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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案件中指定辩护制度评析

2012-04-12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关键词:指派陪审团联邦

张 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说是美国死刑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这不仅是由于死刑案件既有定罪程序,又有量刑程序,并涉及赦免等多方面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还由于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被认为是居于面对死刑的被告人的所有权利的核心。①赵娟:《美国服刑人员诉诸司法之权利的宪法保护研究——以美国宪法判例为对象》,《政法论丛》2011年第4期。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基梅尔曼诉莫里森(Kimmelman V.Morrison)案中指出的:“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公正审判本身将成为无源之水……因为只有借重于律师的帮助,被告人才能保障他的其他权利。”②Kimmelaman v.Morrison,477 U.S.365,377(1986);see also,United States v.Cronic,466 U.S.648,653(1984)(“没有律师,审判权利本身将不太可能”).

美国认可死刑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的历史并不长,直到1932年,死刑案件的贫穷被告人还很少有机会得到律师的帮助,联邦法律并没有规定各州有义务出钱为他们聘请律师。1938年,在约翰逊诉泽尔布斯特(Johnson V.Zerbst)案中,③304 U.S.458(1938).这一权利在可能遭到监禁的联邦犯罪中得到了认可。1963年,所有重罪案件的被告人得到了由法庭指派律师的权利,④Gideon v.Wainwright,372 U.S.335(1963).1972年,这一权利又延伸到了涉及监禁刑的违警案件中。⑤Argersinger v.Hamlin,407 U.S.25(1972).

美国律协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主张呢?事实上,其良苦用心不外乎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1)法官,无论是选举的、再选连任的,还是任命的,都容易屈从于与死刑案件相关的政治压力;(2)在死刑案件中,法官指派的律师的素质经常远低于职业要求于他们本应具有的水平。

一、法官的选举和连任

在美国的38个死刑州中有32个州的法官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⑥See Stephen B.Bright,Elected Judges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Texas:Why Full Habeas Corpus Review by Independent Federal Judges Is Indispensable Protecting Constitutional Rights.78 Texas L.Rev.1805,1807(2000).也就是说,在州法院,绝大多数审理死刑案件的法官是选民投票产生的,并由选民投票决定其是否能获得连任以继续作为法官审理案件。

2003年,美国律师协会公布了一份报告:《处于危险中的司法》(Justice in Jeopardy)。这一报告是以美国律协2003年8月的年会通过的有关司法独立问题的一项决议为基础作出的。①S ee ABA COMM’N ON THE 21STCENTURY JUDICIARY,Justice in Jeopardy(2003),available at http://www.Manningproductions.Com/ABA263/finalreport.Pdf.报告指出,“全国的州法院的法官”都会因为他们对于死刑和其他刑事问题的判决而在连任选举中受到攻击。例如,1996年,田纳西州保守联盟(Tennessee Conservative Union)和其它几个组织成功地发起了一场反对田纳西州法官彭妮·怀特(Penny White)的运动,原因是她对一个撤销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投了赞成票。此前,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曾撤销或发回重审了大约60%的死刑案件,而此后在绝大多数死刑案件中都维持了原判。当作出维持判决时,法院的行政官员会被指派向新闻界发布消息。在得克萨斯州,州刑事上诉法院法官查尔斯·F·贝尔德(Charles F.Baird)在1998年的选举中失败,原因是他在法院驳回死囚犯卡拉·费伊·塔克(Karla Faye Tucker)的人身保护令申请的裁定中发表了不同意见。②B reaking the Most Vulnerable Branch,Do Rising Threats to Judicial Independence Preclude Due Process in Capital Cases?31 COLUM.HUM.RTS.L.REV.(1999)at 133.在裁定作出后的第二天,贝尔德的连任选举顾问明确告诉他:“这是你在你的政治生涯中做得最糟的一件事。”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该刑事上诉法院的另一位法官在竞选时承诺:“如果你选择了我,我将永远不会对任何一个死刑谋杀案投票赞成撤销。”她成功地得到了另一个五年的任期,在这五年中的大约250个死刑案件中,她的确不曾同意撤销其中的任何一个死刑判决。因为对死刑的倾向性态度而受到攻击,即使没有使现任的法官在选举中失败,这一点依然会对法官产生影响。例如,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埃克萨姆(James Exum)在成功地得到连任之后,便决定不会再谋求下一个连任了。因为在这场选举中,尽管在他的法官生涯中曾投票支持了大量的死刑判决,他还是由于个人对死刑的反对态度而受到了攻击。③S ee James Exum,Politics& the Death Penalty:Can Rational Discourse and Due Process Survive the Perceived Political Pressure?,21 FORDHAM URB.L.J.239,271-73(1994).

