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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关于治理腐败的思考*

2012-04-07伍世文罗恢远

关键词:腐败分子腐败官员

伍世文, 罗恢远

(1.惠州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 惠州 516007;2.惠州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广东 惠州 516007)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社会制度、体制、经济、权力、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从本质上说,腐败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它危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损害社会的正常秩序,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是根本不相容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重典治腐败。

一、和谐社会视野下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国社会存在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系列新特点。

1.腐败现象无处不在、无孔不入。

腐败不仅仅在经济领域出现,实际上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出现和存在腐败,教育、卫生、学术等领域存在腐败,假文凭泛滥(真的假文凭、假的真文凭,主要是各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假文凭),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院士、博导、大学校长搞学术腐败。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腐败分子数量巨大。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4504起,结案132808起,给予行政处分37581人,其中省部级干部和中央企业主要领导、厅局级干部220人。三十年来腐败分子数以百万计。2010年12月29日发表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指出:2003年至2009年各地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24万件以上。在去年透明国际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中国在180个国家中位列第79名,远远落后于美国和英国。[1]

2.封建家族式腐败。

现在不少有权的腐败分子是夫妻、父子、兄弟姐妹、亲戚家族腐败。这种腐败带有严重的封建家族腐败特点,“一人升官,鸡犬升天”,“一人腐败,九族腐败”,“一人升官腐败,全家发财致富”,成为千万、亿万富有家族,子孙享福。现在中国的富人当中,有少数就是靠“权力”、靠“权力关系”富起来的。

3.“一把手”带头腐败,形成腐败场、腐败链,集体、集团腐败,少则数十人,多则百人以上。

凡是涉及高官案,尤其是领导班子第一把手的问题,一查就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雷渊利称自己的贪腐在整个郴州只能排在第12位);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引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仓山区区委书记、土地局局长等官员;上海社保基金案调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一些厅局级官员便相继浮出水面。广东省从2003-2009年六年间151名地厅级和1284名县处级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被查处。被查处的厅级干部近八成是“一把手”。[2]为什么那么多“一把手”腐败?因为“一把手”权力太大、太多,不容易监督,一般人不敢监督他们。从一些地方揭露出来的以“一把手”为首的“腐败帮”的事实、触目惊人,为害一方,当地老百姓和正直的干部对这些“腐败帮”恨之入骨。这些“腐败帮”被揭露出来后,当地老百姓燃放鞭炮,奔走相告欢呼。

4.高层腐败数量不少。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到现在,揭露出来的高层腐败分子,有原政治局委员陈希同、陈良宇;原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有一些正副部长、省委书记、正副省长,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省委副书记李嘉廷,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的腐化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涉嫌经济案,上海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涉嫌挪用32亿社保基金案,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等,都是一些地位相当高、有很大实权的干部。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同志同当时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讲话深刻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3]319

5.腐败分子特别贪婪,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现在党内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利用各种手法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少则数以百万,多则千万、亿万。据2010年12月29日发表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来看,近年围绕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的行贿受贿案件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9年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总额近166亿元人民币。由于这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给国家和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那更是天文数字。例如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厦门地区党政海关等部门负责人腐败,赖昌星走私畅通无阻,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三百多亿。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原湛江市委及海关等部门负责人腐败,湛江地区走私猖獗,国家经济损失一百多亿。单这两个地区由于当地共产党领导人腐败,走私猖獗,国家经济损失五百多亿。如果拿这五百多亿来办教育,中国的教育事业就会得到更大发展。就能资助数以千万的贫困生读书,再也不用搞什么“希望工程”了。上海陈良宇等腐败分子把数十亿社保基金用来腐败。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腐败分子都利用手中权力,都不放过,真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给地方和国家带来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一般说来,腐败分子接受10万元贿赂,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就要损失、流失100万、1000万以上。

6.腐败分子不少同黑社会黑势力勾结、结合,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定,破坏社会和谐。

有些有权的腐败分子,特别是公、检、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同黑社会黑势力结合,充当黑社会各种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如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文强不仅大肆贪污受贿,而且是“黑社会”分子的保护伞,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一个地区的腐黑结合,这个地区的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不安定、不和谐。2009年6月以来,重庆市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348人,立案查办涉黑团伙案件63个、涉恶团伙案件235个,摧毁了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同时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重庆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重庆打黑中涉及的对象约背负了500个杀人命案,但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由于文强控制着公安局,跟“黑社会”来往密切,竟使这些命案难以破获。他被抓获后,重庆公安部门即势如破竹,只用一年,数百命案便全线告破。

