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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之探究

2012-04-12刘晓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

刘晓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之探究

刘晓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与责任。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司法警察只有沿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才能够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才能够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取得新的跨越。

司法警察;专业化;司法体制改革;发展途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由于司法警察工作起步较晚,未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司法警察作用在职能中的发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将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这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司法警察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司法警察工作正处于不断规范加强和发展的关键阶段,在推进工作发展中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规章制度滞后,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各地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管理培训体制不统一,人员素质差距较大的问题;履职程序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等等。

(一)规章制度粗略滞后,不适应队伍发展建设

在现行的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设置、管理培训、人员配备、职能定位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普遍存在颁布时间较早、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具体的问题。目前,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承担看管、押解、协助拘留、追逃、维护机关安全等职责。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并未对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机构的设置做强制具体的要求,这无疑忽视和淡化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观念的长期存在;在司法警察承担的职责方面,199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但随着16年来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履职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例如面临的追逃、处置突发事件等新任务日益增多,而相应的规章条例并未进行修改,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势必会造成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二)队伍发展不均衡,与预期要求差距较大

高检院历来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建设,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培训和使用制度”。但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日常工作中偏重业务部门建设,对司法警察概念认识模糊,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可有可无”,甚至错误地认为由检察官代替司法警察的部分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防止泄密情况的发生。正是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成为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各地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不均衡的症结所在,这种现状与高检院对全国各级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投入不均等原因,造成司法警察岗位吸引力不大,留不住高素质人才,队伍不稳定。目前,司法警察人员的招录都是与检察人员招录一起进行,而招录人员的专业大多为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多偏向于选择检察业务工作。而司法警察做为一支准军事化的执法队伍,必然要求司法警察具备警察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由于受所学专业限制,这些人员在专业技能和身体体能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另外,司法警察队伍老龄化是各级警队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中老年司法警察大都是上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重建时进入检察院的,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很多人的身体状况、知识结构、执法理念都与新时期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明显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

(四)履职程序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重视程度不同,不少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司法警察是配角”的片面认识,忽视司法警察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重要作用,以工作方便、案件保密等理由,由检察官一并承担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造成有警不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长期存在,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通过分析高检院以往的安全事故案例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都是在没有司法警察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既要对案件统筹安排,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力、时间、法律上的较量,又要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保障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无论在精力上还是体力上都不能做到兼顾,无疑就给检察办案工作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特殊地位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做为检察机关中的一支特殊队伍,不论是在工作身份还是在工作职能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在工作身份方面,司法警察同时具有检察干警与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在体现身份特征的工作着装方面,司法警察也不同于检察干警,而是着人民警察警服,只是在胸章、臂章等方面体现出检察干警的身份特征;在工作职能方面,司法警察不仅承担搜查、看管、押解、拘留、追逃等职能,同时还承担着维护检察机关安全、维护上访场所秩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送达法律文书等辅助保障职能。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一支特殊的司法力量,发挥了人民警察与检察干警的双重作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有利于形成打击合力

在检察机关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都是检察机关人员的组成部分,如何在工作中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是重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准确定位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同为检察机关人员的组成部分,共同担负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任务,共同围绕检察职能开展各项工作,不存在谁高谁低、谁轻谁重的问题;同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责的承担者,二者应当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他们均以监督法律实施为目标,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是一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平行关系;所要强调的是,在检察工作不同的层面和环节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在侦办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检察官负责案件决策层面的工作,司法警察则负责执行层面的工作;在维护上访场所秩序过程中,检察官负责对上访者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解释,司法警察主要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和对上访者的安抚,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所以,随着工作内容的变换,双方的“角色”也在不断变换中,但两者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共同完成法律监督使命。

(三)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全面发展

司法警察工作由于起步晚、基础弱、发展慢,造成现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并不均衡,只有形成一整套健全完善、专业职能明确的工作管理体制,并严格贯彻落实,才能促进各级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持续发展。首先,应根据司法警察半武装性质的特殊身份,制定独立的人员输入和输出渠道,解除司法警察人才的后顾之忧,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严格落实编队管理模式,司法警察从业务部门回归司法警察部门,做到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考核。聘请专业保安人员和合同制人员从事看门、司机的工作,把司法警察从看门、司机职能中脱离出来,履行司法警察专业职能;第三、变被动为主动,深入业务科室介绍司法警察专业职能,了解业务部门用警需求,制定服务检察办案工作的内部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警察专业职能,从而转变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职能的狭隘认识,提升司法警察工作地位;第四,部分检察机关不设立司法警察专业部门的原因是人员编制少、资金紧。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设置专门人员编制,用于安置司法警察,有针对性地招录专业人才,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另外,拨付专款用于办案工作区建设,购置警用装备、配备警用车辆,改善司法警察福利待遇等方面。专款资金不可挪作他用,为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发展提供资金上的有力保障。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途径

(一)完善司法警察专业化体制

推动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坚强后盾,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尽快对司法警察的机构、职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以改变法律滞后的现象。建议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步伐,将“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修改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司法警察机构,按照检察人员总数8%-12%的比例配备司法警察”,从根本上确立司法警察机构的地位,为司法警察队伍整体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提高了对司法警察的重视程度,积极拓展司法警察履职能力,使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目前司法警察履职的实际情况看,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九项职责范围,参与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增加。这就要求上级部门应对司法警察的实际履职情况做深入调研,根据检察工作的发展情况,调整和规范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详细规定执法权限,为司法警察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依据,从而规范执法行为。

(二)队伍管理培训专业化

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娴熟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执法技能。对司法警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是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根据“一熟、两懂、三会”的具体要求,制定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突出专业职能特点的岗位培训方案,一是要学习法律法规、检察业务,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定位,增强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学习司法警察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能够胜任司法警察工作要求;三是要突出专业特点,学习司法警察警务技能,加大实际操练力度,掌握实务操作的各种技术,切实增强实战本领。在队伍管理方面,严格落实高检院编队管理的具体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定符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的独立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对专业技能的考核力度,从而有效地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责,为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有力警务保障。

(三)硬件设施建设管理专业化

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专属工作区域。到目前为止,办案工作区的设施如何配置、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管理,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由各级检察机关自己掌握决定。如何规范办案工作区建设,笔者认为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硬件设施建设的标准化;二是日常管理的规范化。硬件设施建设是基础,日常规范管理是手段,只有二者有机结合统一,才能达到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在制定办案工作区硬件设施建设标准时,应结合其专门区域的工作特点,考虑安全性和技术性两方面的因素,在功能上满足讯问、询问、谈话、执勤等要求的同时,在安全性方面要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设备,例如:工作区位置的设立、墙面软包处理、电源开关的设置、门窗的专门处理等。同时,要以“科技强检”战略和检察信息化建设为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装备在检察办案中的重要作用,设置一套完整的检察审讯监控指挥管理系统,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办案安全。

由于办案工作区建设管理使用涉及到办案、司法警察、技术、行政多个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也各有不同,只有实行管用分离,指定专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能,才能确保办案工作区的功能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作为保障办案安全的主要部门,应由司法警察部门对办案工作区进行日常全面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更有利于各项办案工作的开展。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和对各种技术装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行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保障。这种管理机制不仅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办案工作区的效能,而且能够防止各类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做为检察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应当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和建设。另外,在跟随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的同时,司法警察必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加快队伍建设步伐,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独有的专业职能,拓宽发展空间,使司法警察工作朝着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D630

A

1673―2391(2012)08―0161―03

2012—06—11

刘晓珊,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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