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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的清教主义伦理解读

2012-04-07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赫斯特红字霍桑

邹 琴

(广西师范学院 外国语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1)

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文学研究方法,其理论基础是伦理学,因此它并不是一种新近才出现的理论。早在古希腊时期,众多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贺拉斯等就运用到伦理学的观点来对文学进行批评。文学伦理学批评虽然流行了很多年,但是1970、1980年代它也遭遇了困难时期,然而在1990年代西方批评界出现过一次强劲的伦理批评回潮。

在中国,聂珍钊教授在2004年举行的“英美文学在中国:回顾与展望”的学术研讨会上正式提出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并在其文章中指出该批评方法“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人在文学批评特别是外国文学批评中出现的不重文本、不批评文学、不研究文学问题,“割裂了批评与文学的内在联系,存在着理论自恋(theoretical complex)、命题自恋(preordained theme complex)、术语自恋(term complex)的严重倾向”[1]而提出的,因此它既是对当下文学批评中唯“理论”、“主义”的一种矫正,也为广大学者解读文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主要运用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文学中的道德现象,倾向于在历史的客观环境中去分析、理解和阐释文学中的各种道德现象。”[2]因此,文学伦理学批评并不是传统伦理批评方法的重复。以往的伦理批评严格来说是一种道德批评。二者都是以文学作品中的道德伦理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对其作出价值判断。但是研究的范围及侧重点有所不同。首先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研究范围相比道德批评要更广。道德批评主要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的道德准则;而文学伦理学批评除了研究道德准则外,还研究文学作品反映的伦理关系。其次,道德批评主要关注文学作品中的行为本身及行为结果;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重在探讨和阐释产生该行为的伦理道德原因。最后,道德批评通常参照批评者的主观道德标准;而文学伦理学批评从本质上来说是客观的、历史的。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西方的文学批评被介绍引入中国,中国学术界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红字》展开研究,对霍桑的解读也达到了一个新的深度和广度。归纳来看,这些评论方法主要包括女性主义、原型批评、比较研究、心理分析和后结构主义﹑精神分析等多个方面。本文拟采用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对霍桑的《红字》进行解读。

《红字》作为19世纪美国浪漫主义的经典小说之一,讲述了十七世纪中期的美国, 大批清教徒为了躲避欧洲的宗教迫害来到新英格兰殖民地寻求新生。当时严厉的清教思想控制着新格兰地区, 任何触犯清教的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女人公赫斯特·普林便是这样一位背负着罪责, 默默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 “他者”。本文力图回到当时的伦理现场,分析研究作者的伦理道德观念与作品所表现的道德倾向的关系;探讨作家伦理道德观念对其创作的影响,运用文本分析的方式揭示霍桑在作品《红字》中蕴涵的清教伦理道德观,并对小说中的主人公赫斯特·普林的伦理形象进行重构,指出《红字》实为一部清教主义伦理道德观的寓言,原罪—惩罚—救赎实为清教主义伦理道德观的最终归宿。

一 霍桑矛盾的清教主义伦理道德观

聂珍钊教授曾说过文学伦理学批评首先应该包含对作家与创作关系的研究。“它应该研究作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特点、产生的原因、时代背景、形成的过程;作家的道德观念与作品所表现的道德倾向的关系;作家伦理道德观念对其创作的影响,如作家在作品中关于道德的描述,作家对其描写的各种社会事件及其塑造的人物的道德评价等。”[3]19基于此,我们很有必要对霍桑的伦理道德观念来作番探究,分析其伦理观对其创作的影响。

纵观前人对霍桑生平及其作品的研究,不难看出其骨子里透出的是一种矛盾的清教主义伦理观。一方面,作为清教徒的后人,因为祖先犯下的过错使其终身背负上沉重的负罪感,另一方面,他又极力反抗清教主义伦理道德观,这种种不可避免的矛盾心理造就了他的清教伦理观。究其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两大类:首先是特殊的时代背景。一个人伦理观念的形成离不开其当时所处的社会伦理环境,大作家霍桑也不例外,他的伦理道德观念深深的烙上了时代的印记。

19世纪中叶的美国,新旧势力激烈抗衡,妇女解放运动此起彼伏,社会处于深刻的变革期。霍桑正生活在这个时期,封建君主专制逐渐走向没落,欧洲大陆都在进行着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由此可见,当霍桑着手写这部小说时,他思想中是有革命意识的。因此他的伦理观中含有反抗的一面,但是,革命的狂暴以及革命付出的沉重代价又让他深感不安,使他对革命产生怀疑和抵触。因此他是矛盾的。其二是家庭渊源。霍桑出身于一个具有浓厚清教传统的家庭,血液中浸染着浓烈的清教因子,其祖先都是虔诚的清教徒,为维护清教的统治地位曾参与过塞勒姆审巫案,残害了许多无辜,霍桑对此始终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并且毫无保留地反映在他的所有作品中。他终其一生都在探讨“罪”的问题:从罪的普遍性到罪的不可避免。

