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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检察功能与检察品质*

2012-04-08吴建雄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司法

吴建雄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210083)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检察功能与检察品质*

吴建雄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210083)

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既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又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还是实现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检察具有解决矛盾冲突、规范引导民众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监督制约权力、推动规则或政策的形成等重要功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需要培育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心系群众的亲民性、规范执法的自觉性、管理创新的能动性、素质强化的不懈性品质。

社会管理;检察功能;检察品质

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国家职能活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责任,既关系到检察功能的有效发挥,又有赖于检察品质的提升和优化,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

一 检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向度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①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变、多元的特征日益凸显,出现了很多社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说立法是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检察作为司法的一极,①在我国“一元分立”的宪政体制下,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活动包括诉讼活动和诉讼监督活动以及相关的非诉讼活动,从而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特定内涵。我国宪法文本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司法机关”这一词语,但在体例排列上看,宪法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同视为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我国宪法第3节是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其中第85条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7节的标题直接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中央的重要文件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也一再明确这一基本观点,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位于司法机关,从而构成审检并列的司法架构。吴建雄:《检察权的司法功能价值及其完善》,载《人民检察》2011年9月第17期。则是在社会关系出现矛盾或者被破坏后,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修复,保障正当权利的重要方式。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司法所特有的中立、独立、统一、权威等品性和检察所具有的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公诉及诉讼监督权能,决定了其具有与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同的独特作用,检察参与社会管理,既是检察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保障,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检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②胡铞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营理创新研讨班上的讲话》2011年2月人民网完成这些社会管理任务的方式和途径有多种,如通过行政、仲裁、民间调解、司法等权能和方式,司法是人们寻求公正解决纠纷最后的制度化途径。人类早期社会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形成以后,逐步确定专门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机关所面对的问题属于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都是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通过一般国家机关也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决力量,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主要的方式就是裁判或决定,对当事人所争执的是非曲直给予一个最后的公断,具有规范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实效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

检察机关早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与刑事诉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的权能逐渐发生变化,愈加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由单纯的公诉机关演化为国家权力的制约力量、公民权益的保障机制和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人们的法律要求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这条通道越畅通,规范化程度越高,各种反社会行为所受的压力就越大,社会的和谐秩序就越稳定。③江伟:《和谐语境下的检察功能与检察理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3期。同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依法追诉和惩治违法犯罪,审理和裁决纠纷冲突,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本身就是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检察和审判活动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公正,贯彻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件裁判中去,是一个展示法律精神的过程,能够使社会公众逐渐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信仰,从而自觉守法,进而大大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因此,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权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不是扩大权力,而是强化责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和控制的力量,一旦不受限制的运用,往往容易走向异化。而责任是一种“应尽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责任可分为社会责任、家庭责任、道义责任等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是一种职能责任。根据责任文化研究专家唐渊在《责任决定一切》(清华大学出版社)的阐述,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责任包含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即社会管理的责任意识(想干事),责任能力(能干事),责任行为(真干事),责任制度(可干事),责任成果(干成事)。

其次,检察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法治,是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既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更需要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良好地执行和遵守。在民主法治社会,有效的社会管理不仅需要有大量全面完善的法律,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切实地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对和谐状态的破坏来自于矛盾与冲突,特别是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矛盾增多,需要采用司法手段去调整。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之间、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检察机关既是定分止争解决社会冲突的司法机关,又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种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检察环节,需要检察机关运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确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化解冲突、消除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秩序。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解决社会纠纷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的活动,司法的权威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行政、仲裁、民间调解等社会治理方式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和优势。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对刑事犯罪的追诉,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审判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等。就法律监督属性而言,现代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权力的恣意与扩张。我国政治制衡机制的建构以及依法治国的施行,需要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通过加强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对渎职行为的查处,化解因官员腐败引发的社会冲突。①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司法的题中之义,又是法律监督的职责所在。对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与普通犯罪的刑事司法是发生在两个不同场域的诉讼活动。从诉讼目的看,前者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后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管理行为。而作为国家管理行为的刑事司法,必须坚持公检法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宪法原则;但对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则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衍生的特定程序实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追诉、交付审判和采取的预防措施,是以权制权、以法制权的过程,具有司法弹劾的法律监督功能。参见吴建雄:《检察权的司法价值及其实现》人民捡察2011年第17期。检察机关实施的对国家官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社会管理中加强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再次,检察是实现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检察机关既是直接的参与者,又是实现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在现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类社会矛盾大量进入司法领域的语境下,营造协调的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离不开检察权的禁止、束缚、引导和调整功能;实现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离不开检察权的威慑、规范和教育作用;而社会公正的促进实现和社会风险的有效应对离不开检察权的监督、平衡和救济机制。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和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社会组织,检察对社会管理的保障是通过对有关社会管理行为的支持、监督、制约和维护来实现的。一是,在司法个案处理中,厘清是非,表明态度,释法说理,说明法律支持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惩戒什么,教育诉讼当事人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并切实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特别是通过妥善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确认和维持合法行政行为,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支持有关部门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促使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二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向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并引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单位、个人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提醒、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规范行为、健全制度,预防犯罪,避免损失,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三是,通过对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予以查处惩治等,确保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主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进行社会管理,防止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巩固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最后,在适用刑罚中,注重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报应刑主义,一味地追求惩罚犯罪人,很少关注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特别是忽视犯罪人的利益,导致潜在社会矛盾的加深,被批评为“有害的正义”。②有害的正义一般指在刑事司法中,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伸张的正义,往往以被害人权益的忽枧、被破坏的人际关系不能得到有效修复等社会管理隐患为代价。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这就要求刑事司法活动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作用,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彻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执法中,不仅要惩罚与教育犯罪人,还要全面恢复因犯罪而给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措施使受到破坏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二 检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特性与功能

