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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工作述论

2012-04-07

关键词:婚姻法中共中央机关

赵 亮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共分8章,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1]367。随后,贯彻《婚姻法》即成为各地中国共产党领导机关和人民政权机关所长期担负的工作之一。而自1950年该法颁布开始,至1953年全国范围内的《婚姻法》运动月结束,贯彻《婚姻法》工作主要指的是宣传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具备浓厚的政治 (运动)色彩。直到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才真正转入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制度建设阶段。本文拟对转入此阶段前的贯彻《婚姻法》工作做一简单的论述。

一、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初步动员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中央层面 (中共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始就施行《婚姻法》问题,面向全国进行初步动员。

1950年5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带头遵守与贯彻执行该法。《通知》说:中央人民政府已于当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共中央完全同意这一婚姻法,我党全体党员应一致拥护与遵守这一婚姻法”。而作为地方领导机关的各级党委,“尤须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向广大群众作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群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特别是要求那些在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妇女团体、青年团体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在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起积极作用”。应使全体共产党员明确认识到,“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有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中共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2]11-13。

上述《通知》表明,当时中共中央已将《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上升到关乎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全局的高度,并突出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应将贯彻该法作为一项政治工作去做,使全党成为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模范和领导核心。

与此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新中国工人、青年、学生和妇女群众组织的全国 (中央)领导机关,也联合向各地人民团体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和各类人民团体,均要深入教育其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群众,严格遵守执行《婚姻法》,尽力协助当地区乡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婚姻法[3]。

此外,为动员全国干部群众严格贯彻与遵守《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内务部等相关司法机关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纷纷于《婚姻法》颁布后发表讲话或文章。如1950年5月12日,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即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了题为《保证执行我们的婚姻法》的讲话。该篇讲话指出:要切实贯彻执行《婚姻法》,不仅具体地要求司法机关改善与加强相关的司法与审判业务,更“必须动员社会全部力量来建立这种新制度和新道德,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婚姻法的彻底实施”[2]99。

总之,在《婚姻法》颁布后,关于贯彻该法的工作,中共中央并不认为这是一项单纯的法律工作,而是一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规模的思想教育运动。在此过程中,首先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地各级党委皆应将带头遵守与贯彻《婚姻法》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并有严格的纪律规定加以约束;其次是所有党外干部特别是司法和政府系统的党外干部,亦应经过教育,深刻认识贯彻《婚姻法》的政治意义,在贯彻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则是通过干部的示范和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拥护《婚姻法》,形成解放妇女和反对封建斗争的强大合力。

但是,直到1951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在各地始终没有推行开来。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此期间,全国大部分新解放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新区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均担负着繁重的土改、肃匪反特和民主建政等各项任务,暂无暇顾及到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与此同时,老区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则有着沉重的财政负担,必须集中精力抓生产,以支援新区和随后很快爆发的抗美援朝战争,也没有余力去抓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另一方面,无论在当时的老区还是新区,反封建都是一项长期的斗争,落后、传统的婚姻观念,不仅在大多数群众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甚至还扎根在很多干部的意识里难以拔除。甚至还有专门做司法工作的干部,竟也公开干涉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对自由恋爱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加以扣押威逼,最后并指令所在村干部给女的另找对象[2]100。

有鉴于上述情况,同时亦鉴于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初期的紧张政治局势,截至1952年7月,中央层面特别是中共中央,并未下大气力在全国普遍地推动贯彻《婚姻法》,而只是进行了初步的动员。

二、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普遍启动

进入1951年7月,抗美援朝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国内镇压反革命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影响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外部环境开始趋于稳定,这使得中共中央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来领导社会改革工作。而在当时,贯彻《婚姻法》的现实意义也愈发凸显出来。贯彻《婚姻法》,不仅成为巩固土改成果与深化反封建斗争的有效手段,更可由此极大调动妇女群众勇于担起生产重担的自信心与热情。还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当时,由于《婚姻法》自颁布后尚未进行普遍和深入的贯彻,再加上各地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干涉群众恋爱和婚姻自由的事件屡屡发生,甚至有些干部在处理自己的婚姻关系时,还残留着许多封建观点。这种情况再不加以改变,势必给社会各界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中国共产党是只说不做,《婚姻法》是徒有其名。

基于上述情况,中共中央开始酝酿大规模地启动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就在此时,中共中央华东局基于领导华东工作的总体需要,率先发出了在全华东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指示。随此指示发出的还有《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以及1951年7月19日《解放日报》社论《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根据华东局的上述指示,要首先在党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党员干部中间,就这两份文件展开讨论和检查[4]。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认真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婚姻法”,作为其“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并列出了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婚姻法》,清除各种思想偏见,“对自己有关的婚姻问题,尤应采取严肃态度,遵守婚姻法规定,以身作则”;重点在农村地区,有步骤地、切实地改革封建的婚姻习俗;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婚姻纠纷,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应吸收妇女团体的代表参加和陪审,同时允许旁听群众提出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贯彻执行《婚姻法》作为日常重要工作之一,抓紧指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向等[5]。

