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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研究

2012-04-07

关键词:阶级恩格斯异化

赵 东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 401520)

国家观是关于国家的起源、本质、职能、形态、消亡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的观念和理论体系。从抽象的角度看,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不是头脑自生的产物,如同一切有价值的思想一样,它必须求助于其所产生的时代,站在前人的肩膀之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肇始于马克思的青年时期,其发展历程持续到马克思逝世之后的恩格斯时期。因此,有必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中,以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时期的文本为依据,全面、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主体内容,以及贯穿于其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通过对文本的解读,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主体内容,以求全面深入认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本来面貌。

一、国家起源观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较为艰难的探索之路。在最早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就已经指出了国家是政治和法的理性实现,国家应该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之上,而非基督教文化的基础之上。当然,此时马克思所秉持的是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所以在对国家起源的认识上,理所当然地就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理性或自由意志。对现实社会的日渐关注使马克思发现:国家作为普遍道德的表现形式可能不是来自于理念;恰恰相反,应该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去解释国家的产生。于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所表明的国家观点提出了质疑,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产生的基础在于市民社会。至此,马克思在其国家起源观上具有非常明确的两个特点:一是祛除了国家产生的虚幻性,把国家产生的基础从所谓想象的理性拉回到客观的现实。二是奠定了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

在国家起源上,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具体而言,国家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即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指出,生产、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必然导致私有制的产生,而私有制是阶级矛盾产生的根源和破坏氏族制度的杠杆。总之,国家是从人群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政治共同体,国家不是“君权神授论”、“社会契约论”的产物,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关于国家的起源观上,过多地注意到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观上的阶级性,即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观上的社会性,即认为国家是社会职能分化的结果。综合来看,国家的出现固然是阶级冲突的结果,但同时又和社会职能的分化相连。自从社会分工出现以后,生产的规模日益扩大,需要一个权威组织来保证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相脱离并成为一些人的专门职业,使得建立这种组织成为必要和可能。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也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同这些人相对立而独立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国家。”[1]从历史上来看,阶级的分化和社会职能的分化是交织进行着的,社会分工造成了社会群体的分离、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当国家成为管理社会的独立机构时,它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剥削者压迫被剥削者的工具。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开始了对东方社会的理论探索,证实了东方社会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其政治统治并不是完全基于阶级冲突,而是因为诸如治水、灌溉等公共工程建设和组织生产的需要。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可以认为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冲突论和融合论的统一,既是阶级统治的需要又是平衡社会各阶级不同利益的需要。

二、国家本质观

国家起源的二重性决定了国家本质的二重性。国家起源的阶级性表明,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政治范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思想,即“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16。之所以国家是虚幻的,是因为它作为共同利益的表现形式,产生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它又无法解决这种矛盾。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让国家获得共同利益的外表,“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2]。而在虚幻的形式之下,进行着的则是不同阶级之间的真正的斗争。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无法解决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特殊利益的拥有者总是力图借助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的外表谋求本阶级的利益,这就当然会遭到无产者的不满。于是,在国家的公共性与阶级性之间,由于存在着不可解决的矛盾,国家的公共性实际上已经被消解在了阶级性之中。因此,国家本质是阶级性的。

马克思主义在对国家本质观的认识上首先体现的是一种工具主义国家观。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本质的首要特性。

综合来看,国家根源于经济基础又超越于经济基础。一种新的政治结构建立之后,就与经济基础有一种离异的趋势,具有自己独有的发展轨迹。所以,阶级性并不是国家本质的唯一性质。国家起源的社会性表明,国家在本质上也是一个社会组织,阶级性并不能涵盖国家本质的全部。

三、国家职能观

国家本质的二重性决定了国家职能的二重性,即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职能的二重性正是剥削阶级自我利益实现要求同利益实现的社会途径之间的矛盾在国家本质上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学说,无论是国家的起源观、国家的本质观还是国家的职能观,其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当然,马克思的初衷固然是为了破除超阶级国家观的神话,但随着唯物史观的发现,特别是当有关国家的各种理论被安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之后,马克思已经十分确信: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导致阶级的出现,不同利益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了国家的形成。在马克思看来,超出阶级私利而把国家视为普遍代表的一切努力,都是空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鲜明地指出:国家的虚幻形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每一个企图获得国家政权的阶级,特别是在斗争的初期,都不得不把自己的阶级利益说成普遍的利益。因此,以阶级性为根源的政治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的根本。

