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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作伤剖析与防范

2012-04-12王玉洲张少实张继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造作法医学伤者

王玉洲,张少实,张继宗,黄 欣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100038;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 南昌330046)

造作伤剖析与防范

王玉洲1,张少实1,张继宗2,黄 欣3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100038;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 南昌330046)

在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中,常见到造作伤案例。造作伤的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违背公平正义的社会执法理念。因此,必须对人身造作伤的特点进行剖析,运用识别伤情真伪的法医学鉴定方法,探讨相关防范措施,以维护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客观与公正。

造作伤;法医鉴定;法医临床学

造作伤,是指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伤自己身体而造成的损伤,也称自残。

一、造作伤具有的共同特点

(一)造作伤具有明确的目的

造作伤者为了逃避法律惩罚,或掩盖罪行,或反诬他人,或恶意索赔,或逃避某种职能和义务为目的。

(二)造作伤损伤程度较轻微

造作伤一般不会造成严重伤害,不危及生命,因为造作伤者采用的造作手段较“保险”。偶尔有人由于掌握的医学知识有限或措施不当,可造成意外的严重伤害或留下后遗症。

(三)造作伤较易诊断

造作伤一般具有显而易见的症状和体征,易被发现或检查出来。伤者对检查很合作且要求治疗,对医治过程非常配合,有的造作伤者还会提醒或暗示检查者其损伤情况,惟恐被漏诊。此点与诈伤有本质的区别。

(四)造作伤不是原始损伤

在原始损伤发生后或建立在原始损伤基础之上的造作伤,往往有一定时间间隔,伤痕形态反映有区别。

二、造作伤剖析

(一)造作伤的部位

1.造作伤多见于易被发现、暴露的部位,如头部、胸腹部、四肢等处。

2.造作伤多在其本人手容易达到的区域。若用右手造作损伤,除头部外,一般分布在身体的左侧和前侧,如左上肢、左侧胸腹部,或右下肢前侧、外侧,右胸腹部、背部少见。用左手造作伤的分布正好相反。授意他人造作伤,可以在身体任何部位形成损伤。

3.造作伤的部位常与造作伤者的目的相一致。在某些特殊部位造成损伤,以表明是在特定情况下受伤。如为了伪装被性侵犯者,造作伤多位于大腿内侧、外阴部、胸部等处,常为抓伤、擦伤等轻微损伤;为了诬陷被人扼颈,常在颈部造成指甲印痕、擦伤;为了伪装与人搏斗的英雄事迹,常假装抵抗、自卫造作伤,损伤多分布在前臂外侧、手背部、手掌部(抵抗,抓刀)等处。

4.造作伤一般不会在能毁损自己的容貌或可能危及生命的部位形成。即使授意他人所为,也不会在脸面部、生命重要部位造成严重损伤,因与其本人意愿不相符合。

(二)造作伤损伤程度轻微

行造作伤者一般只为达到某种目的,决不会愿意冒生命危险或变成残废。因此,所造成的损伤均较轻微,一般无生命危险,如擦伤、挫伤、浅表切割伤等,不会伤及心、肺、脑等生命重要器官。也有毫无医学知识的人,其本意只想造作轻微损伤,结果却造成重伤或残废甚至死亡。

(三)造作伤的种类

造作伤以机械性损伤多见,其中锐器造成的切创多见,如小刀、水果刀、匕首、菜刀等锐器造成切割创,而刺创及砍创少见,钝器形成的造作伤较锐器形成的创伤少见。

(四)造作伤的特征

1.损伤次数多,损伤形态、大小常较一致。有时在一个人身上,可见数十个创伤,且每处创伤形态、大小基本一致。

2.密度大,间距小。造作伤常在某一部位密集出现,范围较局限。

3.损伤排列较整齐,方向一致。造作伤数量多,一般平行排列,较整齐一致,创口方向一致,密集分布。

4.程度轻且均匀。自己形成的损伤不仅方向一致,而且损伤轻重也较一致,常为轻微损伤或轻伤。创面短小、浅表,多为小心切割形成梭形创伤,不伴有骨折。

5.创口随体表弧度而弯曲。自己切划造成的损伤,当遇到体表呈一定弧度,创口会弯曲,且不改变其深度,说明该创系用利器小心切划而成,并非一击所致。

6.有试切痕。行造作伤者由于其怕痛及其矛盾而复杂的心理作用,常有试切痕,表皮呈现平行的划痕或轻微浅表切创。这是判断自伤的重要依据。

(五)造作伤处衣物情况

造作伤者,多是先解开衣服或卷起衣袖,看准部位后再仔细切划成伤,损伤相应处衣物多无破损,无血液沾染。有的自伤者事后检查造作伤过程有无破绽,当发现创口处衣物无破损也无血污时,会在损伤相应部位的衣物上作切割或刺破或剪破,并可能在各层衣物染上血迹,以增加可信度。法医学鉴定时,应仔细检查衣物,观察衣物上破损的部位、数目、形状、大小、方向、边缘是否齐整等,与其创口进行仔细比对,检验其是否相符。

