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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人权属性

2012-04-07谢振东

关键词:劳动权基本权利劳动法

谢振东

(湖南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民行科,湖南 永兴 423300)

【法坛论衡】

劳动权的人权属性

谢振东

(湖南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民行科,湖南 永兴 423300)

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权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劳动权入宪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劳动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受国际社会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从劳动权形成来看,劳动权与人权所行使的轨迹在漫长的历史中是平行的,甚至在权利概念出现以后,劳动权也长期无人提起。劳动权具有人权属性应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工人运动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提出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为劳动权的确立和保障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人权;权利;劳动权

劳动权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人权,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并相继载入宪法。劳动权是一个争议颇多且处于不断发展和丰富之中的概念。劳动权作为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和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承认人民应该拥有最起码、合乎社会正义及人类尊严之生活权利,并且,以宪法层次来肯定这种权利,是人类精神文明高度之表现”。[1]

一、劳动权的权利之路

权利的界定是颇具难度的。美国法学家庞德就说过:“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2]英国学者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无可奈何地感叹:“权利,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对待和被使用过度的词。”[3]《布莱尔维克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基本权利是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例如劳动者的工作权、生存权等。”

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含劳动者利益的基本权利类型,诞生于人类劳动的普遍化、社会化,在西方宪政运动的影响下,通过国际法及宪法的规定才真正提升为人们普遍认同的“基本权利”。正如马里旦所言:“在20世纪,人类理性已认识到,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的社会人的权利,尤其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4]自人类形成以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劳动,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活动。而劳动权与劳动现象的产生却不具有一致性。早期资本主义立法将公民劳动在法律上设定为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劳动权便无从谈起。有学者指出:“人类经历了自由劳动时代(巴比伦、古希腊等奴隶社会)、租赁劳动时代(罗马帝国时期自由人劳动以租赁式体现)、团体主义时代(日耳曼所倡导的忠诚劳动)、雇佣契约时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契约时代和当代资讯社会。”[5]可见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人们的劳动要求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不是通过权利术语来表达的,甚至在权利概念出现以后,劳动权也长期无人提起。劳动成为权利是以一定物质为基础,以普遍存在的权利意识作为背景的,没有一种逐渐发展和高涨的权利意识,就不可能有工作或劳动的权利可言。所谓权利意识当然是对人而言的,没有人与人之间相互的、独立的自由财产关系就谈不上权利。马克思说过:“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6]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就是自由,资本就是权力和权利。即便是空想社会主义学者们首次提出劳动权,如果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作为背景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乐园”,因为在这个领域,资产者与无产者的确享有同样的平等、自由和所有权。但一进入生产领域,剩余价值就被一些资本家无情地占有,生产与分配中的阶级剥削关系,取代了流通中的平等、自由关系,共有的权利不见了,只剩下资本家剥削的阶级特权。在此背景下,对特权的反抗是在所难免的,这才为劳动权的产生创造了前提条件。然而我们看到,劳动法的早期形态——“工厂立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是有限的。“劳动权”的享有者主要限定在特殊行业的劳动者范围内,而且多数是从保护童工和女工的立法开始的,比如,开世界劳动立法先河的1802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仅适用于纺织行业的童工。此时,劳动权的主体、内容范围和劳动者受保护的程度都很有限,此时劳动权概念仅仅是初步形成。

二、劳动权并非天生的人权

劳动权并非天生的人权,人权为人类所普遍拥有,而劳动权多为劳动者所拥有,因此劳动权与人权是有区别的。人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对人权的干涉,提倡权利的“天赋性”;而劳动权的最初目的是在资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限制资本家为了利益最大化而对劳动者的剥削。人权更加关注人的应然的权利,劳动权则更加关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尊严等权利的实然性。同样,我们也看到法律在劳动权和人权后面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特别是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法律对劳动权和人权的规定将随着人们对劳动权和人权的理解变化而变化,如国家制度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和民主发展程度的不同,都会影响到立法者在立法中对劳动权的规定。

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发展、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人们对劳动权认识的深化,为劳动权上升为“人权”铺平了道路。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权得以兴起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资本的集中却导致社会贫富悬殊,劳动者饱受资本家的剥削,他们所理解和推崇的人权在工人阶级中最终成为“画饼”。他们发现劳动权与人权之间具有共通性,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反抗对人类基本权利的践踏和破坏;特别是劳动权和人权在生存权上交汇,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基本存在和自由;同样,劳动权和人权无论是在目的上还是在立法上所秉持的基本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和实现人类的基本权利。

另外,时代的发展使工人所主张的“权利群”与人权出现重合,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促使一些劳动权利进一步划入人权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工人组织动员工人们团结一致并积极宣传,使人们相信这是他们最起码的权利,并不需要法律来赋予他们;这些权利不仅是工人所享有而且应是全人类所享有的。美国学者Toel handle把这个过程评价为“权利游说”。自我价值肯定在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在国际人权讨论的舞台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使用人权语言能帮助受压迫的工人得到同情,不公正对待集体劳动者远比不公正对待单个劳动者更容易获得社会的普遍支持。

