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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鲁克与张维迎企业社会责任观之辨析

2012-04-09李金华

关键词:德鲁克责任理论

李金华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德鲁克是世界知名的管理学大师,是公认的管理经验主义学派的领军人物,在国内有众多的研究者与追随者。张维迎教授是国内知名的、比较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是坚定的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二位虽然不是专注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学者,但各自从管理学与经济学的逻辑出发,提出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相左的观点,正好吻合了当前企业界、学术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之争的两派论点。对两位大家观点的剖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之争,减少管理实践中的误区。

一、德鲁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一生著作颇丰,德鲁克研究者那国毅将其主要的管理思想概括为一个“1358”的管理框架[1],即关于管理的一个定义、管理的三大任务、管理者的五项工作、企业需要设定的八大目标。德鲁克的这些思想多处反映了他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德鲁克认为企业占有大量的资源,对社会影响很大,必须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项企业目标。他在《管理的实践》中率先提出社会责任是企业应该设定的目标之一[2]。后来又在《管理:任务、责任与实践》中强调了这个观点,并将社会责任置于利润需求之前(他提出的八个目标是:市场营销、创新、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实物资源、生产力、社会责任、利润需求)[3]。基本上,他的观点得到了美国商界和媒体的认可,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美国最受尊敬的公司”和“世界最受尊敬的公司”时,其评价指标都是基于德鲁克关于企业的八大目标而设定的[1]。但是在《管理的实践》中,德鲁克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做比较充分的表述。在阐述这个目标时,他说:“每个企业最重要的共同目标是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凡是能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的也都能增强企业实力,带给企业繁荣与利润。”[2]

德鲁克在《管理:任务、责任与实践》中明确地提出管理的三大任务之一是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他提出:“管理的第三项任务,就是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独立生存并以自身之存在为存在目的的;每个组织都是社会的一个器官,而且也是为了社会而存在的,企业也不例外。自由企业不能因为它是企业,就证明它是好的,只有能对社会有益才能证明它是好的。”[3]但是德鲁克也并不是片面地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他还界定了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限度。他说:“管理人员是仆人,而他所管理的机构则是主人。所以他的首要职责就是对他的机构负责。他的首要任务就是使他的机构,无论是企业、医院、学校或大学,执行其职能并做出贡献。他的机构正是为了这种职能和贡献才存在的。如果一个大机构的负责人利用其地位而成为一个社会知名人士并在处理社会问题方面处于领导地位,但却忽略了他所负责的公司或大学,以致使之衰落下去,那么,这个人不能算作一个政治家,而是不负责任,有负于对他的信托。”“管理人员必须能够仔细考虑由他们所负责企业的成就能力的职责所决定的社会责任的限度。”“任何时候,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它很快就会陷入困境。”[3]这种论述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

德鲁克后来在《管理新现实》的“新的多元主义”一章中,明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提出社会责任有三点:第一,做好自己的工作;第二,为自己所造成的冲击——对人、对社区或对社会的冲击负责;第三,如果所造成的冲击超出自己的业务范围所需,就是不负责任。[4]另外,在他关于企业、利润与管理等概念的阐述中,也可反映出他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二、张维迎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张维迎教授在他的新作《市场的逻辑》中着力阐述了他对市场、私有产权、自由价格、企业、企业家、利润等概念的理解,当然也引起了不少的异议。[5-6]在《市场的逻辑》中,他用专门的一章“正确解读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阐释了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7]。

在该章中,张维迎教授表述了如下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如同利益相关者概念一样,并不能真正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这样的概念下,对‘所有人负责’其实是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一方面,在一个健全的市场制度下,企业追求利润、为客户创造价值以及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基本一致的。利润,是社会考核企业、或者说考核企业家是否真正尽到责任的最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在制度缺陷比较严重的社会中,利润可能不是考核企业行为的最佳指标,这时候我们想办法,使这个制度变好……”“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适合谁?第一,最适合政府。……第二,非盈利组织。……第三,垄断性组织。”该章还提出,当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舆论潮流中说教与煽情的成分多于理性分析的成分。

