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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方法初探*

2012-04-11席小慧毕远溥雷利元赵东洋龚艳君夏浩铭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2年9期
关键词:区划功能区海域

席小慧,毕远溥,雷利元,赵东洋,龚艳君,夏浩铭,张 笑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大连 116023)

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方法初探*

席小慧,毕远溥,雷利元,赵东洋,龚艳君,夏浩铭,张 笑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大连 116023)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是否一致是海域使用论证的重要内容,也是审批海域用海的首要依据。文章针对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致性、兼容性、不一致性和特殊性的判断原则。通过矢量图标准化处理、确定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的类型、一致性分析等步骤,实现功能区划一致性判断。并对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法,同时对全省项目用海与功能区划一致性进行定量分析与统计。

项目用海;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以下称《海域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依据。《海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由此可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是否一致不仅是各级政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的首要条件,而且它作为海域使用论证的重要内容,也直接影响项目用海是否可行的结论。

笔者研究发现,在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判断中,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有的项目用海虽然与功能区规定的功能类型不一致,但不对所在功能区内其他用海项目造成影响,它们之间在开发利用时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利于发挥综合效益;有的项目用海为《海域法》实施前审批;有的项目用海属于军事功能区内的非军事用海;有的项目用海位于海洋功能区划岸线以下、修测岸线以上,即不在任何功能区内。对于上述情况下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一致性不能简单地给出“一致”或“不一致”的结论,而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判断。为解决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本研究尝试采用新的分析方法,以期为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提供一种新思路。

1 资料与依据

海洋功能区划资料采用2004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起始日期为2004年11月17日),海岸线采用2008年批复的辽宁省海岸线修测成果,项目用海现状资料来自辽宁省“908专项”——辽宁省海域使用现状调查专项基础资料(截至2008年1月1日、修测海岸线以上的用海项目)。

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

2 分析方法

2.1 一致性分析基本原则

根据辽宁省项目用海实际情况、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区划原则以及管理要求,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一致性原则。指已开发项目用海类型与功能区规定的功能类型一致,认为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②兼容性原则。已开发项目用海类型虽不是功能区规定的功能类型,但与之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即不对所在功能区内其他用海项目造成影响,它们之间在开发利用时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利于发挥综合效益,认为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兼容。③不兼容性原则。已开发项目用海类型与功能区类型存在根本性矛盾,并且会对所在功能区内其他用海造成影响,即在开发利用时互相干扰,认为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不一致。④特殊性原则。即对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判定方法。

2.2 一致性分析方法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主要包括预处理、确定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类型、一致性分析等步骤。

2.2.1 图件预处理

对海域使用图、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等矢量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包括统一数据存储格式、坐标系和投影。

2.2.2 确定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类型

海洋资源的空间分布是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及其空间分布的分散性和地域性导致不同海洋功能区之间存在多种空间关系,包括重叠、包含、邻接、相离等空间关系[3]。由此,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之间也表现出多种空间关系。鉴于当前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和海域使用现状成果都是以面状要素为主,笔者采用ARCGIS系统软件将标准化预处理后的海域使用现状矢量图与海洋功能区划矢量图叠加后,得出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之间的空间关系表现为以下几种:①空间重叠关系。指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的相交部分仍为面状要素,且不与项目用海完全相同。②空间包含关系。指项目用海完全位于海洋功能区内部,或海洋功能区完全包含项目用海。③空间相邻关系。指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具有相邻的边界,且内部不相交。④空间相离关系。指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的交集为空集。

根据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空间关系相应的可以确定其所在海洋功能区类型。如果两者是包含关系,则项目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为将其包含的功能区;如果两者是重叠关系,则项目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为用海对应的所有功能区;如果是相邻和相离关系,则项目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为功能空白区。

2.2.3 一致性判断

根据一致性的判断原则及确定的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判断出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

3 案例分析

根据辽宁省海域使用现状调查专项,截至2008年1月1日,全省共有18 004宗用海,用海总面积为442 311.19hm2。其中渔业用海面积最大,居各类型用海面积之首,占全省用海总面积的80.02%;其次为工矿用海和交通运输用海,分别占11.36%和6.74%,其余用海类型面积较小,仅占1.88%。

对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的问题处理如下。①项目用海与功能区规定的功能类型不一致时,如果该用海对所在功能区内其他用海项目不造成影响,即它们之间在开发利用时并不互相干扰,则认为可以兼容。例如,盐田利用和为围海养殖之间是兼容关系,盐田的初级蒸发池可以发展海水养殖作为盐田的附属功能;海水养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功能,但可以通过调整养殖模式、布局、品种,如发展休闲渔业来适应旅游功能的开发利用,故海水养殖和旅游也可为兼容关系。②对于2002年《海域法》实施前审批的用海,虽然与功能区规定的功能类型不一致,但是在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被保留下来,认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进行探讨。③对于位于军事功能区内的非军事用海项目,由于沿海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对军事设施用海没有管辖权,因此也不进行探讨。④对于位于项目用海现状图与海洋功能区划图两种岸线之间的用海,由于功能区划未对其进行功能定位,认为可以兼容。

运用上述分析方法,将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一致性可分为3种:一致或兼容、不一致、不探讨。其中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或兼容的用海共有17 219宗424 527.1hm2,占辽宁省用海总面积的95.98%;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一致的用海为422宗2 783.74hm2,占全省用海总面积的0.63%;其余363宗用海未探讨15 000.36hm2,占全省用海总面积的3.39%。

4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即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因此海域使用现状与海洋功能区划的一致性分析是区划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域使用审批的一项重要指标。本研究针对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一致性、兼容性、不一致性和特殊性的判断原则,通过矢量图标准化处理、确定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类型及一致性分析等步骤实现功能区划一致性判断。该方法对辽宁省项目用海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针对性,能较为客观地反映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

[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李晋,林宁,徐文斌.市级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空间符合性分析研究[J].海洋通报,2009,28(5):1-6.

辽宁省“908专项”海域使用现状调查项目LN-908-0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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