特殊的时代伦理环境以及家庭环境造成了霍桑矛盾的清教伦理观,这就解释了小说中霍桑对赫丝特·普林的矛盾态度。一方面他承认她有争取爱情的自由,通过她来抨击加尔文教压抑人性摧残爱情的暴行,但在另一方面又把她的通奸看成是一种罪恶,让她在生活中不断洗刷自己的灵魂获得新生。这种矛盾的态度直接反映了当时大变革的社会伦理环境与霍桑骨子里的清教主义是相冲突的,而这种冲突直接体现在作品中他对海斯特·普林的既同情又批判的矛盾态度。

二 赫斯特·普林伦理形象重构

聂珍钊教授在“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中曾提到文学伦理学批评应该包含的第二点内容是:

“就作家的创作而论,它应该研究作品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道德现象的关系,即文学如何在虚拟的世界里再现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现象;作品表现出来的道德倾向;文学作品的社会和道德价值等。”[3]19

然而要透过作品研究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现象,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研究作品所塑造的人物形象。在霍桑的《红字》当中最核心的人物当属赫斯特·普林。通过文本细读,笔者对于赫斯特·普林以往的形象产生以下质疑:

(一)赫斯特·普林:误导下的父权制清教社会的牺牲品

对于《红字》中赫斯特·普林的形象,大多数批评家都是从当今的道德批评的立场进行评价,脱离赫斯特当时所处的伦理环境——1600年代中期的新英格兰殖民地无疑是个父权制的清教社会。而国内多数读者及研究者想当然地从我们的文化背景出发,认为这个婚姻是在“父母之命”下完成的,赫斯特是无辜的受害者,是“父权”“夫权”的牺牲品。他们往往给予赫斯特同情,把她看成是清教伦理道德的受害者,对她没有指责和批判,反而是肯定和歌颂,称她是传统清教伦理道德的勇敢反叛者。然而只要细读文本,我们不难发现在小说中,当齐林沃思说:“你与我之间,一杆秤依然平衡,不高不低”[4]30的时候,赫丝特并没有反驳;并且在书中有这样一段描写“她力图克制这样的情感,不由得想起了那些过去的岁月,在万里之外的故土上,每当傍晚时分他便从安静的书房里走出来,在他们家的壁炉旁坐下,迎住妻子微笑的光彩。”[4]136-137并且她也承认,“这样的场景当时看来确实很幸福”。她也曾经 “忍受了他冷淡的牵手,还主动去牵手,而且硬是让唇间和眼间的微笑与他的微笑相触和相融”,让她曾“自以为跟了他就是幸福的婚姻。”[4]137从这些描写不难看出,赫斯特是在有自由意志支配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己的婚姻的。因此在当时的伦理环境下,她不完全是父权制清教社会的牺牲品。

(二) 赫斯特·普林: 误导下的女权主义者

还有研究将赫斯特的形象解读为一个女权主义者,一个社会改革者。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合情理的,只要通观整个故事,我们就能看到,赫丝特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她所做的事是有着尖锐的羞耻感的, 例如小说在描写波儿的特别之处时写到还是婴儿的波儿躺在摇篮里伸手去抓赫斯特衣服上的红字,对此作者细致的勾勒了赫斯特当时的神情与动作。“这时,赫斯特·普林倒吸了一口凉气,赶紧抓住红字,本能地恨不得把那字母撕烂了;波儿的小手这么有意识地去触摸,让她感受到了无限的折磨。仿佛她母亲痛哭万分的动作只是逗她玩耍,…….从这个时刻起,除了孩子睡着了,赫斯特再也没有片刻的安全感了;再也没有片刻的宁静的享受了。”[4]52再如波儿在采摘野花后一朵一朵的向母亲的胸口丢去,一旦打中红字就会又蹦又跳,对此赫斯特的反应是激烈的“用自己的两只握紧的手把胸口捂上。然而不管出于自尊还是出于屈从,或者感觉到她的忏悔通过这种说不出来的痛苦可以最好地实现,她一下子站得笔直,苍白如死灰,悲情地望着小波儿野性的眼睛。……几乎朵朵打中那个标志,让她母亲的胸口伤痕累累,可这伤口她在这世界上是找不到医治良药的,也不知道在另一个世界里如何去寻找。”[4]52-53种种描述都表明她认为“小波儿是另一种形式的红字;是赋予生命的红字啊”[4]56,作为母亲,这种红色的耻辱已经深深地烙进了她的脑子里,不停的提醒她折磨她,她以清教伦理的思维否定了自己的过去,认定自己犯了“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赫斯特·普林既不是父权社会的牺牲品,也非批评家所认为的女权主义者,其实她的伦理形象是经过一番蜕变的,由最初的传统清教社会的反叛者蜕变成传统清教社会的维护者。这里我们通过文本细读,就能看出在当时的清教伦理环境下,赫斯特的伦理形象。赫斯特被迫佩带象征耻辱的红字“A”以示忏悔和赎罪,可她把它刺绣得十分奇妙精巧, 使之成为一个富有想象力的艺术品,在漫长的7年过程中,她一方面诚心悔过, 善始善终,另一方面却表现出始终不屈的叛逆心理。她的忏悔与反抗一直交织滋生, 有时让人难辨彼此。直到小说的结尾,赫斯特从欧洲又回到了美国,而当人们早已认为“A”不再代表耻辱, 她可以把它取下来时, 她却仍然戴着它“又承担起抛弃很久很久的耻辱!”[4]227可以说赫斯特从最初的被迫佩戴红字到最后回归波斯顿重新主动戴上红字,昭示着其形象经历了从进步到保守的转换,不能不说其实是霍桑矛盾的清教伦理观在赫斯特身上的体现。

