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宪政之维
2012-04-12彭澎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转型期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宪政之维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是一个自发的基于市场化改革而产生的社会宏观变迁,是一个涵盖基层治理和农村政治在内的系统改革过程。基层治理变革和乡村民主政治转型已成必然,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系统的有机构成,它的变革既是农村市场化改革发展的配套举措,更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不可或缺的系统环节。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的方向。
经济社会转型;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
农村市场化改革带来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农村经济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社会多元化已成必然之势和发展之趋,农村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正经历着深刻变革,也带来农村治理模式和政治制度的逐步变化。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在不断革新农村政治传统和创新乡村政治结构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向前发展的,它代表着农村治理的基本格局,也标识着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农村经济进步和社会转型必然要求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基层治理环境,要求构建法治健全的基层治理框架,要求展示以人为本、保障村民基本权利的基层治理文化。这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对基层治理提出的变革需求,也是创新和变革基层治理模式的历史契机,特别是随着市场化发展而日渐觉醒的村民的民主意识、法治理念、权利思维、平等观念的不断增强,使得村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农村社会政治事务,农村现有的基层治理模式和乡村民主政治体制面临着变革和调整的重任。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广大农民在不断探索乡村治理模式和长期建设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过程中的制度性产物,它既是一种中国农村基本的治理模式和特殊的治理结构,又是一种具有乡村民主意义、彰显农村民主价值、体现基层民主功能的民主政治制度,承载着保障和实现村民民主自治权利的政治功能,它的创新和变革必然要朝着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方向前进。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代表着政治现代化的发展路径。宪政应当是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方向,基层治理的创新和变革具有鲜明的宪政内涵和宪政特性。基层的治理变革既需要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经济政治资源进行调整和组合,更需要在宪政理念的主导下进行自治制度的革新。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的方向,它立足于农村现实的社会背景,将宪政的理念、精神、价值和机理导入农村基层的宏观治理结构中,通过理顺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正确看待和处理国家与乡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建构农村基层的宪政化治理模式,实现乡村的宪政化治理秩序,发展和培育乡村的公民社会,从而实现农村基层的宪政社会化,以转变乡村的民主政治体制,实现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从下至上构建一种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路径。基金项目:湖南省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期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与基层自治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1YBB367)。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一种本土内生的制度安排
根据中国“乡政村治”的政权结构和乡村治理的传统做法,以及遵循农村现实的基本情况和权力格局,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治理模式,即村民自治,并且已经得到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确认和规范。国家在农村“政治领域”的收缩与乡村社会“私人领域”的发展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广泛推行和实施提供了运行空间,基层群众性自治作为一种乡村本土内生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基本的治理结构。从语义上理解,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农村的村民群体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去理解,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指生活在农村基层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组成村民委员会对村庄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活动。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经过长期的艰难探索和不懈奋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所产生的智慧结晶、实践创造和伟大发明,是历史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它凝聚着亿万农民的心血、汗水、智慧和思想。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产生、推广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是中国特殊的乡村治理历史选择;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逻辑和体制来看,它是中国特质的基层基本制度概念;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内容、功能和作用来看,它是中国特性的乡土社会治理模式;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来看,它是中国特色的农村民主政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中国特殊的乡村治理体制结构
在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上,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早已有之,只是历史上自治的内容、形式、程度、性质以及价值、精神与今天的基层自治相距甚远。当时的自治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历史上的农村自治不是由于乡土社会内部村民权利意识萌发和农村市民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它是因为国家权力鞭长莫及,在农村无法有效施展其管控力而应运而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延伸自乡村社会,却并未真正触及农村最基层的社会生活,并没有深入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漂浮于乡土社群内生的组织机构之上。当时的农村基层基本上是由以乡绅、长老、家族尊长等权威为主体的家族宗族组织管治着,村民之间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了相对封闭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个村民基于对乡村宗教教条、家族教规、习惯法则和道德信念的迷信与崇拜,自发地接受着这些民间自理群体的管治,虽然冠以自治的形式,村民却丝毫没有享有现代意义上真正的自治权,更多展现的是愚昧、落后和无知,当然这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建国后,农村建立起了以人民公社制度为表现形式的高度集中的国家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确立客观上使国家权力全面渗入到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强大的国家权力吞噬了村民个人的权利,“它用集体的政治强势虚化了农民个人的政治地位,用集体行动和安排抑制了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强化了的理想标准村落造成农村传统的地缘和血缘情结的淡化。”