综上可见,目前情况下,在法官连任选举中的政治性趋势很难遏制,因为“特殊利益集团发现他们可以排除令人不快的法官,并对州的司法政策产生影响”。④T raciel v.Reid,The Politicization of Retention Elections:Lessons from the Defeat of Justices Lanphier and White,83 JUDICATURE 68,77(1999).

二、法官的任命

在承受死刑的政治压力这一点上,不仅是选举制的法官,任命制产生的法官也不能除外。不论是在州还是联邦系统,那些希望被任命为法官的人以及希望被选入更高级别法院的法官,同样面临着这种压力。

在州系统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格雷·戴维斯(Gray Davis)。金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基恩(Peter Keane)曾对此作过描述,几位由于可能得到法官任命而与州长会见的人,对他们被问及的有关死刑的问题感到“极为震惊”。这位州长要求这些法官候选人承认“他们认为死刑是除了切片面包以外最重要的东西”。⑤Maura Dolan,Execution Issue Clouds Davis’Judicial Selections,L.A.TIMES,Nov.13,1999,at A 1.戴维斯的发言人希拉里·麦克莱恩(Hilary McLean)宣称,所有被戴维斯任命的法官“理所当然地要明确地表示出他们将支持(有关死刑的)法律”,如果他们个人对死刑持反对态度,“这样的人会被问到有关死刑、有关程序的一些附加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是否会得到州长的任命,我不得而知”。⑥Maura Dolan,Execution Issue Clouds Davis’Judicial Selections,L.A.TIMES,Nov.13,1999,at A 1.

在联邦系统中,当时是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中的反对党议员,现任这一委员会主席的奥林·G·哈奇(Orrin G.Hatch),在1993年时发表声明宣布共和党将反对总统比尔·克林顿的任何法官提名,如果这位候选人不主张执行死刑的话。共和党议员们指出:“死刑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问题,即便以此为由反对法官候选人只取得了有限的成功,它也是值得引起关注的。”⑦See Neil A.Lewis,G.O.P.to Challenge Judicial Nominees Who Oppose Death Penalty,N.Y.TIMES,Oct,15,1993,at A 26.在共和党作为反对党的其后两年中,克林顿总统任命的联邦法官里,未能被这一理由反对成功的只有两位,他们是罗斯玛丽·巴基特(Rosemary Barkett)和玛萨·克雷格·多特里(Martha Craig Daughtrey),这两个人在上诉法院的职位得到了批准。1995年,共和党赢得了对参议院的控制,继续把死刑作为法官任命批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审查内容。

1999年10月,参议院否决了密苏西州最高法院法官龙尼·怀特(Ronnie White)担任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提名。①See Anthony Lewis,Hypocrites in Power,N.Y.TIMES,Nov.9,1999,at A 25.除了缺席的以外,其他共和党参议员对提名投了反对票。他们这么做是遵从了密苏西州参议员约翰·阿什克罗夫特(John Ashcroft)的建议,阿什克罗夫特参议员正打算竞选连任,他声称怀特法官是“亲犯罪的”(Pro-criminal),“对死刑有着严重的偏见”。这些指责值得质疑,特别是在怀特法官对大多数死刑案件均投票赞成维持原判并得到了密苏西州警察组织支持的情况下。

