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机制探析
2012-04-07韩佳佳
韩佳佳 , 荆 博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 政治系,辽宁 大连 116001)
近年来,不断走向深化的文化体制改革给文化发展和文化创新注入了极大的活力和推动力。但在这繁荣的背后我国的文化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同时,建立健全我国的文化安全机制刻不容缓。
一、“强化内功”——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机制,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武装效果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文化建设要突出社会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中的一些逐利倾向、媚俗倾向和迎合倾向,弱化了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的责任担当,弱化了先进文化的意识形态作用。因此,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1年10月19日,第一版。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加需要注重文化的思想性,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方式方法,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武装大众的效果。
首先,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必须硬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均衡获取信息。电视、广播信号的落地,网络宽带的安装、手机信号的中转,报纸杂志的发行和投递,都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必不可少的硬件基础,从国内情况来看,在地域上仍存在发展不均衡性,因此政府应在“硬件”方面对欠发达地区或低收入阶层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推进硬件设施的普及。
其次,提高全民媒介使用能力。大众的媒介使用能力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马克思主义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效果。在网络社会的今天,学会运用最先进的媒介来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无疑会使马克思主义更加时代化、大众化,不但可以牢牢抓住传统马克思主义者,还可以不断吸引马克思主义的新生力量。所以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必须以普及网络知识为前提,在理论宣传中加入培养受众使用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等新媒介的技能十分重要。
再次,提高公民整体文化水平。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对于事物最一般规律的总结,虽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解分析能力和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些能力都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作为基础,因此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需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文化水平,缩小群体差异,才能使马克思主义真正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最后,创制雅俗兼顾的大众话语。从政治性的文件语言向日常性的大众语言转换,从抽象向具体转化,从而向公众说出可理解和信赖的语言,不仅让公众听到,更要让大众听懂和信服。一方面,要用大众话语创制表达方式与受众的解读期望相一致、与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解读心理相一致的“亲近性文本”。另一方面,在宣传形式上也要尽量做到雅俗兼顾,尽量做到体裁多样化、版面精美化。大胆采用群众喜欢又适合普及马克思主义的方式。如访谈、调查、故事等,使表现形式从单一变为多样,变得生动活泼;同时在画面上精心策划、精心设计、精心编辑,平面媒体讲求图文并茂、电视媒体强调视觉效果,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宣传同样好看耐看、吸引眼球,使有识之人看出“门道”,使普通百姓看着“热闹”。
二、“未雨绸缪”——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增强国家文化安全的预防性
国家文化安全预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对文化运行状态所可能威胁到它自身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态势进行监测,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预期性警示评价的政策过程和反应控制系统。国家文化安全预警机制是它的制度系统。它包括:监测预警对象的分类、文化景气指标、文化安全风险指标的设立、国家文化安全状态的界定和风险评估等。
1.明确监测预警对象。科学划分文化安全监测对象是文化安全预警的首要前提。监测预警对象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监测预警对象又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范畴。国内宏观监测的对象包括文化政治安全、文化经济安全、文化信息安全、文化能力安全、公共文化安全等。国际宏观监测的对象包括国际关系即、国际文化经贸关系、国际文化市场关系、国际文化资本影响。而微观监测则是局部领域里的安全监测和预警。例如对文化意识形态的监测预警包括社会主流群体信仰危机程度、思想文化领域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主导性程度,西方学术思潮的霸权化程度等。而对文化生态的监测预警则有文物安全、文化遗产资源、文化生态环境破坏与恶化情况及其对于国民经济和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文化影响等。总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是一个庞杂的系统,文化安全监测对象的科学划分是文化安全预警的首要前提。
