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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人的发展与人的价值实现的统一*

2012-04-12雷玉翠李红艳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消极现实价值

雷玉翠,李红艳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工部,陕西 西安 710068)

人的问题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就是其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自觉地把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按其内在的统一性加以系统地研究,将会使人们对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的研究更深入、更全面、更富有创造性;在实践中把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统一起来,无论对人的发展还是对人的价值的实现都将是十分有利的。

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的统一在理论上依然是一个存而未决的问题。理论上没有把二者真正统一起来加以研究,必然导致实践中不能把它们作为具有统一性的问题加以对待。

第一,无法实际地解决人的问题本身。从表面上看,实践中的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似乎是共同解决人的问题的同一过程,其实它们本身都是一个个孤立的过程,都被作为孤立的过程来进行。解决人的问题的过程本身并不是这些孤立的过程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这些过程的内在有机统一。表面上作为统一体的人的问题的解决所包含的各个方面的过程,也不是内在一致的,而是外在独立的。因此,对人的问题本身的解决也就只能是表面的、名义上的、无实在意义的;对人的问题本身也就无法实际地解决。

第二,导致人的价值实现的不全面。由于理论上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被绝大多数人看作是两个孤立的问题,如果说二者之间有联系,也仅仅被看作是外部联系,因此,在实践中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也就被作为两个孤立的过程来实施。

人的价值实现是指“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所能够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1]实际地产生出来。社会实践被较为普遍地看作是人的价值实现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每个人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只能有一部分实际地发挥出来,人的价值也只能部分地得以实现。社会实践固然是人的价值实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其他活动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人的价值实现不仅有赖于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实践的积极意义的实际产生,而且有赖于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其他活动的积极意义的实际产生。总之,要使人的价值全面地得以实现,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所能够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必须都能够实际地产生出来,必须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每个人作为人的各种积极作用、各种积极能力。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不统一会导致人的价值实现的不全面。

第三,导致人的发展的盲目性。由于人的发展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的各种作用、各种能力的全面、自由、充分、协调的发挥”[2],因而人的发展既可以表现为现实的个人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的实际的发挥,也可以表现为现实的个人作为人的消极作用、消极能力的实际的发挥。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没有正确的导向,现实的个人作为人的消极作用、消极能力可能就会任意实际地发挥,人的发展可能就会沿着一条错误的路线进行下去。这样,无论对现实的个人还是对社会而言,都将会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要避免现实的个人沿着错误的方向发展下去,只有保证现实的个人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得到实际的发挥。只有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所能够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实际地产生出来,才能保证现实的个人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得到实际的发挥;也就是说,只有以人的价值实现为导向,才能确保人的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把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作为统一的过程来进行,才能使现实的个人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不统一会导致人的发展的盲目性。

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的统一是指“它们是相互促成、相互促进、互为实现的条件的,可以在同一个过程中完成的”。[3]

第一,从人的价值实现的角度寻求人的发展。

理论上,明确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意义就是现实的个人发展的正确导向。

我们知道,每个人作为人都会发挥积极和消极两种不同性质的作用和能力:其积极作用、积极能力的发挥将有利于社会、他人、自然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其消极的作用和能力的发挥将不利于或有害于社会、他人、自然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一个人要真正地实现自身的发展,就必须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一个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得到全面、自由、充分、协调的发挥呢?首要的就是要明确每个人发展的正确方向。每个人发展的正确方向就是指保证每个人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得到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发挥的方向。而要保证每个人沿着自己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得到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发挥的方向发展,只有以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意义为指导来实现人的发展,也就是说,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意义是现实的个人发展的正确导向。

每个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是在现实的个人的积极的存在和活动中得到发挥的。因此,要保证一个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的发挥,就要保证他以积极的方式存在和活动,也就是说,就要保证他的存在和活动能够产生积极意义。由于一个人的存在和活动是密不可分的,一个人以什么方式活动相应地就以什么方式存在,一个人的活动方式其实就是他的存在方式,因此,要保证一个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最终要保证他以积极的方式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活动,要保证他的活动能够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产生积极意义。

实践中,在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意义指导下促进人的发展。

由于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可能发挥两种相反性质的作用、产生两种相反性质的能力,因此,为了确保现实的个人存在和活动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的发挥,现实的个人必须在其存在和活动所能够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的指导下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能力。也就是说,只有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所能够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实际地产生出来,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才能实际地发挥出来。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意义的实际产生和每个人作为人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的实际发挥其实是同一个过程。因此,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能否实际地产生积极意义,就要看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有无有利之处。只要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有利于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就能够实际地产生积极意义,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就能够得到实际发挥,现实的个人就能够获得发展。

第二,从人的发展的角度寻求人的价值实现。

理论上,明确每个人的积极作用和能力的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发挥是人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要实际地实现人的价值,就要明确人的价值实现的途径或条件问题。人的价值实现至少包括以下几层意思:①“人的价值实现”中的“人”是指现实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②人的价值所指的“意义”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意义,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意义。③人的价值所指的“意义”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的积极意义,而不是消极意义。④人的价值所指的“积极意义”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所能够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而不是想象的积极意义。⑤人的价值的这种积极意义是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产生的积极意义,而不是在其他方面产生的积极意义。⑥人的价值实现必须是这种“积极意义”实际地产生出来,而不仅仅是可能实际产生的积极意义。

所以,要实现人的价值,最关键的是要搞清楚这种“积极意义”如何能够实际地产生出来。

任何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都必然会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和意义,而这些影响和意义又是通过现实的个人在其存在和活动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能力来产生的。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或价值,取决于现实的个人在什么样的存在和活动中发挥什么样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现实的个人能发挥什么样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他就有什么样的价值。

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和活动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或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现实的个人在其存在和活动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能力的状况。现实的个人在其存在和活动中自身的作用和能力发挥得愈大,他的存在和活动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或价值就愈大;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能力是现实的个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

实践中,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每个人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

无论现实的个人以任何一种方式活动,都会发挥积极和消极两种不同性质的作用和能力。因此,要实际地实现人的价值,现实的个人就要在活动中实际地产生积极意义,即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的作用和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呢?

由于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能力最终要看他以什么样的方式活动,因此,一个人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和能力就要看他能否以积极的方式活动。而判断一个人是否以积极的方式活动,要看这种 (些)活动的实际效果如何。如果一个人的某种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实际地产生了某种积极的效果,那么他的这种活动方式就是积极的,他也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和能力,他的这种活动就有积极意义,他的与这种活动相应的价值就得到了实现;如果一个人的某种活动对他人、他物以及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积极效果,那么他的这种活动方式就不是积极的或者是消极的,他也就没有发挥任何积极的作用和能力,他的这种活动就没有积极意义,他也就没有与这种活动相应的价值。因此,一个人只有在活动中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积极能力,才会最有利于社会、他人、自己或自然的存在和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

[1][2]雷玉翠,马文保.论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基本规定.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2009,(5).

[3]马文保,雷玉翠.论人的发展和人的价值实现统一的意义.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J].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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