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指纹鉴定标准
2012-04-12彭聪
彭 聪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
浅谈指纹鉴定标准
彭 聪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
指纹鉴定标准是鉴定人进行指纹鉴定的准则,它对指导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有重要意义。指纹鉴定标准包括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技术标准和特征点要求三方面。国内外的指纹鉴定专家对特征点要求作了很多研究,对完善我国指纹鉴定标准有很大帮助。
指纹鉴定;鉴定标准;完善建议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而在之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条法定证据类型中也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一词之差体现了我国对鉴定结果态度的改变。按字意理解,“结论”有两个含义:一是从前提推论出来的判断;二是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论断。“意见”有三个含义:一是见解,主张;二是指对人对事不满意的想法;三是识见。从字义中可以看出:结论偏向于具有确定性,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可以直接采用,积极接受;而意见则偏向于一种个人的见解主张,不具有确定性和公信力,仅表达鉴定人自己的看法,与此相对应,在法官审查证据时,可以采纳鉴定人的意见,也可以不予采用。鉴定意见的出具,是一种利用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最终鉴定结论起着指导作用的是评定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判断标准。鉴定标准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形象的类比为在测量物体长度过程中尺子的作用。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根据鉴定对象不同,存在多种鉴定门类。这里,笔者仅基于痕迹鉴定中的指纹鉴定标准进行初步探讨。
一、指纹鉴定标准的基础性问题
指纹鉴定中所有的检材和样本,不是人手实体,而是人手留下的印痕,应称为手印,它涵盖了手指印和手掌印,对其鉴定,应称手印鉴定。而指纹仅是手指实体花纹反映,且没有涵盖手掌花纹。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及其导致人们的惯称,权且仍对手留的印痕称为指纹,并对其用广义指纹和狭义指纹加以区别。广义指纹则包括指头纹、指节纹和掌纹即手掌面各部的乳突线构成的花纹、屈肌褶纹和皱纹。狭义指纹仅指手指第一指(指头)节正面皮肤上的乳突线构成的花纹。
(一)指纹鉴定标准的涵义
指纹鉴定标准的涵义,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界定。所谓广义的指纹鉴定标准,是指包括指纹的显现、提取、运送、保存、鉴定过程各方面在内的系统全面的标准。而狭义的指纹鉴定标准,仅指鉴定过程中运用的技术和选用的特征点,以及规范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指纹鉴定标准,是仅对第一指节正面皮肤的乳突花纹印痕的鉴定标准。
(二)指纹鉴定标准规范的性质和内容
1.指纹鉴定的性质
指纹鉴定,是司法鉴定下属痕迹鉴定中的内容之一。目前,对“司法鉴定”虽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就其内容基本达成了共识,普遍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的指派、聘请和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过程中要运用科学知识对某些现象进行判断,必须遵从科学原理,符合客观规律。因此,司法鉴定活动既具有科学严谨精密的要求,又兼备对程序谨慎细致的规定,是科学和法律的统一。
2.指纹鉴定标准的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对的通用词汇》对“标准”给出的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后有附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因此,司法鉴定的标准,就是提供一个科学可辨的依据,供鉴定人判断与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并便于法院和其他当事人能克服知识上的缺陷,正确的评价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标准,是指通过对指纹鉴定检材和样本的分析方法、认定过程和出具意见进行系统化规定,得到指纹鉴定行业公认并且有实践加以验证支持的一种行业标准。指纹鉴定标准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技术标准和特征点要求三方面。其中技术标准和特征点要求两者的侧重点有所区别,技术标准是指规范寻找指纹特征点时的方法,而特征点要求强调由找到的纹线特征点做出最终鉴定意见时需遵循的原则,两者体现在鉴定过程中其应用的先后顺序有所不同。
