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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视阈下的闽南农村未婚先育现象研究
——以闽南农村为例

2012-04-12陈红霞

关键词:生育男孩婚姻

陈红霞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结构化视阈下的闽南农村未婚先育现象研究
——以闽南农村为例

陈红霞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前闽南农村未婚先育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引入结构化理论,详细分析未婚先育现象产生的社会制度、村落文化等宏观背景和青年个体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表面上超脱传统实质上是传统生育观的回归。

结构化理论;未婚先育;性别偏好

Abstract:By field survey,the author finds out more and more rural youths give birth to babies before marriage in South Fujian at present.Obviously,this phenomenon attacks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system,and challenges current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policy as well.The paper applies Giddens'structuration theory to discuss its macro-background and individual choice and point out the unconventional behavior returns to traditional child bearing concept in essence.

Key words:Structuration theory;Procreation before marriage;Gender preference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中的早婚早育问题曾是政策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早婚早育的治理整顿。不过,近年来对早婚早育的关注似乎销声匿迹。其实农村青年早婚现象并未销声匿迹,在中国广大农村依然存在,不过已经披上了新的存在形式。[1]据笔者近年来的调研发现,在闽南民间存在一种半公开状态的未婚生育现象,即使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只是通过举行小规模的订婚仪式获得小范围的社会认同,而同居并私下生育,在达到生育目标之后再补办结婚手续,当地民众称之为“暗婚”、“暗育”。这种未婚同居生育行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男女双方因不慎而导致的未婚先孕,是基于男女双方都有进入婚姻的意愿前提下产生,它具有婚姻结合的生物特征和社会特征。唯一不同的是缺少法律的介入和世俗的婚礼仪式认同。

到目前为止,学界对这类逆转婚姻、性和生育秩序现象的研究还没引起足够关注,对这一问题仅是计生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偶有提及。[2]在笔者看来,专门直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的研究少的原因在于:一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未婚先孕、婚前生育并非光彩的事情,即使这类现象不是个案,当事人会尽量“隐身”;其次,这类未婚生育现象是一种非公开状态,“暗婚”的目的就是“暗育”,其初衷就是不想让官方知晓;再次,要获得一定范围的确切数据相当困难,因为调查过程不容易得到民众配合,甚至会遭受抵触情绪,即使是计生部门的事后专项整治也只是摸清大概情况,难免有“漏网之鱼”。

这种未婚生育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浓厚兴趣:婚姻乃人生大事,无论是法律程序抑或世俗的仪式都已深入人心,这些农村青年的选择是在什么样的结构背景下形成的?又是怎样一步一步走向“暗婚”、“暗育”行动的呢?

二、研究区域与研究对象

Q村,全名杞溪村,是一个自然村,地处闽南、闽中三县交界,地形多山,海拔600多米。现有133户,总人口约700人,常住人口250人左右,村里人都姓陈,相传是南宋时期一陈姓官员来闽定居一脉相承下来的子孙后代。村里除了一小型水利发电站,没有其他工业,所有居民以种植水稻为主,兼种生姜、山茶树等经济作物。用当地一村干部的话来说就是,“靠农副业收入是温饱有余,致富不足”。从上世纪末开始,年轻人纷纷外出务工或经商,使得该村庄虽偏僻但不封闭。

由于人少地多,出于对生产力的强烈需求,Q村一直有“多生多养”的传统。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个家庭育有5至6个子女十分常见;八十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该村的生育率有所下降,但一对夫妇育有2至3名子女司空见惯,超生现象一直存在。近年来该村未婚生育现象越来越普遍,每年底、年初扎堆结婚的新人中有不少是已生育者。也就是说,他们是生育以后再补办结婚和生育证明的。笔者于2011年春节期间回乡探亲之便,对村民及未婚生育者进行了实地访谈,涉及被访谈者12名,其中未婚生育者8名,其中所访谈的未婚生育者都为女性。

三、农村女青年未婚生育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认为,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它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处处挤压行动者的外部约束,同时还是行动的条件。“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于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表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3]Q村青年未婚生育在某种意义上正体现了这种“行动者与结构的二重性”:他们未婚先育既有宏观社会文化和制度等结构因素的影响,又不乏个体选择的自主性,二者以一种相互影响、相互行构的方式组合成特定的动力机制。

