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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对“商资归农”活动的三种批判意见
——骆耕漠、韦东、李龙门主张之比较

2012-04-12许永峰

关键词:农民农村

许永峰

(山西大同大学文史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20世纪30年代对“商资归农”活动的三种批判意见
——骆耕漠、韦东、李龙门主张之比较

许永峰

(山西大同大学文史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20世纪30年代,“商资归农”活动遭到了一些社会人士的尖锐批评,骆耕漠、韦东、李龙门为其中的三个代表人物。他们的批判反映了这场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各自的理论依据又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国人对当时中国农村出路问题的思考。

“商资归农”;批判;骆耕漠;韦东;李龙门

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在进入30年代初后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商资归农”,即都市商业银行通过向农村合作社贷款的方式使商资流入农村,这在中国近代合作运动史和金融史上均为新生事物。就世界范围观之,商业银行放款给尚不完善的农民合作社,亦为中国独有之现象。“商资归农”问题很快成为合作界乃至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目前,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实践方面,理论争鸣方面的作品仅有《19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讨论中的“商资归农”问题》一文,该文就合作人士的观点进行了初步梳理并从农村合作运动的角度进行了评价。有鉴于此,本文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刻的视角对时人的相关主张进行透视,即从社会各界中选取骆耕漠、韦东、李龙门三人为代表,考察他们对“商资归农”的批判意见,不仅旨在从共性中揭示“商资归农”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意在从批判者各自的理论依据中反观其对当时中国农村乃至中国出路问题的不同思考。

一、骆耕漠的主张

骆氏就当时银行投资农村的三种形式,即农民借贷所、信用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及农业仓库,主要从投资动机及投资效果两方面进行了批评。

对于银行的投资动机,骆氏指出,所谓“救济农民”“复兴农村”不过是银行家的口头标语,实际动因则是为游资追求厚利,因为当时金融停滞于城市,特别是窒息于上海的客观事实,使银行家“为了本身的利益计”,不得不将游资“用人为的方法流回农村,恢复其生利的机能”;另一重“更要紧”的原因则为“自身存在之维护与巩固”,因为银行家意识到,“游资充斥与公债繁荣都是畸形的虚伪的,而中国农业危机之再度深化却是真实的,对于金融总危机的爆发具有莫可抗御的决定力量”。也就是说,“他们(农民)的‘无以为生’使那些‘赖以为生’的人们也觉得非加以深刻的注意不可了!”对于投资效果,骆氏主要从借贷条件、借贷利息、借贷数量、地域、领域等方面进行观察。

其一,批评贷款条件的苛刻。骆氏指出,农民借贷所放款,要求农民具有相当动产抵押并由村长出具保证书,而贫苦农民多缺乏财产保证,即便有一点米棉之类的积蓄,为借几块钱,也要被豪绅从中“播弄”。信用合作社放款亦与此类似。就农业仓库或运销合作社来说,因大部分农民被繁重的债务和租税所迫,其农产品往往在收割前就以青苗形式抵卖出去,有的甚至一无可卖,所以“像秋收储押后以待明春高价这类期望,除了优裕的富农或地主以外,他们连构想一下也是很困难的。”因此,不论哪种放款,对于贫农大众均无异于“绝缘体。”

其二,批评贷款利息的实质、低效及异化。当时银行贷给合作社,月息1分左右,合作社贷给农民,月息1.5分左右,押米放款为1.6分;农民借贷所月息1.5分左右,另须收取栈租1~6厘。对此骆氏认为,这种贷款的弊病一是虽低于乡间高利贷,但却高于城市通行利率,城乡利率的显著差异使银行获取了“相当可观的利益”,比起农民偶然得到的一点点实惠实有“天渊之别”。二是以1.5分左右的利率贷与农民,对农民“并不是一种福音”,“特别是在各种农产物都卖不起价钱,凡百事业都很难兴旺的这样不景气的时代”。三是上述利率虽是在极“合理”、极公道情形之下的利率,但实际上则往往发生豪绅包办转借的黑幕,其结果是“在起点上还勉强能够算为低利的贷款,经过中间各种剥削,结局还是乡村中的高利贷。”

