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2012-04-07杨宜默
杨宜默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法坛论衡】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杨宜默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圣经》视法律为智慧和正义,并崇尚法治。它重视审判,视审判为神圣,坚持证据(包括誓言)、公正、严禁假见证、个人责任等审判原则,并反对自己审判自己的案件。《圣经》中的立约现象,体现了诚实、正义、有约必践、权力约定等法律观念。《圣经·新约》则表露了它在法律方面的自然法思想特征。
《圣经》;法律思想;律法;审判
《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也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一种崇拜上帝和耶稣基督的宗教信仰体系,也内含了一定的精神价值、道德伦理和法律思想。其中,关于律法、审判、立约等方面的记述,就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圣经》对法律的一些认识和观念。特别是《圣经》的《新约》,还明显地表露出法律思想的自然法思想特征。
一、关于律法
《圣经》中关于律法的事情俯拾皆是,特别是《旧约》的内容几乎为律法所充斥。如《出埃及记》记述了上帝通过摩西所颁布的“十诫”①“十诫”的内容:不可有别的神、不可跪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的名耶和华、当守安息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财产。和有关奴仆、死伤、赔偿、祭司等方面的律例;《利未记》记述了上帝通过摩西所颁布的有关各种宗教祭祀和其他社会生活的规则或条例;②有关各种祭祀的条例,包括燔祭条例、素祭条例、平安祭条例、赎罪祭条例、赎愆祭条例等。有关社会生活的其他规则或者例,包括妇人生子洁净的规则、检验大麻风病的规则、大麻风病患者洁净的例、染疾之房屋洁净的例、漏症患者洁净的例、赎罪日的例、宰牛羊的规例、赎地例、赎房产例、借钱给贫者的例、卖身者自赎例、许愿例,等等。《申命记》则重申了上述这些戒命或典章,并颁布了查究凶杀案的例、娶俘虏妇女条例、长子继承产业例、对待逆子例、离婚与再婚条例、立王条例、见证人条例等。这些律法有宗教方面的、政治方面的、财产方面的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圣经》不仅记载了这些具体的律法,而且还记述了这些律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人们对律法的态度等各种事情。虽然所有记述都是平铺直叙的,但隐含着《圣经》作者们自觉或不自觉的一些法律情感、认识和观念。
第一,认为律法是智慧和正义之所在。《圣经》中的上帝是智慧和正义的化身,上帝的律法也被认为是智慧和正义的体现。如摩西曾教导百姓说:上帝的律法、典章,“你们要谨守遵行,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聪明。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必说,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聪明”。[1]《申命记》4:6《诗篇》也赞美说:“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1]《诗篇》19:7—9这里的“公义”,就是公平、正义的意思。
第二,崇尚法治。《圣经》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对法治的崇尚:首先,上帝是通过律法来对人实施统治的。上帝耶和华在西奈山通过摩西与以色列人确立关系的同时,颁布了众多律、例、典章,这些律、例、典章也就是他们约定的内容。并且,耶和华郑重宣告:“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1]《利未记》18:4-5其次,上帝规定并执行了他的关于遵律蒙福、违律遭祸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利未记》和《申命记》中,都有具体而明确的记载。①如《利未记》26:3-9:“你们若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诫命,我就给你们降下时雨,叫地生出土产,田野的树木结果子。你们打粮食要打到摘葡萄的时候,摘葡萄要摘到撒种的时候,并且要吃得饱足,在你们的地上安然居住。我要赐平安在你们的地上,你们躺卧,无人惊吓。我要叫恶兽从你们的地上息灭,刀剑也必不经过你们的地。你们要追赶仇敌,他们必倒在你们刀下。”《利未记》26:14-20:“你们若不听从我,不遵行我的诫命,厌弃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诫命,背弃我的约,我待你们就要这样:我必命定惊惶,叫眼目干瘪、精神消耗的痨病、热病辖制你们。你们也要白白地撒种,因为仇敌要吃掉你们所种的。我要向你们变脸,你们就要败在仇敌面前。恨恶你们的,必辖管你们。无人追赶,你们却要逃跑。你们因这些事若还不听从我,我就要为你们的罪加7倍惩罚你们。我必断绝你们因势力而有的骄傲,又要使覆你们的天如铁,载你们的地如铜。你们要白白地劳力,因为你们的地不出土产,其上的树木也不结果子。”至于执行,《旧约》中以色列人所有的逆顺遭际,也都是上帝执行这些规定的结果。可以说,通篇《旧约》都是对遵律蒙福、违律遭罚规定的演绎。
