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少吏”论考
2012-04-02惠翔宇
惠翔宇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州 350007)
秦汉社会,官和吏并无严格界限。“官”可称“吏”,“吏”亦可称“官”,按其秩阶(或言俸禄)而分为“长吏”和“少吏”两个层次。近些年长吏之研究已颇为深入,著述甚丰;少吏之研究则略显不足。本文旨在对汉代“少吏”的概念范畴进行系统界定与论考。
一、斗食之秩与佐史之秩
最早对“少吏”进行界定者乃《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1]742少吏指“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的官吏,这一点为史学界同仁所共识。那么,何为“斗食、佐史之秩”?
(一)斗食之秩
“斗食”、“佐史”作为秩阶始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十一年,王翦、桓齮、杨端和攻邺,取九城。王翦攻阏与、橑阳,皆并为一军。翦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集解》:“《汉书·百官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正义》:“一日得斗粟为科。”[2]231此处“斗食”即我们所论之斗食,又斗食或为“一日得斗食粟”。《索引》曰:“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2]231则此处斗食、佐史为笔者所论无疑。《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师古注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1]743《后汉书·百官志·百官五》“百官受俸例”条又有“斗食,月俸十一斛”。其注曰:“《汉书音义》曰‘斗食禄日以斗计’。”[3]3633
上述可知,“斗食”之秩说法有二:其一,斗食吏月俸十一斛;其二,斗食吏,计日而食,每日得一斗二升。按:汉代以俸禄记秩阶,皆举成数。①“师古曰:‘中二千石实得二千石也。中之言满也。月得百八十斛,是为一岁凡得二千一百六十石。言两千石者举成数耳。’”“师古曰:‘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岁凡得千八百石。”参见徐天麟《西汉会要·职官七》卷三十七,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29-430页。中二千石、真二千石者均是举成数,由此可推知其他秩阶亦是如此。汉代社会以俸禄为秩阶,皆举成数似可成立。“斗食”这一秩阶岁俸不满百石,或曰“百石以下”。
《汉官旧仪》有“书令史斗食,缺,选中十二书佐高第补,因为骑史”,又有“选中十二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4]37-38可见令史秩斗食。按:令史最初是以主文书为职事,即所谓“史书令史”,后来职事有所演化,如各曹令史执典文书,阁下令史和门令史主威仪事和门卫,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等。[5]112可见令史属文吏。又令史秩斗食,推而论之,斗食秩者应是文吏一类的小吏。而令史遴选对象书佐亦为主文书之吏,[5]114可进一步佐证前论。《后汉书·礼仪志》:“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京师百官皆衣青衣,郡国县道官下至斗食令史,皆服青帻,立青幡,施土牛耕人于门外,以示兆民,至立夏。唯武官不。”[3]3102斗食令史可参加春祀,不属于“武官”之列。“斗食”之秩的少吏多以文吏为主,可以成立。陈梦家据汉简考证得出,斗食这一秩阶包括“令史、啬夫、尉史”[5]145等官吏,而这些又多为文吏,可再次佐证上述论断。总之,“斗食”之秩乃文吏一类小吏。
(二)佐史之秩[5]114①此节“佐史之秩”乃笔者在陈梦家先生考证基础上修订增补而成。
《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师古注曰:“佐史,月俸八斛。”由此可知,佐史乃低于斗食之秩的秩阶,月俸八斛。《百官公卿表》提及“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1]743可知“佐史”乃汉代官吏秩阶中最低一级。②“佐史是县令下斗食吏以次的属吏,是官秩中最低的一级。”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简所见奉例》,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4页。其他典籍相关记载甚多。《汉书·惠帝本纪》有“五百石以下至佐史”;[1]85《汉书·平帝纪》有“二千石以下至佐史”;[1]349《汉书·薛宣朱博传》有“汉子天子之号下至佐史”;[1]3405《后汉书·光武帝纪第一》有“二千石、长吏、三老、官署,下至佐史”;[3]10《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有“丁巳,赐公卿以下至佐史钱谷各有差”。[3]174上述表明,佐史是汉代官秩最低层级之吏员。
《史记·酷吏列传》载赵禹“以佐史补中都官……今上时,禹以刀笔吏积劳,稍迁为御史”。[2]3136《索引》案,中都官“谓京师诸官府吏”。[2]3137可见,佐史乃刀笔吏一类小吏。又《汉书·薛宣朱博传》赞曰“薛宣、朱博皆起佐史”。[1]3409本传载薛宣“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1]3385“朱博……少时给事县为亭长”,[1]3398则知佐史不限于县廷。
总之,佐史是斗食以次的秩阶,月俸八斛,乃刀笔吏一类小吏,是中央到地方官吏最低一级。
(三)斗食、佐史是汉代官秩中两个最低层级秩阶
宋人徐天麟《西汉会要·职官七》“秩禄”条将“佐史”列为“斗食”秩之下所属吏员名目,有误。[6]435斗食与佐史均为单独秩阶,这一点,陈梦家考证如下:
《汉书·惠纪》注引“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韦昭曰若今曹史、书佐也”。《通鉴》汉纪五胡注引《汉官》云“斗食佐史即斗食令史”,《汉书·外戚传》师古注云“斗食谓佐史也”。凡此以佐史为斗食之秩,与汉简不合;汉简百石以下,斗食为一级,佐史为更低一级,二者有分别。斗食与佐史俱是官秩中最低的两级,合称为“少吏”。[5]114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两则材料可证陈氏之论:
第一则:祭长史君百石吏十二人斗食吏二人佐史八十八人钱万二59.40;220.12[7]106
上列两则资料“百石”“斗食”“佐史”依次递减排序,则“斗食”“佐史”乃百石之下两个独立秩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赐律》亦不乏其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8]49
赐吏酒食,衛(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8]50