二、指纹鉴定标准的现状
(一)对仪器设备的要求
与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性质相关的标准有 ISO/IEC170 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标准中规定了检测和检查两种活动,检测主要依靠仪器设备,是确定鉴定对象的一种或多种性能的技术操作,通常以明确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其他学科的知识为依据;而检查是由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的人员运用技术能力对项目进行的查验。检查的特点是:其一,可完全依赖于感官;其二,可能利用检测的结果;其三,通常包含专业判断(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带有主观成分的判断)。显然,指纹鉴定活动属于检查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是对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并没有形成适用于司法鉴定的专用标准。
(二)技术标准
在2007年8月7日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中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目前司法鉴定中公布了声像资料、物证、法医、实验室质量管理四大类的技术标准,而并没有关于指纹鉴定技术标准的内容。
(三)特征点要求
在我国,根据多年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标准,一般以7~10个细节特征吻合为同一认定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具强制效力,且各地的鉴定部门在具体指纹鉴定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强调特征点的数量,如果数量不够,则该枚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有的强调把特征点数量作为参考,更注重对指纹全面的综合评断,而这种综合评断主要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
三、几种指纹鉴定特征点要求的研究
在指纹鉴定特征点要求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数量标准
有些指纹鉴定专家坚持认为,特征点少于某一数量,就不能保证指纹的人各不同,因此,指纹鉴定中的匹配特征应不低于某一数量。基于这一观点,欧洲许多国家规定了指纹作为法庭证据时必须达到的匹配特征数量标准。如:瑞士的日内瓦规定法庭上的指纹鉴定匹配特征点应不少于8个;德国规定指纹鉴定的匹配特征点应在指纹清晰且为箕型纹、斗型纹时不得少于8个,其他情况不得少于12个;西班牙采用10~12个特征点标准;荷兰、奥地利和法国明确规定具有12个以上匹配特征点的指纹鉴定才能成为法庭证据;英国更为保守,采用16个特征点原则。各国的标准不一间接反映了一个问题:在指纹鉴定中并没有形成一个行业认同的数量标准。国际鉴定协会曾对指纹鉴定是否应当采用最小特征数量标准问题,做了为期3年的调研,最后于1973年得出结论:指纹鉴定必须达到最少特征数量标准的要求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二)数量—质量标准
有的指纹鉴定人认为,一定数量的匹配特征点固然不可缺少,但更应看重特征点的质量,所以指纹鉴定匹配特征点的数量应依其质量而定。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中国的指纹鉴定人都采取此种观点。这种鉴定标准虽然因检材和样本决定鉴定过程,更具针对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则依赖鉴定人的主观判断。
笔者认为,数量—质量标准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如果鉴定人都足够自律,便能达到很好的鉴定效果。类似的情况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提到:“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所以,指纹鉴定的可靠性不能简单的仅依靠鉴定人的自律意识。另外,这种观点扩大了鉴定人自由裁量的范围,不仅将特征点的选取方法,同时将检材和样本质量的评定也交由鉴定人自行判断。所以,它需要解决质量评价、数量限制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可是,在指纹鉴定活动中遇到的检材及相应采取的样本,其形态繁浩,穷尽这些可能的难度,不亚于试图通过制定成文法来规范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非数量标准
