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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2012-04-12刘瑞刚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税款税务机关

刘瑞刚

(五莲县国家税务局,山东 五莲 262300)

关于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刘瑞刚

(五莲县国家税务局,山东 五莲 262300)

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税收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建立失信者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加大税务机关自身的诚信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税收信用体系;信用缺失;税收征管

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税收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比较突出,纳税人偷税、骗税、拖欠税款,甚至公然抗税等问题严重,税务机关随意执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信用体系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信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

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可以使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税收信用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行为,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实施效果。

(二)税收信用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税收信用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税收征纳行为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信用还意味着涉税行为主体对税收制度的忠诚和对义务履行的承诺,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或遵从法律,使制度或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得以提高,从而大幅降低制度执行费用或法律遵从成本。

(三)税收信用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既是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经济利益上的信用关系。用税信用的确立,将以非正式规则的形式约束政府部门的支出行为,促使其做到诚信用税、税尽其用。同时,政府应将财政支出的方向、效果向社会公开,从而征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最广泛的信赖和支持。

二、推进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国家专门信用立法工作,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虽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都高度重视信用立法。如美国建立了诸如《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征收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有效地保证了信用制度的实施。而我国目前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则,但是在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对信用的要求。因此,要积极研究探索,大胆借鉴应用,尽快制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奠定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坚实基础。

(二)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在税收征管中要建立激励机制使遵从的纳税人收益,不遵从的纳税人受损。这个机制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为核心,其目标是使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税收义务。实行信用等级评议制度,对纳税人纳税的信用进行评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议制度,把纳税人依法按期申报情况、税款入库情况、欠税情况、稽查补税情况、违法违章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录入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进入社会资信平台,随时查询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评定标准要统一,评定可划分为A、B、C、D、E五级。将纳税人划分纳税信用达标和纳税信用不达标两类,纳税信用达标的纳税人为A、B、C三级,D和E级为信用未达标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定期评定(复查),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纳税人有偷、逃、骗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税务机关可随时取消其纳税信用等级达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达标资格评定。

(三)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促进诚实守信

建立失信者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信用的日常管理。在已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作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后续管理。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同时将这些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并在发票领购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二是建立失信纳税人公告制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工具公布失信纳税人“黑名单”,或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供公众随时查询,或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户传播其交易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接受全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的社会治理。在已经与工商、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在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上进行联合操作,对最后的评定结果所有政府部门都承认。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有效期间,要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行政类惩罚,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四是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在处理“税收失信”时,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在社会上全面渗透。

(四)加大税务机关自身的诚信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税务机关的诚信建设是指通过规范税收行为,树立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中的诚信形象,构建诚信税务机关,打造税务机关诚信品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为纳税人服务、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着重加强检查监督,以此造就“诚信执法、依法征税”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奖优惩劣,加大失信成本

在我国,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奖惩力度。对企业或个人无不良信用评定记录时,可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减少税收检查、涉税事项审批等方面得到优先服务,否则税务机关可将这些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在纳税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有不良纳税信用记录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贷款、社会公共福利、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限制,让失信的纳税人承受不守信用付出的巨大代价。

(六)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严格依法用税,取信于民

纳税人交纳税款不仅是税收强制性作用的结果,也是纳税人出于对国家信任所带来的效应。没有这种信任作为坚实的基础,任何一种纯强制性的税收法律都难以在实践中贯彻实施。因此,政府要在工作中巩固纳税人的这种信任。一是加大税收的社会意义的宣传。在进行各类税收宣传时,不仅要强调税收“取之于民”,还要突出税收“用之于民”的方面,从税款使用效益角度,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宏观和微观效益,从而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二是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要加强税款使用信息的披露工作,努力推进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提高用税透明度。同时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丰富公共服务内容,让纳税人真正感觉到“物有所值”。三是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归根到底由纳税人负担,故保证税款合理使用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一种让税款在无形中消失的做法,难以使纳税人树立自觉、诚信纳税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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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刘瑞刚,男,山东五莲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栾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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