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有制就没有按劳分配吗
——兼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实现
2012-04-08赖蔚英庄锡福
○赖蔚英,庄锡福
(1. 龙岩学院 思政部,福建 龙岩 364012;2.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一 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地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306这段话,被视为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决定分配原理的经典表述,它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按劳分配以“物质的生产条件”是集体或公有为前提,没有生产的物质条件的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就没有按劳分配。
这个逻辑迄今为止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公式”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遵循。在过去,试图通过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得到贯彻。改革开放以来,又试图通过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得到贯彻。然而,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按劳分配似乎从未真正发挥其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不是陷入平均主义的泥潭,就是被其他分配方式淹没或取代。面对按劳分配原则在现实社会主义遭遇的种种尴尬,人们开始质疑:在不具备“马克思条件(即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商品货币关系灭亡)”下,按劳分配是现实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吗?抑或只是一种发展趋势?
大多数学者坚持“按劳分配的实现要以‘生产的物质条件’是集体或公有为前提”的理论逻辑,并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一是认为社会主义虽然没有单一的公有制形式,而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是,公有制的主体和主导地位,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条件;[2]36-38二是认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实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全面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性质。目前全世界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家企业存在按劳分配所依托的这种社会生产方式性质。主张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而非现实。[3][4]85-90然而面对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劳动都必然通过市场化配置并参与分配的经济现实,按前者的逻辑必然得出全社会范围内企业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的结论,这似乎与事实不符。而按后者的逻辑必然得出全社会范围内企业劳动者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结论,这也令人难以接受。
另有学者提出,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不是固定不变的。按劳分配以实行全社会单一的公有制为前提 ,在当时大工业生产的条件下做那样的推论是合理的。但是,进入后工业生产阶段以后,生产力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应该发生变化。并提出市场经济中开放的劳动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5]14-19,[6]21-27敢于冲破“没有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公有制,就没有按劳分配”的传统逻辑去探讨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市场经济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成立的话,又必然得出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结论,这同样与事实不符和令人难以接受。
可见,围绕“现实社会主义具备不具备按劳分配实现的条件以及能不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的讨论,至今未能取得共识。理论的困顿,使我们面对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矛盾鲜有作为:虽然早在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就提出要提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和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可至今两个占比不仅没有改善,甚至处于恶化状态。现实的社会主义中国,迫切需要对“按劳分配的实现除了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前提外,还有没有更广阔的空间?”“在不具备‘马克思条件’的现实社会主义能不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怎样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作出理论论证。
围绕这些问题的纷争,始于对马克思按劳分配实现的理论认识的分歧,因此,本文将从分析马克思按劳分配实现的理论入手,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思考。
二 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实现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实现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前提”的推论;二是关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唯一分配方式”和“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具体规定。
1.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前提”的推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者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每个劳动者的天然特权,劳动者的劳动产权应予尊重和维护,强调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要以承认劳动要素的个人所有权为基本前提。但是“应然”不等于“实然”,人类在很长时间都饱受与劳动产权分离之苦。自私有制产生以后,一部分人拥有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另外大部分人则空着双手,被迫接受别人的支配,造成劳动同劳动本身创造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的对立,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异化。这种异化,到了资本主义发展到极致:一方面,资本作为一个革命的力量,不断用机械代替手工,极大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它使劳动力依附于资本,成为资本的奴隶,“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增长不是表现为劳动的不断增长的力量”,“反而表现为这些物质条件的不断增长的支配劳动和反对劳动的权力。”[7]83劳动异化得到巩固,并以如此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在马克思看来,不单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起着更直接的作用。所以,他说“关键不在于物化,而在于异化,外化,外在化,在于巨大的物的权利不归工人所有,而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这种物的权力把社会劳动本身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的地位”[8]360这种现象是造成一系列贫穷与失业、阶级对立、经济危机等等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根源,也极大地束缚了人自身的发展。因此,要消除生产资料对人的统治和束缚,唯有通过所有制关系的革命,让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而由劳动者决定劳动成果在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并在“对生产工具的一定总和的占有”[1]76中,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所以,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说:“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1]130这就是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以生产的物质条件(或生产资料)公有为基本前提”的推论。