《解放日报》发表的《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社论,则是对华东军政委员会上述指示的进一步阐述,实际上是将教育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切实遵守执行《婚姻法》作为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首要和关键。社论特别针对农村基层干部提出:“农村基层干部”,“在男女关系上的封建思想还很严重”,“有的年纪大的乡长、乡支部书记或农会主席,一面领导群众向地主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另一面却又自己抱童养媳”。为此,“必须抓紧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并对擅自破坏《婚姻法》特别是造成被干涉者受伤或死亡者“坚决依法严加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婚姻法在群众中真正贯彻下去”[6]。

华东大区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就贯彻《婚姻法》问题的上述指示,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肯定。1951年7月27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强调对《婚姻法》的宣传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应成为党的长期工作之一,批评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普遍松懈搁置了此项工作,“致各地婚姻问题上的严重现象仍大量存在,每年全国妇女因此而死者数以万计,仅中南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一年内已死一万以上”。为此,要求各地党委参照和仿行华东办法,并根据当地各自情况,向本地政府机关和妇联提议发出类似指示,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普遍地开展起来[7]260。

中共中央上述指示发出的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亦发出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对各地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华东以外其他各大区党的领导机关,也陆续发出了相关文件,指示当地各级政府机关和妇联着手系统地部署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并首先在党员干部队伍中间讨论和学习《婚姻法》,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检查自身遵守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如此一来,宣传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工作随即在全国各地普遍地开展起来。

三、全国掀起贯彻《婚姻法》的高潮

《婚姻法》颁布后,经过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初步动员,特别是经过1951年7月后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普遍启动,宣传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各地各级领导机关所担负的实际工作之一。在党的领导下,政府机关 (含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各司其职,促使贯彻《婚姻法》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为了巩固土改成果,进一步深化反封建斗争,更大规模与更大程度地发动妇女群众投身工农业生产,同时亦为了彻底纠正之前《婚姻法》宣传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1952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决定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指示提出,在现时全国农村土地改革与城市中民主改革工作均已大体结束的情况下,“我们就有可能而且必须在胜利的反封建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 (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展开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以根本摧垮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7]461-466。

指示中所说的这场运动,即1953年3月在全国同时开展起来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依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在运动月期间,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地区外,当地党的领导机关均应将贯彻《婚姻法》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动员全党内外一切力量,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具体活动内容应包括:各地各单位普遍组织报告会,广泛宣传《婚姻法》;普遍召开座谈会,检查思想,找典型人作反省,并由党委作出决定,给个别错误严重的党员干部以处分,以教育全体;以区为单位,选择违犯《婚姻法》的典型案件召开公审大会,当众公审判决;充分调动办展览、广播、散发宣传品等各种宣传手段,扩大对《婚姻法》的宣传。

从1952年12月开始,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各地开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各项准备工作。此外,依照中共中央要求,为事先取得经验,为指导运动所用,各地还普遍进行了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典型试验。如在中南地区,从1952年12月到1953年2月,全大区各省市总计选取了1276处试点,进行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典型试验,获取了很多特别是群众宣传和教育干部方面的有益经验[8]。而在华东地区,典型试验的工作则在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之前就已开始,并已积累起一定经验。实际上,中共中央要求各地进行典型实验的工作,就是基于华东地区业已取得的经验。

由于各地普遍进行了紧张而又比较充分的准备,因此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一启动,就立即形成了席卷全国的巨大声势。在此次运动过程中,一方面,自《婚姻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普遍地宣传了婚姻法,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各级党委和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 (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8];另一方面,许多基于旧有婚姻制度所产生的问题也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针对旧有婚姻制度导致产生的家庭内部不民主、不和睦现象,各地均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解决,收到良好效果。在这次运动中,各地有很多群众出于对其封建家庭关系的不满,纷纷要求改善。为此各地普遍采取的办法是召开家庭民主会、订立家庭“互敬互爱公约”等。对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经劝解无效者,由政府机关批准其离婚要求。对于童养媳要求解除其童养媳关系者,亦由政府依法批准其要求。至于对妇女造成人身伤害者,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处以刑罚。在此次运动中,相关部门还依法批准了大量合乎《婚姻法》规定、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的结婚请求,依法发给其结婚登记证。

经由此次运动,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普遍接受了关于《婚姻法》的教育,进一步明确了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认识了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及在此项工作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方针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很多群众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得到有力维护,许多家庭关系也得到很大改善,使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更为高涨。运动中涌现出的许多群众积极分子,参加了基层政权和妇代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尤其是在运动较为深入的农村和厂矿,运动的开展对社会生活和生产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最为明显。这次运动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封建婚姻制度不仅是束缚妇女的锁链,而且是发展生产的障碍”,因为“越封建,越争吵,越别扭,越没有劲劳动;越民主,越和睦,越痛快,劳动劲头越大”[8]。