可以看出,张维迎教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本上持否定的态度,认为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就是履行社会责任,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努力完善制度,而不应该诉诸企业社会责任。这种观点完全无视非法利润的存在,将企业的种种不端行为推到制度的不完善上,视所谓的完善制度为万能。而他所谓的完善制度就是指私有化、市场化,那么这能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吗?理论与实践都已证明是不能的。该章最后总结说:“社会责任是有意义的,因为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但它的意义也是有限的,因为缺乏好制度,责任是难以考核与落实的。对企业家来说,应该认识到,他们真正的责任,是在诚信守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赚取利润……”他虽然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有意义,但是明显是对前面尖锐言辞的一种缓和,是对其真实观点的一种修饰。

这种立场根源于米塞斯—哈耶克教条[6],追随了米尔顿·弗里德曼一直坚持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企业唯一的且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的同时,尽可能地赚更多的钱”。在弗里德曼看来,由于市场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利行为会自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哈耶克则把企业社会责任等列为被毒化的语言而大加批驳,他认为任何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

三、两种企业社会责任观之比较

德鲁克与张维迎教授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基本相左,这里笔者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人性假设、企业社会责任法理性的分析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认识程度三个方面对双方的观点进行比较。

(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人性假设

对企业社会责任持不同观念的根源在于双方所持的不同的人性假设。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派别基本上是反对“经济人”假设的,而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派别基本遵循“经济人”假设。人性假设是他们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

德鲁克的管理学崇尚效率、人性与适度的行为原则,效率与人性是德鲁克管理学的思想精髓。德鲁克认为人是管理的核心,其理性的理论背后是管理者对社会、组织和每一个组织成员的关怀。[8]尽管德鲁克并没有在他的论著中单独表明他的人性观点,但是毫无疑问他是反对“经济人”假设的。他的学生科恩在《跟德鲁克学管理》一书中叙述德鲁克有关知识工作者激励的观点时提出,德鲁克既反对X理论,也不赞同大部分人所理解的Y理论,而是推崇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有的学者认为德鲁克秉持的是“实践人”的观点[9],既批判了科学管理的“经济人”人性假设忽略人的精神需求,又批判行为科学学派的“社会人”假设对工作重视不足,只有把人与工作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中说:“我们不能假设工人好逸恶劳,这有悖于我们对人的本性的了解。如果人们不想工作,他们大多数在精神和身体上崩溃了。少量的未崩溃的人完好无损地生存下来,只是因为他们内在的力量促进他们去做自己的工作。假设人们好逸恶劳将使得对工人和工作的管理根本无法进行。”德鲁克甚至很早就不满大规模生产对人性的蔑视,对大规模生产制下的工人充满了同情。他的管理思想具有人本性的特征,他尊重人的价值和作用,尤其是对知识工作者的人性和价值,给予了充分的尊重。

对企业社会责任持否定态度的经济学家信奉“经济人”假设,并且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经济人逻辑延伸至企业管理领域,于是得出了企业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的情况下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并不矛盾的结论。一些学者对“经济人”假设及其推理逻辑一直存在异议。盖凯程批判说:“正如斯蒂格利茨所批评的,在经济学研究中,有些假设被奉为圭臬,并深深植根于人们思维深处,以至于没人意识到那仅仅只是个假设。于是,形而上的理论预设反被当作证明结论的论据,在理性‘经济人’先生的利益驱动下,本该是一门科学的经济学沦为了自我循环论证的知识游戏,变成了一坨可任意捏来捏去的泥巴——想要什么样的形状取决于怎么去捏弄,反之亦然。”“发端于西方的主流市场理论本身并非公理化体系,仅靠简单的逻辑推演亦根本无法断定其科学性。”[5]也就是说该逻辑的理论预设就有问题,由此导出的结论自然难以立足。

