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
2012-04-12别敦荣徐梅
别敦荣 徐梅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05;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4)
论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
别敦荣 徐梅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05;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4)
公正性是一切社会制度的核心价值,现代大学制度既具有一般社会制度的共同价值,又具有维护现代大学公正性的特殊价值.现代大学制度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重含义,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现代大学制度存在公正性危机.化解危机之道,现代大学建设应当树立公正价值理念、落实公正主体地位和保障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制度公正
(一)大学制度的公正性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制度系统.这些制度在不同领域相互作用,共同规制与引导着人们的各种行为,约束与调节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一定的制度承载着相应的伦理价值,好的制度能够将人们的行为引向善,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相反,坏的制度则可能使善良受到压制,社会发展受到阻碍.
虽然不同时代人们对制度的价值考量有着不同的标准,但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公共特性决定了它适用于所有人,社会在对制度进行设计、选择与实施时,是否遵循公正原则,决定了社会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时的公正化的程度和状态.当公正性成为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时,社会才能确保其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制度也才能为全体公民所认同和接受.没有公正性,制度便没有了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失去了对人类与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因此,公正性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
大学是一种人类社会组织,是人类为了文化教育目的而建立起来的高层次教育机构.大学是依靠制度维系其存在和秩序的,制度对于大学是不可缺少的,制度不单规制大学的秩序,而且倡导大学精神,保障大学功能的实现.大学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有规制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公正价值,等等.在历史的演替中,大学制度随大学的变革而变化,大学制度的价值选择也因此而发生改变.在大学制度的诸多价值中,公正性是任何时期都不曾动摇的主要价值选择.正因为有了公正,大学制度才能够使大学历经数百年历史洪流的激荡而岿然不倒,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是大学永续的要求.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大学既保有了其与生俱来的属性,又不断地充实新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大学制度在保持其公正性的同时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也随大学内涵的不断充实而不断更新,具有新的意义.也就是说,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是与大学的属性和内涵紧密相连的,有什么样的属性和内涵,就有什么样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体现的是大学属性和内涵的要求.古典大学既是社会文化传承和上流社会人才培养机构,又是孤独的、封闭的文化与文明的领地;既与社会维系着一般的物质和人员往来关系,又在功能活动上保持独立,且显示出格格不入的特性.这种大学是文化的,因为除此之外,社会再没有什么机构能够像它那样承担起文化传承的使命;这种大学是神圣的,因为它不仅将神学置于至上的地位,以培养神职人员为本职,而且与世俗社会保持相当的距离;这种大学是精英的,因为它的教育对象来自于上流社会,且规模非常微小;这种大学是自主的,因为其办学经费主要来自社会捐赠和学生缴费,鲜有世俗社会组织,包括城市政府向其提供资源支持;这种大学也是静止的,因为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它似乎一如其初始状态,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形式、考核方式到社会功能等都保持不变,只有建筑物的外观因年代久远而显示出历史的厚重与沧桑.因此,古典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便是维护大学这种与生俱来的属性,也就是说,古典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就在于维护大学作为文化的、神圣的、精英的、自主的、静止的属性,使古典大学的功能得以实现.
从古典走向现代,是大学的革命性转型.它不只是体现在现代大学的形式已不同于古典大学,而且表现在现代大学的属性和内涵已经有了新的内容.在现代大学的转型过程中,大学制度的变革既是现代大学属性和内涵的要求,同时也是促成现代大学形成的重要的动力.当然,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也随现代大学的出现而具有了新的内容和意义.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属性
现代大学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也是古典大学发展的自然延伸,尽管这种延伸并非古典大学的自愿.现代大学肇始于18世纪后期,德国的哈勒大学、哥廷根大学已经初具现代大学的雏形,19世纪初期创建的柏林大学成为了现代大学的典范,在整个19世纪,乃至20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世界各国大学变革的楷模.哲学家、柏林大学首任校长费希特曾经说:"教育首先必须培养人的自我决定能力,而不是要培养人们去适应传统的世界.教育不是首先着眼于实用性的,不是首先要去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而是要去'唤醒'学生的力量,培养他们的自我性、主动性、抽象的归纳力和理解力,以便使他们能在还无法预料的未来局势中自我做出有意义的选择.教育是全民族的事,要教育的是整个民族!"①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显然,费希特的教育理想已经与古典大学大异其趣,而更具有时代性.也正因为19世纪的德国大学准确地把握了新时代的脉搏,实践了这种教育理想,所以,德国大学能够开风气之先,创立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第一种现代大学模式,也是经典的现代大学模式.