四、贯彻《婚姻法》工作开始转入制度建设阶段

上述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取得的巨大成绩,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肯定。在此基础上,195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经刘少奇亲自修改和审定的《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9]117-119。这标志着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开始转入制度建设阶段。依照该《指示》,各地应视当地情况,最迟于当月底完全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在此基础上,“及时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转入经常化”。具体来说:

第一,各地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应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有计划地培养、提拔此次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成为以后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县、区级党的领导机关,应推动和督促同级政府机关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必须是正确了解党的婚姻政策和国家婚姻法令的人员”,婚姻登记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建立乡 (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婚姻问题的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如下原则:自愿的原则,合乎婚姻政策的原则,不能超越政府职权的原则。

第四,在县级以上法院,应有计划和重点地设立婚姻法庭或审判员,负责审判婚姻问题相关案件,保证婚姻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并为宣传贯彻《婚姻法》提供材料。法庭庭长或审判员应从各部门中抽调优秀妇女干部来担任。

第五,《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一方面,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根据此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经验,认真搜集材料和典型事例,编写各类宣传材料以供宣传用;另一方面,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类干部学校或训练班,均应将《婚姻法》列为课程之一。此外,在民校、冬学和高级中学以上学校的教学工作中,亦应增加宣传《婚姻法》和讲解婚姻政策的内容,以使《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得以更为普遍和经常的进行。

以上即是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工作的简要历史过程。由此可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直到1953年全国形成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高潮,中国共产党 (中共中央)始终是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领导核心。从此意义上说,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历史进程,也就成为中共中央开始探索执政方式的一个重要步骤,在此过程中:

一方面,中共中央已开始有意识地区分和明确各级党委与政府机关、群众团体 (主要是妇联)的各自权限。贯彻《婚姻法》工作形成了这样的分工:就中国共产党来说,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是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领导核心;而各级政府机关则是贯彻中共中央相关指示精神的主要执行者;至于各级妇联,则负责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来做好贯彻《婚姻法》工作。

另一方面,中共中央已开始有意识地检验政治运动形式在执政条件下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历史进程表明,中共中央还是将政治运动引入了这一工作。不过,历史地看,贯彻《婚姻法》运动,相比同时期的其他重大政治运动 (如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运动等)规模要小得多。更进一步说,通过领导1950—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工作,中共中央已明确了这样一条思路:在中国共产党业已夺取全国政权的情况下,为建立一种新的生产或生活方式,首先仍应主要依靠政治运动来打破旧的思想障碍,而后才转入新制度的日常建设阶段。但是,此种政治运动,应主要在人民群众的内部进行,不应牵涉太多对敌斗争的内容,因而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绝不应产生“左”的偏向和过火行为。

中共中央结合贯彻《婚姻法》工作探索执政方式的如上活动,使其更为重视宣传工作和干部教育工作。

一方面,中共中央对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领导及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全局掌控,都有赖于宣传工作的加强和改进。应当看到,当时中共中央所说的贯彻《婚姻法》工作,从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对该法的宣传工作。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历次指示,主要是就如何在群众中宣传该法进行总体部署。按照此部署,各级党、政、群机关都明确了各自所承担的宣传任务。执行这些任务的过程,亦即坚持中国共产党 (中共中央)领导核心地位的过程。而中共中央也时刻注意对执行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纠偏,以便控制运动的全局。

另一方面,通过领导1950—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工作,中共中央也更加强调做好干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应当指出,在当时中共中央看来,要切实和正确地贯彻《婚姻法》,不仅要纠正党员干部中的封建残余思想以及对《婚姻法》的各种错误认识;更要纠正党员干部在领导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急于求成心理和强迫命令作风,避免出现“左”的偏差。例如,1953年4月1日,中南区在总结贯彻《婚姻法》工作经验的报告中就说:由于长期的革命战争,广大基层干部最熟悉的是过去的阶级斗争经验,在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中常常照抄照搬这些经验,以致出现了偏差。因此,工作一旦出现偏差,必须坚决地进行公开批判,分清是非,教育干部和群众。中南区的上述意见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认可。同月21日,中共中央批示转发中南区的上述报告。实际上,关于教育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改善工作方法的问题,是当时中共中央在部署各项工作时反复强调的问题。1950年整风运动和1951—1954年的整党运动,更是把反对干部的强迫命令作风和违法乱纪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凡此种种,都反映出其时中共中央的这样一种认识:为了顺利、正确地进行各项执政活动,必须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教育,促使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消除单纯任务观点,以适应中国共产党由领导革命战争转入领导和平建设的需要。

[1]《董必武年谱》编辑组.董必武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2]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M].北京:新华书店,1950.

[3] 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N].人民日报,1950-05-01(01).

[4] 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检查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J].斗争,1951(93):2.

[5]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J].斗争,1951(93):4.

[6] 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N].解放日报,1951-07-19(1).

[7]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档案馆编研部.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 (1949—1956)[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6.

[8] 刘景范.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向党中央的总结报告[J].党的文献,2012,(3):19-22.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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