非数量标准,不同于传统的指纹鉴定方法,旨在通过研究嵴纹的流向、形态、分离、宽度、边缘轮廓、汗孔形态与分布及其他微观细节特征,而不关注传统指纹鉴定中可用的9种细节特征(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沟、小眼、小棒、小桥、小点)。1995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召集30多位国内指纹鉴定专家组成工作组,做了相关的专题研究,有些指纹鉴定人已将它们运用到实践工作中。这种方法从微观角度重新刻画了指纹鉴定的研究变量,将传统的9种特征进一步细化,研究更加微观的特征。这类似于法医学在发展过程中由整个人体本身,进一步微观至研究血型、DNA。这种更加微观的鉴定方法也许能够发现更多细微处的本质区别。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以下两个疑问:一是由于指纹形成的力度和接触方向不同,而且越是微观的痕迹越难提取,在实践过程中,能否找到合适的显现和提取方法成为问题的关键。二是由于这种方法同样无法将指纹鉴定的结果进行量化,所以,即使发现了更加细微的特征后,若做鉴定意见仍需根据这些特征由鉴定人进行主观经验的判断。
(四)有效面积—质量标准
我国曾有多名指纹鉴定专家(如胡志军《浅谈指纹鉴定标准》等)提出了指纹面积,即将单位面积的特征点数量作为评判指纹检材和样本质量的标准。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科技系的吕导中教授在《基于指纹面积和特征质量的指纹鉴定量化标准研究》中,详细描述了面积——质量量化标准。首先通过软件(如IPP图像软件)测量指纹中特征连续、纹线清晰的面积(即指纹的有效面积S)。然后定义0.5mm为一个特征的可辨认区间,把有效面积分为若干个0.5mm2的区域,根据指纹特征将每个区域内的特征分为空位、基本、特殊三类,统计出所有区域中三类特征点的数量分别为N0、NB、NS,再利用统计学方法调查出指纹中每类特征点在人群中随机出现的频率 P0、PB、PS(P0+PB+PS=1)。最后利用公式P=P0N0×PBNB×PSNS,即可计算出该种特征排列的随机匹配概率。但是,若要应用于实践,尚有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1.数学公式缺乏灵活性
上述公式只关注特征点数量出现的概率大小,却忽视了这些数量的特征位点以怎样的方式组合到一起,即只体现了这些特征点的组合,而未表明这些特征点的排列方式。
2.相关数据统计范围的有限性
在该标准模式建立中,作者借用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辽宁省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对15000余枚指纹中全部细节特征统计取得了P0、PB、PS的数值。根据该方法的原理,获得的指纹数量越多,最终的测算结果也就越精确。显然,这种前期频率数据需要耗费巨大的工作量。
3.特征位点特征的不确定性
作者按照一般分歧、结合点的尺度,确定0.5mm纹线长度为一个特征可分辨的空间范围。基于指纹纹线的复杂性,如果某个特征位点出现了两个特征,或者一个特征分布在2个相邻的特征位点之内等情况,那么将如何对这类小区域进行归类。为了提高该模式的可行性,应该通过大量的实践进行分析,研究相应的算法。
同时,也应看到这种方法比传统的指纹鉴定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将面积作为研究对象,即遗留面积越大,指纹特征越多,得出的概率值越小,意味着认定人身越精确。二是能量化指纹鉴定意见,为法官判断是否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采纳提供了依据。三是借助计算机技术能减少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使指纹鉴定更具客观性和可信度。四是吕教授运用数学中概率论的方法,论证了以全球人口为基数的特征排列数应至少小于10-15,而该方法得出的概率数据的数量级为10-18。这表明有效面积--质量标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四、完善指纹鉴定标准的思考
(一)确定指纹鉴定标准的难点分析
在手指接触物体时,接触面、作用力(大小和方向)、手指皮肤的附着物,均会影响遗留指纹纹线的粗细、间隔、弯曲度及特征点的形象特征,导致指纹变形和人对其的误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要认清和排除对指纹的影响因素。影响遗留指纹形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接触部位对遗留指纹的影响。在案发现场,作案人因手部活动不同,遗留的指纹可能是手指的不同部位,既可能是特征较多的内部花纹系统,也可能是指头花纹的一侧,还有可能是外围花纹系统中的指尖花纹等。
2.作用力对遗留指纹的影响。由于手部皮下组织分布不均,在作用力大小和方向的影响下,引起皮肤组织移动,导致指纹整体形态发生不规则形变或者局部花纹线条遗留不均匀,使获得的指纹图案和嫌疑人的手部乳突花纹产生差异。具体而言,会导致花纹形态发生变化,如用力过大时,可能导致开口箕变成闭口箕;导致纹线流向、分布发生变化,比如由左倾弓变成无倾弓;引起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变化,如分歧变成结合。
3.手指皮肤附着物对遗留指纹的影响。作案人由于手接触不同物体,造成手汗腺分泌汗液粘黏上不同的物质导致遗留指纹受到影响。如手指粘上胶布、血液、墨汁、灰尘等均会对指纹产生影响。
4.制作样本条件的影响。捺印嫌疑人的指纹样本时,若没有按现场指纹形成的相同或近似的条件制作,特征点位或特征会出现差异。
除此之外,承痕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均会影响遗留指纹的质量。一般而言:平面上的指纹比曲面更接近手部乳突花纹,光滑平面比粗糙平面的承痕效果更好,质地坚硬的承痕体比质地松软的承痕体更易保留指纹。另外,承痕体的可塑性和化学成分,也会对指纹产生影响。