[1]村民对无孔不入的国家权力顶礼膜拜,农村社会原有的民间自治形态被村民对国家强势的人身依赖和政治依附所消磨。现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初期,上个世纪80年代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兴起,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自治体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市场化改革催生了农民民主政治权利意识,使获得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占有支配权的农民希望摆脱对原有乡村政社合一政权体制的身份依赖,突破传统乡村政治的体制困境和机制束缚,通过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形式来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直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国家权力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退出乡村社会,使乡村社会完全沉浸在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社群公共意志的规范之下,这是现代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价值真谛和原则精神,是中国乡村治理历经几千年坎坷历史而做出的最终选择。基层群众性自治,即村民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历史进步的必然选择。《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确认和规范,使农村村民自治法治化,乡村治理的历史选择终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得到了国家和民众的认可,成为中国农村基层的基本治理模式。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中国特质的基层多维制度概念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视域中,基层群众性自治具有双重内涵,既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又是乡村本土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以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农村“政治格局”和乡村“社会治理”的高度有机统一。基层群众性自治不仅履行着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使命,也承担着实现农村社会有效管理和规范治理的重大任务;既承载着保障和实现村民民主自治权利的政治功能,又承担着维护和保持农村社群和谐稳定的社会职能。从基层群众性自治自身所包含的内容和秉持的功能来说,基层群众性自治是一个层次分明、涵义丰富、价值多元的集合性概念,是一个体现农村民主运行规则的基层政治制度概念,是一个包含乡村民主自治理念的基层治理模式概念。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中国特性的乡土社会治理模式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完全不同于传统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计,按照村民自治的制度原理,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在农村基层的民主自治是通过村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来实施的,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与公共事务的自主管理和自治治理,“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行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是乡土社会农民的智慧结晶,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模式,它在农村基层的广泛实施,对于推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3]显然,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建设成为乡村的基本治理模式,民主是村民自治的鲜明特征,实现农村的自治治理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功能。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乡村治理结构,国家是村民自治的推行者和保障者,其目的是致力于构建一种稳定健康的乡村社会秩序,具有典型的本土性,带着浓厚的乡土气息,同时又具有鲜明的现代性,民主和自治成为当今农村治理模式现代性的突出体现。它摒弃了以往将村民排斥于社会治理体系之外的传统做法,顺应了民主自治的政治发展潮流,村民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通过农村村民自治的形式将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落实到实处,将广大村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参与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高度统一起来,将村民自治发展成为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合法化渠道,开辟成为广大村民参政议政的新天地。在村民自治的乡村现代治理模式的推行之下,村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有效的制度化保障,国家和农村社会的关系步入了良性互动的制度化轨道,农村和农民的发展迈入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中国特色的农村民主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即村民自治,被学界誉为“草根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启动和发展起来的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制度,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和鲜明的中国特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展现的是“人民主权”的价值精神。“基层群众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直接民主。基层群众直接参与自治,直接选举自己或本地域的人进行管理,遇有重大问题时,全体成员以会议的形式公决。”[4]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无论是摆置于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还是置放于世界历史的大舞台上,都是一个史无前例、去陈创新的概念,从农村入手推行民主政治改革的成功经验是中国对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最大贡献。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制度,它与农村市场化改革同步,能够满足农村市场化发展带来的农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需要,使广大民众有了民主管理权和自主自治权,极大调动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和自治热情,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最大亮点。“民主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即通常所说的国家形态的民主;二是基层社会层面,即通常所说的非国家形态的民主。”[5]基层自治是一种乡村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它区别于国家形态的民主形式。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民主本质,展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践性,开辟和创造了一条农村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道路。[6]基层群众性自治通过民主化的管理形式和自治化的运行方式,在农村基层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成为平衡和规范村民权利与农村权力的制度杠杆和稳定机制,它的发展不仅代表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运行体制的前进方向,也指明了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前途与未来。
二、宪政:一种源于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