(六)造作伤的现场

因无需搏斗、挣扎,现场家具、物件无破损,摆设不凌乱;有的现场经造作伤者伪装处理,看似凌乱,仔细观察,会发现不符合一般搏斗的现场规律。现场上遗留的手印、血迹等生物学检材,经过检验甄别,排除了为其他人所留后,可以说明现场仅当事人一人。

三、造作伤检查及鉴定注意的问题

鉴定造作伤要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复杂情况的干扰,不轻信他人提供的证言及材料,按照鉴定客体的本来面貌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切忌有任何偏见,更不能主观臆断和徇私妄断。正确鉴定识别造作伤,要把握以下鉴定原则、方法、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鉴定原则

尊重事实,注重实际调查分析,不受任何复杂条件及情况的干扰,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不轻易相信和采纳,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独立思考、分析判断,这是鉴定造作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科学的方法予以查证,全面考虑、综合分析,透过案件的外在表象揭示内在的实质问题,使鉴定结论准确无误。

(二)方法与技巧

1.多走访、多调查,深入研究。通过与见证人交流获取更多案情基本材料与信息,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进一步了解伤者以往疾病史,有无实施造作伤的动机和目的。

2.对伤者提供的鉴定材料、检查报告和陈述要一一核实,确保材料的全面、真实、准确。警惕伪造、涂改检验结果,对疑点处的鉴定要辨别出真伪,对一般易于检查的项目应在鉴定人监督下进行复查检验,对未做必要辅助检查的要补查,使鉴定证据完整、全面,证据体系科学性强。

3.对造作伤可疑者,要进行全面、细致体格检查,认真识别伤情,严格检验创伤的反映形态。

(三)造作伤的勘验检查

1.损伤的检验。全面细致检验损伤,并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形状、大小、走向等特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及时固定,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治疗观察,科学推断致伤物、损伤时间。对损伤严重的或需长时间观察的被检验者,要其住院配合观察。在程度鉴定中,应当全面仔细检验,判断出原始创口与伪造创口,只有判断出原始损伤才能为程度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在损伤程度鉴定中,应以原始损伤为依据评定伤情程度。

2.衣服的检查。四肢、胸腹部的造作伤,其相应部位的衣物上应有破损,并有血液沾染,应仔细检查衣物破损的部位、破损的层次、数目、形状、大小、方向,破损的边缘是否整齐,并与身体上的损伤特点作对比,看两者之间是否一致。仔细观察衣物上血痕分布及流注方向与损伤是否相符。

3.现场勘验。应及时赶赴案发现场,作好现场的观察和记录,以照相、摄像方式固定现场的细节,同时收集有关的证据,如作案工具、化学物品、沾有可疑血痕的各种物品,妥善保存。特别要仔细观察血迹的滴注、喷溅方向等细节,分析损伤时伤者的体位。自伤者的血迹一般分布较集中,而他伤者的血迹分布分散而零乱。检验作案工具上的血流方向,与自握形成是否相符。同时要注意发现现场有无手印、赤足足迹、穿鞋足迹遗留。

4.人身伤害事件重建。如果伤者情况尚好,最好让其到现场就地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经过,演示全过程,即事件重建。这对推断是否是造作伤很有价值。若情况不允许伤者到现场演示,可待其创伤康复后,布置一个尽可能与原始现场相似的现场环境,让其进行事件重建的演示。

四、造作伤的防范

首先,接案后,办案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第一时间了解并初步检验伤者的损伤情况,详细询问整个案情发生过程,获取第一手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做好详实记录。其次,刑事技术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再细致检验,确保鉴定质量。再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为造作伤的,应依法严惩,公开曝光,达到震慑案犯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医疗过程中的严格监管与防范,防止篡改病历、篡改医学检验报告等,确保司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1]郭景元.现代法医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662-667.

[2]刘文.法医临床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8 6-188.

[3]张俊涛,张鹏旭.造作伤法医学鉴定3例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23):63.

D631

A

1673―2391(2012)08―0152―02

2012—04—10

王玉洲,男,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

【责任编校:李 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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