尽管后来法国、英国、俄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陆续建立了现代大学,尽管这些国家的现代大学借鉴和移植了德国现代大学的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并非简单地照搬了德国现代大学,而是在本国古典大学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和需要,进行了"再创造",表现出鲜明的本国特色.这也使得现代大学本身表现出多姿多彩的特征,能够满足不同国家不同人群的高等教育需求.所以,今天人们谈论现代大学的时候,在不特指的情况下,目标指向是19世纪德国现代大学,在特指的情况,往往会采用英国现代大学、法国现代大学、美国现代大学、俄罗斯现代大学、日本现代大学等概念.显然,这些不同国家的"现代大学"与19世纪的德国现代大学是有某种关系的,从形成的先后顺序看,是有先发与后创的逻辑关系的.尽管如此,它们之所以都能称为现代大学,说明它们之间是有共性元素的,也就是共同的内核.
自19世纪后期开始,我国借鉴德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现代大学.悠久、深厚的传统文化对现代大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大学的主要学科以国学为主,而且大学管理与运作一如我国古典学校.现代大学的发展之路一直坎坷曲折,尽管如此,在百余年的各不同时期,我国现代大学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文化教育发展培养了一代又一代高级专门人才,发挥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当然,也应当看到,我国现代大学仍然很不完善,建设之路还会是漫长的.
现代大学制度是与现代大学相伴相生的.尽管人们对现代大学理念与制度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但作为现代大学不可缺少的两大要素,它们的出现以及被付诸实践正是现代大学建设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当然,也有人将学术自由等现代大学理念看作是制度,认为制度也应当包括理念和精神层面的东西,我们姑且对此不作辨析和评议,仅就现代大学制度的一般意义而言,它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属性:
第一,现代大学制度是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产物.众所周知,古典大学教育是人文教育,不论是文学、神学教育,还是法学、医学教育,由于科学发展水平有限,学科分化尚未成形,以人的感知和想象来看待人本身和与人相关的客观世界和社会成为古典学问的特征,所以,古典学问是人文的,古典教育也是人文的.现代社会不仅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也是科学发达的社会.科学发展带来了学科的分化,当科学从人文学问中分化独立出来,成为与人文学问共同存在的一类学问之后,科学教育也从人文教育中分化出来,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教育形态.科学教育进入大学并不是水到渠成、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是经过了长期的、艰苦的斗争以后才逐步被获准在大学立足,直到现代大学出现,才完全制度化,成为与人文教育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的教育形态.即使是在高等教育后发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也莫不以引入科学教育,以实现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为目的.所以,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是古典大学制度转变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标志.
第二,现代大学制度是古典传统与现代品格的融合.现代大学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根基和基础是有数百年历史的古典大学制度,另外,现代大学制度也不是其贡献者按照设计家们描绘的理想蓝图建造出来的,而是依托古典大学制度,在经年累月的办学中,不断尝试创新逐步建立起来的.所以,当我们考察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时候,不能只是从其哥特式建筑的尖尖的屋顶、古老建筑斑驳陆离的墙壁、庭院式的学生生活环境等来看待古典传统的意义,还应当深入到英国现代大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现并探究学院制、导师制、荣誉学位制、副校长负责制等古典制度的现代意义.因此,在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解上,不能简单地将古典与现代隔离开来,以为现代大学制度就完全是一套与古典传统没有任何关系的全新的制度.事实上,任何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都既包含了对古典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又包含了具有现代适应性的现代品格.