除此之外,国家还具有以社会性为基础的社会管理职能。按照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国家本来就是从社会中产生的一种权力组织,但是国家又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而存在,这就决定了国家自身除了表现出同社会本身异质的阶级性外,同时又不得不表现出同社会同质的社会性。于是,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自主性——相对独立性问题。这种思想集中存在于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认识上。1853年,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通过分析东方国家公共工程部门存在的原因表达过这样的看法。

国家职能表现出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征,是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统一。但在二者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政治统治职能体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是国家职能的根本方面,而社会管理职能只是国家职能的辅助性和必要性的存在,是政治统治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恩格斯指出:国家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只有在它这样做时才能存在下去。这是其一。其二,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逐步弱化,最终和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一起消失;与其相反,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将逐渐扩大,最终与社会融为一体,变成真正的完全的属于社会自身的职能。

四、国家形态观

国家类型依据国体和政体来区分。国体,即国家的根本性质,是规定国家类型的主要标志。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维护自己的统治。政体是国体的表现,而国体决定政体。国家形态观是构成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始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以分工为视角,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探讨了国家形态的发展演化。由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主要目的是阐述他们所发现的新世界观,因此这里关于国家形态论述的重点并不是揭示人类国家形态的演进次序,而是探求这种演进的唯物史观基础,这种思想可以说一直持续到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发表。

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探讨了在国家形态上表现出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不能把他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公式化。马克思从来不认为任何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都必须经过相同的道路;相反,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发展进程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列宁就明确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依此为前提的。”[3]

总的来看,马克思 (包括恩格斯)在其思想发展的前期,在对国家形态的认识上,是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出发的,目的为了探求国家形态变革的内在根源,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抗,以求揭示出国家形态发展的客观性。此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野开始由一般转向特殊,关注具体的国家形态,如19世纪60年代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详尽考察,70年代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考察,以及80年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早期的人类社会史 (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考察等。当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注国家形态的最终落脚点乃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的国家形态,在本质上与此前所有的人类国家形态并无二致。无产阶级专政仍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仍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仍然要执行政治统治职能。但是,无产阶级专政却是一种新型的国家。因为,有巴黎公社这一工人阶级专政的伟大实践。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集中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虽然没有完全体现成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全部特征,但已经彰显了无产阶级国家与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区别。首先,无产阶级专政具有全新的阶级内容: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使国家有史以来真正成为“人民国家”,从而破除了因阶级的狭隘性而导致的国家的虚幻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只是政治上的一个过渡时期,“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547。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之后,既不能立即废除国家,走向无政府主义;也不能像拉萨尔所主张的建立“自由的人民国家”——“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到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4]。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国家。

五、国家消亡观

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观表明:阶级和国家都是一种历史现象,阶级消灭和国家消亡在历史进程中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阶级消灭是国家消亡的前提,国家消亡是阶级消灭的必然。阶级和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又会成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社会一旦到达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阶级的存在将会不再必要,“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5]。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也不会永恒存在。一旦进入到“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267。

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质观表明:国家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阶级压迫和平衡社会各阶级利益的工具。但是,国家消亡是仅就其本质属性阶级性而言的,即消亡的国家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2]267,“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2]267。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职能观表明:国家是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统一,无产阶级革命所要铲除的并非国家的一切,而只是具有压迫性质的暴力机关,革命之后建立的国家只具有事务性质的一般职能,且没有任何统治。届时,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不复存在,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将得以保留,只是以社会的名义行使。

国家怎样才能消亡?是不是自行消亡的?国家消亡与无产阶级的关系如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家消亡的保证。主张国家是自行消亡的观点,不是崇尚历史的自发性、坐等国家消亡的千年王国来临,其意所指乃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的客观性,即国家有其生灭的客观进程,这是个人意志行动的客观界限。国家消亡是历史赋予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社会主义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内容就是“把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57-58。统治一旦失去了对象,统治本身就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国家也就消亡了。