三、劳动权是宪法和国际法确认的人权

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发生的,一些西方国家在其制定的宪法中确立了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系,劳动权就被作为自由权层面的一项宪法权利。如1793年的法国宪法第l8条规定:“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但不得自卖或被卖。人的身体不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在劳动权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只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关系。”经过几十年的权利理论发展,瑞士率先突破了仅作为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宪法中开始出现了劳动权具有社会权性质的说法。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劳动权,即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合同和劳动工伤保险权、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权等。到了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先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宪法中所论及的劳动权利,事实上与人权(Human Right)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人权是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由于宪法具有国内公法性,宪法所规定的事项,不论是政府组织框架还是人民权利,均只适用于国家体制内,并不及于国际社会,所以本国公民所单独享有的劳动权尤为明显。再者,宪法所载内容,并非私人间的权益规范,如民法规范,而是规定国家政府与人民间互动的公权关系,而人权具有普适性和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不可限制的性质。但二者之间有交叉重叠,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包含了部分人权,这些人权属于宪法的一部分,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方面,采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立法技术,将人权和公民权即宪法基本权利作为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加以规定。

在国际立法中,有关劳动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动立法是在西方各国劳动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自英国发生产业革命以后,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在工人斗争的压力下英国议会被迫制定了限制资本家对工人压榨的“工厂法”。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工业革命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严重失业现象,工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通过劳动立法来缓和社会矛盾。以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勒格朗为代表的进步知识分子,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来改善工人阶级日益恶化的劳动状况。

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工等问题的议案。进入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在西方一些学者推崇“经济放任自由”的情况下,劳资矛盾进一步加剧。在这期间一些西方学者提出保护工人权利的主张。18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次提出了“劳动权”概念。在社会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7]“一战”结束后于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上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国际劳工问题的委员会,作为国际联盟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继续从事调查研究,由15国代表组成的这个委员会拟订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而继续进行活动。其最主要的职能是从事国际劳动立法和制定劳工标准,以供各会员国批准和采纳。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每一个公约或建议书只是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某一方面的规定。国际上有人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汇编统称为《国际劳工法典》。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第7条、第8条等,更是为人权和劳动权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护。

到目前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共制订公约185个,建议书196个。在会员国方面,1919年只有39个,1946年增加到45个,而后的几十年,会员国数目迅速增加,截止2010年底,共有175个成员国。

四、劳动权是劳动法具体化的权利

劳动权以人权为基础分布于宪法及各个部门法之中,不仅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和部门法律中规定了劳动权,而且在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人权文件中也有所规定。

外国劳动权的成熟主要以劳动立法的产生发展为前提。19世纪资本主义正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基本不干预经济的运行,但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目的,国家开始立法干预劳动关系,此时被称为劳动法的产生阶段。到了20世纪前半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出现。在垄断阶段,资本主义世界各种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劳资矛盾和斗争也更加激烈。为了缓和劳资矛盾,各国开始大量制定劳动法,这个时期一般被认为是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外国法的成熟阶段为20世纪后半期。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由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这时劳动立法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多国宪法对劳动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说公民享有劳动权乃是一种宪法权利的话,那么,劳动权则是劳动法对公民作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领域中享有特定权利的具体规定。宪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但公民的劳动基本权利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保障其实现。这种权利保障是劳动法对公民出让自己劳动力使用权主体资格的确认。从权利的属性来看,宪法上的劳动权乃是承认公民享有以劳动谋取生存、发展和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则是公民在享有宪法上劳动权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特定权利,是劳动法对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它不是对宪法上劳动权利的简单重复,而是有其特定的属性和内涵的。[8]

总之,劳动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劳动权的性质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劳动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在不同的人权理论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法律框架内其内涵是不同的。所以,对劳动权的人权属性应该采取多维视角和动态性的思维方式来观照。首先,应从人权层面来确定劳动权概念的本质,因为核心劳动权是全人类所享有的。其次,劳动权的人权化,丰富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度的内容,扩大了宪法权利主体的范围和宪法权利的深度及广度,使得劳动权获得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劳动权作为根本权利,扩大了国家对个人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的范围,突破了“公民”概念对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法律界定的界限,丰富了现代宪政原则的内涵,为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更好地发挥维护政治国家的“国家主权”、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秩序、保护个人合法和正当的法律权益等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只有在不同时期对劳动权进行全面把握,才能对劳动权的人权属性具有清晰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哪个层面来认识劳动权。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702.

[2]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

[3][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林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36.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93.

[5]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8.

[7]刘海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7.

[8]秦国荣.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内涵[M].环球法律评论,2010,(1):59-68.

Human Rights Attributes of Labor Rights

XIE Zhen-dong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of Yongxing People's Prosecute,Yongxing 423300,China)

The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the impac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ov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for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labor rights,and in a sense,labor rights’coming into the Constitution guarante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ory.Labor right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modern law-ruling country,and is also a basic human right protec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But the existence of labor right and human rights are parallel or rarely meet in the long-history track,and even after the emergence of the concept of rights,labor right was not mentioned in long time.W ith human rights attribute of labor rights promoted by the impetus of the early capitalism labor move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laws and domestic legislations create the necessary prerequisit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work.

human rights;rights;labor right

D6

A

1672-3910(2012)03-0089-04

2012-01-10

谢振东(1978-),男,辽宁营口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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