第三,现代大学制度是学术使命与国家责任的统一.现代大学是学术的,不论人才培养还是科学研究,都表现出浓厚的学术意蕴.现代大学与古典大学的主要差别之一就是其学术性,现代大学几乎就是为了学术而存在的,大学的一切,包括其制度,都是围绕学术发展起来的.制度是现代大学履行学术使命的保障和屏障,它使学术居于大学的中心,使学术成为大学的最高价值,使大学排除一切干扰和诱惑而致力于学术的繁荣.这正是现代大学先发国家能够出现一批世界一流大学的根本原因所在.但现代大学制度并没有止于这些,自现代大学产生开始,它就将自身的使命与国家责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无论是拿破仑铁蹄下的德国大学,还是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法、英、美国大学,都自觉地将学术甚至学校与国家利益捆绑起来,以履行国家责任为己任.正如20世纪初期担任普林斯顿大学校长的伍德罗.威尔逊在其著名的演讲《普林斯顿---为国家服务》(Princeton in the Nation's Service)中所指出的:"一所大学能在国家的历史上占一个位置,不是因为其学识,而是因为其服务精神.在我看来,大学如果要正确地服务于国家,那么其所有的课堂都应该有处理各种社会事务的氛围.当国家走向成熟时,我们不敢超然物外,不能自我封闭.令人兴奋的发展已成过去,我们的生活日渐紧张和困难,我们未来的资源在于精密的思考,审慎的态度和明智的经济;学校必须成为国家的学校."①Princrton in the Nation's service[EB/OL][2012-02-10].http://infoshare1.princeton.edu/libraries/firestone/rbsc/mudd/online_ex/wilsonline/indn8nsvc.html.将学术使命与国家责任统一起来,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发明,它不仅表现在大学的组织建制上,而且表现在大学运行的各种程序要求上.
第四,现代大学制度是普适性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现代大学是时代的产物,人类社会进入现代以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逐渐转型,现代元素和现代品格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标志.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自18世纪后期以来,没有哪个国家还能够坚守其古典大学形态,不论先后,世界各国大学都走上了现代化之路.在这一世界性的变革中,各国大学都有着共同的标识,这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适性特征,比如,按学科建制,分专业培养,循班级授课,依层次授予学位等,是各国大学所普遍遵循的制度模式.在如何保障学术的中心地位、如何保护学术人员的权利、如何使大学免除来自社会的非学术的干预等方面,各国大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制度安排和要求.因此,现代大学在国际上有着高度的可辨识性.但与此同时,各国现代大学都是扎根本土的、各国自己的大学,尽管也有一些大学在其他国家举办了分校,但也都实现了本土化.这就是说,这种普适性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点就是现代大学制度,它将现代大学的精神和价值与各国本土的文化和需求予以规范,使其在具体国家的现代大学中融为一体,从而能够在具体国家甚至世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三)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
制度是现代大学功能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因此,准确把握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对于研究现代大学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属性看,不能将现代大学的制度都纳入现代大学制度的范畴.在一些国家大学制度的建设中,其现代化转型并不彻底,有的还沿袭了传统的制度,有的杂糅了其他各种制度.如果不加区分地将这些大学制度都看作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话,那就模糊了现代大学制度的界限,混淆了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
现代大学制度既有一般的社会制度所共有的价值追求,又有其特殊的价值选择.与一般社会制度一样,它具有规制价值,是约束大学师生员工行为的准绳,是指导大学内部各种关系的准则,是平衡和协调大学外部关系的桥梁和"减震器".它还具有激励和惩罚价值,对于优异的绩效和先进的教职员工,它会给予应有的奖赏;对于失范的工作、不良的行为、拙劣的业绩,它也会给予相应的惩处.尽管不论奖励还是惩处都是由相关人员做出的,但他们所遵循的却是制度的要求.现代大学制度的规制价值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规制,现代大学制度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教育教学秩序、行政管理程序、对外交流方式等都将陷入混乱,大学的目标和理想都将不可能得到实现.
除了一般的制度价值外,现代大学制度还负有弘扬现代大学精神,实践现代大学理想,维护现代大学使命,捍卫现代大学尊严之责.这就是现代大学的特殊价值,即现代大学的核心价值诉求,也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之所在.可以说,一般价值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形式价值,核心价值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价值.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是否具有现代性,既要看其一般价值的实现程度,更要看其核心价值的达成度.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原则
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是以其是否保障了现代大学精神和理想的实现,也就是说,在现代大学的实际运行中,制度应当从实现现代大学办学目的出发,协调各种办学活动和各种利益关系,使现代大学在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中捍卫学术标准,并由此实现服务社会和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目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既表现在制度形式上,即具有程序公正性,又表现在制度内容上,即具有实质公正性,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一)程序公正是基础
程序公正是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既体现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又体现在其表达方式上,还体现在制度的执行中,具体地说,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平性.程序公正是现代大学制度合法性的体现,②别敦荣、吴国娟:《论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第17-23页.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的基础.
