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2012-04-12倪令愉
■倪令愉
在经济社会中,公司就如同大大小小细胞一样不断地新陈代谢,一些公司通过解散起到优胜劣汰作用,以此影响和推动着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 《公司法》,公司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成立,也可因不同的原因而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二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是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是被法院判令解散。而公司解散事由一经出现,即应当进行清算,最终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在法律上称为普通清算。如果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则将进入破产清算,这与普通清算是不同的。本文仅就公司普通清算中对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问题,结合我国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等法律规定,对此做一些探讨。
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主体资格即被消灭,不再承担任何的权利。清算的任务就是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清理、处分完毕。因此,公司清算的过程,对于债权人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债权人却往往由于未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或者仅仅是因为对于法律的不了解,错失了向公司或者与公司相关的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实践中也确有些公司的出资人,就是利用了这种情况,通过注销公司,达到逃避债务、侵占债权人财产的非法目的。公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清算这一重要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我国法律其实是做了比较充分的规定的。
有些公司解散是由于经营不善放弃年检或由于发生违法的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这时,公司不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还有权要求股东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公告,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实践中,一些公司故意对已知债权人不予通知而只做报纸公告,希望债权人因未能看到报纸而错过债权申报时间,藉此逃避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已知债权人 (如经济合同的权利人,已知的公司侵权行为受害人等等),清算组必须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通知,否则该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同时,如果是因为有人篡改公司账册等情形,造成清算组成员未能获知该已知债权人,则清算组成员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我国法律还规定,公司清算时,如果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如果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也同样有权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对于抗辩将不予支持。在此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则应当视同该公司并无法人主体资格,而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除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以外,债权人还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利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公司从成立到注销都会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约束。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公司的清算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例如,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债权人并不知情无法诉至法院,公司本身也不组织清算,往往导致公司财产流失;一些违法清算的情况得不到应有的追究,使得不法的出资人钻了空子,给债权人造成很大损失。这些情况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希望相关部门对于公司的清算,通过法律的设计,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公司、股东各自的职能和行为,督促企业清算的依法进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清算中的不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