2.设立文化景气指标。国家文化景气与不景气,是界定国家文化安全与否的一个重要依据和标准,是建立国家文化安全预警机制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组成部分。文化景气是关于国家文化生机状态、繁荣程度、安全程度的一种描述和表达;相反,文化不景气则是对国家文化萧条的一种描述,在本质上反映了有效需求的不足。文化不景气对当下文化境况的一种判断表述,意味着文化安全问题的存在所达到的某种严重性程度,表征着某种程度上的不安全。但是,景气的也不都是安全的。在整体景气的情况下并不排除局部领域的不景气和不安全。因此,在建立国家文化景气指标的整体性指标的同时,也应当建立不同文化领域里(行业)的景气指标体系,只有这两个体系的互相对比和应征,才能获得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标准。
3.设立文化安全风险指标。国家文化安全风险评估指标,是指反应国家文化安全状态发生恶化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文化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考虑到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可将国家文化安全状态分为5级:相对安全、基本安全、轻度不安全、不安全、极度不安全。如果用风险评级来表示,分别表示为1级、2级、3级、4级、5级。一般来说,在文化领域里不存在所谓“绝对安全”,因此在等级划分中不需要设定“安全”或“绝对安全”级别,而把1级设定为“相对安全”,而“基本安全”和“轻度不安全”这两个等级中,存在着某种过渡状态,也就是说“基本安全”本身是因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安全,但在程度上还没有达到“轻度不安全”,而一旦发展到“轻度不安全”在理论上就应当进入预警状态,进而启动文化安全决策程序。
4.界定国家文化安全状态。能否科学界定国家文化安全状态,决定着能否正确启动相应等级的国家文化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任何对安全状态程度的估计不足或夸大安全状态的严重性程度,都会给国家文化安全决策造成重大失误,进而造成国家文化建设的重大损失。由于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关于国家文化安全状态的明确标准和确切界限,对于“安全”或“不安全”状态的描述,往往是在一个多维的模糊空间和采用多种指标下进行的,还缺乏一个可操作的量化指标。在界定国家文化安全状态时,要处理好局部文化安全与整体文化安全关系,正确划分文化主权安全与文化非主权安全,科学界定文化产业在市场条件下国家文化安全的性质等问题。
三、“随机应变”——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机制,增强政府的文化危机应对能力
文化危机是与文化安全相呼应的概念,是人们用以描述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文化发展所呈现出来的某种威胁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危险性程度的概念。当文化安全风险等级达到3级即“轻度不安全”,在理论上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文化危机,应当立即启动文化安全决策程序。快速有效地作出决策以应对文化危机是国家文化安全机构的核心职能,因此文化安全决策机制也是国家文化安全机制的核心结构。文化安全决策机制具体包括:
1.制定预案。预案分为宏观性预案和具体性预案。宏观性预案是关于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的长期谋划,包括应对危机的政策与制度、解决和干预危机的规则,以及解决危机的程序和方法等等。具体性预案是指一种具体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宏观性预案具有稳定性强的特征,和国家文化安全决策有着内在的高度一致性,因而是国家文化安全决策机制的关键。具体性预案具有针对性强的特征,是宏观性预案在具体某类或某件危机上的体现,并根据危机的具体情况对宏观性预案进行选择、分解、落实,是进行危机决策的直接依据。具体性预案制定的越周详,应对危机的决策效率越高。
2.危机处理。是指当文化危机来临,政府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应采取果断行动,控制和消灭正在发生的危机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机可能造成的对国家文化发展、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由于文化危机具有与其他形态的危机不同的渗透性和溢出效应性质,在非传统安全日益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当代,一个国家的文化危机往往会引发国际力量的关注与干预,成为国际力量干预主权国家政治的借口。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在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启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机制,发挥危机处理的中枢作用,也就成为全部国家文化安全机制的核心。
3.善后恢复。也称重建阶段。任何危机都会不同程度地留下后遗症,尤其是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国家文化安全危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程度,有时很难用一般意义上的统计学指标来衡量。如何最大限度地做好善后处理,降低危机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摆脱危机阴影,消除文化发展和国家文化生活重建障碍等工作对于国家文化安全至关重要。而决策机制的善后恢复阶段,具有特别重要的政策性,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善后处理和重建能否成功的关键。
四、“法不容情”——加强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增强国家文化管理的规范性
鉴于目前中国文化的现状和国际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弱于西方文化的现实,为加强同国外文化的平等交流和反对有意识的外来文化渗透,我们除了大练内功,加强自己的文化实力以外,还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文化安全的法制建设,为文化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提高立法标准。要着眼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安全战略长远大局,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国际文化交流相接轨、与先进文化建设发展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文化安全法制体系。依法规范文化生产、文化管理、文化传播、文化市场秩序,不断完善文化安全管理制度、文化安全监督制度、流通传播法规和违规追究机制,努力营造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良好法制环境和氛围。
