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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保障

2012-04-12欧俊洁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图书馆工作发展

欧俊洁

(柳州市图书馆,广西 柳州 545001)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宣布,《公共图书馆法》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这是国家全面提升我国图书馆服务水平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需求,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立法是实现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1.1 公共图书馆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虽然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图书馆法》)的呼声一直很高,国外也非常关注我国图书馆的立法情况,但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图书馆法,这一方面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统一化、标准化,导致图书馆管理系统技术含量低、质量不稳定,标准化程度不高,也不利于唤起公众对图书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国家,都颁布了图书馆法,对促进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件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实现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发展”。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图书馆法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2 立法保障是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应在国家图书馆事业建设中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因此,在信息社会,图书馆作为搜集、审核、加工、整序、评价、传播文献信息的机构,其职能、藏书结构、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都发生了变化。随着因特网在全球的普及,许多虚拟图书馆的出现,使传统图书馆有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图书馆立法才能保存我国优秀古代文化典籍,培养中华文化传人,使文明之火代代相传,发挥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功能,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强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管理,明确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顺利蓬勃发展。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是当务之急。

1.3 立法保障是图书馆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

近20年来,欧美各国为了充分发挥图书馆的社会功能,纷纷采取措施,修订图书馆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和解决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出现了图书馆立法的高潮。例如:1989年美国提出新的《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对原有的图书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了图书馆网络建设与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职能,为图书馆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国的图书馆事业是国家教科文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文献收藏功能、信息传递功能以及建筑物的文化符号功能等,构成了一个城市不可缺少的文化要素,是实行依法治国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性任务的内在要求,使图书馆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重要议题。

2.2 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的行业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图书馆法是民主观念及其实践的产物。它是建立、维护和管理图书馆的人际关系、馆际关系和公共关系、加强管理主客体之间的协调与联系的基础和保障,主要是用来规范图书馆自身各项活动的法律,图书馆法就是推动整个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保护符合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利益。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明确公共图书馆与读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调动读者利用公共图书馆的积极性。第二、保障人民群众阅读内容健康、知识丰富、有益身心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图书馆法将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使图书馆管理走上正轨。

2.3 符合文化发展轨道的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迅速崛起,人们对公共图书馆中各类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需求值越来越高,这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图书馆事业要想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全面、稳定、持续发展,就要依靠图书馆法来进行保障。因此,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使我国图书馆进入科学的法制管理轨道,实为当务之急。

3 立法对策

3.1 加强立法的宣传工作

1983年克尔齐斯和利顿的《世界图书馆事业——比较研究》一书认为:“图书馆立法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文化结构、民族状况和立法者对图书馆的认识,人们对图书馆的使用和需求认识的越充分,在制定的图书馆立法时就会越有针对性”。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立法之先进,应归功于图书馆意识。因此,要采取不同形式,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新闻单位加强联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图书管理法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尤其向各级领导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图书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期带动群众搞好立法工作。

3.2 加强立法的组织工作

建议国务院和省级地方政府成立跨部门的图书馆教育领导机构,整合各方面的信息文献资源,统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这是集中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必要措施。由其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中长期规划开展研究,并向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全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自动化系统的总体布局和建设,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国家图书馆,建立起竞争、利益等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机制,加强读者服务工作,健全读者服务体系,提高馆藏文献资料的利用率等一系列难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图书馆立法的主要条件已基本具备,更需要吸引、组织和动员广大民众来保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加快立法专项研究

图书馆法是国家为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职能机构和各系统图书馆还要依据图书馆法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图书馆法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绝对不是一项简易、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此,必须组织法律学和图书馆界的专家研究图书馆的发生发展、组织管理,以及图书馆工作规律,总结图书馆在创新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方面的实践经验。

[1]刘小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定工作的进展、思路与主要内容[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2).

[2]李国新.凝聚力量重点突破以扎实的研究成果为图书馆立法提供支撑[J].图书与情报,2010(1).

[3]骆小婷.制订《中国图书馆法》之前应作好的几件工作[J].图书馆界,2009(4).

[4]周九常.我国图书馆立法:新的认识与策略[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3).

[5]张蕾.从地方性法规看我国图书馆立法内容的发展趋势——以《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为例[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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