公正的现代大学制度应当首先是公开透明的,规定清楚,令人知晓,才可能为人所遵循.没有公开性,制度便形同虚设,也无所谓违反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的公开性与社会的民主进程是相联系的,置身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现代大学,从领导到普通员工,从教师到学生,都是民主精神的倡行者,是民主精神的捍卫者.大学制度不但与每一个人有关系,每一个大学人都是大学制度的执行者,也是大学制度的规范者.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每一个大学人都是大学利益的相关者,每一个人都不可能置身大学事外.所以,每一个大学人都应当了解现代大学制度,既知晓其形式要求,又理解其实质内涵.现代大学规模庞大,功能多样,人员众多,关系庞杂,有形的无形的制度纷繁复杂,内容丰富.现代大学担负着重要的国家和社会使命,尤其是大众化和普及化时代,社会问责已经成为公众监督评议大学办学质量和成效的重要手段,这对公开透明的要求提出了挑战.坚持公开透明,是现代大学制度程序公正的要义.现代大学不再是象牙塔,也不能在黑箱中办学,制度应当保证办学透明化,形成阳光办学的风气.
公正的现代大学制度是具有高度的参与性的,体现在让其成员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制度的制定、实施、评价、监督等全过程中,也就是让有关主体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受到充分的尊重.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为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制度,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和认同度.现代大学制度的执行不是依靠强权实现的;不是依靠领导人的高尚品德和美好人格推动的,尽管这样的领导人往往会对制度的执行产生积极的影响;不是由领导独断专行、强力推行的;更不是依靠外在的强力被动地服从的,而是在所有大学人和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共识下,由所有大学人自觉实现和自发维护的.所有大学人和利益相关者既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者,也是评价者和监督者,任何破坏现代大学制度的行为和人员都会为大学人所不耻,而成为大学制度制裁的对象.
程序公正还表现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公平性.公平性要求现代大学制度秉承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搞特殊化,不为个人或特定群体预留特殊权利,不给破坏或违反制度的行为和人员以豁免权.现代大学不是特权领地,不论大学内外,制度面前一律平等.在现代大学办学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学术制度,而且涉及到行政制度,不同的制度所调节事务是不同的,其要求各有不同,但在公平性上,却没有差别.在学术制度调节的范围,教师和学生各自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行政制度所调节的范围,行政人员和相关人员依其工作性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因其身份和地位而有特殊性.在利益问题上,有关各方更不能搞特殊化,不能以特权侵占学校和集体利益.任何个人,如果违反了制度规定,应当接受制度的惩处,而不能因为身份地位等原因而免除或逃避制度的制裁.公平是权威的保障,缺乏公平的现代大学制度是不可能具有权威性的.
(二)实质公正是本质
实质公正是指现代大学制度内在的公正性,即实质的公正性.现代大学制度不仅要有形式公正,还要有实质公正,这是现代大学的属性所决定的.现代大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它担负着特殊的社会和国家使命,担负着永恒性的人类的使命.公正的现代大学制度是将意识形态的公正理念融入到现实的制度中,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它不仅反映着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导向,而且反映着现代大学制度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不论一项制度在程序上多么公正,只要它无助于大学学术使命的实现,它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不具有实质的公正性.实质公正是现代大学制度合理性的体现,①别敦荣、吴国娟:《论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第17-23页.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的本质所在.
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保障学术目的的实现,这是实质公正的第一含义.大学是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学术组织,现代大学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和创新文化等学术使命.这些使命都是通过师生的学术活动实现的,但在大学的运行中,除了学术活动之外,还存在各种其他性质的活动,有的是学术活动的辅助活动,有的是保障性活动,还有的是与学术活动没有多少关系的活动.学术活动是否能够得到正常有效的开展,大学资源是否能够根据学术活动的要求进行配置,评价与考核是否能够遵循学术标准,这些都需要在制度上予以明确.只有能够维护学术至上地位的制度才是现代大学制度,只有能够确保学术活动正常有效开展的制度才是实现了现代大学实质公正的制度.在现代社会,大学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大学的社会关系也是极其复杂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质公正要求,不论实行什么体制,不论社会政治、经济对大学提出什么要求,大学制度必须捍卫学术的品格和学术的尊严,必须能够防范和抵制来自内部和外界的对学术的干预和干扰,在学术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使学术价值在大学得到彰显,使学术目的得到实现,从而使大学能够履行社会所赋予的根本职能,发挥其作为社会轴心机构的作用②别敦荣:《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探析》,《江苏高教》2004年第3期,第2页..