2.聚焦文化安全。目前,虽然我国在文化管理方面已经陆续出台了部分管理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如《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火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审定规定》、《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但相对于全球化背景下复杂的文化竞争形势,这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分别是由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来承担管理职能,缺乏系统整合与联动,不仅执法规模与承担的任务规模及覆盖面的比例失衡,而且由此而形成体制管理边界的真空,难以形成有序、科学的管理局面。因此,必须按照系统整体、科学有效的标准,尽快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法》并完善其他专业领域性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机制的当务之急。
3.严格执法监督。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强执法和司法建设,严格执法,对于违反《国家文化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或组织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把对中国文化安全构成的危险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五、“人才方阵”——注重文化安全机构队伍建设,增强国家文化安全的组织性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要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1年10月19日,第一版。文化安全广泛涉及国家主权、意识形态、文化产业、文化资源等许多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有非常专门的学时准备和学科背景的人才队伍,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文化安全机构和专业的安全人才队伍。
1.科学设置文化安全机构。由于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所涉及的范围、所需要的信息与我国现行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运作存在着非对称结构障碍,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综合性国家文化安全机构,统一协调和管理我国的文化安全事务。目前,我国的国家文化制度与国家文化安全制度之间一方面存在着同构兼出的特性,另一方面它们又有着国家主权的特点,无论从战略高度,还是从决策需要,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管理体制都必须加以改善,要修改现有架构,设置更加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管理和执行机构。建立起一个反应灵活、决策及时有效、高度综合、科学的国家文化安全机构,是
当代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实现的一项制度创新。
2.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机制。合理的人才选用机制是造就人才群体的关键环节。我党始终重视对人才的选用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干部考核选拔的政策制度,基本形成了较为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但对于文化安全这一特殊的机构需要的特定人才的选拔还未形成特色机制,因此很难有针对性地选拔出适用的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步骤加快,文化安全领域的用人条件越来越高,选人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要针对文化安全工作的特点及具体分工进一步细化选用条件,制定出各个岗位的选用和任职条件,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对文化安全领域需要的高技术人才选用要不拘一格;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选用办法;要进一步强化荐才、用才之责,制定用人失察、失误的追究制度;建立用人考察责任制,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考察制度,从而使文化安全机构的人才选用形成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
3.设立多层次、高效率的人才培养机制。高效的培训机制是造就人才的摇篮。从目前情况看,文化安全机构人才培养的渠道是宽阔的。各大高校从事思想政治专业、新闻出版专业、文学艺术专业学习和研究的人员组成了我国文化安全机构最为丰富的人才宝库,这些人才在步入文化安全机构之前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安全某一领域的知识储备。经选拔进入文化安全机构后,工作实践是提高人才素质、适应本职需要的最为直接的途径,但这一途径往往耗费时间较长,而且个体差异较大,因此岗位上的继续教育成为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业务技术、职业道德、政策法规的培训,并不断完善和创新培训的内容和方式。除此之外,还要选拔部分人员出国留学和考察培训,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文化安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培养出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高端人才。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1.10.19,(1).
[2] 胡惠林 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 于炳贵,郝良华 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