其三,批评投资数量微小、地域偏颇以及运销合作社领域偏狭和功能异化。骆氏指出,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借贷中微不足道,仅占1.3%,农业仓库和运销合作社的影响“更比信用合作社为有限”,而且合作社分布仅限于社会安定、经济发达、棉产丰富的地区,很不普遍。对于运销合作社,骆氏则不仅遗憾其仅仅滞留在棉产运销阶段,更指责其实际是在为列强收购原料。

总之,骆氏认为“商资归农”活动的受益者是银行、农村中的少数地富豪绅以及帝国主义者,受害者是贫苦农民。银行一方面袭取着旧有钱庄与典当行的利益,另一方面却排斥旧有的商业资本,直接操纵农产品流通过程,“使独占的超然肥利可以安稳地滚进他们的荷包”,“充塞在银行金库账面的游资有膏血可以吸吮了”。同时,“商资归农”也“有利于农村高利贷的活跃”,有利于农村中少数地富豪绅“较顺利地推进其经营,加速对贫农特别是雇农的剥削”。此外,“商资归农”亦有利于帝国主义者对中国农民大众的榨取以及对中国农村的统治,而贫农大众以及在风雨飘摇中的中农则只会“更快的破落下去。”

骆氏的批判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论前提:

其一,对中国农村问题的看法。骆氏指出,中国农民处于两种压迫和剥削之下,他们内有苛捐杂税、高额地租以及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等封建式之榨取,外有各帝国主义政治与经济之宰割。1929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则加剧了这两重压迫,“中国的农业恐慌,就是在这些特殊契机的交织之下,带有全面的与不可挽回的倾向,同时采取着空前尖锐的姿态表现出来。”简言之,他认为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剥削是中国农村破产的根源。

其二,对中国银行业和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认识。对于银行业,骆氏认为“中国的银行资本有十足的买办机能”。对于合作运动,骆氏认为“合作社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体制,它不过是某个阶层达到某种目的一种手段,因此在社会经济的改造过程中,它起何种作用,主要全由主持的或者控制的阶层来决定。”既然中国银行业是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买办,而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又操纵在地富豪绅手里,那么“商资归农”的效果自然可想而知。

骆氏的观点基本可以代表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派”对“商资归农”问题的态度。李紫翔、狄超白等也持有类似观点。概言之,在“中国农村派”眼中,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要解决中国农村问题,首先须解决民族独立和土地两个根本问题,否则合作运动也好,“商资归农”也好,都只会适得其反。

二、韦东的主张

韦东主要从投资动机、投资技术及投资与农村土地问题三方面进行批评。

对于投资动机,韦氏的观点与骆氏有某些相似,他也认为银行不过是在为其过剩存款寻找出路。银行之所以将投资视线转向农村,一方面是因为其在城市经营中面临严重困境——银行一向用以营利的两条路径,即在放款和存款的高低利率差额中找取利润和利用集中的雄厚资力从事各种投机事业或近于投机事业的经营而寻求盈余,均因中国经济的迅速衰落而被堵塞。另一方面则因为投资农业相对安全可靠——因为农业放款大都以农产品和土地作抵押,尤以土地为最大部分,而土地“在银行家戴上金边眼镜的眼目中是最呆板的不动产”,甚至比机器的稳健性更强,而且“纵使中国经济仍是不断地继续衰落,农业也是站在最后的一个阶段”。他同样也反对银行业“救济农村”的说法,认为即便硬要把“救济农村”的慈善面具加在银行家的脸上,亦“只能说银行家为了要增加一般人民的购买力来鼓励工商业的繁荣,藉工商业的繁荣来发展他们对工商业的放款”。

对于投资技术,针对当时银行投资农村主要借助合作社的情况,韦氏指出,合作社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领导人才问题——他们或是受过合作教育的高等知识阶层,或是在农村中具有权威的乡绅,前者大多不习惯农村生活,也不了解农村实际情形,后者则多为富农地主,是剥削阶级。二是资本问题——组织合作社需要社员拿出资本,然而在农村经济破产情况下,一般农民根本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可能,高利贷者也往往不允许他们脱离高利贷束缚。因此,这样的合作社只能帮助富农地主改良种子和实现农业机械化,对于农民则无补益,甚至成为少数地主阶级利用金融资本所组织的剥削团体。