宪政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治进步和制度文明的产物,是人类在对制度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艰难探索进程中所创造和发明的智慧结晶。宪政是历史的产物,古典自然法宪政思想的萌芽、西方思想启蒙先驱关于宪政的经典学说、古希腊和古罗马原始宪政体制的实践、资产阶级革命后宪政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正式确立、近现代民主宪政理念和体制的变迁与发展,这些都充分的揭示出宪政思想和理念在一步一步深入人心、宪政理论与实践在一步一步改变着近现代国家的体制设计。同样,宪政是发展的产物,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进步标志,宪政随着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和各国政治运动的不断创新而处于发展之中。“宪政亦即民主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按照民主、法治原则和方法运作的政治形式。”[7]宪政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斗争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主政治模式和政治体制设计,是近代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理性干预与合理限制,是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的由人民授权的政体”[8]。宪政以法律的形式设计和规范了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组织框架与运行规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严格限定了国家和政府在民主政治框架内的活动边界。宪政之所以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广泛地推行,源于其设计的体制框架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源于其规范的制度体系能够更好的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对国家政治的稳定,源于其产生的法治权威能够更好的实现对人类人格尊严、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的维护与发展。
三、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的价值内涵与本质特征
(一)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农村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宪政标识
宪政凝聚着现代政治文明的精神力量,宪政承载着人类政治文明的美好梦想,宪政是人类为实现自身的政治价值、为了过上稳定有序的社会生活而精心设计的制度。现代宪政制度的形成和各国宪政体制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政治思想创新、政治文化进步的重大成果。“在宪政主义者看来,宪法是规范人类政治行为的法律规范,它确定了人权的基本价值,设置了国家合法的政治体制和政府框架,规范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且得到了人们的认同,人们对于宪法和宪政发自内心的遵守与维护,不是基于宪法和宪政本身的强制威胁,而是源于人们对宪法和宪政的共同信守与书面许诺,宪政成为宪政主义者所推崇的政治文明象征。”[9]宪政是随着近现代国家的建立而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逐步登上世界的政治舞台,逐步发展成为政治现代化的基础,逐步成为政治文明的前进方向。现代国家政治取代传统国家政治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理念广泛地输入了国家政治体制,并通过设置合理的程序可以充分实现上述政治价值,而宪政是至今为止最能实现人类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理念的政制设计,是人类政治发展和政治现代化进步的历史选择。“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0]近现代政治历史的发展就是如此,近现代国家的建立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不管其过程多么艰难和形态多么特殊各异,从政治发展的历史趋势上看,都是向着文明和进步的方向前进。“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1]选择宪政,就是选择了民主政治,它是一种民主政治的体制创新,“是避免体制转轨产生社会不稳、经济动荡的最好途径,并且能为转轨后体制提供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12]有学者认为,政治发展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在现代化发展环境影响下,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政治体系、过程和政策的变化。[8]近现代政治发展史就是一部民主宪政的发展历史,人们通过用宪法来制定和设置规范理性的政治规则、用宪政来构建稳定的政治框架和维持有序的政治秩序,以改变传统政治风云变幻、动荡不羁的政治局面和封闭保守、因循守旧的政治格局,实现人类政治的现代化发展。有学者认为,政治的发展体现出三种变化趋势:一是个人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等现代政治观念的产生;二是政治体制的形成和权威的加强;三是制度分化及政治效能增加。[13]宪政通过夯实民主的基础、树立法治的权威、宣扬人权的理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民主政治的逻辑内涵,强化和稳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构筑了一套民主政治从注重理论学说到回归现实形态的完美转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框架,宪政因而是历史上具有较高政治内涵、独特政治功能的政制类型,是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标示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2010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原法“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表述更换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语的改变意味着基层治理所包含和推进的发展目标已经完完全全的框定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伟大实践之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并不陌生,党在许多历史时期都曾经提到过,但第一次对“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完整的概念定义和体系设计则是在2005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完成的,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内容与目标方向确定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更丰富、内容更全面、方向更明确,“管理民主”明确纳入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范围。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基层治理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宗旨和制度定位,实质上就是肯定和强化了转型期要通过基层治理的制度健全和实践完善来助推农村的基层民主宪政建设,实现乡村基层管理民主的根本目标,再一次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基层治理的民主内涵和宪政意义予以肯定。
尽管“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千百年来的传统在中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中早已根深蒂固,甚至这些传统中的部分内容和现代化、现代性的发展有相矛盾与冲突的地方,而且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共存”[14],但是农村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使得农村的政治现代化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成为必然之势和客观之趋。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基层民众对政治民主、自主自治的需求越来越高,实现村民权利的平等、构筑稳定理性的政治秩序是转型期基层治理发展的时代要求,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需要构建健全完善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与和谐稳固的乡村权力结构。乡村社会多元化、农村结构多元化和基层政治复杂化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的重要特征,也是农村基层政治现代化发展必须关注的核心问题,以农村民主自治、自主治理为内涵的基层治理制度是国家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结果,而农村市场化改革带来乡村经济的巨大发展,促使农村经济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基层治理已经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已经成为农村政治现代化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的自主选择与客观必然。
