的因素。结合上述分析,社会环境因素原因力主要受传统观念和国家经济水平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整体上会逐步减弱,但是这种减弱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农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原因力是其实施性犯罪的内因,家庭与社会环境因素原因力是其实施性犯罪的外因,内因在一定时期内会增强,而外因虽然会逐渐减弱,但这种减弱自身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其目的最终是减弱发生性犯罪的内因,即满足或减弱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这也必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因此综合数据内在联系和各种原因力的分析,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在短时间内还会呈增长的趋势,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削弱那些应当削弱的原因力,遏制农村老年人性犯罪。

五、防治对策

对老年人性犯罪应当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老年人性犯罪虽然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但其不是一个简单的犯罪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仅靠打击可以解决问题的,而应当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做的很不到位,喜欢走形式,很多单位把横幅一打,册子一发就了事,不管法制宣传真正起到的效果。特别是在农村,很多部门都不愿意长期驻点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针对这些情况,可以采取由当地政府牵头,村委会具体实施的办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乡村本地资源,切切实实地把法制宣传送到每家每户,对关系老百姓民生、共富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宣传,对于性侵害等易发、多发案件,采取以案说法等易于接受的形式让老百姓清楚这些犯罪的严重果。

农村传统礼治崩溃,亟待政府部门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政府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村传统和习惯基础上,融入“八荣八耻”等社会主义道德新标准,对农村老百姓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逐步构建农村思想道德新生态;同时,政府要加强腐朽思想文化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淫秽物品的传播,尽力为农村老百姓多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报刊、书籍等,提升农村老百姓的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教化在“厌讼”的农村比生硬的法律宣传更容易让老百姓接受,因此要将两者结合起来,在抓好法律宣传的同时,优先发展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起预防老年人性犯罪等恶性犯罪的屏障。

(二)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也应当自重自爱

1.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关爱老年人。第一,国家进一步要完善现有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切切实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和养老问题。在目前农村养老保险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由社会发起成立老年人慈善基金,通过募捐帮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同时,作为长期在外务工的子女,应当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国家、社会和家庭联手减轻农村老年人经济上的心理压力。第二,国家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抓好农村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中专门指出要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增加农村文化服务质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农村文化建设要以此为契机,把抓住农村老年人文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投入一定的资金,因地适宜地建设一些老年人娱乐、体育活动中心,开展一些适宜于老年人的娱乐节目,充实老年人精神生活,缓解农村老年人孤独、寂寞的心理。第三,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基层组织、妇联等组织要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老年人再婚,通过法制宣传等手段打破农村传统婚姻观念。第四,因地制宜开展性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由当地村委会,妇联组织开展性健康讲座、播放影片等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对村民进行宣传和教育,让农村老百姓认识到性健康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性侵害带来的严重后果。

2.老年人应当自重自爱。虽然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但是绝大多数老年人都能够洁身自好。因此,老年人要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尽可能参加一些集体活动,即使没有娱乐活动设施,通过跑步等体育活动也能排解心理压力。平时可以看电视、听收音机来充实自己的时间,主动抵制社会不良思想文化的诱惑,避免因长期压抑造成心理扭曲。政府部门也应当大力打击不良思想文化传播。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但是也应当遵纪守法,自重自爱。

(三)关爱留守儿童,保障留守儿童的权利

1.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减少性侵害几率。由于留守儿童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个必然的社会现象,因此不能过分强调要求父母同时监护,关键在于强化除自我监护外其他三种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和质量。作为监护人,应当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不但平时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状况,更重要的是要教育孩子如何识别风险,以及当侵害来临时如何自救,提高孩子的风险防范能力。如不和陌生人接触,不随便接受他人财物,不贪小便宜,教会孩子如何拨打紧急求助电话等。一旦出现性侵害情况,监护人要抛开其他顾忌,立刻报案,并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以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减少和预防犯罪分子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有私了的心理。作为监护人还应当注重家庭教育,外出务工的父母一方面要经常与孩子联系,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怀,及时了解子女的情况,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避免孩子心理上发生扭曲。

学校是教育和管理孩子的主要渠道,学校除了一般日常教学外,要注重留守儿童自身安全防范教育,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变化,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档案,更多地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防止留守儿童心理扭曲。此外,大多数中小学生没有性权利意识。一项名为“关注中小学生性侵害”的网上调查中,先后共有6164名中小学生网友参与了调查。可调查结果却令人吃惊,一半多(52%)中小学生网友竟不知道“儿童性侵害”。[16]因此学校可以借鉴西方性教育模式,对中小学生开展基本的性健康教育,提高留守儿童对性侵害的防范意识。这是防止熟人侵害最好的方法。这次调查发现,被害人多为犯罪分子的邻居,有的还是其亲戚。另有专家指出:4成多的儿童性侵害来自熟人。[17]儿童一般对熟人不防备,只有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熟人侵害时才会防范和反抗。

2.政府应当重视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留守儿童安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关心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一直被看做是家庭或学校的职能所在。随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愈发突出,它已不单纯是个别性的家庭或者地区问题,而是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全局性社会问题,因而国家应当在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上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首先,以政府为主导,完善留守儿童法律保障机制。通过法律来明确监护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监护责任,保障留守儿童安全。逐步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迁徙及异地就学制度,让更多的儿童不再留守,能够和自己父母在一起健康的成长,避免遭受性侵害。其次,加大农村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路途远的学生寄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对年龄小的学生进行上学、放学统一接送。再次,针对目前农村警力奇缺的情况,国家有必要适当增加警察编制,加强在农村驻点和巡逻。也可以建立一支以基层政府为主导,村委会统一指挥,财政拨款作保障的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维护农村治安。防止出现对幼女性侵害等恶性犯罪。最后,这次调研中60例老年人性犯罪案例中,出现了5例是对养女的性侵害,而且侵害持续时间都很长,如罪犯文某对其养女性侵害达4年之久,这不得不引起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于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的情况,民政部门不但要加强收养环节的审批,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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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Rural Elderly Sex O ffence——the Investigation Results of Two Prisons in Chongqing

LI Cun-Guo,CHEN Yuan
(Second Branch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ongqing,Chongqing,404000)

Rural elderly sex offence which has great harm fulness to society is often easily overlooked.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n this phenomenon in two prisons in Chongqing,it is found that rural elderly sex offence is serious,and the cause of which is not only the satisfaction of sexual desire but also the deep social factors.This paper deeply analyses the causes and predicts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this problem and then draws a conclusion that it is a synthesis governing project of the whole society,and that prevention should be its main countermeasure.

rural elderly sex offence;cause;development trends;countermeasure

D924.34

A

2095-1140(2012)02-0023-07

2012-02-26

李存国(1963- ),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三峡学院客座教授,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

陈 元(1981- ),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处助理检察员,刑法学硕士。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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