很显然,“按劳分配的实现以生产的物质条件‘集体或公有’为前提”,是马克思在看到物的强大力量,居于大工业时代“物支配劳动,由物的所有者决定劳动成果在各生产要素之间分配”的经济现实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但即便如此,马克思从不认为按劳分配可以在落后的生产力中实现。在他看来,虽然导致劳动异化更直接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但人类要消除劳动异化,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关系的革命不过是为消除劳动异化准备了必要前提而已。所以,尽管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时没有使用“异化”的概念,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说明“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304旧社会的痕迹自然包括劳动的异化。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有待于生产关系的改变,更有待于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但人们一度只关注前者,而忽视了后者,以为有了公有制的“外壳”,就有了劳动产权本位的“盛宴”,试图通过超前的生产关系在落后的生产力中实现按劳分配,结果陷入平均主义的泥潭不能自拔。
作为以石油天然气资源为导向的能源企业,油气富集地区是各大能源企业关注的焦点,集中投资可以带来协同效应,降低如动迁、招标等相关成本,提升项目的投资收益。但相对于地缘风险高的地区,投资过于集中对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很大,石油天然气项目具有初期投资高、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如果在地缘风险高地区投资过于集中,一旦出现动荡,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会很高,短期内很难恢复元气,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为避免这样的风险发生,石油企业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合同模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或降低地缘风险。
应该说,在这里,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异化”的分析,揭示了按劳分配实现的一条路径,即在生产力处于“物支配人”的阶段,通过所有制关系的革命,让劳动者摆脱生产资料的束缚,为消除劳动异化创造前提,然后再通过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最终消除劳动异化。但是,马克思没有预想到的是,人类社会在还没有完全完成所有制关系的革命的时候,新技术的发展已然在生产力领域掀起了一场撼古震今的革命: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经济增长从过去依靠物质资源为主转向以智力资源、人才资源为主。今天的种种迹象表明,资本在生产要素中独领风骚的时代正谢幕告别,劳动尤其是管理型劳动、技术型劳动、创新型劳动,呈现出取代生产的物质条件在生产中占主导地位的发展趋势。随着劳动要素在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在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已不仅是资本所有者、出资人的企业,而且也是共同创造了财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企业。这样,劳动者即便没有成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主人,也可能成为自己(劳动要素)的主人,进而主宰自己的命运,新科技革命的发展给人类展现了按劳分配实现的另一路径。可见,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除了“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前提”外,还有更广阔的空间。
2.关于“按劳分配是社会的唯一分配方式” 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 的具体规定。
在揭示按劳分配的实现“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前提”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分析。
马克思曾经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既然产品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那么,产品按各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或贡献参与分配,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占有制度和生产力水平下,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能淹没于其它分配方式之中:原始社会,只有集体劳动才能形成生产力,只有平均分配才能维持生存,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淹没于按人口平均分配之中;奴隶社会,奴隶为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相当于牲口,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完全淹没于按奴隶主的财产分配中;封建社会,主要生产资料——土地,被地主占有,农民被迫依附土地,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淹没于按地产分配之中,农民只能获得低于其生存需要的一点点剩余;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被资本家购买以后,成为生产资本,全部被资本家占有,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淹没于按资分配之中,劳动者只能获取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仅仅能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工资。
那么,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劳动要素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分配呢?马克思指出,由于是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没有任何质和量的区别,每一个人在生产中,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因此,尽管生产资料对产品的生产依然发挥作用,但由于个人对它的占有没有任何差别,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已经失去意义,唯一有意义的就是按劳动要素的所有权进行的分配。这样,劳动成果在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在作了必要扣除后,表现为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成为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分配方式。此外,由于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是直接的产品交换,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 ,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这决定了个人消费品分配遵循“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即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在这里,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不仅成为独立的分配方式,而且淹没了其它分配方式。
可见,关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唯一分配方式” 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 的具体规定,是马克思基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特定的生产条件占有制度(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力水平(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逻辑推演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产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在这一特定历史环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马恩没有预想到社会主义会建立在局部公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础上并实行市场经济,因此不可能对现实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作出具体说明。但他们很明确地指出“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而这些原则的实现,则是一个历史过程,其具体实现形式“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9]676,643