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司法是国家特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完成社会管理基本任务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司法职能;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定职责。必须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总目标、牢牢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内在品格所决定的。一是检察本质的人民性。我国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司法活动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二是检察功能的服务性。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国家立法和党的政策,并立足本职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通过忠实执行法律政策,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在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中,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检察活动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中表现为没有偏见和先入为主地解决纠纷冲突,不应有意或者无意地偏袒、歧视任何一方。这就要求检察活动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以中立的身份、地位和态度,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在办案中做到不仅案结,而且事了,还要人和。四是检察价值的正义性。我国检察的价值不仅在形式上体现公平正义,实现制度安排的正义性;而且在实质上体现公平正义,通过检察司法解决各类诉争,最大限地维护社会各方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这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价值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我国检察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着多方面的功能:

一是解决矛盾冲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也是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司法而定分止争。而我国司法在此基础上有着更深一层的含义,即不仅定分止争,而且案结事了;不仅公正地解决争端,而且力求使产生争端的矛盾得以消除。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中既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又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在民事行政司法中既依法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又把化解和调处其相关矛盾作为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与西方所谓只服从正义与法律、办案仅限于案件本身依法处理的被动性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与能动性相结合的特质,强调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注重情、理、法的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体制将刑事司法职能分割为程序性权力和实体性权力,分别交由检察和审判两个相互独立的机关行使,以程序性权力监督实体性权力,以实体性权力制约程序性权力。检察权作为一种主动性的法律监督职能权力,在司法特征上表现为程序控制的主导性;而审判权则表现为相对的被动性和实体裁判的终局性。正因为检察权的主动性,在化解矛盾冲突方面犹如一把双刃剑,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就能准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冲突;检察权的不规范行使或用权过度,则会伤及无辜,激化矛盾。因此,应坚持做到“公正处理案件,从源头防范矛盾;满足群众诉求,着力解决矛盾;改进执法方式,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延伸办案服务、巩固化解矛盾成果”。①龚佳禾:《名家评案-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诠释》第5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二是规范引导民众行为。检察司法是法律的一种适用活动,司法的运行过程以及司法的裁决结果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外在行为,促使人们依据法律行事,而且能够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可预期性,进而影响到人们的内心判断与选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中,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策略,已达到更好地教育、矫治失足未成年的目的;配合有关方面建立完善轻微刑事案件非罪化处理后帮教衔接机制。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通过对于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和监所活动、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教育犯罪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为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打下良好基础,使那些违法涉诉的特殊人群接受社会主流思想观念与核心价值观,抑制其从事反社会行为的思想动机。同时,结合所办理的各类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宣传普及法律和防范违法犯罪的知识等等。国家的普遍价值观和法治思想文化得以传播和深化。检察司法的这种规范和引导功能,恰恰也体现了司法的社会控制和管理功能。

三是维护社会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一是要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及其他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全面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规范、落实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措施。二是通过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投资环境和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建立线索信息开发管理机制和案件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和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三是通过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加强对刑事侦查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维护并形成所期望的良好社会秩序,达到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四是监督制约权力。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当今,法治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司法成为一种特殊而强大的权力,因此更需要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性监督。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的属性。现代法治首先通过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权力作出合理的架构,极大地限制了权力的恣意性。我国政治制衡机制的建构以及依法治国的施行,需要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体制中的一极,在规治官员行为、监督政府权力、尤其是监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通过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任何一种制度来讲,官员腐败都是破坏社会和谐、引发社会冲突的首要因素。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对渎职行为的查处,是对国家官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是限制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审判权的主要途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可以及时终止诉讼,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

三 检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业品质

职业品质是指完成特定的社会职责所应具备的心理条件或心理素质。检察工作的社会管理品质,说到底是检察人员完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社会职责所具备的与其形象和使命相适应的心理素质和心理条件。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将公正、节制、谨慎和坚韧列举为司法者所应具备的四大美德和职业品质。①公正、责任心、谦虚和勇气是执法者应具备的最基本品质。公正,是要执法干警在对待当事人双方和适用法律时具有不偏不倚、公而无私的品质。责任心,要求法执法者认识到职业所赋予自己的崇高责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能折射出社会正义,这样执法者就能以自己的良心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谦虚,要求执法者虚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分析证据,采纳律师的正确意见等。如果执法者没有谦虚的品质,他就必然在执法中固执己见,以自己先入为主的认识办理案件,使一些程序流于形式。勇气,要求执法干警对正义的追求不屈不挠,坚定不移。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如上司的阻挠,亲友的劝告等。人情、亲情、金钱、权力,这些在执法程序中都可能成为对执法者的诱惑或行动的绊脚石,执法者只有具备极大的勇气才能不屈于淫威,不移于富贵,不困于情感而献身于正义。那么,面对党中央作出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②曹建明:《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11年7月正义网,检察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培育和提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品质。

