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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梅山地区中秋盗窃习俗及其文化意蕴

2012-04-08刘道锋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梅山习俗

刘道锋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中文系,湖南娄底417000)

古梅山地区是梅山文化的发源地,梅山文化是一种古老的渔猎文化,保存了许多独特的民间习俗,折射出生于斯长于斯的民众的喜怒哀乐情感,反映了他们代代相因的生活状态。有些习俗,是田野调查时遇不到的,具有潜隐性的特点。中秋节是古梅山地区的重大节日,它和春节、端午节一样,是家人团圆喜乐的庆典。但是,它也和春节、端午节不一样,在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里揉进了一个负面的盗窃习俗,显得与众不同。

一 人类的盗窃行为

盗窃是人类行为中的不道德行为,是危及社会治安与和谐生活的不和谐杂音,它和通奸、卖淫、抢劫、赌博、吸毒、贪污等恶习一起,形成社会的毒瘤,德国学者格律恩称之为“黑夜和黑夜里的可怕的事情”[1]。社会的不良行为和负面现象,不仅应当进入政府的施政日程,而且有必要唤起研究者的注意。因为只有充分了解社会关系和私人关系,才能充分了解社会,也才能充分认识到现实的复杂性。有研究者认为,单纯依靠法律体系来建立或者维持一个和谐平稳的社会秩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和谐社会的打造和维持,还需要伦理道德和社会习俗的强力支撑。从原因上看,人类盗窃行为的产生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首先,物质匮乏短缺是盗窃行为产生的客观基础。《论语·颜渊》记载:“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2]鲁国宰相季康子对社会上刮起的盗窃风感到忧虑,向孔子请教怎么办。孔子回答说:“假如你们这些当官的自己清廉而不贪财聚敛,搜刮民脂民膏,老百姓就不会缺吃少穿,那么就是花钱奖励他们盗窃,也不会有人去盗窃的。”古老的《论语》,道出了人类盗窃行为产生的物质根源。可以说,自从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时代,贫困就成了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阴影,而人类的盗窃行为是住在这个阴影里的常客。

其次,道德修养的缺失是盗窃行为产生的主观心理基础。由于缺乏道德自制力,盗窃者的自尊心会恶性膨胀,他们会耐不住寂寞苍凉的贫寒生活,同时又不愿意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一点一点地获取和积累财富,而是想走终南捷径,不劳而获。由此会滋生图慕虚荣、追求阔气、讲究排场、寻找刺激等反常心理,这些反常心理在一定条件下会进一步恶化为妒嫉、愤懑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发泄出来,破坏性极大,盗窃者常常公然打着“你不让我痛快,我就不让你舒坦”的口号,或者为一点小事而耿耿于怀,睚眦必报;或者以偷盗为乐,见什么偷什么,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巨大危害。

二 中秋节的起源与流变

“中秋”一词,早在周代就有了。《周礼·春官宗伯·龠章》:“龠章,掌土鼓,豳龠。中春,昼击土鼓,吹豳雅,以逆暑;中秋夜迎寒,亦如之。凡国祈年于田祖,歙豳雅,击土鼓,以乐田畯。”文中的“中秋”,并不等于今天的中秋节,而是把秋季三等分后,中间的一部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称之为“中秋”,有时写作“仲秋”,意思相同,如《尚书·尧典》:“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分命和仲,宅西曰昧谷,寅饯纳日,平秩西成,宵中星虚,以殷仲秋,厥民夷,鸟兽毛毨。”可见,在上古时代,虽然还没有中秋节,但是已经有秋天祭月的礼仪,《大戴礼记·保傅》记载:“三代之礼,天子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朝日”是“祭日”,“夕月”就是“祭月”了,最初都是天子的特权,并且“祭日”与“祭月”的地点也是不同的,所以《礼记·祭义》说:“祭日于坛,祭月于坎,以别幽明,以致上下,祭日于东,祭月以西,以别内外,以端其位。日出于东,月生于西,阴阳长短,终始相巡,以致天下之和。”