阿什克罗夫特在2001年被提名并批准担任了美国的司法部长,也就是联邦总检察长,这本身就向那些希望成为联邦法官或希望到更高级别法院工作的现任联邦法官们传递了一个信息:他们最好能确保不仅在有争议的案件中避免投票推翻死刑判决,而且他们还必须在死刑案件中保持一个维持原判的非常高的百分比。②A BA GUIDELINES FOR THE APPOINTMENT AND PERFORMANCE OF DEFENSE COUNSEL IN DEATH PENALTY CASES,(rev.ed.2003).n.46(citing JAMES S.LIEBMAN ET AL.,A BROKEN SYSTEM: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 -1995,pt,1.app.A,at 5-6(2000)).美国联邦总检察长的这种强烈的倾向,事实上在阿什克罗夫特之后的几任司法部长身上也多有体现,这是由美国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决定的。

三、检察官的职业倾向

由于死刑案件必须以检察官“寻求”(seek to)死刑为前提,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检察官对死刑的态度直接影响了被判处死刑和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检察官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死刑罪名的指控,控制死刑数量的多寡,另一方面,当大陪审团不同意检察官的死刑罪名指控时(事实上,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检察官既可以在补充新的证据后,要求同一陪审团重新审查,也可以要求法院另行召集大陪审团予以审查,通过更换陪审团,达到实现死刑罪名指控的目的。

美国各州对检察官是否起诉的审查标准不一,一般而言分为“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与“初步证明”(prima facie)两大类型。对于“相当理由”,法院解释为:“如果一个正常谨慎的人,对被告会形成有罪的强烈怀疑,即具备相当理由。”“初步证明”的意思是:“既有的证据,即使无需诠释,也足以确保有罪判决的成立。”一般而言,所谓的“初步证明”是较“相当理由”更高程度的证明,其意为就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作最有利于检察官的解释,足以支持裁判者形成确认被告有罪的心证。

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审查的本意是,让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检察官所持的证据作出客观评价,以防止检察官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强迫被告人接受审判。但实际上,由于只听检察官的一面之词,大陪审团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会同意检察官的请求,对被告人提出犯罪控告。在现行大陪审团制度下,大陪审团很难起到客观评价检察官证据的作用。

事实上,真正能够对检察官形成控制的是来自其他一些方面。一方面,在联邦司法系统中,联邦检察官要提起死刑指控(Capital Charges)必须根据司法部条例首先获得联邦总检察长的授权。另一方面,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地区检察官由选民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检察官只对选民负责,他在决定如何执法时往往会考虑地方选民的意向。由于美国政治中的民粹主义(Populist)性质,在美国,一个广为接受的事实是,任何一个政治候选人如果被认为对‘犯罪软弱’,那么他/她决不可能在总统、州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的竞选中获胜。检察官希望在选民心目中树立自己是打击犯罪的斗士的形象,这种形象有利于检察官竞选连任。在美国政治中,检察官职位是竞选更高公职的跳板。许多有心从政的人都从竞选地区检察官开始。美国的许多参议员、众议员、州长、市长,都是从竞选地区检察官开始自己的政治生涯的。因此,民众对待死刑的态度,事实上会左右检察官的决定,这也正是南部较保守的州像得克萨斯、加利福尼亚等地的检察官更多地“寻求”死刑的根本原因。

四、在死刑案件中法官指派律师的不足

美国律协建议由“独立于司法部门”的机构来指派律师,除了上述法官和检察官受到的政治压力的原因之外,还由于在实践中,法官指派律师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民众对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广泛的质疑。

2001年7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就对这一问题表示了忧虑,她指出,由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许已经是时候确定一个指派律师的最低标准,并且对他们的开销给以充足的补偿了”。③O’Connor Questions Death Penalty,N.Y.TIMES,July 4,2001,at A 9.在这一年的早些时候,法官鲁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曾说过:“在这么多的在死刑执行前一天晚上向最高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案件里,我从没有见过一起是在审判中得到了很好的代理的。”①Anne Gearan,Supreme Court Justice Supports Death Penalty Moratorium ASSOCIATED PRESS,Apr.10,2001;See ABA GUIDELINES FOR THE APPOINTMENT AND PERFORMANCE OF DEFENSE COUNSEL IN DEATH PENALTY CASES,(rev.ed.2003).At Guideline 1.1,text accompany note 30.