(二)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村民自治制度权威形成的宪政路径
政治现代化的演进历史揭示了一个发展规则:崇尚自由和平等是人的天性,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宪政的价值精神在于通过创设合适的国家制度框架和体制机制去满足人类对自由平等的追求。民主自治是宪政的核心理念,是目前为止最能有效实现人类自由平等理想的政治模式。美国学者理查德·威廉姆逊曾说到,民主之所以为人们推崇和信任,是因为大家认为民主具有一种普世性价值,即人类不希望接受不经过自己意志选择而被统治的政治经历,民主恰好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希望自己在政治上能够得到体面的对待,人们期望自己对关系自身重大命运的事情都享有发言权,这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具备的天然本性和自然属性,民主恰好能对此作出回应,通过体制性的框架满足人们的深深期望。[15]列宁也曾告诫世人:委托人民‘代表’在代表机关中实行民主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于民主、自由、平等的需求,真正的民主,必须由人们亲身参与到政治实践和国家生活中去,自己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去影响政治进程。[16]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科恩告诉我们,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的政治运行体制,具有典型的政治性,民主同样也是一种社会的管理体制,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规则和有序方式,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享有参与影响自身利益的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决策的权利,并能形成有效的体制机制予以实现与保障。[17]农村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治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进步象征,是基层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与发展形式,它的体制框架与运行程序不仅蕴含了民主、平等、权利等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而且使这些政治内涵在村民自治的乡村政治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发展、获得了新生,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与社会二元化进程之中使“还权于民”的政治承诺得以实现,广大村民民主管理自己的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从“为民做主”过渡到了“让民做主”,是民主原则与自治精神等现代政治文明价值理念在乡村基层的真实体现和全新写照,预示着中国基层政治现代化的文明转型,代表着中国基层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有学者认为,对政治的认识及其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两个视角进行观察,从而构筑起了“广义政治”的基本理论概念。一是政治是人的本质的内化,阐释出了人的政治性;二是政治是人的外化,揭示出了政治是人实现自我的手段。[18]因而,人天生就是政治的主体,这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要。政治注定是人的一种实现价值的手段,不论政治是作为一种国家运行体制存在,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存在,从人本政治的角度分析,政治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的,都在于满足人类对于稳定的国家结构、安定的社会秩序的一种憧憬和向往,都在于满足人类的理性生活、和谐共存与共同发展的内在基本需求。在农村基层治理的治理结构和乡村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系中,村民是而且永远应当是基层治理的主体和民主政治的核心。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转型,使村民在参与基层治理的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政治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同时也表现出了空前理性的精神,基层治理的现实状况和村民对自治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理想目的之间存在差距,村民在基层治理中应当享有的主体地位和应当发挥的主体作用还相当有限,基层治理还不能很好的实现对农村社会秩序有效地规范和对村民权利有效地保障的制度精神,这里面既有认识上的误区、观念上的障碍、文化上的滞后,但归根结底还在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框架、法治化体制和规范化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正如有学者所说的,“政治制度化建设在我国农村政治中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19]。这种基层治理制度化建设的滞后突出的体现在没有构筑起对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权力有效监督与行为有效制约的体制机制,同时也没有构筑起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机制,在村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的制度化救济措施相当有限,从而使得基层治理的制度权威性不够,无法对抗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干预和控制,村民自治因而在许多地方陷入了尴尬两难的境地。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就是通过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制度化建设的方向定格于建立一种基层治理的宪政化运行体制、宪政化运行机理和宪政化运行秩序,在农村基层培育和构建一种平衡地方政府权力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力的制度性力量和体制性权威,通过宪政理念的导入和宪政机制的形成,构筑起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制度体制和运行框架,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确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根本地位,在政治上支持村民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在经济上积极扶持村民,在法律上有效保障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通过宪政体制的确立来构建村民自治的制度权威,形成基层治理的宪政格局和乡村民主政治的宪政秩序,这是转型期在农村基层实现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最佳路径。
(三)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农村基层治理变革的宪政模式