到了魏晋南北朝,人们开始有了赏月的爱好和活动,唐代欧阳詹《玩月》诗序说:“月可玩,玩月,古也。谢赋、鲍诗、朓之庭前、亮之楼中,皆玩月也。”[3]文中提到的谢、鲍、朓、亮是指谢庄、鲍照、谢朓、庾亮,他们都是南北朝时的文人,都有诗文吟咏月亮。

中秋作为一个民俗节日,是在唐代形成的,《唐书·太宗纪》记载:“八月十五中秋节”。到了唐代,有关中秋节的神话传说就已基本成形了,比如嫦娥奔月、玉兔捣药、吴刚伐桂、杨贵妃变月神、唐玄宗游月宫等等,已经广泛流传于民间。

到了宋代,中秋节盛行于朝野上下,并且出现了节令性的食品。东坡有诗云:“小饼如嚼月,中有酥和饴”。到了明代,中秋节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成为我国仅次于春节的第2大传统节日。到了清代,中秋节被正式确定为放假日,《清史稿·选举志》明确记载,清政府于光绪年间有明文规定,各级于“庆祝日、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一日”。近几年来,国家对传统节日越来越重视,中秋节从2008年起被确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 古梅山地区的中秋盗窃习俗

古梅山地区的中秋习俗,除了祭月,赏月,团圆之外,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盗窃行为得到允许,成为中秋习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历史上,古梅山地区交通闭塞,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遇到矛盾纠纷,常常以暴力形式解决,打架骂架时有发生。美国社会语言学家尤金·奈达指出:“有些场合鼓励某种类型的交谈而阻碍另一些类型的交谈,譬如,在庙宇或教堂里不宜说骂人的话,可是在高尔夫球场上理所当然地可以说;粗俗的话在教室里讲不得,可是在体育馆的存衣室里就可能听有人说粗话。”[4]什么样的场合说什么样的话,什么样的环境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古梅山地区这样一种封闭自守的小农经济生活模式,催生出了较为多见的盗窃行为,也催生出了在城市文明生活中难以见到的打架斗殴、癞皮骂街等不文明现象。但是,每到一年一度的中秋节,盗窃行为就成为了一种象征和谐社会关系的民俗,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从盗窃习俗的行为主体看,一般是未婚的青年男女

与其说是盗窃行为,还不如说是盗窃游戏更为确切。每到中秋节,未婚的青年男女们,在吃完晚饭后,就会三五成群地聚在一起,商量着去偷谁家的什么吃的东西,怎么偷,偷了之后怎么吃等等。大家一起偷,一起吃,不能将偷来的东西据为己有。有的食物,要煮熟了才能吃的,象芋头、南瓜之类,所以,队伍中会有一位小伙子随身携带着一口锅,在旷野之中,月光之下,燃起一堆篝火,架起铁锅,将芋头、南瓜、花生之类煮熟,分而食之,一边赏月,一边聊天,可谓其乐融融。

(二)从盗窃的对象物品来看,只限于蔬菜瓜果之类

作为中秋节的盗窃习俗,其由来已久,什么可以偷,什么不可以偷,人们早已心知肚明了。盗窃的对象物品,只能局限于蔬菜瓜果之类,可以说是不成文的规定。比如说,玉米棒、冬瓜、莲藕、南瓜、高笋、花生、芋头、葵瓜子、凉薯、梨子、枣子、栗子、葡萄等等。其中,南瓜、花生、芋头最具代表性,一是农历八月中旬,正是这些农作物成熟丰收的季节,走入田间地头,到处都是。二是青年男女特别喜爱这几样食物,南瓜煮熟了,甜甜的,还特别饱肚子;花生吃起来很方便,既可以生吃,又可以煮熟吃,还带着泥土的芬芳;芋头煮熟了,剥了皮吃,滑滑的,粉粉的,吃进肚子后还余香满口。