7.腐败分子及腐败的资金纷纷外逃,向国外转移。

国内一些有权有钱的腐败分子纷纷逃往国外,为数不少。他们先是让子女到国外读书,让配偶到国外做投资移民,把腐败得来的资金转移出去,然后自己再利用出境的机会外逃。他们带往、转移到国外的资金巨大。这些资金都是中国劳动人民的血汗钱。

8.腐败分子权色结合。

美色,是人之所钟情的,而权贵,又是人之所向往的,当这两者之间相撞击,产生不正当链接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罪恶的根源。据有关资料介绍,近几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查处的党员干部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案件有上升趋势。资料还显示,在男性贪官污吏的犯罪过程中,竟有90%以上的有“色情腐败”表现。此外,相关部门就作过统计,被查处的贪官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在东莞作“三纪”教育报告时指出,“在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的问题。”他们的结合,带着强烈的政治经济色彩,搞的是“权色交易”,这就是年轻女性甘愿牺牲给贪官要获取的另一好处。[4]官员们一旦沾上了女色,坚守的道德底线便会溃坝,且一发不可收。他们甚至会与情妇狼狈为奸,“相与共淘金”,合伙猎取社会财富,大挖国家墙角。

9.贪官大都是“人格分裂”的“两面人”。

这里所说的“人格分裂”不是一种精神病学上的涵义,而是类似“台上道德文章,台下男盗女娼”、既要做婊子又要树牌坊的所谓“两面人”。这类“两面人”的基本特点是:“情商”很高,很有本事,很有能耐,很精,也很圆滑,狡诈,要说能说,要写能写,富有社会经验,人前一套,人后一套;明里一套,暗里一套;说的一套,做的一套,一面冠冕堂皇地当官,一面卑鄙无耻地搞腐败。他们是吃人肉、喝人血的吸血鬼、寄生虫,这些腐败分子在公开场合,天天讲“三个代表”,“三个代表”不离口,背后却过着花天酒地、超级豪华的腐朽生活。他们身居要职,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为自己、为家族谋私利,他们绝对不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绝对不可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可能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不可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类人还很会“包装”自己,善于“作秀”,极富欺骗性,欺骗组织、欺骗人民,欺骗社会,从而能够长期混迹于官场而不被暴露。如陈良宇经常谆谆教诲下属:“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原深圳市长许宗衡的“不飘浮、不做秀、不忽悠”为人们广为传颂,其“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不留骂名”更引来社会一片好评,然而实质上却是一位地道的大贪官。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一面培植腐败恶势力,一面打压反腐败健康力量,因而使自己在腐败途中不断高升。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知炳,采用“挤走一批,拉拢一批,提拔一批”的手段,大力培植亲信,组成自己的“铁杆部队”,广东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陈绍基,就有南粤“政法王”之称,连续十年荣获“模范共产党员”光荣桂冠,实际上是一名盘踞地方多年的、名副其实的“地头蛇”。这些手中握有实权的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还特别残忍,如果正直的干部揭露和反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轻则给人穿小鞋,把别人“双规”,重则把别人送进监牢,甚至让人家破人亡。如身为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张治安,干预司法,以撤免其检察长职务、卡其单位经费相威胁,要求检察长汪成每天汇报查处举报自己的李国福的情况,为达到重判的目的,汪成还建议张治安责令公安机关查处李国福伪造公文、印章问题,最后导致举报张治安的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非正常死亡。

二、腐败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

腐败是剥削制度、私有制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的本质与腐败是水火不相容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共产党内,为什么又会产生和存在严重腐败现象呢?这原因何在呢?

1.思想道德建设缺失是引发腐败的思想根源。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过于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忽视了教育,弱化政治理论和伦理道德的教育,使人缺乏抵御不良影响的武器,导致不正之风刮起,伦理道德逐渐低沉,是非观念开始模糊。社会的不良环境造成一种不良的甚至畸形的文化氛围,也同样影响到政府机关,领导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发展经济上,抓政绩,注重数字建设,没有时间,也不愿意坐下来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或者接受传统的道德修养,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一些官员忘记周围贫困的人民,先民而乐,与民争利,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私,最终触犯党纪国法,丢了身家性命。

2.公共权力的稀缺性、代理性等特征容易引发官员个人私欲的膨胀。

几乎人类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稀缺资源的获取、分配而展开的,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一方面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会给人类带来灾害。资源的稀缺性不必然导致腐败,但它使腐败现象的产生成为可能。只要存在稀缺资源,就可能有一部分人通过各种方式来占用这种资源,甚至利用这种资源为个人谋私利。