(二)指纹鉴定标准构成要素分析
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技术标准和特征点要求三要素进行分析时,一般将特征点要求采取的标准作为指纹鉴定标准体系中最重要内容,而指纹鉴定过程是出具指纹鉴定意见的中心环节。
在完善指纹鉴定标准过程中,可借鉴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判断专家证言可采纳性的五条标准——道伯特标准,即:1.检验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必须能够得到检验;2.该项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必须经公开发表并得到同行认可;3.有基础研究证明其错误率;4.鉴定专家必须有资格进行该项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否可由其他专家用同样方法获得;5.专家必须能够以通俗、简洁的语言向法庭解释该科学原理和鉴定的结果,使法庭和陪审员能够正确理解。但是,道伯特标准中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值得质疑。其第一条,目前的指纹鉴定只证明到受个人遗传基因的影响,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基因,进而出现了由其个人基因控制形成不同形状的皮肤乳突花纹,其具有的特征点、特征形象、特征数量与遗传者的指纹绝对不同,不能用此指纹鉴定结果去识别他人人身,因而不能得到检验。其第三条,由于指纹鉴定基数大,使用的鉴定方法变化多,难以进行归类统计并科学证明其错误率。所以,指纹鉴定标准的建立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三)完善建议
1.统一指纹鉴定过程的仪器设备
为了使指纹鉴定过程标准化、统一化,可将外在的辅助工具和软件统一规格,以减小不同鉴定人鉴定时的系统误差,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在仪器设备方面可以对放大镜的选择、计算机软件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通过对仪器设备的统一规定,使不同的鉴定人面对同样的检材和样本时,能够在指纹鉴定过程中得到相同的第一手资料。这种情况如果可以在各鉴定机构普及,不仅能使鉴定结论更加标准化,而且能减轻重复鉴定时的工作量,减少鉴定过程中对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2.明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由于指纹鉴定受检材和样本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要根据指纹的所属类型进行综合评断,这种综合评断同鉴定人的主观判断有一定的关系,而技术标准在于明确这种综合判断的过程,通过对鉴定实践的总结和归纳,降低鉴定人主观判断的空间,使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具客观性。
3.探索有效面积——质量标准
在上述关于特征点要求的鉴定标准中,笔者支持有效面积-质量标准的观点。它最大的优点是对鉴定结果量化显示,提高了鉴定结论的说服力。因此,笔者主张尝试运用这种方法,逐步探索出与该方法相对应的标准,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4.完善鉴定书的内容
在传统指纹鉴定技术的基础上,还应关注一些其他特征(微量物证、气味特征等)。通过不同角度得出结论的相互验证,可使最终的鉴定意见更具可靠性和说服力。如作案人在作案之前曾触摸过某些带粉尘的物品,可通过微量物证的检验来获取相关的线索。
5.提高指纹鉴定标准化的意识
2008年,我国标准化管理将司法鉴定标准纳入到服务标准的范畴,但在服务标准领域的划分中,司法鉴定标准只归入其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服务标准”中。司法鉴定标准定位的模糊,增加了其中指纹鉴定标准化进程的难度。司法鉴定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除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外,还应承担其建立指纹鉴定标准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其行业内部的标准,实现鉴定意见的科学和统一。随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等越来越多的鉴定机构,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正式授予CNAS认可资格,对带动建立和完善指纹鉴定标准必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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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
A
1673―2391(2012)08―0148―04
2012—05—29
彭聪,女,河北衡水景人,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校:李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