其三,遵行律法是上帝所规定的以色列人立王的重要条件。《申命记》记述了上帝规定的立王条例,其中一条便是:“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部律法书,为自己抄写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戒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1]《申命记》17:18-20
其四,以色列各王的盛衰兴亡都是与遵行律法与否连在一起的,遵行者兴盛,背离者衰亡。这在《列王纪》(上、下)和《历代志》(上、下)中,有详细的记载。如作者在总结以色列亡于亚述的原因时就说:以色列人违背耶和华,当耶和华借众先知劝诫他们时,“他们却不听,竟硬着颈项,效法他们的列祖,不信服耶和华他们的神。厌弃他的律例和他与他们列祖所立的约”。于是,“耶和华就厌弃以色列全族,使他们受苦,把他们交在抢夺他们的人手中,以致赶出他们离开自己面前。”[1]《列王纪》(下)17:7-19反之,兴盛并得到作者褒扬的王,也在于他们对律法的遵行。如对希西家王的褒扬,说他按照上帝的律法洁净圣殿、献祭敬拜、守逾越节、打碎柱像、砍断木偶,“凡他所行的,无论是办神殿的事,是遵律法守戒命,是寻求他的神,都是尽心去行,无不亨通。”[1]《历代志》(下)31:20
其五,必须把律法熟记于心并广为普及。既然律法统治一切,关系着人们的生死存亡,熟悉和普及律法也就成了《圣经》的重要内容。如《申命记》记述摩西在重申上帝的律法、典章时说道:“你们要将我这话存在心内,留在意中,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经文。也要教训你们的儿女,无论坐在家里行在路上,躺下、起来,都要讨论。又要写在房屋的门框上,并城门上”[1]《申命记》11:18
律法出自上帝,既然上帝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神,他所颁布的律法自然也是神圣的。从而,认为律法是智慧和正义之所在以及崇尚法治,也是应有之意。但是,《圣经》的作者们不以其他而以律法与上帝相联系,且记述了众多的关于律法的事情,足可以看出法律在他们心目中至少是仅次于上帝的神圣的东西,是社会生活不可须臾缺少的东西。如此,智慧、正义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也应是《圣经》作者们的意念中的东西。
二、关于审判
审判即司法中的审理判断和处断。审判是《圣经》的重要内容之一,《圣经》涉及审判的记述约130余处。其中,《出埃及记》、《列王纪》(下)、《以赛亚书》、《耶利米书》、《以西结书》、《何西阿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弥迦书》、《那鸿书》、《西番雅书》、《启示录》等篇章的主题之一,就是审判。
《圣经》中的审判,包括神的审判和人的审判。
作为宗教教义,《圣经》中的审判最终都归结为至高无上的神的审判。今世的荣辱、祸福和死后的天堂、地狱,都系于神的审判。像所有的宗教一样,它给善者以期盼,给恶者以威慑。其独特之处在于,《圣经》不仅连篇累牍地述说着审判,在其背后还隐含着众多关于审判的观念和原则。
第一,审判工作严肃、神圣。根据《圣经》的记述,凡是疑难案件和重要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当祭司的利未人审断,他们的判语不可违背,必须遵行。如在查究凶杀案时,“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1]《申命记》21:5“若有人擅敢不听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1]《申命记》17:8-13祭司利未人的判语之所以如此重要,在于他们是耶和华从以色列各族中拣选出来专门服事耶和华的人。他们的职责,就是在约柜所在的至圣所主持祭祀,而约柜所在就意味着上帝耶和华所在。除此之外,他们还要为百姓讲读律法,并主持审判工作。祭司利未人离上帝最近,他们是人间最圣洁之人,他们的话是上帝的旨意。《圣经》记述上帝的指示说:“祭司的嘴里,当存知识,人也当由他口中寻求律法,因为他是万军之耶和华的使者。”[1]《玛拉基书》2:7“有争讼的事,他们应当站立判断;要按我的典章判断。”[1]《以西结书》44:24所以,由祭司作审判象征着审判出乎神。由此可见,在《圣经》作者的思想中,审判是何等的严肃、崇高和神圣。
第二,审判必须遵循神所制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重视证据(包括誓言)、公正审判、严禁假见证、个人责任等。《圣经》上说:“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若要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1]《出埃及记》22:10“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1]《民数记》35:30这些都是关于重视证据的原则。关于公正审判原则,《圣经》说:“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1]《利未记》19:15“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1]《申命记》1:16-17“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1]《申命记》16:18-19关于严禁假见证原则,如所谓“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裁判官面前;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1]《申命记》19:16-20关于个人责任原则,如所谓“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1]《申命记》24:16