公共权力来源于公众,公众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但公共权力不可能由所有的公众来行使,必须委托特定的人来代表公众行使权力,于是公众和权力行使者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过层层委托和代理,公共权力就落入了一部分人甚至少数人手中。这些人掌握的权力为他们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

3.封建社会陋俗和传统用人制度为腐败留下了思想毒素。

中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漫长的封建社会所形成政治文化具有深厚的社会积淀,“官本位”等的一系列剥削思想、特权思想和专制思想等在现代社会的痕迹总是隐约可辨。而腐败与这些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些思想的存在也决定了中国的民主化道路还很漫长。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官员的选拔模式一直是“领导推荐——组织考察——上级任命”。在这种模式中最为关键的是“领导推荐”。这种官员选拔模式源于战争年代我们党和军队的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在战争年代,生存环境和斗争环境严酷。在这种情况下,由领导人介绍、推荐其了解的人,然后再由组织考察、任命,就成为一种成本低、风险小、较为可行的选拔任用干部方式。但是,在和平时期,这种选拔方式有很多漏洞,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即容易造成任人唯亲,也为卖官鬻爵提供了制度平台,使“平庸者上”的提拔成惯例、“带病提拔”、“带病在岗”现象的反复出现,“边贪边升”、“边腐边提”、“升了更腐”,“腐了再升”,居然成了当今贪腐现象中的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如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任职才一年零五天就受贿30万;陈良宇在1988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自1992年至2008年期间,在担任国务院证券委任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国开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帮助企业发行股票等,收受钱物上千万元。

4.官员升迁的“问责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为腐败官员的升迁提供了条件。

我国已建立了官员责任追究制度,不少官员因为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群体事件不当受到免职、撤职的处分,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哪一层组织、哪一个官员因为腐败官员的落马承担失察责任而被查处。原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平均每两年就加官晋级一次。是王怀忠伪装得好?不是的。其实,对王怀忠的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群众不仅早有反映,而且反映还很大。王怀忠还在阜阳市地方任职时,有关他的负面评价就在省内一些地方流传。当地还有句民谣:“只要反腐不放松,迟早抓住王怀忠!”然而王怀忠还是在群众的质疑声中一路高升。陈良宇早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就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然而照样升为市委书记、政治局委员,而且是继续腐败,最终搞出了个“上海社保基金腐败案”。王怀忠最后落马了,被判处死刑;陈良宇也东窗事发,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这是他们罪有应得。然而,提拔他的组织和官员没有一个受到“问责”。我国已经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但没有付诸实施。江泽民同志早就指出:“我这里要强调一下,现在存在漏洞不少,要特别注意研究解决领导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凡是查出这样案件的地方和部门,都要弄清楚这些人是怎么上来的,怎么受表彰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这类现象继续发生。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首先要把那里的党组织整顿好。”他要求对腐败官员失察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然而,由于官员升迁的“问责制”停留在文件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上级组织和领导在推荐任用干部时可以不用承担用人失察的风险,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可以“边防腐边升”、“带病提拔”,潜伏很长时间也没有被发现。

5.新旧体制转轨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所有类型的腐败行为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一是腐败的机会;二是腐败的动机;三是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危险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进入全面转轨时期,政策、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为权力的“寻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腐败问题尤其突出且呈现蔓延的趋势,腐败分子抓住体制的漏洞和司法上的一些空白,冒天下之大不韪,肆意腐败、敛财挥霍。据媒体报道,在发展过程中,各地“由于发展目标大、项目多,普遍感到财力吃紧,社保基金由此成为眼中‘肥肉’”,而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如各地社保基金看似由各地管理,实属“无人监管状态”;在监管体系方面,管理部门看似很多,“地方的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会等多个部门都参与管理”,而实际操作中各自职责不清,无法发挥作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的先天漏洞,给了腐败以可乘之机。

6.预防、监督、惩治等反腐机制不健全使腐败乘隙而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建设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各种立法表明,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还有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但由于监督权受制于行政权力,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各种预防、监督、惩治等反腐机制的缺乏和滞后,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腐败乘隙而入,这也使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失去了控制。

