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有充分的科学和法律依据
2012-04-11李金蓉
李金蓉
我国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有充分的科学和法律依据
李金蓉
2012年9月16日,外交部表示,我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
提交划界案是《公约》赋予的权利
《公约》76条明确规定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可将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申请提交给委员会。
也就是说,《公约》规定一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有权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而对外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的沿海国,须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科学技术标准编制关于划定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信息资料也就是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交给委员会。因此,中国政府有权向委员会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案。我国政府根据《公约》的规定向委员会所提交的划界案,既显示我国在东海部分海域的权利主张,也是《公约》赋予我们的权利。
我提交的划界案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地质调查表明,东海陆架与中国东部大陆构造上同属于一个整体,它们具有共同的古老陆核。冲绳海槽与东海陆架地质特征显著不同,如急剧减薄的地壳厚度、磁异常条带、高热流值等。岩相学、地球化学及同位素年代学等的综合分析表明,冲绳海槽海底岩石已经具备大洋性岩石的特征。地质地球物理特征均表明,冲绳海槽已处于初始洋盆演化阶段,是一个由弧后盆地演化的初始洋盆。
此外,在东海陆架的地壳厚度约为30千米,属大陆地壳性质。向东地壳厚度明显减薄,至冲绳海槽减薄到12千米左右,下地壳与中地壳厚度明显减薄,已具有初始洋壳性质。
综上所述,东海陆架为稳定的大陆地壳,冲绳海槽则由于上地幔的抬升和地壳的急剧减薄,在海槽中、南段轴部的中央裂谷带形成了新生洋壳。东海陆架、东海陆坡和冲绳海槽构成了一个典型的被动大陆边缘,东海大陆架自然终结于冲绳海槽。中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我提交的划界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则可按第4至6款中规定的两条公式线和两条限制线来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
科学证据已经表明东海大陆架与中国大陆性质相同,符合《公约》76条的自然延伸原则。而东海陆架的宽度也超过从测算中国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中国有权依据《公约》相关条款的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根据《公约》,若主张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沿海国应依照《公约》第76条第4至10款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确定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及其支持性的科学和技术数据。依据76条第4至10款所规定的规则,也证明东海大陆架可以延伸到冲绳海槽。因此,我提交该划界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何才能确定最终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
根据《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划界案提交给委员会后,需要经过以下步骤才能确定最终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
第一,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有权利主张的沿海国根据各自情况向委员会提交正式划界案,可以是部分区域,也可以是全部区域;可以单独提交,也可以几个国家联合提交;
第二,按照各沿海国提交划界案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队,排队轮到时,提案国对该提案进行陈述,如划界案所涉及的区域不存在主权争端,则委员会负责对沿海国所划定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依据进行审议;如该区域存在主权争端,则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三,委员会对提案国所提交的资料审议后,以“建议”的方式对沿海国提交的外大陆架主张做出认可、部分认可或否定的决定;
最后,沿海国应依据该建议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才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也就是说,虽然我国向联合国提交划界案,宣布了我国在东海部分海域的权利主张,但该界限还需要经过委员会的审议,并提出建议,在这个建议基础上所确定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就是我国在这一区域的最终权利主张。(作者李金蓉,国家海洋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