以上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本前提”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唯一分配方式”、“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具体规定,是马克思基于特定历史条件逻辑推演得出的必然结论,它对于马克思所针对的特定历史条件无疑是科学的。然而,在这些特定的历史条件发生了新变化或不具备的条件下,马克思的这些理论是否仍然适用和具有指导意义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新的分析。
三 现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实现
如前文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能淹没于其它分配方式之中,始终没有成为独立的分配方式。在马克思设想的经典社会主义中,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不仅成为独立的分配方式,而且淹没了其它分配方式。那么,在局部公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并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要素参与分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分配方式而不被其它分配方式淹没或取代吗?这种分配方式具有什么样的具体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论证,是回答现实社会主义能不能和怎样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使劳动者拥有了自身劳动的个人所有权,为劳动要素产权的实现创造了必要条件,使按劳分配成为可能。但是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局部公有制,其经济运行不可能是一个独立于其它经济成分和外部环境的自身循环系统,而是与多种所有制一起融入市场经济、世界经济的循环系统,且绝大部分生产力未进入劳动要素在生产中处于支配主导地位的阶段,这样的经济现实使按劳分配的实现变得异常复杂。
首先,它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并遵循“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原则。在局部公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并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一方面,由于个人或部门在生产要素的占有上存在差别,这些个人或部门不仅不可能放弃按生产要素贡献从参与分配中获益,而且不可能不计较由于占有上的差别而带来的利益差别,这就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按劳分配不可能成为唯一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劳动都必然通过市场化配置并参与分配,这就决定了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必然遵循“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原则,即根据劳动要素在创造财富和创造价值过程中的贡献分配。在这里,“劳”的贡献由公平公正的市场加以判定,避免了人为计算带来的主观判定的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使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得到贯彻。但并不能就此说明,市场经济是按劳分配实现的条件,有了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就可以实现,它只是表明按劳分配在现实特定历史条件下“劳”借以判定的途径或方式是市场而已。
其次,极易造成按劳分配实现的困难,其突出表现就是沦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不是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要求劳动所得与劳动贡献一致,绝不是社会想给多少给多少。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所得与劳动贡献能否一致,一方面,取决于两种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之间的博弈,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谁在分配中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取决于生产要素自身的博弈,即劳动和资本,谁在生产要素组合中处于更加垄断、稀缺的地位。就两种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之间的博弈来看,目前形势并不乐观:非公有制经济无论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是其从业人员的数量都已经超过公有制经济,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10]150-166就劳动和资本的博弈看,形势更加严峻:由于我国普通劳动力资源长期供过于求,使它在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企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极易给某些企业以可乘之机,把劳动者的收入降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此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科技水平低,长期以来,我们只能通过控制劳动成本以获得竞争优势,被迫接受国际资本的雇佣与剥削。
其三,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改革探索的不到位,也可能导致背离按劳分配。首先,产权虚置造成约束软化,极易导致国企老总、高管成为新权贵,或中饱私囊或拿高薪(远远超出其应得);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市场化,如果劳动者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对企业分配的话语权很有限,有可能沦为新权贵的雇佣;第三,凭借对优质资源的垄断获得比其它行业高得多的利润,使职工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其它行业;第四,按体制内外对劳动者区别对待的用工制度,导致同工不同酬。如果不能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部分也会背离按劳分配方式的本质特点,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
因此,尽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确立了劳动要素的个人所有权,使按劳分配成为可能。但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和资本、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同台竞争,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自身的局限性和改革探索的不到位,使现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实现变得异常复杂和艰难。但如果就此认为按劳分配在现实社会主义无法实现甚至轻言放弃,则大错特错。
第一,现实社会主义虽然缺乏马克思所设想的生产关系条件即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但仍然可以通过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发挥公有制企业工资决定在分配中的主导作用,使劳动力价格趋于劳动所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一部分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与资本的博弈中获得了一定优势,但绝大多数劳动者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处于弱势,社会总体上仍处于“物支配人”的阶段。在“物支配人”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分配由企业的所有者说了算。企业的所有者是资本家,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能服从按资分配,表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企业的所有者是劳动者集体,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才可能表现为按劳分配。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公有制企业的分配制度,成为贯彻按劳分配的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纳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海,公有制企业的分配不能不受市场经济的影响, 但还是有自己的特殊性:在企业的净收入确定后,将分割为工资和利润两部分, 由于企业的所有者是劳动者集体, 工资部分可以体现按劳分配方式的本质特点,而不是由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形成的价格。公有制经济越发展、越壮大,吸纳的劳动力越多,它的工资决定对由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形成的价格冲击就越大,越有利于劳动力价格趋于劳动所得。