第三,自己不能擅断自己的案件。《出埃及
记》中有多处记述体现了这一观念。如奴仆服事主人6年,第7年可以自由。但是,如果奴仆爱自己的主人,不愿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1]《出埃及记》(21:6)这就是说:奴仆服事主人6年之后,奴仆果真愿意继续作奴仆,也只能由审判官来确认,而不应以当事人一方主人的话为根据。再如人在争斗中伤害了孕妇,致使其坠胎,“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1]《出埃及记》21:22这就是说,伤害者应予赔偿,但是赔偿多少?应由审判官审断,而不应以被害者单方面的要求为根据。还有:如果某人将财物交付邻舍看管,财物从邻舍家被偷去,若找不到贼,邻舍“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1]《出埃及记》22:7这就是说:在抓不到贼的情况下,财物是否被看管者所拿,不应由当事人说了算,而应由审判官验证、审断。甚至,关于赔偿的律例还明确规定说:“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1]出埃及记》22:9
三、关于立约
《圣经》记载了许多立约的事情,包括买卖交易性立约、互不伤害的立约、王与民众的政治性立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立约以及上帝与人的立约。买卖交易性立约,如《耶利米书》中就记述了先知耶利米与其叔叔的儿子哈拿篾立约买卖土地的事情。[1]《耶里米书》32:9-12互不伤害的立约,如亚伯拉罕在去迦南地的途中,与亚比米勒的约定。[1]《创世记》21:23-31君王与民众的政治性立约,如行将做以色列王的大卫与以色列人的立约。[1]《历代志》(上)11:1-3国与国之间立约,如《圣经》上所记述的以色列王所罗门与推罗王希兰的立约,等等。[1]《列王记》(上)5:1-12
《圣经》中记载最重要、最多的是神与人之间的立约,约的内容主要是:以色列人作耶和华的子民,尊耶和华为神,遵守耶和华的旨意和律法;神则保证以色列人有地产,生活平安、富裕。《旧约》先后记述了神耶和华与亚当、诺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的立约。最后一次,是《新约》中所记述的神耶和华以通过耶稣与人的立约。整个《圣经》都贯穿着神与人之间不断立约、践约、人的背约、再行立约的事情。难怪《圣经》又被称为《新旧约全书》。
与现代契约相比,《圣经》中的“约”不甚注重立约双方的合意,它与遗嘱有些类似,对方不能参与商议、更改,只能接受和拒绝,一旦接受,就要按照约的安排履行。另一方面,《圣经》中的立约,十分注重形式。如上帝与亚伯拉罕的立约是以行“割礼”为依据的,[1]《创世记》17:9-14而通过摩西与以色列人的立约则是以牛血为凭据的。[1]《出埃及记》24:8这些形式或证据意味着立约的成立和生效,是立约成立和生效的根据。这种情况反映了古犹太人的立约习惯,并且是与他们重视证据的审判原则相一致的。我们所注意的是,《圣经》中众多的立约现象,实际上反映了契约在古犹太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契约的重视。此外,通过对这些立约现象的记述,也反映出了《圣经》对契约所怀抱的一些认识和理念。这些认识或理念,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契约意味着诚实和正义。这一契约观念,就如《圣经》所记述的上帝耶和华的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们的神,都凭诚实和公义。”[1]《撒迦利亚书》8:8参照上述《圣经》对立约形式的重视,上帝耶和华的话无非是说:“约”是有凭证和根据的,是诚实无欺的;“约”中神与人在权力义务上是对等的,这是公平、公正或正义的。
第二,有约必践、背约必罚。这种观念是前一观念的逻辑必然,《圣经》中的种种记述也明白无误地阐释了这一观念。比如上帝耶和华与人的始祖亚当约定:伊甸园各种树上的果子你可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不可吃,若吃必定死。这个“死”,指的是人身上失去了神的“灵”,从此陷入败坏、罪恶之中。根据《圣经》的记述,亚当、夏娃违约偷吃禁果后,就被上帝赶出了幸福的伊甸园,并从此埋下了人类罪恶的原种,使人类处于痛苦、辛劳和恐惧之中。在上帝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奔往迦南地的路上,摩西、亚伦因没有尊他为圣,违背了尊他为神的约定,上帝就命他们死在途中。《圣经》中这种违约受罚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固然是在昭示上帝耶和华的神圣不可冒犯,但以背约为因,实际上也体现了《圣经》作者们有约必践、背约必罚的思想观念。
第三,任何权威或权力,都必须以约定为根据。在《圣经》中,上帝是至高无上、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但要得到人们的敬奉也必须有约在先,必须履行他对人的义务;人间君主如扫罗、大卫王,他们固然是上帝暗中指派的,但他们要施行君王之权,也必须在与民众立约之后。这些现象都充分表明:即便是绝对权威、最高权力者,也不能不经同意地或者无相对义务地获得统治他人的权力。所以,《圣经》虽没有明确指出,甚至其作者们也并没有自觉到这一点,但他们的众多记述分明是说:任何权威或权力,都必须以约定为根据。
四、自然法思想特征
《圣经》中的自然法思想,主要表现在《新约》的作者们对律法的认识上。