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通过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治理过程中通过引入和强化民主、自治、宪政的价值原则与运行准则,目的在于形成一种有序政治的运行模式和规范管理的治理体系,将农村乡土社群逐步发展成一个相对独立、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夯实“乡政村治”的政治格局和治理结构,科学地厘清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行为边界,合理地划定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运行职能,使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和全新性的定位,构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模型。在国家整体的体制层面,国家和农村社会虽然还存在着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国家和农村社会的权力体系由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推行而发生了分离,二者权力体系的分离是以尊重农村市场化改革后乡村利益多元格局和乡土社会发展多元趋势为本位的,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运行的约束不再是简单的来自于国家政权和政府部门,而是来自于乡土社群和民间村民的实际发展需要与思维价值需求。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就是以明确的体制形式对国家和农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符合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科学界定,对国家和农村社会的权力体系进行了符合政治现代化发展趋势的科学框定。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帮互助、互相支持、和谐发展、共同进步的现代发展趋势将取代过去传统模式中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全面主导和管控,农村社会的发展空间壮大、发展视野拓宽、发展活力激发将是基层治理宪政化建设后农村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而萌发出的发展优势,在农村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将会越发促使农村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展示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力,推进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转型,推进农村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科学发展。
民主宪政体制的确立和在不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践被誉为是人类政治现代化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标志,“在宪法诞生以后的政治社会是政治权利主宰的时代,政治权利决定着政治权力。”[20]有学者认为,充分认识到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政治主动性,以保障和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做为确立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和实施国家政治行为的基本立场,不仅是宪法的价值精神,更是宪政的真谛所在。[21]良好的政治体制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可以推动民主的进程;无序的政治体制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民主的破坏。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农村基层自治随着农村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而不断进行顺应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宪政化建设,其目的就是要全面吸收现代民主宪政体制所包含的民主原则、权利内涵和人性本色等核心精华,在农村基层形成以自治为核心的宪政治理模式、构建以自治为内涵的宪政体制框架、构筑以自治为特征的基层宪政化秩序,将民主宪政的理念、原则和体制推演并落实到农村基层,构筑适应农村市场化发展的基层政治体制和乡村治理结构,“保持政治的稳定和其体系的可预期性”[22],为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将民主、自治、自由、平等、权利等政治理念的内涵不断深化,并通过体制建设和结构再造使之能更好的实现,这预示着中国基层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方向,成为中国基层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宪政标识。人类政治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最佳模式是使自身原有的传统模式吸收现代基因并将之本土化,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就是中国农村政治现代化的转变过程,它为农村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本土化的变革方式、一种与西方政治文明发展不相同的发展模式,一种苍劲有力而又不是一味模仿的、从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型的另一类模式”[23]。
四、结语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加快,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社会复杂化等等发展问题给基层的自治治理加重了负担。因此,农村基层治理制度期待着能够在进一步提升和变革,不论是外在形势变化所逼迫,还是制度机理革新的内在催促,基层治理都必须正视当今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直面村治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和矛盾,通过外生性的宪政文明基因导入和内生性的自治制度机制厘清,重塑广大民众对于基层治理的政治自信心和高度责任感。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通过在农村基层建立起自治治理的宪政规则和宪政秩序,引导民众对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实践,使民众得以运用宪政化的渠道和方式表达和宣示自己的政治主张、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法定权益,通过基层宪政机制的稳固,使基层的宪政化治理模式成为一种农村政治的基本架构和根本制度,进而成为基层社会生活的根本秩序和基本方式。对于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变革和乡村民主政治发展而言,基层治理的宪政化建设代表着一种方向,成为一种趋势,可以拓展中国基层农民的自主自治性政治空间,指引着基层政治文明和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一种中国式宪政建设道路。同时,也为中国农村问题的学术研究提供一种全新的方法论,一种新颖的理论学说,突破传统的研究路径,形成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研究视野,提升农村问题理论研究的整体性水平,引领着农村政治发展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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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 of the Rural Grass-roots Self-governance Reform in the Period of Econom 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NG Peng
(Hunan Provincial CPC Committee Party School,Changsha,Hunan,410006)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s a voluntary macro social change based on market reform,and a systematic reforming process covering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and rural politics.It is necessary and inevitable for China to undergo a rural self-governance reform and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al reform,which is not only a measure for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but also an essential systematic link for the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 of the rural grass-roots self-governance represents a direction of the rural grass-roots self-governance reform 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eform.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the rural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D921.8
A
2095-1140(2012)02-0010-07
2012-02-05
彭 澎(1981- ),男,湖南湘阴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与基层治理研究。
叶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