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保障学术人员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学术是现代大学的生命线,离开了学术,或学术不能成为核心,现代大学也就不复存在.学术的活动和功能都直接地体现在学术人员的行为中,大学师生以学术为纽带,在学术活动中实现大学的学术目的.教师,包括研究人员,是学术人员的主体;学生也是学术人员,是正在成长中的学术人员,由于其学问基础、学术经历和所从事的学术活动的性质,学生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组织下,参与各种学术活动,积累学术经验,并由此得到全面发展.所以,在很多时候,他们的权利往往包含在教师的相关权利之中.当然,在另外一些方面,他们还拥有与学术权利相关和不相关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现代大学中,学术人员的地位和权利有着特别的意义,学术人员能否居于大学的中心位置,真正成为大学的"主人",是否拥有对学术及相关问题的决策权和掌控权,是现代大学制度完备与否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大学制度是否具有实质公正的主要表现.只有保障了学术人员在大学的地位和权利,现代大学才能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其办学才能得到广泛的身份认同.
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有效地调节内外部各种利益关系.现代大学已经发展成为复杂的社会组织,其复杂性不仅超越了古典大学,而且超越了其他几乎所有社会组织.如何将内外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好、调节好,使其各得其所而又不损害大学的核心利益,是现代大学制度实质公正不能回避的课题.在大学内部,存在学术权力(利)和非学术权力(利)之争,还存在多元利益团体权益之争;在大学外部,各种政治利益集团谋求对大学的领导权,不仅希望影响大学的行政,而且追求大学学术发挥实际的影响,以使大学办学服务于其集团利益;各种经济组织抱着经济和其他目的,谋求与大学建立联系,利用大学的学术及社会资源,以增强其经济竞争力,谋取更大的经济价值和其他利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各自的利益,也纷纷加强了与大学的联系.不论是政治集团,还是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它们与大学的联系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现代大学不是生活于海市蜃楼之中,而是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不仅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不可缺少的资源供给与交换关系,而且大学本身的办学也需要面向社会,满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所以,现代大学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是不可避免的,有其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现代大学毕竟是学术组织,有其自身的不可动摇的学术价值,而社会各种利益集团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与大学的互动中,往往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为了自身的目的,这样,就势必出现价值矛盾和冲突.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协调这些关系,合理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在保障大学的学术价值和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尽可能地满足各方面的要求,使现代大学与社会各方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
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捍卫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存在.学术组织是大学的身份标记,是社会识别大学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身份的特性.现代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身份并不是说只要大学建立起来了,就能够得到保障,相反,在大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身份的模糊化或身份替代.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社会的非常时期,比如战争或动荡不安时期,而且还出现在社会稳定时期.在非常时期,大学常常成为社会的"焦点",大学的人员、场地环境、科学研究等常常受到特别的"关照",成为利益攸关的各方争夺的对象.在稳定时期,社会政治组织,包括政党、政府机构,希望大学成为政治组织或准政治组织,担负更多的政治使命,甚至将政治使命作为首要的或最重要的使命;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或经济团体,希望大学成为市场化的组织,能够根据市场规律运作,这样,它们就能够理所当然地与大学建立利益共享的市场合作伙伴关系,就能在市场利益的博弈中分得更大的"蛋糕".不论在什么时期,尽管现代大学不能不与社会有关各方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重视各方的关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但大学必须保持和坚守其固有的身份,大学不能由此变成军事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文化公益组织,这是根本之所在.
(三)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效度的表现,只有二者的统一才能保证现代大学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程序公正具有工具性意义,它从"纯粹"规则的意义上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价值,保证在办学过程中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享有正当的权利,维护他们正当的利益诉求,限制各种利益相关方面对大学的功能性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干扰,以减少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使制度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健康有序的办学秩序,从而达到办学的目的.实质公正则具有目的性意义,它不但自身就是目的,而且还是程序公正的目的.任何程序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行为结果,是达到预期目的的手段与方法,所以现代大学制度的程序公正最终指向是实质公正.缺乏实质公正的大学制度,即便程序再公正,也会因偏离学术而使大学的学术使命难以完成,其自身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因此,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是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又要追求实质公正,只有二者的高度统一,现代大学制度才具有较高的质量,才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学术的发展.