(一)结构背景:未婚生育者行动的宏观机制

1.人口的区域流动

Q村的青年基本上初高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或经商,近的在福建省内城市,远的到上海、北京、深圳、武汉等城市。从农村到城市不仅是地理位置的变化,更重要的是直接接触城市生活,近距离体验和模仿城市的生活方式,新潮时尚的思想观念对农村青年的婚恋观念、思想行为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与生于斯、长于斯的传统封闭村落相比,城市社区呈现匿名性、功能分化等现代性特征。城市中交往活动和人际关系日益支离破碎,人们可能在某处工作,又在他处消遣闲暇,再在另外的地方吃饭睡觉。每一种活动都常常牵涉到一组互相分离、互不相干的组织、角色和人群。[4]正是城市生活的相对人际隔离促进了人们婚前性行为的开放,婚前生育行为也变得顺理成章:“反正大家谁都不认识,别人怎么着又不关自己什么事,至于有了孩子怎么办,当然是先生下来再说了。”(SXM,23岁,未婚,育有一女)

除此之外,当前的外出务工、经商为未婚生育者提供了隐身屏障,为信息封存提供了可能。LYP和她的丈夫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同居,生有一对双胞胎男孩,已三岁,老家的村民基本上都不知道。2010年底回到家乡登记结婚并举办婚宴,算是正式结婚。在婚礼举行期间,小孩一直放在LYP的家里由其父母照看,自始至终没有让小孩露过面。在所有事情处理完以后,一家人再次回到广东。在家乡的人看来,他们只是一对新婚夫妇,其它一切正常。

在这种“大家谁都不认识”的陌生人生活场景下,农村青年远离了家乡,与对象未婚同居、生子,除了一些亲朋好友,村民和村干部一般是不会知道这些信息的。传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规范对个体私生活的约束能力减弱,个人的情感和私生活,包括生育状态都处于相对隐秘状态。

2.社会控制机制的松弛

社会控制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与方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4]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轨过程中,控制机制出现了脱节、滞后和软弱的现象,致使控制机制在功能上缺损,从而诱发越轨活动的产生。

现行的《婚姻法》只是说明“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同居双方都属未婚人士情形,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更没有什么处罚措施。《婚姻法》立法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考虑,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登记就“结婚”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责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事实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成为未婚青年生育后补办结婚手续的法律依据和出路,先生育再登记结婚看起来只不过是调换了结婚和生育的顺序,其实是颠覆了婚姻—生育的社会传统秩序,也是对传统婚姻生育过程挑战的宣言。

按照当地计生部门规定,已婚育龄女性每年得参加三次妇检,若女方怀孕,需及时主动反馈孕情。而未婚女青年不在计划生育部门管辖和服务的范围之内。“已经生了两个(一男一女),家里还没有给我们举办婚礼的意思,想再生个男的,就这么一直拖着……这样子的话有一点是很好,不会隔三差五地被要求去检查,因为档案里我们还是未婚的,没有这个必要。要检查也是结了婚的,我们是不用的。”(FYL,26岁,未婚,育有一男一女)

“我们是在自己家里生的孩子,计生办没有我们的信息,不会整天上门催罚款,孩子还小,户口暂时没什么用,先拖着吧。”(WMQ,24岁,未婚,育有一女)相比于已婚夫妇受到的规制和检查而言,他们可以在实现了自己的生育目标之后再接受政策的考验,他们接受的政策考验最多也就是罚款而已。很明显,一旦迈入结婚门槛,就成为计生部门的管理对象,怀孕、生育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社会都要干预甚至制裁的社会行为。未婚生育者充分运用了社会控制的遗漏和真空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把生育环节提前到订婚与正式举行婚礼之间,以逃避现有社会规范对违规行为的惩罚。

3.男孩偏好的乡村文化

20世纪八十年代,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政策吸引海外华侨回乡探亲投资,寻宗祭祖的华侨刺激了闽南农村经济,也带来了宗族文化的复兴:修祠堂、续族谱、修祖坟、举行定期或非定期的祭祖活动。妇女倾向多生、偏爱生男,是宗族文化最引人入胜和刻骨铭心的内容,是村民生育观形成的场域和实际环境。

Q村经过几百年的人口繁衍,村里分出三个分支,按居住的海拔高度分为上、中、下原,并有各自的祠堂,不过最早的祖先所住的祠堂仍然保留下来,成为村里共同的血缘纽带。但是三支之间既合作又竞争。合作表现在本村能“人多势众”与外村的同宗争夺强宗地位,同宗之内的各系展开生育竞争,其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在Q村,除了还没来得及生育第二胎的家庭,每户人家都有儿子。村里唯一的一户人家比较特殊,夫妇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最后花钱从四川买了个儿子,尽管如此,在全村人看来,这家人比较“失败”。