新闻媒体也经常揭示出在各州存在的严重的问题。例如,西雅图的一家名为Seattle Post-Intelligencer的报纸报道说,自1981年以来,在大约20%的死刑案件中的“法庭指派的律师曾经或者后来被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甚至受到刑事指控”。②L ise Olsen,Capital Defense on the Cheap;In Clark County,Overworked Defense Lawyers are Paid Cut- rate Fees,Epitomizing the Break Down of the State’s Public-Defense System,SEATTLE POST -INTELLIGENCER,Aug,8,2001,at A 1.

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一位调查者经调查之后揭露说:“费城的贫穷被告人经常发现他们的指定代理律师是选区的领导人、选区委员会的成员、失意的政客、法官的儿子、政党的首脑以及法官竞选的捐助人。”③Fredric N.Tulsky,Big—time Trials,Small Time Defenses,PHILA.INQUIRER,Sept.14,1992,at A 1.这位调查人进一步指出,在一年的谋杀案件中被指定次数最多的律师是一位前法官,他因为行为不检而被免除了法官职位,被指派达34次之多。④S ee Roxanne Patel& Fredric N.Tulsky,The Former City Judge Who Defended 34 Murder Suspects in a year,PHILA.INQUIRER,Sept.14,1992,at A 8.这位调查者披露:“甚至负责这一制度的官员们都说,他们自己的交通案件也不会让某些在谋杀案中被指定为贫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人来代理。⑤Fredric N.Tulsky,Big—time Trials,Small Time Defenses,PHILA.INQUIRER,Sept.14,1992,at A 1.

由此,宾夕法尼亚州判处死刑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费城就不那么令人吃惊了,这不仅仅是因为该地区的检察官比其它地区更倾向于寻求判处死刑,更因为在费城的案件中法官指派律师提供的糟糕的代理服务。

这位调查人的努力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费城的公共辩护办公室首次被允许代理死刑案件。此后,由该办公室代理的被告人中,没有一例被判处死刑的,而此前,大量的由法官指派律师代理的被告人被处以了死刑。⑥S teve Brewer& Mike Tolson,Court- appointed defense:Critics charge the system is unfair,HOUSTON CHRONICLE(Feb.6,2001),available at http://www.Chron.Com/cs/CDA/story.hts/special/penalty/816535(last visited Sept,12,2005).

2002年,公认其死刑案件指派律师的素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些死刑案件代理律师的资格标准。⑦Clair Cooper,Bar Raised for Lawyers in Death Penalty Cases,SACRAMENTO BEE,Dec.14,2002.然而,这些标准中的一条规则留下了一个空子,就是允许法官依其自由裁量指派那些不够标准的律师。“将辩护律师的选择权交给了法官,而这位法官可能对死刑案件缺乏经验或者正迫于当地的压力。”而另一方面,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纳德·乔治(Ronald George)解释说,设置这些标准起码对那些无能力又多年代理死刑案件的律师能有所限制,因为,现在法官有依据可以说:“我能排除他。”⑧Clair Cooper,Bar Raised for Lawyers in Death Penalty Cases,SACRAMENTO BEE,Dec.14,2002.

在死刑案件中由法官负责指派律师时,这些被指派的律师就会面临一个潜在的利益冲突:希望能令法官满意以便获得更多指派与满腔热忱地代表他当事人利益的责任之间的冲突。考虑到上文述及的法官在死刑案件中承受的政治压力,当他们希望连任或者得到更高级别法院的职位时,的确存在着这样的现实危险,就是他们可能会选择指派那些不愿或不能提出强硬的抗辩或关键性反对意见的律师来代理案件。

经验表明,这不仅仅是一个危险,而且在美国所有的死刑州是一个制度性的现实。结果是很多罪犯之所以会被执行死刑,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指定律师表现不佳,而且更因为他们就没打算表现得很好。

因此,如前所述,修订后的《准则》坚决主张应当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为贫穷被告人指派律师,该机构应独立于政府和法院,根据确定的标准来选择律师。这虽然不能解决指定律师制度中的所有问题,但相信会对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和可靠性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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