三、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危机
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具有公正性的现代大学制度不会遭遇危机,而使现代大学丧失其制度的公正性,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现代的大学一建立就能使其制度具有公正性.也就是说,公正性是现代大学制度可以具有也可以丧失的属性,是现代的大学制度可能并不具有的属性.当现代的大学制度不具有公正性,当原本具有公正性的现代大学制度丧失了其公正性,我们就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危机.这种危机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即便在现代大学先发的国家,由于遭遇难以抗拒的政治危机,比如,德国20世纪初期的法西斯统治、美国20世纪中期的麦卡锡主义横行,现代大学制度也出现过公正性危机;20世纪后期的新自由主义的盛行,导致市场化浪潮席卷高教界,欧美国家现代大学制度受市场化侵袭,面临严重的公正性危机.在现代大学制度后发国家,这种公正性危机爆发的几率更大也更频繁.因此,公正性危机是世界现代大学制度面临的共同挑战.
(一)公正理念的深层危机
公正作为一种价值,滥觞于道德,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成为普遍的价值准则,在社会文明与发展的大潮中,始终引领着社会进步的方向.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是伴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而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理念则是在现代大学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完善的.回顾现代大学两百多年的历史,其制度公正性危机往往首先表现在公正理念的危机上,也就是用其他的理念来影响或取代公正理念,尤其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众多国家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或普及化,高等教育受市场化浪潮的影响不断加重,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理念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挑战,以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时常面临被消解的危险.
在现代大学后发国家,制度的公正理念本身缺乏牢固的高等教育基础,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文化背景,所以,其在现代大学制度形成过程中的确立及维护本身就是一个难题.我国是现代大学后发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一直是我们所期盼的,从19世纪后期至今,众多教育家和大学内外的有识之士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至今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所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从这一要求看,我国大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从其着眼点而言,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理念问题上,我国大学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公正主体的边缘化
毫无疑问,现代大学是学术的,但它也是社会的,尽管学术和社会本身并非一对直接的矛盾,但是在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的表现上,却可能因为现代大学的学术性与社会性而使其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现代大学制度不仅存在制定者和执行者,而且存在现代大学所涉及的多重利益的拥有者、分享者或代表者.所有这些主体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上都在谋求更有影响力的地位,意图使其能够代表其自身的利益,而且能够将这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固化下来,并得以实现.尽管站在这些主体的角度看,他们的诉求都具有合理性,都应当得到满足和实现,但是,若从现代大学的根本使命的角度看,这些主体的利益诉求并非都是合理的,也并非都是可以满足和实现的.尽管大学的功能具有永恒性,大学本身也是永续的,但在各类主体诉求的满足上,现代大学制度是有限的,它只能遵循公正性理念,优先满足特定主体的诉求.这一特定的主体就是现代大学本身,以及直接担负现代大学功能活动的教师和学生.
现代大学面临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诱惑,同时也在谋求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现代大学既有庞大的教师和学生群体,也有规模不可小觑的行政、辅助、工勤人员;现代大学面临内外多方面的利益博弈,同时也在进行主动或被动的判断与选择.正是在这种博弈与选择中,现代大学制度在进行适应性变化,有的是积极的,有的是消极的.制度积极的变化是现代大学更具有适应性,能在更加纷繁复杂的内部关系以及与社会的关系中,保持自身的公正性,更好地履行学术的使命.制度的消极变化则导致大学的现代性遭到消减,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受到侵蚀,学术的地位发生偏移,公正主体被边缘化.
公正主体边缘化的现象在不同国家的表现是不同的,原因也各有差异.在现代大学先发国家,主要表现为公正主体地位向边缘转移的趋势,有时在极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这种转移甚至导致极端的后果.但多数情况下,主要还是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正主体地位的侵蚀或替代.其主要原因包括社会政治变革、国家出现极端的政治统治、国家通过法律和财政手段调控以及市场的渗透等.但在现代大学后发国家,主要表现为制度公正性的不确定或发生偏移或被替代.在多数情况下,人们还将这种情况看作是正常的情况,并不以为它是非正常的,需要进行矫正.其主要原因包括:社会文化传统、政治体制、政府管理方式以及市场化的渗透或市场的强力干预等.在现代大学先发国家,制度本身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功能,当制度公正主体地位发生转移的时候,制度本身会启动纠错机制,通过自身的调控能够使这种转移回归原位,或在公正性原则下建立新的平衡.但在现代大学后发国家,制度本身不具有纠错功能,当公正主体发生偏移的时候,它只能依靠外部力量来进行矫正.