在讲究“人情和面子”的中国农村社区,婚前性行为或婚前同居原本是被大家所不齿的,年轻一代、有知识的、到外面闯荡的农民,眼界开阔了许多,他们从外面带回来的观念和行为也逐渐被村里人接受,未婚男女没有结婚,就搬到一块儿住了,并生育下儿女,村民一开始着实接受不了,但也只是背地里议论,甚至带有一点儿羡慕,毕竟人家有儿子了。在男孩处于村民价值评判体系的核心的村子里,未婚同居是否道德已不值得争论,争论的焦点转变为怎样才能成功生出男孩,“现在年轻人不结婚先生孩子,也是为了躲避政策,大家都晓得,不拿来公开说。要是传到乡里知道了,坏了人家的大事,会被族人骂死的,都是一个祖宗下来的,谁家不要男孩?”(村民,50岁,女)从她的谈话中可以感受到,在“男孩至上”得到高度认同的村子里,虽然村里有人违规生育,但并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得到村民的默契合作和支持;相反破坏了宗族利益的背叛者,在乡土社会是遭人唾弃和不齿的。乡土习俗和宗族社会的压力,不仅是对于其成员生育观念和行为的型塑压力,也是对于所有成员帮助实现宗族人丁兴旺大计的压力。

(二)个体因素:未婚生育者行动的微观机制

吉登斯指出:“在考察内在于社会制度中的某种支配结构时,不能把它理解为以某种方式塑造出像机器人一般活动的‘驯服的身体’。”[3]也就是说,结构虽然始终对个体的行动具有约束或引导作用,但结构中的个体并未完全被动地做出机械反应。具体到本文中分析的青年的行为选择也是如此,无论宏观的结构性压力和拉力多么强大,最终其发生效力还得取决于个体的利益考虑和主体选择。结构背景是他们行为的必要条件,个体因素则影响着行动选择的最终确定。

1.比较利益与理性选择

在Q村,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与香火延续的夹缝中,村民为了达到实现生育愿望,常采取以下两种违规方法:一是靠在外躲生、超生,生了女孩就给人抱养或遗弃,生了男孩就带回来。二是女性怀孕时做B超私下检查胎儿性别,假如是男孩就生下来,是女孩就中止妊娠,这是已婚夫妇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方法。

GXM育有一女一男,表面看来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完女儿后,她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一边谋生一边准备生第二胎,怀孕了找人做B超检查,但连续三胎都是女的,没有留下来,一直到第五胎查出来是个男孩,夫妇俩如愿以偿,认为这一切都值得。儿子生出来的当年,一家四口回到老家过年。在同GXM的访谈中,笔者亲身体会到,在追求儿子的过程中夫妇俩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一方面是为了躲避乡里的计生检查,有家不能回,另一方面为了躲避村里人的议论,生出儿子才有话语权。

村里的村民聊起这对夫妇,很不以为然,因为他们之中不少也是过来人,最终他们都如愿以偿得到了儿子,但是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定期检查,GXM与丈夫几年没回老家,与计生部门的“捉迷藏”过程丝毫不敢有闪失,否则一盘不慎,满盘皆输。可见这过程是多么的惊险而又心颤,最终成功生出儿子需要付出莫大的心血和代价。在生育数量被严格限定的前提下,如果说已婚夫妇要实现“男孩必要性”的难度加大,那“多子多福”的愿望是越来越渺茫。计划生育的存在本身设置了一个问题情境,而且计划生育工作抓得越紧,它越能促使人进行反思,反思实现生育目标的手段和可能性。

正如布迪厄所言,婚姻不是遵循一种理想规则的产物,而是一种策略的产物。[5]当婚姻成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规则”和策略手段,人们可以利用各种婚姻策略来使婚姻有利于自己,并确保家族和劳动力的再生产。[6]当“婚姻”身份不但不能帮助人们实现男孩愿望,反而成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桎梏时,不登记、不举行婚礼的“未婚”身份就成为一种另类婚姻策略。“在农村没有男孩不行,最好是一个男孩一个女孩。不可能你想要男的就生男的,想要女的就生个女儿出来。现在大家都生了孩子再结婚,这样对我们更好,生好了小孩以后再结(婚),更保险。”(SLY,31岁,未婚生育者,已婚,育有二男一女)Q村的青年在国家计生政策与乡土礼俗之间找到了一条折中的道路,一方面规避国家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将“订婚即结婚”纳入现代婚礼程序,使婚前生育具有了乡土社会的“合法性”。这样,在国家政策的限制之下,通过变通的方法使家庭和家族拥有尽可能多的男性成员,使家族得以延续下去。因此暗婚的婚姻实践在农村场域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2.示范效应与对榜样的主动诉求和学习