因此海丝特的回归标志着她向清教社会传统的最终阪依,正如李淑萍所说“虽然白兰在思想上抛开了清教徒的宗教的精神锁链,然而她却在用着另外的一种宗教的说教的形式束缚自己,奴役人们,叫人们在那儿遥遥无期的等到‘光明的时期’”。[5]

三 原罪—惩罚—救赎:清教主义伦理道德观的最终归宿

何为 “原罪”? 原罪其实是个总称,基督教文化里的“原罪”,是指由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旨意偷吃了禁果所犯下的罪恶,而使所有人类生而有之的罪性,是指一种会犯罪的“倾向”, 并不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

霍桑的创作源泉之一就是其清教伦理道德观,他的每部作品都涉及到人类的普遍罪性,《红字》也不例外。小说的布局结构很好的反应了这一点,故事围绕着绞刑架展开。开始,中间,结尾,故事都发生在此台上。正如绞刑架耸在市场中央成为中心一样,结构上此台也是故事围绕发展的中心。在经过简短的第一章后的第二章中,赫斯特就被带上这个台子,去掉结局的第二十四章后,在正中间的第十二章里,迪梅斯戴尔牧师登上了绞刑架,在除开第二十四章后算最后一章的第二十三章中, 迪梅斯戴尔牧师带着赫斯特和小波儿又一次登上了绞刑架。绞刑架,不得不让人联想到犯罪,只有犯了罪的人才会被送上绞刑架,而将绞刑架作为故事围绕发展的中心,是霍桑“原罪”观的物化结果。小说中,赫斯特因犯了通奸罪,破坏了当时的清教伦理秩序和道德规则,因此被送上了绞刑架进行审判,在拒绝说出通奸者名字后,她受到了胸前佩戴红字的惩罚以及自我良心的谴责,最后通过不断的自我忏悔和社会善行,赫斯特赢得了周围人对红字的改观,获得了救赎。而赫斯特的善终结局似乎也在告诉我们人类只有通过善行和自忏来洗刷罪恶,净化心灵,才能得到自我拯救。即人得到救赎必须经过自己的“行善积德”,也就是海斯特的道路。概括起来,赫斯特的“认罪—忏悔—善行——救赎”之路揭示了原罪—惩罚—救赎其实是清教主义伦理道德观的最终归宿。

霍桑虽然这样安排了赫斯特的道路,但另一方面他隐晦不明的语言似乎想告诉我们,没有上帝的力量,人不可能洁净自己心中的罪,这是霍桑矛盾的清教伦理观的折射,也解释了小说结尾处,霍桑为什么安排赫斯特的回归,又重新戴上红字。因为在霍桑看来,在无比圣洁洁的上帝眼中,我们都是有罪之人。

四 结论

霍桑是一位忧虑人类生存现状的作家,他对人类灵魂罪恶问题的思考是深入,全面的。他一直没有丢弃加尔文教原罪的观念,他几乎所有的作品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可以说《红字》就是一部清教主义伦理观的寓言。小说中他竭力塑造赫斯特·普林这个女性形象,揭示出她和牧师以及医生身上的罪性。然而霍桑矛盾的清教主义伦理观使其对赫斯特·普林的态度变得复杂矛盾,扑朔迷离,他并没有一直停留在对罪行的揭露,而是为人类设想了拯救之路,即原罪—惩罚—救赎。霍桑通过《红字》似乎在告诉我们赫斯特对丈夫齐林沃思医生的背叛是有害的,她的不忠行为破坏了当时的清教伦理秩序和道德规则。赫斯特向现存的清教伦理秩序挑战,蔑视公认的道德准则,以爱情为借口放弃自己道德上应负的家庭和社会伦理责任是必然要受到惩罚的。小说中后来她也受到了胸前佩戴红字的惩罚以及自我良心的谴责,她的心灵在道德上受到了惩罚,因此从清教伦理角度出发,即使对赫斯特抱以同情,也不能超越历史进入道德的乌托邦,另外给赫斯特设置一种新道德环境和道德标准。

参考文献:

[1]聂珍钊.关于文学伦理学批评[J].外国文学研究, 2005 (1):8-11.

[2]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J].外国文学研究,2006(2):16.

[3]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文学批评方法新探索[J].外国文学研究, 2004(5):19.

[4]纳撒尼尔·霍桑.红字[M].苏福忠,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5]李淑萍.论海丝特白兰的性格发展[J].外国文学研究,1995(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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