(三)从盗窃的效果来看,气氛始终是喜乐和谐的

在古梅山地区,由于物资匮乏,贫富不均,再加上山区闭塞,教育较为落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不高,盗窃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不仅如此,盗窃甚至还成为一种职业,可以师传,培养众多的小偷和扒手,古梅山地区称之为“三只手”,只是也讲究一点,“兔子不吃窝边草”,不能偷取附近熟人的东西。通常情况下,盗窃事件发生了,失主会采取“梅山模式”的骂街予以发泄,左手拿着砧板,右手拿着菜刀,来到大路口,一边砍着菜刀,一边吆喝着骂:“剁脑壳剁死咯,呷哩我咯落花生要下红下痢下死。”但是到了中秋节,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偷得越多,吃得越多,对失主和盗窃者来说,都同样地意味着幸福越多吉利越多,失主不会骂,偷者不害怕,真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之为吉祥如意的中秋盗窃习俗了。

四 古梅山地区中秋盗窃习俗的文化意蕴

说起中秋节,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想起嫦娥奔月这个神话传说,而且这个神话传说的起源很早。《淮南子·览冥篇》:“羿请不死药于西王母,姮娥窃以奔月,怅然有丧,无以续之。”“姮娥”即“嫦娥”,汉以后因避汉文帝刘恒的名讳才改称为“嫦娥”,后羿是古代的一位神射手,有一次向西王母求取了一包不死之药,他的妻子偷吃了不死之药,心里害怕,就逃到月亮上去了,可是又后悔了。嫦娥奔月是美妙的神话,嫦娥是美女的化身,但也和盗窃沾上了边,这也许就是中秋盗窃习俗的活水之源吧。中秋节的盗窃习俗在我国的其他地方如台湾、广东、四川等地也是有的,少数地方在元宵节也有此习俗,甚至还美其名曰“摸秋”、“偷月亮菜”、“偷青”等等。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中秋盗窃习俗已经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也有论者指出了此类习俗的文化根源:“元宵中秋,都是圆月之节,都是人们崇月拜嫦娥的时分。笔者认为,这两个节日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允偷习俗,那是因为,这两个节日的传说嫦娥本身,也存在‘偷’的前科:偷吃灵药。连天上神仙都曾偷过东西,何况民间百姓,所以人们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偷,却敢在明月清辉的节日之夜公开地偷,大大方方地偷,堂而皇之地偷。”[5]

今天,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社会上的盗窃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制裁。的确,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它便成为了正义、理性、公平的象征,它最大程度地体现着自然、社会、甚至宇宙的秩序和规律,所以塞尔苏斯称赞说:“法律是善良与公平的艺术”[6]。但是,面对现实社会的复杂性,面对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我国古代思想家张耒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指出:“天下之情无穷,而刑之所及有极,使天下之吏操有限之法,以治无穷之情,而不得少议其中,而惟法之知,则天下之情无乃一枉于法而失其实欤。是以先王之时,一权诸人,而不任法,是故使法出于人,而不使人出于法。”[7]除了法律,民俗对人们行为的规约作用也不可低估,它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流行活跃于民间,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通过大众群体的语言、风尚、思维模式、生活方式等等体现出来,反映了普通大众的思想观念和心理诉求,是草根文化的典型代表,对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具有春风化雨般的作用。正如李志慧先生所指出的:“与其他文化现象相比较,民俗具有最大的全民性和平民性,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8]

对于盗窃现象,以法律的手段进行打击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能充分开发民俗文化中的疏导功能,社会治安的效果也许会更好。古梅山地区中秋盗窃习俗,是在特殊时间和特定环境氛围下的民俗事象,与平常的普通盗窃行为有本质区别,它不会危害别人和影响社会稳定。并且它增添了节日气氛,为人性中存在的弱点提供了一个释放的平台,大家也可以趁此乐一乐。这对于乡村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来说,起到了良好的润滑效果。

[1]K.GRüN.über Goethe vom menschlichen Standpunkte[M].Darmstadt,1846(S):312.

[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88.

[3]于石.中国传统节日诗词三百首[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181.

[4]祝畹谨.社会语言学译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29.

[5]翁敏华.中秋节俗主题及其戏曲演绎[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0(4):100.

[6]陈盛清.外国法制史[M].修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43.

[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46.

[8]李志慧.中国民俗研究的视角和亮点[N].西安晚报·文化纵横,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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