如果循规蹈矩地遵循古老的、稳定的、不受质疑的相亲、结婚、怀孕、生育的生活轨迹,结婚生育一胎之后再想生第二胎(尤其是第一胎是男孩)绝非易事,而崭新的、应急性的先生男孩再结婚补办登记的暗婚暗育,因为没有登记,可以免受管理者的监视;另一方面,没有举办婚礼不引人注意,所以一般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生育意愿,这么看来,暗婚暗育无疑是一种更好的选择。“本来已经不想再生了,孩子差不多一岁了准备结婚。可谁知道结婚之后又想生第二胎,因为已经生了一个男孩,政策上是不允许再生第二个了,所以要领准生证是不可能的,只能生了再交罚款。早知道这样,就生两个再结了,反正都是罚款,罚一次总比罚两次省钱省事。”(LLH,27岁,未婚生育者,已婚,育有两男)

勇敢的先行者在农村场域中树立了成功的榜样,也成为后来人在前进过程中有意识的效仿对象,按照他们的方式作出决策并亲身实践。“现在很多人都是先生孩子的,他们也没有怎样,最后还不是好好的?所以在怀孕后,也没想要马上结婚,只想把孩子生下来再说,到时交些罚款就解决了。”(WHX,23岁,未婚,怀孕)

未婚生育的出现及蔓延,在村子中产生了示范效应,又产生了连锁反应。一方面它向其他人做出了如何“巧妙的利用”或间接对抗政府的政策,以实现自身生育意愿;另一方面,它又给其他人带来心理压力,因为这一行为会给人们带来这样的预期:每家都会有男孩。在不具备匿名性的熟人村落中,家家都有男孩或将要生男孩,成为每一对准备迈入婚姻的未婚夫妇的价值标准和信念。为了达到生男孩这一目的,可以“隐姓埋名”,放弃暂时的社会承认,不惜一切代价,不择一切手段,这是韦伯所说的“价值合理性”行动,而非“目的合理性”行动。[7]得到男孩就成为人们的最高价值和追求。

四、结语

闽南农村青年的未婚生育行为是基于社会结构背景及现实的生活和当事者理性选择而实践和建构的结果。面对越来越狭窄的生育选择空间,农村青年从既存的社会结构秩序中寻找必要的生育资源,“敏锐”地发现、利用可及的生育机会,他们理性地通过低风险低成本的越轨活动去生育,并有意识地将自己的越轨活动控制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积极创造并利用社会场域关系网络隐蔽、保护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闽南农村青年能够积极地利用、创造生育机会,有意识地主张自己的需求和利益,使自己以一种能动的社会行动者的面目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然而,我们并不能先入为主地质疑他们的行动选择是否理性,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用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8]在未婚生育者的意识中,他们的行为是应对现实环境(国家政策)和维护自身生育意愿的必然选择,具有充分理性和实践逻辑。

但就未婚先育这一另类婚育模式,其本身具有难以超脱的桎梏,这样的结合在于追求生育,生育的成功就是双方的成功,才有法律意义上婚姻的确立。如果不能生育,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生出男孩,这样的“婚姻”前景让人担忧,在根深蒂固的男孩偏好文化中,未婚生育中的女方承担了来自于身体、精神和身份困境的所有风险。即使生出男孩,在近几年农村离婚率急剧上升的市场化语境中,谁能保证这种脆弱的结合体能经受得住考验?万一其父母同居关系解体,所生子女何去何从?因为没有及时登记入户籍游离在社会管理秩序之外,这些孩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黑户,他们的成长、入学教育、社会保障、法律权利等都值得进一步关注,这些也给我国的婚姻管理、户口管理以及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许多问题和新的挑战。

[1]Admin.福建安溪:为多生子许多青年选择只订婚不结婚[EB/OL].(2009-03-23)[2010-04-18].http://www.022net.com/444768332426851-2.html.

[2]叶达道.解决农村未婚先育问题的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0(10):37.

[3]安东尼·吉登斯著,李康,李猛译.社会的构成[M].北京:三联书店,1998:89,78.

[4]戴维·波普诺著,李强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78,208.

[5]皮埃尔·布迪厄著,姜志辉译.单身者舞会[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154.

[6]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615-616.

[7]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7.

[8]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68.

(编辑:程俐萍)

Analysis on Rural Youths'Procreation Before Marriage in South Fujian in Structuration Theory

CHEN Hong-xia
(School of Marxism,Fujian Agriculture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 Fujian 350002,China)

C92

A

1671-816X(2012)05-0460-05

2012-04-15

陈红霞(1979-),女(汉),江苏南通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青年社会学方面的研究。

福建农林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20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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