另外,经济学与管理学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经济学中适用的一些逻辑未必在管理学中适用。因为经济学过于强调理性,对现实问题作出了太多严格的假设,而且研究的对象较为宏观;而管理学研究的对象相对微观一些,需要直接付诸实践,所以不能将现实问题抽象得过于简单。德鲁克就认为管理是一种实践,管理的问题不能脱离现实空谈理论。张维迎教授提出“在一个健全的市场制度下,企业追求利润、为客户创造价值以及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基本一致”以及其他衍生命题,就是将纯粹的经济学理论不加更改地推到了管理的实践。该命题的前提是有完善的市场制度,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的市场制度并不完善,完善的市场制度一说过于理想,缺乏现实基础。失去了这个前提,后面的结论就显得苍白乏力了。即使是在西方相对完善的市场制度下,弗里德曼还认为企业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这不是与张维迎教授的观点冲突了吗?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理性的分析角度

德鲁克主要立足于企业内部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性,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在新形势下完善自身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张维迎教授立足于企业外部,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外部环境的压迫下(如政府与舆论的压力)无奈的选择。这种分析角度的差异导致了他们在该问题上立场的不同。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创造利润的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基本目标,企业被近似为一个几乎不带任何社会色彩的“质点”。因而,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能够自动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行为。张维迎教授对此深信不疑。然而,支持这一论断的理论假设远离企业运营实际。在这种理念下,自然无法从企业内部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性,只能从外部考察,将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归咎于外部压力。

德鲁克从企业内部完善的需要出发,重新认识了企业、利润、管理等概念。关于企业,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通过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来体现自己职能的组织都是企业;企业存在的目的只能从对社会的贡献中寻找,从客户那里寻找;企业存在于社会的目的是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关于利润,德鲁克认为,利润是企业在营销、创新和生产力方面的绩效结果,利润的功能是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检验以及承担企业运营中不可避免的风险;利润不是企业和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而是企业的一种约束因素;利润并不能解释所有的企业活动与决策的原因,而是检验企业效能的指标。关于管理,德鲁克认为,管理是一种器官,是赋予机构以生命、能动、动态的器官,而机构本身又是社会的一个器官,它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给社会、经济和个人提供所需的成果;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管理的三大任务是实现组织的特定目的和使命、使工作富有成效及员工具有成就感、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正是基于这些与传统经济学理论迥异的认识,德鲁克才可能在企业需要设定的八大目标、管理的三大任务中融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因素。

德鲁克批判弗里德曼的观点说:“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纯粹’观点——逃避所有的社会责任——也是不能接受的。存在着一些巨大的、迫切的、令人绝望的问题。尤其重要的是,存在着‘政府的弊病’,它造成一种责任和成就的真空,而且,政府愈大则这种真空也愈大。在我们这个多组织社会中,企业和其它各种机构,保持纯粹的经济立场是不可能的,不管那是多么的可取。它们自己的自我利益也迫使它们关心社会和社区并准备承担它们自己的主要领域的工作和责任以外的责任。”[3]德鲁克认为要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来填补政府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责任和成就的真空,这种观点有悖于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的理念。由此可见,德鲁克已经认识到了现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不足,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其中的完善方式之一。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认识程度

两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观念,也部分源于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认识程度存在差异,持否定态度的一方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认识不够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嫌疑。

虽然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存在概念上的一些缺陷,为批评者提供了攻击的口实。但是该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代表人物Carroll在1991年完善了他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四层次模型,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模型的层次结构从下到上依次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10]。该模型描述了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区别的内容,但这四部分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经济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之间也不是处于并列地位(它们的权数各不相同),不同的责任在某一个企业的身上是同时存在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条件以及外部情况作出决定履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Lantos提出了由道德性责任、慈善性责任和战略性责任组成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11]。Jamali在 Carroll的四层次金字塔模型以及Lantos的三分类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2”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自愿性的社会责任(自由决定的策略性责任、自由决定的慈善性责任)[12]。这些研究工作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主体框架已趋于成熟。