首先,《新约》的作者们认为,律法的精神是“爱”,即爱神、爱人如己。“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戒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爱人如己。这两条戒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1]《马太福音》22:37-40爱,是律法的精髓。爱,能代替律法的履行。“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戒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1]《罗马书》13:9-10爱是什么?“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自夸;爱是不自专,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1]《哥林多前书》12:4-7
其次,他们认为律法有内外之别。律法是上帝与人所约定的内容,而上帝与人的约定有新旧之别。旧约是指上帝通过摩西与人所立的约,新约则是指上帝通过他的儿子耶稣基督与人所立的约。无论在新约时期还是在旧约时期,上帝的律法都是为了拯救世人,使人脱离罪和死,重新与神和好,获得永生。但是,由于人具有原罪之根,人们只能遵行律法的一些形式,并不能掌握律法的精神实质。严格的律法除了使人存活、使罪显示出来并叫人知罪外,并不能使人真正脱离罪和死。所以,旧约时期的律法是外在的,它只是世人的“训蒙师”。到了新约时期,上帝要把律法写在世人的“心上”,放在世人的“里面”,“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和他们的过犯”,[1]《希伯来书》10:16-17使真正信靠神的人最终脱离罪和死,获得永生。上帝差遣自己的儿子耶稣基督,道成肉身,来到人间,以自己的死一次性救赎了世人,使世人的罪随同他的死而脱离了罪,并因信靠神随着他的复活而拥有圣灵,获得了永生。这样的人或者事,叫“因信称义”。他们从此从死的律法之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自由,不再恪守律法的字句,而是在圣灵的指教下,凭着律法的精意,结出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等圣灵的果子,[1]《加拉太书》5:22成为神所喜爱的人。所以,凡是信耶稣基督而获得圣灵的人,就意味着律法已写在他们的心里,他们已掌握了律法的精神实质。圣灵是他们的“保惠师”,[1]《约翰福音》14:25《约翰福音》14:25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罗马书》2:14
显然,《新约》作者们关于律法的认识是一种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有两个最重要的特征:一是认为有一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永恒存在和普遍适用的法,它高于严格的实在法;二是把一些自律性的道德规范视为这种高级法的内容,或者把一些伦理道德准则看作是法的本质性的东西。《圣经》视律法出自超越人和社会的、全能的上帝,实际上就是承认上帝的律法是永恒存在、普遍适用的最高法。它把爱、爱人如己这种宗教道德看作律法的精神,并认为新约时期把律法写在人心里以后,自己就是自己的法律,实际上就是认为自律性的道德准则就是律法,并且是更有效和优越于旧约时期严格律法的律法。所以,从思想性质看,《圣经》特别是《新约》中对于律法的认识应该属于自然法思想。
众所周知,《圣经》由众多史事、故事所构成。作为宗教教义,上帝耶和华的至高无上、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或许从字面上是可以直接观知的,而其他的一些道理、理念则隐含在众多故事的背后。上述关于法律的思想就是这样,只不过它们多是《圣经》的作者们不自觉地表现出来的罢了。与当代相比,《圣经》的法律观念和思想已相去甚远。但是,它所蕴含的律法之智慧、正义观、法治意识、公正审判、证据、个人责任、有约必践以及以“爱”为纲领的律法思想等等,至今也仍然是人们所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由此可知,《圣经》中的法律思想是值得珍视和探究的,至于这些思想在西方乃至全世界产生了哪些影响,此已超出本文篇幅所限,恕不赘言。
[1]新旧约全书[M].
The Law Thought in“The Bible”
YANG Yi-mo
(School of Law,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471023,China)
“The Bible”regards law aswisdom and justice,and adores the rule of law.It takes the judgement seriously,regards it as a sacred thing,upholds the principles of evidence,justice,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and opposes the people judging his own cases.The appearance of establishing covenant in Bible reflects the legal ideas of honesty,justice,keeping an appointment;and power based on an agreement.New Testament reveals the thought of natural law in the Bible.
“The Bible”;law thought;laws;judgement
B971
A
1672-3910(2012)05-0097-05
2012-06-13
杨宜默(1954-),女,河南三门峡人,教授,博士,从事宪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