对于农村投资与土地问题的关系,韦氏认为,土地分配不均是中国农村经济崩溃的一个“很重大的元素”,而银行投资农村非但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却“恰巧是一支促进土地加速集中的生力军”。因为银行投资要么“经过农业资本的染色而成为大地主的剥削工具”,要么是金融资本直接经营农业,“农业的土地由抵押而逐渐变为金融业一部分的资本”,且农民“无形中将农产品从物价变化上所能获得的利润和以劳力从事运输而能够得到的代价完全丧失。”这种农村投资实际上是银行“用科学的方法来打倒旧式的高利贷者,从而取有他们的剥削地位”,“这样子继续下去,在金融资本活动之下的农业土地集中趋势,将较过去的大地主的吞并更为迅速。”

韦氏反对“商资归农”与以下认识有关。

其一,对中国农村问题的认识。他认为,中国农村患得是“中风急症”,中国农村经济崩溃是由天灾、人祸、帝国主义经济势力在华发展和土地分配不均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土地问题是尤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其二,对中国发展合作社的认识。他认为,社会运动或社会组织的产生由社会环境和需要决定,合作社理论虽好,但当时中国农村并不具备普及合作社的环境。如果一定要迅速将合作社普遍组织起来,必会发生许多问题,正如“把医生应学的十年学程叫他花费十日的功夫速成起来,结果一定是一个庸医”。所以,合作社只能是“未来的医生”。

那么,如何解决当时的中国农村问题呢?

韦氏认为,首应实现孙中山民生主义之重心“平均地权”,亦即平均分配土地以实现耕者有其田,在此之前则应由政府限制土地集中。正如其所言:“若是我们果真要救济中国的农村,决不是希望银行界对农村投资的期限要长、利率要低、不要竞争和改良种子、应用机械耕种所能奏效的,最少应该由政府以限制土地集中的政策为立场,以统制的方式,施行紧急的经济的救济办法,从恢复一般农民的生产能力而逐渐趋于生产的改良。这样,或许能度过这有关中国生死存亡的农业恐慌的难关。”至于合作社是“未来医生”的观点,则与孙中山先生《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先办理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等六事并取得成效后再办理农业、工业、交易、银行、保险等各类合作”的思想如出一辙。

由上观之,韦氏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及其合作理论,同时受到20世纪30年代风靡世界的经济统制潮流的影响。

三、李龙门的主张

李龙门针对陕西利用商资发展合作社的情况,主要从商资的性质、商资流入农村的步骤及商资的稳定性等方面来阐述其对“商资归农”的反对意见。

首先,李氏认为商资不符合合作性质。他认为,农村放款必须符合合作原理,但商资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绝无放赈性质,纯属剥削,取之于农村而流入都市或取之于农业而投诸工商业,制造富农而非救济小农贫农,不能为平民救济事业而是带贵族性的资本主义剥削者,完全立于债权人地位而牺牲债务人即农民,纯粹是商业资本性质而与农本位风马牛不相及,即完全是非合作性质的。因此,商资流入农村势必产生严重后果,“名为活动农村金融,实则成为帮助地主剥削农民或者造成新的资产阶级,并且可以利用在都市玩惯了的营利的手段去操纵农村经济,不啻从都市上多加了一个吸收农村金融的管子。久之,会把都市上的工商业的病菌都传染到农村生产里去,致将正在含苞将吐的合作萌芽连根破坏”。

其次,李氏认为商资首先流入经济发达地区,优先办理合作有悖合作初衷。在他看来,合作制度原本是为救济农村,“是雪里送炭,不是锦上添花”,但“择肥而食,商资本质使然”,故而经济越落后,农民越贫困的地区越“无人顾及”。他认为,这样的合作对救济农村毫无意义,“若举沦到十九层地狱以下之农村不稍微一顾之赐,而惟使最繁荣之区益臻繁荣,则何需乎合作”?而且如此下去,“恐使阶级斗争向农村有激成的危险”。

