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2019-12-17刘敏
刘 敏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造作伤是指运用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生物的方法,故意损伤自己身体或者授意他人代为之所造成的损伤。造作伤多出现在“自伤逃避刑事责任、增加伤害程度谋求更多赔偿、或恶意诬陷他人、恶意讹诈”等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多有预谋,且当事人熟知具体赔偿条文,可控制损伤程度,故此就决定了造作伤其程度通常不会过重。
一、造作伤的部位及程度
造作伤的部位选择较为稳定,一般符合人体活动规律。通常,自伤是通过徒手或者手持工具来实现,所以人手所到之处,即是造作伤的选择部位,如:在盘坐和屈缩等各种情况下,手持凶器是很难伤害到后背脊椎的上部分。而每个人柔韧能力不同,手臂向后背曲的程度不同,所能伤害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如:是被鉴定人是右利手时,其右手所造作的伤除头部外,多偏于身体的左侧和前面,如左上臂的外侧部、左前臂的腹侧、左手腕和左手指、左大腿的前侧或外侧、左小腿的腹侧或右下肢等,有时也可伤及左侧的腋窝部、左侧的胸部和左侧的腹部。如果伤及下肢时,右手对于两下肢一般皆能伤及,例如伤及左下肢的前侧和内侧、伤及右下肢的前、后、内、外侧。对于右手所不能达到的部位是不能伤及的。如被鉴定人是左利手时,所伤及部位正好是与右利手相反。由于造作伤其本质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当事人在选择创伤部位时会考虑其危害性。一般来说,多数人在自伤时既能保证达到视觉冲击效果、伤口检验标准,又不至于致残致死,同时也会刻意地规避一些敏感部位,如下阴、五官、脊椎、韧带、手掌手指等。造作伤者的部位多与案件息息相关,如伪造强奸,则其伤口多出现在大腿内侧、外阴、胸部;伪造见义勇为,则多出现在小臂、手背、手掌。部位出现千奇百怪故需要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才能准备判断。而且造作伤者一般不会在能毁损自己的容貌或可能危及生命的部位。
因造作伤多为锐器造成,工具也是较为常见,日常中随手可见的工具,譬如:小刀、水果刀、菜刀、斧头(多在经济不发达区域)。刀具随处可见,但其杀伤性路人皆知,故部位选择尤为谨慎。而钝器类工具因不好操作,故此类造作创较少。
由于被鉴定人是有预谋地进行造作伤口,因此其一定很熟悉《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及《人体损伤致残评定标准》规定的相关条款,被鉴定人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不至于损伤严重,其造作伤程度大多都是刚刚达到评定标准的低限。
二、造作伤的类型及形态学特征
(一)造作创
造作创的形成,多是解开或卷起衣物,在想要造作的位置进行损伤,故伤口处的衣物会部分染血,或没有血迹,衣物本身也无相应的划损。也有可能伤者思虑周全在伤后将衣物染血并划损。不同的造作伤存在着大量的共同点,而其外在表现也一定的相似性。
1.造作创损伤的创口,常常是以某一点为中心,在周围小范围内进行操作,且伤痕数目一般较多,且每处创伤其形态、大小均有大量相似之处;
2.造作创伤痕数目一般与造作伤损伤程度呈反比,损伤程度越低则伤口数目相对较多,反之亦然。而通常造作创程度轻微,故伤痕数目较多,伤痕之间间距较小,且只在某一部位出现;
3.造作创的排列亦有一定规律,被鉴定人出于功利心态,想在最小的范围,作出最多的造作伤痕,亦或处于强迫心理,将伤痕按一定规律安排。故造作创伤痕会顺着某一方向,平行或趋于平行,伤口损伤程度,各种形态也趋于一致;
4.造作创创口会随着身体生理结构的变化而起伏弯曲,不会因此导致伤口加深。自己切划造成的损伤,当遇到体表呈一定弧度,创口会弯曲,且不改变其深度,若出现此类情况,则此创伤有极大可能为造作创;