7.官场“保护伞”使腐败官员难以及时被查处。现在大搞腐败的官员,已经不是以个人出现,而是有一根链条、一个网络展现在世人面前。

腐败官员为了保护自己,就要寻找“保护伞”,想方设法编织以腐败利益均沾为主要纽带的“腐败利益集团”、“腐败生态链”。腐败分子用这把“保护伞”来高效地腐败,来掩盖腐败,来保护腐败,来削弱、腐蚀、摧垮整个社会监督,使自己长期安全而无风险。在一些地区、单位中被揭露出来的大量的反腐败案件表明,“保护伞”对腐败的形成、发展、维护、巩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8.对腐败分子打击、惩治不严,是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解放初期,我国严惩腐败分子,当时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两名党内级别较高的腐败分子,教育、震慑、挽救了一大批干部,在以后近三十年的时间内很少出现大贪污分子。但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贪污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特大贪污腐败分子,被查出来了,大不了判个十几年有期徒刑,都很少处以极刑,至多判个死缓;有关系的,坐几年就出来了,贪的钱早就转到国外了,自己的老婆子女也早就在国外,几年的牢换几百几千万,使得贪官对国家的法律没有敬畏感,因为贪污受贿的成本太低,腐败分子愿意去冒这个风险搞腐败。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治理腐败的对策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党群关系,破坏党和社会主义的形象,破坏社会安定、稳定、和谐,严重干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严厉的惩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中国共产党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就会走向自我毁灭。如果不坚决持久反腐败,就会出现两极分化,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也就不会和谐稳定,国家也就不会长治久安。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不严厉惩处,就会葬送党的前途,葬送人民的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防止和反对腐败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使人们、特别是各级有权的干部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

1.依德治防腐,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干部自觉从内心不想腐败。

一些干部之所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侵害和剥夺人民群众的利益,走上腐败道路,成为腐败分子,都有其内因,这就是他们都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腐败问题首先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要通过道德教育,树立道德观念,形成道德规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导向,为反腐败奠定思想道德基础。

防止和反对腐败,是把那些真正德才兼备、群众拥护的人才选拔、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决不能让那些有才无德,更不能让那些无才无德、吹牛拍马、自私自利的人钻到、爬到领导岗位,占据领导岗位掌权。这些人上台掌权,必然腐败。我们要防止和反对腐败,必须不断对各级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科学的政绩观的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建立起反腐防腐的心理防线,在全社会建立起有效的道德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干部不想腐败。进行“八荣八耻”教育的重点在各级干部,各级干部如果真正懂得实践“八荣八耻”,就不会腐败,至少,可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2.依法治治腐,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预防惩治机制。

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着重治本,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各种体制、机制,堵塞各种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法律、纪律、舆论等手段,在体制、制度、管理等各个具体环节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和消除产生腐败的条件,使干部不能腐败,没有机会,没有条件腐败。这也是对干部的爱护,使干部不会走上腐败道路。

对于如何惩治腐败的问题,邓小平十分强调法制的作用,主张用法制来惩治腐败现象。邓小平讲,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379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腐,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基本方略,也是当今我国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得到改进。但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败能力的提高,因此,必须给予改革和完善,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结合十七大反腐的精神,在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制度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合理配置党内权力,逐步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选举制度、罢免和辞职制度、党代会常任制度、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二是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废除那些过时的制度,对那些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要建立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的组织和官员追究其领导责任,使他们不敢提拔有问题的官员。在任用干部中涉及受贿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建立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使官员的收入透明化,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官员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制是最有效的两个反腐败制度,因为任何贪官污吏要贪赃枉法,不管是什么形式,最后都是要变成家庭财产。如果建立起详细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某些官员势必投鼠忌器,甚至早就身陷囹圄了。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被全世界公认为“阳光制度”、“阳光法案”。世界上凡是实行了这两个制度的国家,反腐败都取得了成效,都在向清廉方向发展。现在,财产申报制度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今后能否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层面对这一制度的支持力度的大小。我们不能因为很多官员反对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就把这一反腐的最好制度弃之一边。我们可以首先在新提拔的官员中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使新提拔的官员不敢腐败,通过他们再去监督其他官员。三是加强执行制度的教育与监督。有了制度,就一定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做到违者必究,维护党的纪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只要有科学严密的法律,有严格的执法和广泛的执法监督,腐败现象就没有市场,腐败分子就难以出笼,就能达到依法治腐的目的。

3.依群众反腐,加强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党在新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可以采取多种策略,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真正贯彻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如果离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个最基本的前提,任何所谓方法和手段都将难以奏效。近年来,有些党员干部只图享受执政党的好处,把为人民变成为自己,把向人民负责变成向上司负责,把群众送上门来要求解决的腐败问题一推了之,从而助长了腐败问题的发生。要扭转这种局面,就要切实发扬民主,加强对干部的全面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力军作用。只有增强监督的意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积极作用,健全对权力监督的社会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公职人员行为失范。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当然,依靠群众不能重复过去搞群众运动的老路,那不是真正民主意义上的依靠群众。只要把反腐败的民主权利切实交给人民群众,腐败定会消除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此外,还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使腐败分子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使其腐败行为及时暴露出来。腐败分子最不喜欢的是公开、透明的“舆论曝光”和“舆论批判”。因为它能充分发动群众,顺藤摸瓜、穷追猛打,尤其是在追究责任这一点上丝毫不放松,给腐败分子一点活动的余地和空间都没有,使腐败行为无从遁迹。