国家什么时候消亡?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又是什么?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5]即通常所谓的“两个必然”: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又提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6]即通常所谓的“两个绝不会”。联系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思想,可以这样认为:“两个必然”说的是国家消亡的必然性,“两个绝不会”说的是国家消亡的时间和条件。这说明,国家消亡的实现必须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而在条件具备之前国家消亡绝不会成为现实。国家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来说,当国家与社会走向统一之日,也就是国家消亡之时,而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便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在这一阶段中,社会不再作为异己的力量而存在,而是被置于人们的共同控制之下,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伴随着旧式分工的消灭、自由时间的充裕和劳动的自主性,人将获得全面的发展,成为自由个性的人。如同马克思所说的,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将会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可以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已经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而不需要有国家的强制,国家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从而开始消亡。

六、国家与人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必然过程。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断进步的必然性,突出地表现在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过程中,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特别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人是社会的主体和政治生活的主导者,人所追求的社会进步归根到底在于人本身的发展,它的最高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7]个人能否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不取决于个人本身,而是决定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及社会关系;个人的本质从他自身是无法得到说明的,而必须求助于他所处的时代。在一个存在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一个社会关系异化的时代,人的本质必然也会被异化,那么人就无法显现属于他本人的全部本质。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存在的社会,个人就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其发展只能是被迫的和不自由的。所以,全部问题的关键都在于变革社会关系,即消灭国家的存在,而不是从个人本身寻求答案。

马克思的这种思想可以从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一书中窥知一二。马克思认为,劳动作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本质,但在私有制条件下却发生了异化,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物不受人支配,反而转过来成为支配人、控制人的异己力量。私有财产既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和表现,又是异化劳动的源泉,“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应当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8]。马克思指出了扬弃异化的手段,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8]。虽然,在怎样扬弃的具体途径上,马克思并未直接给出他的方案,但已经为这种扬弃指明了方向。总的来说,马克思在《手稿》中通过剖析异化劳动,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劳动的四个表现——工人同劳动产品相异化、工人同劳动本身相异化、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揭示了异化劳动的最终根源——私有财产 (资本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并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和扬弃异化劳动的基础上,提出了他心目中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认为: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的本质,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劳动却是异化的劳动,在异化的劳动控制之下,人的发展是不自由的和片面的,造成劳动异化的根源是私有财产——私有制。而“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9],分工与阶级的产生联系密切,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成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正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其他社会劳动形式以及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并造成阶级的对立以至国家的出现。

所以,只要国家还存在,只要人类社会还处在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的时代,只要人类还处于依据私有财产为基础来构建社会关系的阶段,那么,作为人的本质——自由自觉的劳动本身就不可避免地被异化。在异化的劳动之下,由于人的本质没有得到体现,所以,人类就不可能实现自由的发展和全面的发展。人类如果想要破除发展的被迫性和片面性,就必须消灭异化的劳动,把劳动作为目的而不是谋生的手段,实现劳动的自主性。而要消灭异化的劳动,就必须消灭异化劳动的根源——私有制。而私有制是社会关系异化的根源,在异化的社会关系中,因为存在着阶级对立、社会压迫,所以人的本质才会被压抑,得不到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为此,就必须消灭阶级、消灭国家。而这样做的途径就是无产阶级革命,革命的目标则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一自由人的联合体。只有在这一真正的而不是虚幻的共同体中,我们才可以相信黑格尔关于国家的一切空想:国家 (当然这时的国家已经消亡了)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实现、真正实现的善。而人类一旦实现了劳动的自主性,就会从人受物支配的社会状态进入到人支配物的社会状态,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只有在“自由王国”中,人的劳动才真正具有了自由活动的性质,人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发展和全面的发展。一部人类的历史,也就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随着自由王国的到来,人将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这时,毫无疑问,国家早已成为历史了。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列部,教育部社政司.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6.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1.

[5]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4.

[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

[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61.

[9]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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