当然,鉴于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自身的局限性,要让企业的工资部分体现按劳分配方式的本质特点,发挥公有制企业工资决定在分配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于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其根本方向,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革,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得更紧密,使劳动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拥有话语权;二是消除行业垄断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的剥夺。由行业垄断带来的高收入,不仅无助于社会按劳分配的实现,反而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三是打破用人单位按体制内外对劳动者区别对待的现实格局,落实同工同酬。
第二,现实社会主义的生产力虽然尚未进入劳动要素在生产中处于支配主导地位的发展阶段,但新科技革命的发展显示了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为我们抓住历史发展的契机,逐步地、全面地提高劳动者素质,奠定按劳分配实现的物质技术基础提供了可能。今天,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管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已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随着它们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在分配中的优势地位日益凸显。现阶段,这样的个案已经不少,无论国际国内,一部分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劳动者的收入已经超出许多传统意义的资本家。很显然,“当劳动成为市场中最具价值的价值时,按劳分配的实现就有了物质技术保障。”[11]119-120因此,顺应新科技革命的历史发展潮流,逐步地、全面地提高劳动者素质,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根本上摆脱资本的束缚,这对于只能实行局部公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并实行市场经济的现实社会主义,无疑是更光明的途径。
第三,现实社会中的分配也不完全由纯粹的经济力量博弈决定,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在对“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分配方式进行设想时指出“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12]95也就是说,分配方式既决定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的状况,也决定于人们的思想觉悟和认知水平,表达了分配不完全由生产决定的思想。时代发展到今天,经济以外的因素对分配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即使在西方社会,收入分配也不完全取决于市场:首先是,随着人们对社会公平诉求愿望的越来越强烈,或出于选举的需要,或出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不得不削弱资本所有者的权力,由国家控制很多掌握在个人资本手中的决策权和资源,把国有化与福利制度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甚至为了缓和劳资矛盾,提出让企业职工“分享利润”的口号;其次是,随着人们思想觉悟和对社会正义认知水平的提高,使分配渗入了更多对弱者的关怀,促使国家和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止市场失灵造成分配失衡的纠正机制,把效率与追求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这也就是为什么今天的资本主义分配看起来与社会主义无异而呈现出融合的根本原因。同时也表明,在人类社会尚未进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发展阶段,也未进入“劳动支配资本”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也可能由于“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的改变而使按劳分配趋于实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由竞争决定,但又不完全由竞争决定。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改变市场竞争格局的同时,还可以通过顺应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完善各种体制、机制来纠正市场力量博弈造成的劳动收入失衡,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与劳动贡献一致。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政党,贯彻按劳分配,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与劳动贡献一致,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是它的责任和使命。当前,“公有制经济日弱、非公有制经济日强”的发展态势和“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而收入分配矛盾已经极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它更应该成为党和政府自觉自愿的选择。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试图在再分配领域和初次分配领域着手纠正市场失灵造成的分配失衡,明确了在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要侧重对劳动要素产权的保护。刚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则试图使劳动取得与资本平等的地位。正在酝酿中的《工资条例》,目的就是要让现在的企业利润劳资分成比例向劳动者方面倾斜,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所有这些,表明我们正力图从制度安排上保证劳动要素产权收益不受侵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由此可见,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异化的分析、新科技革命的发展、人类对社会正义诉求和认知水平的积累给人类展现了按劳分配实现的多条路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能完全依赖某一路径,但完全可以通过多条路径齐头并进,创造条件,形成合力,使劳动收入与应得越来越接近,最终实现按劳分配。
参考文献:
[1]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林勤青.“ 按劳分配”的价值意义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1,(9).
[3] 姚家祥.“按劳分配”只是一种发展趋势[EB/OL].(2005-02-22)[2011-12-01]http://www.docin.com/p-76699890.html.
[4] 晏智杰.“按劳分配”评议[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03).
[5] 关柏春.也谈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三者之间的关系——与何雄浪、李国平先生商榷[J].经济评论,2005,(1 ).
[6] 关柏春.从局部所有制出发不可能说明分配问题——与周新城教授商榷[J].社会科学评论,2007(1).
[7]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 1968,俄文版.
[8]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9]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邹东涛,欧阳日辉.中国所有制改革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1] 谭晓晖.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及其实现[J].湖南社会科学,2003,(3).
[12]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