4.依重典治腐,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

2006年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重典治腐败,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要让他们倾家荡产、身败名裂。这是非常正确的,我们对腐败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对腐败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官员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搞腐败,就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侵害着党和人民的利益。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应该比对社会上各种贪污、盗窃、杀人放火、放毒、走私等各种犯罪分子的惩处更严厉,应该是“罪加一等。”因为各种手中有权的腐败分子的各种腐败行为对社会的破坏比社会上各种犯罪分子对社会的破坏要大得多。但是,现实有不少事例表明,对腐败分子惩处较轻,经济处罚较轻,一些贪污数百万、数千万的腐败分子经济处罚只没收几十万元;刑事量刑也较轻,贪数百万、数千万都不判处死刑。对这些腐败分子“从宽”、“从轻”处理,就会出现这样情况:一些腐败分子即使被揭露,被惩处,坐几年牢,仍然有大笔财富可以“终生受用”、“全家享福”。

最近几年,有一种不好的论调值得我们注意,一些官员(甚至包括某省的高院院长)在媒体上公开宣称,为了与国际司法接轨,他们反对对经济罪犯适用死刑。人们不禁要问,笼统地讲与国际司法接轨有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法制较为健全,监督机制较为完善,他们的贪腐程度、范围与我国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不能在这一问题上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对严重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会让腐败分子无所顾忌。他们这样主张是为腐败分子撑腰,也有可能是为今后自己还未暴露的腐败行为逃脱处罚打埋伏。我们共产党执政、执法,必须防止“政策利己主义”对政策、法律制定、执行的控制,为官员的腐败行为开脱罪责或减轻处罚。对严重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此外,持这种论调的人还有一个观点,就是重典治腐并不能消除腐败,如明朝朱元璋对贪官污吏实施酷刑,明朝的腐败现象仍然很严重。我们并不否认,腐败和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难以彻底消除,但如果不对腐败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惩罚,腐败现象会更加严重,变得一发而不可收。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只有法严才能出清廉。

因此,反腐败必须重典治腐败。只有法严才会打消官员想搞腐败的念头,让官员们安心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同时也解决了民众总愿上访的念头,让民众安居乐业。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惩贪官,严惩腐败。我们不能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缩小死刑范围,对腐败分子怜悯。要让腐败分子懂得,腐败是要付出巨大代价和成本的。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增加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以便减少腐败。在经济上,我们决不能让腐败分子沾一分钱的便宜,一定要没收其全部腐败产业,使其倾家荡产;在政治上,一定要让腐败分子身败名裂,永世不得翻身。要加大腐败官员的死刑范围,官员腐败应该有一个生死界线,比如说这个界线是1000万,那么只要是超过了这个标准,只要证据确凿,不论功过与否,都应一视同仁一律依法判处死刑,并应立即执行,不许任何人说情。若在规定时限没有执行,有关部门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那些贪污受贿巨大,超过千万以上的腐败分子一定要予以判处死刑。现在普通打工族一年的年薪才一万元左右,贪污受贿一百万、一千万,就相当于一百人、一千人一年的血汗钱。我们的法律,对于在经济上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应该有一个判处死刑相对确定的数量标准,尽量减少量刑的弹性空间。我们重典治腐败,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也是对广大干部的爱护,使广大干部不敢腐败,不走上腐败道路。

5.依国际合作反腐,构建反腐败工作新平台。

全球化的逐步推进,为腐败分子实施腐败犯罪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贪官外逃成为我国近年来腐败犯罪领域的新特点之一。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科学判断腐败全球化现象和国际反腐形势,积极推进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反腐败领域的第一个重要公约,它为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金追回以及履约机制,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它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中国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外逃难究等问题,让腐败分子真正无处可逃。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经验的总结,中国政府加入和实施该公约,对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影响深远。借鉴国际成功反腐经验,适时调整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刑事司法制度以适应公约要求,已成为中国深化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克利福德·库南.中国发誓要严打猖獗的官员腐败[N].参考消息,2010-12-31(8).

[2] 赵杨.我省着手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N].南方日报,2010-5-19(A01).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 李少威.中纪委官员:95%以上被查处大案都有女人问题[N].广州日报,20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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