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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远贫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尴尬现状的思考

2012-04-12何其宪南江县农业执法大队

四川农业与农机 2012年6期
关键词:边远贫困山区农资

□何其宪/南江县农业执法大队

对边远贫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尴尬现状的思考

□何其宪/南江县农业执法大队

范推广,把降低农药残留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中心工作来抓,曝光典型案例,处罚一些残留超标的当事人。

(2)加强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①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可在乡镇一级聘请农药监管人员协助执法。②尽快推行高毒和限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在果、蔬、茶生产的重点区域全面禁售高毒和限用农药(可采取县人大通告形式)。③增加经费投入,加大农药质量检测数量,严格查处假劣农药并予以通报。④及时沟通信息,各地已发现的假劣农药信息要尽快传递,可将农业部通告的每年监督抽查质量和标签不合格名单上的生产企业及产品作为市场检查重要参考信息。⑤大力扶持诚信经营企业进行连锁经营,将产品和技术服务到生产大户、专合组织、农户手中。

(3)大力加强农药知识和政策的培训工作。农技推广部门要利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推广农药方面的知识和各项政策、规定,提高农药使用者的素质,逐步改变其意识与习惯,使农药的使用安全、经济、有效。

(4)大力推广新型、实用、优质的植保器械及其操作技能。一是做好引导、示范;二是相关部门做好植保器械使用方面的技能培训。

(5)大力扶持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植保专业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无偿提供植保器械,以利于示范、引导、推广植保技术和使用好农药,进一步推广新型实用植保器械。

(6)政策支持,推动高毒禁用、限用农药的控制落实与替代,搞好低毒、高效、低残留、对环境友好的农药推广工作。目前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相对使用高毒农药而言,其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农业生产、加工者不易接受,因此应对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财政补贴与优惠政策,促进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推广应用。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运而生,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时间不长,与其他开展行政执法较早的单位比,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是边远贫困山区的农业行政执法更不容乐观。如何在现阶段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综合水平,值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同行共同探讨。结合自身工作感受,笔者谈谈对加强边远贫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的认识。

1当前边远贫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费少、设备差、人员和经验不足,执法者、相对人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参差不齐,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在队伍建设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不够、专业性不强。南江县近70万人口只核定了4名农业行政执法编制。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组成为:一是临时抽调的以前从事其它农业技术工作的事业人员;二是经过公开招聘进入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新进人员虽是法律专业毕业,但对农业专业知识还不熟悉;以前抽调的都是事业人员,由于没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时可能回原单位工作,没有合理的身份让这部分执法人员有了后顾之忧。

(2)在农业行政管理上,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执法中,一方面处罚相对人时,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死缠烂打、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甚至严重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边远贫困山区县的农资经营者,绝大多数都是小本经营,如果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往往会导致处罚结果难以执行;如果处罚过轻,则对相关当事人员起不到惩戒和威慑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边远贫困山区消费者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罚。

(3)在装备手段上,与要求不相适应。一是没有专用执法车辆,开展市场检查和查处举报均靠临时租车,成本高且无保障;二是基本设备不足,缺乏现场辩别真伪、检验农资产品质量的设备和手段,对存在疑点的农资产品只能抽样送省检验,程序繁琐,不能及时处理;三是市场监管难度大,山区县经营网点分散,加大了农资监管难度,尤其是部分实行季节性销售和摆地摊销售农资的农户,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入户检查;还有对各市县交界区内无经营场地、肩挑背驮、走乡串户的无经营资格非法经营者,管理难到位。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4)因历史和体制原因,执法环境差。一是农业行政执法起步较晚,四川还未成立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体制尚需健全;执法经费投入少,装备落后,工作条件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识,难以形成威慑力。其次,很多经营者都和农业系统内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执法工作中面对的大都是内部同事,在执法力度上难过“人情”关。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对农业行政方面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及广大群众认为,农业是“弱职部门”,农业行政执法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像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社会公信力不高,调查取证难,使农业行政执法面临尴尬,也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在工作保障上,专项经费严重不足。边远贫困山区县的农业行政执法面临经营网点分散、没有配备执法用车、靠租车下乡等情况,执法成本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没收的国家禁止销售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以及其他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过期、假冒、劣质农药必须由专人专车送至有资质的单位依法销毁,所需专项经费应该由执法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但这些经费大多数地方没有足额预算或者根本就没有纳入预算,所以经费不足也严重制约着边远贫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强边远贫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深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省、市、县各级都要主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足额核定各级农业行政执法编制,公开招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充实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上下统一,形成一个以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为主,专业管理机构相互协调配合,纵横交错、多层次、广范围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体系。二是在各地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网络,使不同地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同时可由共同的上级部门牵头开展一些统一行动、统一检查、统一公布结果的专项整治活动,使农业行政执法真正在社会上有影响,对违法者能震慑,在群众中有好评。

(2)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一是要抓好对领导的宣传,要向领导宣传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和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农业行政执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和重大意义,等等,使各级领导了解、重视和支持农业行政执法。二是抓好横向宣传及对社会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农业法律法规,使各部门了解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而支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让执法相对人知道什么是守法经营,什么是违法及要承担的后果;让社会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三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月”活动和利用日常市场检查以及各种专项活动等,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使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全社会关注农业执法、支持农业执法的氛围。

(3)切实改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如今,依靠法律来保证和维护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已成为保障农业市场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完善,使农业行政执法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因此,要多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创造环境和改善条件,加大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检测设施,以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4)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对农资市场经营单位强化重点管理,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预警机制,经常组织日常工作检查,利用新闻媒体通报检查结果,使农资市场监管处于一种高压态势。及时掌握违法线索,通过对一些典型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5)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一是要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方式上要采取集中培训、轮训、调训等,每名执法人员每年要在省级部门组织下集中培训1周以上;二是要保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执法工作骨干不得随意调换岗位,不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不得进入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培养一支正规而强大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6)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工作运转。农业行政执法事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检查、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罚没农药的依法处理等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落实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县财政大多数是入不敷出。目前正在进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建议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从省里足额列入预算,再直拨到县,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7)加强司法对接,提高执行能力。一是要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让他们了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共同研究破解工作难题。二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坚决及时移送,不能为部门一点小利搞以罚代刑。三是积极争取法院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支持。凡是到期不履行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农业行政执法的地位。

(8)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经营体制。由于以前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农药等农资仅有相关单位才能取得经营资格,因此很多个体户会挂靠实际没有经营农药的单位。这些经营者一旦有违法行为,就会导致行政处罚面临尴尬,难以操作。因此,应加快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步伐,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可从源头上解决“无法能依”和“依法打架”的现象,也能避免有利的都管、无利的都不管的现象,以利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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