同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与边界问题的研究也取得较大的进展,其理论基础历经利益相关者理论、外部性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了企业公民理论[13],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问题也被高度关注[14]。此外,学者们还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测量的具体指标体系以及相关的衍生理论。在其理论基础中,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是Freeman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理论》一书中提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该理论是对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批判和修正,但是反过来也招致了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捍卫者的批判,被认为利益相关者本身边界不清、层次性不明、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对‘所有人负责’其实是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企业公民理论被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具有较强的支撑性,因为“企业公民”是一种人性假设,兼备了“经济人”、“社会人”和“道德人”的部分特性,同时体现了层次性[13]。

不管是Carroll的“金字塔”模型,还是企业公民理论都强调了社会责任的层次性(各个层次的责任有不同的优先权重)与界限(各个层次责任的履行是有条件与限度的)。然而张维迎教授等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认识程度仍然停留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阶段,对该理论没有作细致的了解,以至于得出了错误的判断。较之而言,德鲁克的认识比较全面,他不仅直接在他提出的管理理论中包括了企业社会责任,而且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问题。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之争的进一步思考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之争并不是仅在中国发生,在西方已经争辩了几十年。然而在最近20年内,全球依然兴起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且越演越烈。1997年8月美国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2000年7月,弗里德曼观点“全球协议”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SA8000体系认证、“全球协议”均已在全球范围内推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取得认同,不仅自己提高了社会责任意识,但开始纷纷要求其产业链的合作方必须接受劳保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社会责任守则或标准的审查。由此在国际上形成一股巨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还有其他的一些行政条例或法律条款出台,在民间企业社会责任的舆论力量也日渐强大。

企业社会责任之争客观上是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事物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的。在正面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还应认真地从反对观点中吸收可取之处。当前我国企业界发生的一些乱象,如“毒奶粉”、“黑劳工”、“王石捐款门”、“地沟油”、“康菲漏油”等事件,有些属于道德层次的,有些属于法律层次的,有些属于企业行为,有些属于个人行为,需要分清问题的层次与原因,分清问题的责任主体,不能全部诉诸于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解决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需要在法律层次上解决的问题也不能寄希望能够在道德层次上解决;对于需要在公民道德层次上解决的问题也不能寄希望能够在企业道德层次上解决。要让企业表现出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除了在全社会弘扬道德与正义外,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需要对市场机制、企业治理机制和管理模式作出深刻和全方位的变革。“过之犹不及”,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过头就可能对市场造成伤害。我们特别是要防止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负效应,即不能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移到企业的身上。在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时,还要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紧密结合、与中国经济体制环境紧密结合、与企业性质及其发展阶段紧密结合[13]。

最后要指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赖于政府、行业组织、民间力量与企业自身的共同努力,这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毫无疑问,综合来看它对企业竞争优势的提升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那国毅.百年德鲁克.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3.

[2][美]德鲁克.管理的实践.齐若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50、65.

[3][美]德鲁克.管理 使命,责任,实务 使命篇,王永贵,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40,354-360.

[4][美]德鲁克.管理新现实.黄志典,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74-76.

[5]盖凯程.“市场的逻辑”的逻辑——与张维迎教授商榷.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12).

[6]方兴起.从米塞斯—哈耶克教条到所谓的“国进民退”.管理学刊,2011(5).

[7]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33-49.

[8]许一.《德鲁克管理思想解读》评价.中国工业经济,2009(9).

[9]陈长里.德鲁克的“实践人”刍议.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10]A.B.Carroll.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the Model of Management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Business Horizons,1991,34(4):39-48.

[11]G.P.Lantos.The Boundaries of Strategi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ournal of Consumer Marketing,2001,18(7):595-630.

[12]D.Jamali.The Case for Strategi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2007,112(1):1-27.

[13]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学术交流,2011(2).

[14]李伟阳.基于企业本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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