其三,李氏对“商资归农”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商资归农”是极不自然的、暂时的和近于投机的,今日之“逃商归农”必招他日之“逃农归商”,其结果必然是“现时流入农村之金额过多,其招他日农村金融衰竭之程度亦必过甚。”

总之,李氏认为任凭商资流入农村无异于饮鸩止渴,小而妨害农业合作萌芽,大而破坏农村经济根本,非但不是农村金融上之利益,反成大害且害不胜数。

既不同于“中国农村派”把合作运动视为解决枝节问题的手段,也不同于孙中山合作理论尊崇者将合作运动看作“未来的医生”,李氏之所以反对“商资归农”,是因为他对合作运动寄予厚望:“合作运动确为今日救济农村破产之第一好方法,复兴农业生产之根本大事业”。“今之农村,已衰微至无可复加的地位,农民已穷至不可维持生存的境界。欲图复兴农村,救济农民,无论何项,莫有要于且急于先从活动农村金融上着想。……合作事业,正是今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最合理且最健全的办法”。正是出于维护农村合作事业的立场,他才反对不符合合作性质的商资流入农村。

四、余论

骆耕漠、韦东、李龙门有一定的共识,他们对商资的批判揭示了当时“商资归农”活动和农村合作运动中客观存在的一些弊端,如银行投资数额微小、地域偏颇、条件严格,地富豪绅把持合作社,贫苦农民入社难,商资转化为高利贷等。但是,他们各自依据的理论基础又不尽相同,或在马克思主义中寻答案,或从三民主义中觅出路,或以西方合作理论为准绳,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国人对当时中国农村出路问题的思考。

[1]章元善.商资与合作[N].大公报·乡村建设,1935-05-12.

[2]施克兰(C.F.strickland),谷源田.中国农村合作问题之探讨[N].大公报,1934-09-26.

[3]薛念文.1927—193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农贷活动[J].民国档案,2003(1):39-43.

[4]诸静.金城银行参加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活动述评[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4):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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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永祥.20世纪30年代商业银行“资金归农”活动评述[J].社会科学家,2007(3):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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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岳谦厚,许永峰.19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讨论中的“商资归农”问题[J].安徽史学,2007(4):78-86.

[10]骆耕漠.农民借贷所与银行业的典当化[A].中国社科院科研局.骆耕漠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1]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A].中国社科院科研局.骆耕漠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2]骆耕漠.中国农产运销的新趋势[A].中国社科院科研局.骆耕漠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3]李紫翔.资金集中都市与“资金回到农村”[A].千家驹.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C].上海:中华书局,1936.

[14]李紫翔.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A].千家驹,李紫翔.中国乡村建设批判[C].上海:新知书店,1936.

[15]狄超白.对目前合作运动之评价[A].薛暮桥,冯和法.中国农村论文选(下)[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6]韦东.论农村投资[N].申报,1935-03-04.

[17]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丛书编辑室.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3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18]李龙门.对于陕西合作事业之商榷——商资流入农村的大问题[N].大公报,1935-03-04,1935-03-05.

[19]李龙门.为全国合作讨论会进一言[N].大公报,1935-03-14.

〔责任编辑 赵立人〕

Three Kindsof Criticial Advice on the Activity of“Commercial Capital Returned to Countrysides”in 1930s

XU Yong-feng
(School of Chinese History Litevature and,Shanxi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In 1930s,the activity of“commercial capital returned to countrysides”was criticized sharply by some people in the society.LUOGeng-mo,WEIDong and LILong-men were representatives.Their comments reflected some objective questions of the activity,but their own theoretical bases were not consistent entirely,from which reflected that countrymen’s thoughts on Chinese countrysides’fortune then to a certain extent.

“commercial capital returned to countrysides”;criticism;LUOGeng-mo;WEIDong;LILong-men

K264.39

A

1674-0882(2012)01-0028-04

2011-12-27

山西大同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2011-B-14)

许永峰(1969-),女,山西大同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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