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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其防治对策

2012-04-12张凯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反扒作案盗窃罪

张凯乐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122)

扒窃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其防治对策

张凯乐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122)

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概念及特征,阐述扒窃入刑的必要性,提出完善扒窃立法的建议,以及扒窃行为的防治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扒窃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盗窃罪的修改,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新增的一种盗窃情形——扒窃。

一、扒窃的特征

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各类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机场、超市、餐厅、影院、街道等),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扒窃行为有着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扒窃属于非数额犯。盗窃成罪最主要的条件是盗窃数额,一般盗窃金额“数额较大”要达到“500元至2000元以上”。否则很难认定为盗窃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警告。但是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属于非数额犯,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情节严重”到符合扒窃的行为构成,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扒窃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的四种“特殊的严重情节的非数额犯”。例如,范某在公交车里扒窃,虽然被害人徐某的钱包内只有人民币55元,远未达到盗窃所应该达到的“数额较大的情况”,但由于符合《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扒窃行为的情形,所以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其次,扒窃的发生地点应在各类公共场所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机场、市场、超市、公园、广场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扒窃作案的次数频繁且密集,严重危害生活秩序和公众安全,已经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之一,需要刑法对扒窃行为予以打击。因此,刑法打击的扒窃行为被限定在公共场所内。

再次,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不论其是否有价值,只要被害人认为有价值即可。处于被害人支配下的,并且放置在身上衣服或者包裹内的物品,如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手机、电子产品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当然也包括在被害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比如放置在高铁座位前可以控制的桌面平台上的物品。

二、扒窃入刑的必要性

为有效打击和制裁扒窃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罪,乃必然之举。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为扒窃犯罪提供了外部因素。社会转型之际,体制改革带来了就业困难、下岗等社会问题,无业人员大量涌向城市。一部分人在城市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身携带的财物越来越贵重,这对扒窃犯罪分子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城市各种腐朽文化的侵蚀为扒窃犯罪提供了思想基础。一些人受西方腐朽生活和社会上“黄、赌、毒”等不良风气的影响,特别是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不良文化的腐蚀,价值观被扭曲,当现实条件无法满足自己欲望时,不惜通过扒窃等手段获取不义之财。

犯罪成本低是扒窃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一方面,作案简单容易。扒窃犯罪从开始到结束,过程简单,时间短暂,比实施其他犯罪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作案成功率高。公共场所人员结构复杂、流动性大,扒窃犯罪分子实施作案后,可以在数秒钟之内转移赃物,侦查人员难以人赃俱获。

公众的“防扒”意识不足为扒窃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扒窃犯罪分子主要以老年人和妇女为侵犯对象,这类人防范意识薄弱,反应较慢,反抗能力有限,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同时,绝大多数群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更不愿意见义勇为,导致扒窃罪犯有恃无恐。

打击难使扒窃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首先,反扒力量不足,缺乏专业反扒警力,难以应对越来越多的扒窃犯罪活动。其次,调查取证难。扒窃犯罪具有结伙作案、赃物转移快、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多数扒窃犯罪无现场可勘,大多数群众不愿作证,而扒窃的时间非常短暂,无法当场抓获。最后,反侦查能力强。在扒窃分子中,大多数是“久经沙场”的老扒手,长期与反扒警察较量,经验丰富,尤其是有过被抓经历的老手,更加专业化和“职业化”。

三、扒窃立法有待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进行了规制,却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措施和司法解释一同出台,可操作性不强,施行起来有其局限性。

扒窃行为一时就会得手,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成为一个难点。扒窃从着手到结果完成时间短暂,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当场被抓的情况,那是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还是既遂之后的伏法呢?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为更好地打击扒窃行为,需要对一些既不是公共场合也不属于完全私密空间的部分进行规范。对公共场合如何区分扒窃与盗窃、私密空间有没有扒窃的余地等问题,需要立法解释予以规范。

四、扒窃行为的防治

刑法规制为打击扒窃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但有效防治扒窃犯罪,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公共媒体进行宣传,向群众揭示扒窃犯罪的手段,介绍扒窃特点、反扒方式,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扒窃犯罪的成果和决心,给扒窃人以心理打击,达到良好的威慑效果。对于同扒窃犯罪作斗争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扒窃犯罪活动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使扒窃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加强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社会各界资助、个人缴费、资金增值等多种渠道,筹集无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养老补助专用金,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的生活,使无业人员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减少扒窃犯罪发生率。

加强社区预防,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扒窃犯罪的发生。实践表明,及时有效地管理好流动人口,将会大大减少扒窃犯罪发案率。各派出所及时做好暂住证发放工作,发挥对本辖区人员较为了解的优势,经常走访,了解辖区人员流动及居住情况。加强对出租房和旅店的检查和整治,对身份与所携证照不符、昼伏夜出、行动诡异的人员及时审查,消除隐患。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盘查,以发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有效预防扒窃犯罪的发生。对当地有前科、无着落的人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进行职业培训,使其痛改前非。

运用高科技手段防范扒窃犯罪。随着扒窃分子作案手段职业化、作案工具不断更新,反扒工作也应跟上时代脚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工具为反扒工作服务。要充分运用照相、录像、监控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扒窃犯罪的流动性、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利用照相、录像、监控可以有效地解决取证问题。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保证警方的科技优势。如利用网络监控进行追逃、利用GPRS进行手机定位,为警方快速处警、现场抓获提供科技支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1998-03-10.

[2]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03.

[3][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10.

D914

A

1673―2391(2012)08―0083―02

2012—04—15

张凯乐,女,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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