(三)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背离
现代大学制度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只有在二者的统一中,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发挥其功能,确保大学作为学术组织履行其使命.二者的背离不但将使制度本身丧失其功能,而且将使现代大学违背学术使命,异化为"准"其他社会组织,或徒具学术组织之名,实则以其他社会使命为自身的目的.
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互背离的现象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程序公正背离实质公正,即程序公正不能服务于实质公正,成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实质公正的羁绊.这一背离主要是现代大学制度程序公正所要求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平性等与实质公正所包含的保障学术目的、捍卫学术人员的权利、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存在等要求不相匹配,尤其是在参与性和公平性等方面不能保障学术人员应有的权利.二是实质公正背离程序公正,即单纯地为了实现学术目的,不顾程序公正的要求,或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强力推行某些政策.两种背离都会影响现代大学制度的有效性,影响现代大学制度的工具意义与目的意义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关系的存在,从而使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都难以达到应有的要求.
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依法办事、按程序管理的传统比较深厚,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危机中程序公正违背实质公正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在一些外部新需求的作用下则可能出现实质公正违背程序公正的情况.在法治不太健全的国家,没有形成依法办事、按程序管理的习惯,比较容易出现程序公正违背实质公正的情况.在大学精神淡薄、学术理想不受尊重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实质公正背离程序公正的情况,甚至二者既相互背离又自相背离.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是对现代大学制度根基的动摇,都是对现代大学的蔑视和忤逆.
四、现代大学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尽管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具有某些普遍的特征和要求,但要解决公正性危机问题,不仅要遵从那些普遍的特征和要求,而且还应当结合具体国情和社会文化传统与现实,从大学制度公正性危机的实际表现和原因入手,探讨相关的因应之策.在我国国情下,为了完善我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应当紧扣我国现代大学的使命,针对有关公正性问题,从公正价值理念的树立、公正性主体地位的落实和保障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等方面,采取适切的对策,塑造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特征.
(一)树立公正价值理念
公正价值理念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缺少公正价值的大学制度不能称其为现代大学制度,因为这样的制度不可能达到实现现代大学理想的目的.在我国大学制度中,不能说没有公正价值,但公正价值的地位不高,或者说实际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却是不争的事实.不论是程序公正还是实质公正,在我国大学制度中都是缺乏的.就程序公正而言,在公开性、参与性和公平性等方面,我国大学制度还很不完善,公开透明性不够、参与性不足、公平性不高,是我国大学制度长期存在的问题.就实质公正而言,学术的地位不彰、学术人员的权利没有保障、内外关系失衡、大学类同其他社会组织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公正价值理念淡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树立公正价值理念,解决制度的本质性问题.如果公正价值理念问题不解决,而只是在一些形式上做文章,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树立公正价值理念不是大学单方面的事情,因为导致大学制度公正理念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内部的,更有大学外部的,而且内部的往往还受到外部原因的影响.因此,应当从内外两方面着手,采取相应的对策.就大学内部而言,在制度改革与建设中,一方面,应当从确立学术的中心地位入手,巩固和强化学术的影响力,落实和保障学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从制度上增强办学的公开性,践行阳光办学,使所有办学行为不仅为广大师生员工所知晓,而且全员参与性和代表参与性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就大学外部而言,在制度完善中,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大学不同于政治组织、政府机构、经济组织的身份,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从制度上落实大学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赋予大学自主办学的权利,改变全方位包办代替的管理方式,减少乃至杜绝直接的行政干预和干扰,使大学回归其本来角色,自主履行学术的功能;另一方面,改革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大学自主办学为基础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建立开放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大学办学的透明度,维护各方的公平关切.总之,树立公正价值理念,就是要在观念上进一步明确大学制度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使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进步.
(二)落实公正主体的地位
我国大学制度公正性不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正主体的地位未能得到落实.公正主体地位偏移是我国大学制度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在大学的外部关系中,制度公正的主体不是大学本身,大学本身的利益在制度保障中被置于第二位甚至更后的位次;在大学内部关系中,制度公正的主体也不是学术人员,而是非学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术人员的地位被置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后,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甚至被置于外部派入大学的人员之后.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我国大学学术发展受到阻碍,学术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学术繁荣更无从实现.另外,主体地位的偏移还使得大学内部教师和学生始终处于次要地位,大学制度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为"给予"或"被落实"的特点,教师和学生在大学办学过程中主要不是遵循学术的逻辑,而是遵从行政的逻辑,因为整个大学的决策权力和决策机制都是以行政人员包括行政化的党务工作人员为中心的.显然,这样的大学制度是难以践行现代大学精神的,也是不可能实现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的.