一是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品质。主动性来源于对社会主义法治使命的价值认同。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结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根本地位,任何工作与之相比均是部门工作与整体工作、局部工作与全局工作之关系。部门必须服从整体,局部必须服从全局。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与现实,法治的目的、任务都是为我们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的。③求是杂志政治编辑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读本》,红旗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120页。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就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保障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服务大局。检察工作只有主动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神圣使命和崇高责任,才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自身的独特功能。

二是心系群众的亲民性品质。心系群众的亲民性既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根本精神是人民当家做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理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④曹建明2008年6月2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2008年6月22日正义网。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⑤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 新华社北京2011年2月19日电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结业仪式上的讲话指出,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结业的总结讲话。新华社北京2011年2月23日电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真正明确 “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纠正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现象。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民生,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加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形势和社会矛盾的特点,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追诉和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自觉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注意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源头上进行化解,使来源于人民的检察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三是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品质。法治的第一要义是约束、规范公共权力,权力行使不严谨、不规范,不仅不能加强社会管理,反而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管理。“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⑦[英]培根《论司法》,载于《培根论人生》2010年1月,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做到自身执法规范。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促进执法公正。要从细化办案流程、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行为规范,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把合法原则落实到各个执法部门、环节和每一位干警。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让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标准。当前,少数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法律和自身职责要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及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甚至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切实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集中、侵害民生民利的腐败犯罪案件,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群众心结、消除矛盾积怨、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要通过受理行政诉讼撤销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问题,促进行政权依法规范行使。[1]

四是管理创新的能动性品质。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要走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窠臼,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坚持司法理性的基础上能动司法。从立法的原意、立法的精神、法律关系等出发,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恰当地适用法律,防止片面适用法律、机械套用法条以及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一办了之,要考虑办案的整体效果,使办案效果最大化和最优化。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在法治的轨道上,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要立足检察职能,与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要通过检察活动及时发现和总结可能影响社会管理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有关制度漏洞,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完善社会管理与服务,引导和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并为社会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完善提供支持,促进新型社会管理秩序的形成。要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配合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加强对与网络虚拟社会有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执法办案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强与仲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配合,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要健全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和联动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素质强化的不懈性品质。如果把检察人员比作“社会医生”,①博登海默将法官比作“社会医生”,认为“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创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创伤的增多,又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参见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90页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能成为合格的“社会医生”而非“庸医”,就直接取决于其所具备的专业素质。这里,对法律规范的精确掌握是基础。做到这一点,执法者就能够在其执法中体现形式公正的要求。而法律规范掌握不透彻的执法者则会犯法律识别上的错误,也即执法者无法从各种法律渊源和规范体系中找到与案件相适合的法律规范,这是一种比较低级的错误。因此,成为执法者的基本要求就是能杜绝此类错误,准确地识别法律。对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取向的把握则是对执法者较高的要求,这能使执法者在自由裁量和进行解释时达到某种实质性的公正,使法律更适应调控社会生活的要求。要适当地、合理地适用法律,首先应具备对法律透彻的理解和把握;不仅应掌握法律规则的含义,更应精确领会立法的目的,把握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执法者具备更为广博的知识修养。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布兰代斯有句名言:“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有可能成为社会公敌。”[2](P491)只有广博的知识才能促进执法者参与民主的社会意识,才能使执法者把握时代的脉搏和精神,才能认识和理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全面提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在新形势下,经济关系、利益调整、分配方式、矛盾纠纷等愈加多样化,检察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了不少新要求新期待,充分发挥检察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作用,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检察的需求,就必须把强化检察人员素质作为不懈追求,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广博的知识修养、高尚职业道德素养、精深法律专业功底、扎实群众工作能力的检察队伍。

[1]柯阳友,冯慧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抑或行政公益诉讼[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46-51.

[2]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 and the quality of the prosecution

WU Jian-xiong

(School of Law,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

Prosecution as an important function of the state,is to strengthen the social management the important way,is also the social management important way,or the realization of effective social management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attorney has to resolve conflicts,standardize and guide the people behavior,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to supervise and restrict the power,promote rule or policy formation and other important functions.O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need to develop the service overall situation of initiative,duty heavy as a mountain of urgency,the heart fastens masses of the people,the standard executes the law consciousness,management innovation initiative,aggrandizement quality unremitting character.

Social management;Procuratorial function;Inspector quality

D926.3

A

1008—1763(2012)03—0141—06

2010-05-10

吴建雄(1954—),男,湖南津市人,中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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