5.造作创深度较浅、程度轻微,被禁定人由于其怕痛及其矛盾而复杂的心理作用,常有试切痕,表皮呈现平行的划痕或轻微浅表切创;
6.造作创可在原创的基础上向两端或一端延长,一般用刀片等较锐利的工具切割形成,全长略微超过标准规定的长度;在完全愈合前,可见原创及造作创痂皮呈形态薄厚颜色不一改变,且造作创不伴有表皮剥脱等改变,创口对合良好。
(二)外伤性骨膜穿孔
较外伤性骨膜穿孔较为常见,可在骨膜的任何部位出现穿孔,一般为圆形,边缘不整齐,骨膜和外耳道附着血迹较多,常导致传导性耳聋,预后较好。现有较多案例出现使用掌击、气球等方法导致骨膜穿孔,此类损伤与正常他人损伤所致伤口并无特异性差别,较难区分。
(三)牙齿损伤
常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以手术方式完成,少见由被鉴定人使用暴力形式击打、拽拔造成,一般无口唇颊粘膜损伤,无牙槽骨骨折,较容易区分。
(四)其他
常见如鼻骨受伤后,使用按压、拳击等暴力导致骨折或骨折移位。
三、被鉴定人的目的
造作伤这种以伤害自己以换取利益的行为,因为其本身的自我伤害与获得利益大小的衡量,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常见的是敲诈及骗取钱财,被鉴定人故意与人挑起事端,激怒对方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被鉴定人借机在自己身体上造成造作伤,从而敲诈及骗取钱财;
(二)逃避刑事责任,如为了隐瞒贪污、盗窃等非法活动,将自己伪装成被抢劫等假象,借而转移侦查视线;
(三)伪装积极工作,假伤后自称与他人搏斗后向领导诉苦夸功、骗取荣誉;
(四)在监狱等限制自由的地方,被鉴定人为了骗取保外就医等或者逃避审问等原因进行自伤;
(五)出于个人偷懒心理,不愿面对考试、逃避工作分配,或骗取病假,假称发生不幸;
(六)被鉴定人因骗取保险金、劳保、福利、休假而自伤。
四、造作伤法医鉴定
(一)造作伤较易诊断
造作伤的性质决定其损伤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比如伤口出现时间矛盾,真实伤害中多余的浅表伤害,伤害现场不符合常理等。只要有一定的临床经验,造作伤的鉴定并不复杂。
(二)造作伤与原始损伤有区别
大多造作伤为已有伤痕,在事后回想时,决定造作自伤,讹取不当利益,故造作伤与真实损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愈合程度、结痂程度、愈合疤痕等状况有明显的区别。造作伤的伤口对合也较原有创良好,同时不会出现表皮剥脱、挫伤等其他损伤,伤口形态较单一。也有部分是在伤害现场自行造作,其伤害程度较轻,有明显的造作伤特征,与他人损伤有较大区别。
(三)诉说损伤经过前后矛盾
在部分案件中,被鉴定人事先准备不足,在法医问询过程中被问及意料之外的问题,造成前后论述造成矛盾,同时,注意观察被鉴定人的呼吸、面部表情及情绪等变化,以此作为综合判定造作伤的依据。
(四)衣着破损情况
造作伤在造作时,会卷起衣袖,选好身体部位再进行造作伤的准备,因此,造作伤部位衣服一般完整无缺,且衣物上一般不会留有血迹等。但也有部分被鉴定人为掩饰造作,往往会将损伤处的衣服专门进行划开,尽管如此,破损衣物的形态、大小、方向等特征与造作伤口并不匹配。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应模拟事件过程,通过对事件的追溯,来判断伤口的真伪。
(五)团体内可能发生同样的造作伤
团伙造作伤则升级为,团伙讹诈,在现实中变现为,残疾儿童乞讨、碰瓷、医闹等。此类多为多次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其伤害可能为真实损伤,其程度也有可能较重,法医鉴定不好判断。但案件性质决定,此类可从其他角度出发,造作伤鉴定多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