落实公正主体的地位,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从外部落实大学制度公正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但如何才能将"政校分开",实现政党、政府与大学的适度分离,除了需要改进管理方式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定位政党、政府和大学的身份,用必要的制度规范它们各自的行为,使其在其特定的范畴发挥功能,减少相互干预或干扰,从而使大学能够在制度的框架下,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从内部来讲,大学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以学术人员为核心的、由各类组成人员共享管理权力的治理机制,使学术人员、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各归其位,各行其职,殊途同归,共同为实现现代大学理想而工作.建立服务于学术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教授治学的组织机制,为充分发挥学术人员的学术修养和专业智慧的作用创造有利的条件①别敦荣、徐梅:《去行政化改革与回归现代大学本质》,《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第16页..
(三)保障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统一是现代大学制度内在的要求.在我国大学制度中,二者脱节或背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解决二者相背离的问题,实现二者的统一.要达到这一目的,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首先,应当使程序的公正性和实质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只有二者本身的公正性得到保证,二者的统一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否则,即便形式上统一了,还是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应当使程序公正服从并服务于实质公正.现代大学制度的公正性是完整的,不是相互割裂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应当坚持程序服从于实质,手段服务于目的,在制度设计上做到民主化,让各利益主体平等参与,体现制度的原则公平、起点公正;在制度执行上做到科学化、规范化,使制度的执行过程不偏离大学的学术价值与学术目标;在制度监督上做到广泛性、合理化,将制度的严格执行与普遍公开的监督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执行过程中人为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应当使实质公正完整地融入程序公正之中.实质公正要反映在有形的制度上,需要有必要的制度保障其实现.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既要坚持实质公正,坚持学术逻辑与学术标准,使大学精神得到践行,学术价值得到张扬,学术理想得到尊重,又要坚持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将实质公正的要求融入其中.如果只重视大学制度形式的建设,而忽视了其实质的要求,即便建立了系统完善有效的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大学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将捍卫学术的地位,保障学术人员的权利,保证学术价值的张扬等与大学制度的公开性、参与性和公平性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才能维护学术的尊严和价值,使大学能够按照其自身逻辑办学,从而达到弘扬学术、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目的.
(责任编辑:陆影luyinga1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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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08-0110-09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主要面临两大任务:一是提高教育质量,二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两大任务也可以说是一个任务,因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说它是目的,是因为百余年来,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一直致力于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体制和机制,包括现代大学制度,这不但是解决我国高等教育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面向未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说它是手段,是因为现行的大学制度难以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使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正是为了使我国大学摆脱平庸,走上快速崛起之路,赶超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所以,也可以说,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提高教育质量的手段①别敦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服务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学(学术版)》2012年第1期,第47-49页..不论是作为目的还是手段,建设现代大学制度都不能单纯从形式上解决问题,比形式更重要的是制度的本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大学制度的本质,将本质与形式结合起来.公正是大学制度本质的一个主要内容,大学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大学的公正性,即大学的学术价值.长期以来,学术价值在我国大学没有被放在应有的地位,大学制度没有成为维护和保障公正性的手段,相反,还成为了遮蔽学术价值的工具.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具有公正灵魂,应当关注公正性问题,反映现代大学学术本质的要求.
一、公正性与现代大学制度
制度是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也是社会组织机构维持正常运转、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是存在差别的,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尽管现代大学制度在各国形成的时间有先有后,但不论是哪国的现代大学制度,都有着共同的内核,并以此区别于古典大学制度.很显然,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社会最恒久的组织,关键在于不同时代的大学制度都能紧扣时代脉搏,履行时代所赋予的精神使命.其中,大学制度坚持公正性,在大学自身的运行以及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保持大学应有的品格,拒绝被同化,拒绝被异化,拒绝被占有,维护灵魂与形式的统一,接受人类社会滚滚洪流的洗礼,在人类历史的演替中捍卫大学的存在,壮大大学的力量,使大学发挥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价值轴心的作用.
2012-06-08
别敦荣(1963-),男,湖北洪湖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大学战略与规划、高校教学与评估.徐梅(1970-),女,山东寿光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济南大学党委统战部部长,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