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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短期自由刑的比较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监禁犯罪分子

卜 林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

社区矫正与短期自由刑的比较

卜 林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2249)

在我国,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均为刑事责任实现方法的一种。去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社区矫正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短期自由刑作为监禁刑的一种,有其自身的价值所在,但也遗留着监禁刑的弊端。那有没有一种刑罚方法是可以扬长避短的呢?社区矫正应运而生。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和短期自由刑之间各方面的比较变得更有根据,更有价值。

社区矫正;短期自由刑;刑法修正案(八)

短期自由刑是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历史悠久,发展成熟,在我国亦是如此。社区矫正制度源于19世纪的欧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区矫正在我国学术界历经了一系列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2011年5月1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又一次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大力推广,短期自由刑和社区矫正在制度层面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比较,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一、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的基本内涵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在我国最早于2002年在上海试点。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由理论推向实践的大幕。2009年9月,“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社区矫正正式推向全国。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使其正式进入我国的刑法典。

根据《意见》,我国司法界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二)短期自由刑

我国刑罚体系总体上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五种刑罚方法组成。短期自由刑即包含在有期徒刑之中。

我国的短期有期徒刑的刑期,综合考量,为3年以下自由刑以及拘役是比较合理的。①陈志军:《短期自由刑若干问题比较研究》,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430页。其适用范围一般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弱但仍需收监执行的犯罪分子。

二、社区矫正与短期自由刑的比较

(一)社区矫正与短期自由刑比较的基点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效果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特别是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属制度运行初期,很多方面亟待梳理和整合。弄清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以更好地对二者进行适用,使其在制度层面上不断进步。更重要的是达到行刑效果的最优化,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好地体现我国刑法的公平、正义以及人道主义等基本精神。

(二)制度层面的比较

所谓制度层面的比较,亦即理论层面的比较,指从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制度本身的架构出发,立足于内在的理论,分析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刑罚目的和适用对象上。在刑罚目的上,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都是刑罚实现方式的一种,都可以达到我国刑法对刑罚目的的界定,实现刑罚的功能,即惩治罪犯、预防犯罪。在适用的对象上,二者都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

从差异性来说,在我国,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在制度层面上可以做以下比较:

(1)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短期自由刑是监禁刑。这种刑法性质上的根本区别,延伸出了二者其他的区别,可以说是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

(2)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在执行方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执行场所、执行人员以及执行的内容上。社区矫正,是指罪犯在社区内接受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其执行方式是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中由司法机关主要指当地的公安机关连同社会力量共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而短期自由刑是传统的刑罚种类,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监狱管理机关对犯罪分子在监狱中进行惩罚、教育和改造。

(三)效果方面的比较

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在效果上具有一定的联系,其联系基于二者均为刑罚执行的方式。从其性质而言,二者均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刑罚类型,故其发挥的效果必然有一定的共性和部分的可替代性。但由于二者本身性质的差异和产生背景的不同,在行刑效果上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矫正和预防犯罪

我国刑法对刑罚目的的界定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其终极目的是预防犯罪。结合这个目的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和短期自由刑的差异:

短期自由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这一类犯罪分子属于初犯和轻微犯罪。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时冲动、争强好胜等情绪化而非人性的作用。将这些初犯和轻微罪犯同其他罪犯同等对待,关押在一起,容易产生人格上的交叉感染,即所谓的犯罪分子人格的监狱化。不利于从根本上预防犯罪。

社区矫正的着眼点正是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将其置放在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避免其人格的监狱化,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罪犯的人格。

2.执行的效益

效益原本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法学上的效益,其内涵必然区别于经济学上的效益。邱兴隆教授对刑罚效益进行了定义,认为刑罚的效益包括三个要素:刑罚的有效性、刑罚的有益性以及刑罚的节俭性。

社区矫正是将犯罪分子置放于开放的环境之中,由公安机关和社会大众对其共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从有效性方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社会大众的积极性;同时有益于犯罪分子从行为恶习上和心理上更好地进行改造;较好地解决目前国家由于监狱在押犯数量带来的财政压力,达到刑罚的节俭性目的。

短期自由刑是一种典型的监禁刑,若是对于重刑犯,监禁刑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轻微犯罪的犯罪分子,短期自由刑的过多适用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适用必然会导致行政资源达不到优化配置的效果。

3.对社会的效果

短期自由刑作为监禁刑的一种,有监禁刑固有的弊端和缺点。比如因与外界隔离而形成的犯罪人格,或者对犯罪分子在名誉上附加了消极评价和否定。从而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服刑改造,更有害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包含了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而且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其制度的着眼点在于克服短期自由刑的社会负效应,将刑罚执行的场所安排在社会上,使其不脱离家庭和社会环境,致力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从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明显,在矫正和预防犯罪、行刑成本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而社区矫正正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社区矫正在我国虽属于新兴发展的刑罚制度,但鉴于外国社区矫正理论的成熟和实践的丰富,我们可以在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的前提下,参照外国的理论和实践,从而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是给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一个强大的立法支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制度总是要在发展中进步,新的制度的融入必然会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为健全。

[1]陈兴良.刑种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高铭暄,陈冉.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谈我国社区矫正的本土化发展.[J].中国司法,2011(05).

[3]赵秉志,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改革方式研究[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论坛),2003(5).

[4]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李云雄.社区矫正的价值基础和发展构想[N].长江日报,2007-07-28(006).

[6]刘永强,吕静.社区矫正与短期监禁矫正行刑效果的对比[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D914

A

1673―2391(2012)04―0139―02

2012—02—21

卜林,女,满族,辽宁丹东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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