第一则简文是皇帝赏赐“不为吏者及宦皇帝者”的官吏秩阶标准,其中“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比照前文赏赐标准,则斗食、佐史显然是两个单独秩阶。第二则史料更为明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斗食和佐史赏赐标准明显不同。因此,斗食和佐史是汉代官秩中两个秩阶。按张家山汉简之历谱所载时间大致在“汉高祖五年(公元前二 O二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一八六年)”[8]1之间。可见,早在汉初,斗食与佐史已经成为两个单独秩阶。第一则简牍中“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百石、斗食、佐史”的排序亦可说明,斗食与佐史乃汉代官秩之最低层级。此论亦可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后汉书·百官志》所列秩阶推论得知。
总之,早在汉初,斗食与佐史已是汉代官秩中最低层级的两个秩阶。
二、汉代少吏与长吏、小吏关系考辩
(一)少吏涵括百石秩阶
《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少吏涵括斗食、佐史两个秩阶。但“百石以下”甚为模糊。笔者认为,少吏涵括百石之阶。
《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述史实如下: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1]742
令,秩千石至六百石;长,秩五百石到三百石;丞、尉,秩四百石到二百石。由此可知,“长吏”包括令、长、丞、尉等官吏,秩千石至二百石不等。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载长吏名目,有县之令(相)、长、丞、(左、右)尉、盐铁官长、丞,以及侯国家丞。盐铁官长、丞,其秩阶分别为三百石和二百石,侯国家丞秩比三百石。[9]85-95《古今考》亦云:“县令、长、丞、尉是为长吏。丞、尉秩微者止于二百石。”[19]294“长吏”秩阶在千石到二百石之间无疑。
按“千石”之上有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四个秩阶,“二百石”下有比二百石、百石、比百石三个秩阶。
1.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
《汉书·景帝纪第五》中六年(公元前144年)五月,诏曰:
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1]149
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属于长吏。引文“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按古书多省文,“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应有“长吏”二字。可见,长吏又有二千石与千石至六百石之分。前述结论似可成立。但其他文献多见“二千石长吏”之语,却未见中二千石和真二千石。下面摘录两汉文献资料以明之。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舍、胜既归乡里,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到其家,如师弟子之礼”。[1]3084
《汉书·魏相丙吉传》“恐虏所入边郡,二千石长吏有老病不任兵马者,宜可豫视”。[1]3146
《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所奏二千石长吏必先露章,服罪者为虧除,免之而已”[1]3482,“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其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1]3490
《汉书·游侠传》“郡县诸假号起兵攻杀二千石长吏以应汉”。[1]3718
《后汉书·光武帝纪》“輙见二千石长吏、三老官署下至佐史”,[3]10“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3]66
《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赐行所过二千石长吏已下及三老、官署钱帛,各有差”,“二千石长吏其各实核所伤害”。[3]172、191、198
《后汉书·孝顺孝冲孝质帝纪》“郡国有名山大泽能兴云雨者,二千石长吏各絜齐请祷,竭诚尽礼”。[3]278
《后汉书·百官志》“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3]3559
上述文献,或言“郡二千石长吏”,或言“二千石长吏”。无论如何,秩二千石属长吏。论者或以《汉书·高祖纪》颜师古注“长吏,言县之令、长也”及《后汉书·光武帝纪第一上》李贤注“二千石谓郡守也。长吏谓县令、长及丞、尉”驳斥上述观点,即认为引文所言“二千石”非长吏修饰之词,而是郡守之称谓,实则不然。据《汉书·文三王传》:
元朔中,睢阳人犴反,人辱其父,而与睢阳太守客俱出同车。犴反杀其仇车上,亡去。睢阳太守怒,以譲梁二千石。二千石以下求反急,执反亲戚。反知国阴事,乃上变告梁王与大母争尊状。时相以下俱知之,欲以伤梁长吏,书闻。天子下吏验问,有之。[1]2215
“睢阳太守怒,以譲梁二千石”,犴反上书告梁平王阴事,“欲以伤梁长吏”。“梁长吏”实即“梁二千石”,秩二千石属长吏。又《汉书·董仲舒传》:
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以承流而宣化也;故师帅不贤,则主德不宣,恩泽不流。今吏既亡教训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与奸为市,贪穷孤弱,冤苦失职……群生寡遂,黎民未济,皆长吏不明,使至于此也。[1]2512
前述引文言当世吏弊,“长吏不明”导致“群生寡遂,黎民未济”。此处“长吏”实指“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按郡守秩二千石,县令,秩千石至六百石。由此观之,汉代长吏应有多个层级,二千石属长吏。
东汉应劭《汉官仪》载:
建武十一年,始遣中郎将马援、谒者,分筑烽侯,堡壁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或空置太守、令、长,招还人民。上笑曰:“今边无人而设长吏治之,难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营,屯田殖谷,弛刑谪徒戍以充实之。[4]152
“空置太守、令、丞”和“而设长吏治之”可知,长吏当指“太守、令、丞”。按:太守,秩二千石;令,千石至六百石;长,秩五百石到四百石。[1]742佐以前文考述,二千石属长吏。可见,颜师古及李贤注有误。长吏实际亦有层级区分,如二千石长吏,如太守(郡守);千石长吏,如县令;六百石长吏,如太守丞、郡尉丞等等。
至于“中二千石”和“真二千石”两个秩阶,虽有景帝诏书可证,可考者仅此一例。它们是否属于长吏,尚不能断言。至于比二千石,按汉代官吏秩阶,它位于二千石之下千石之上,应属长吏。
2.比二百石、百石、比百石
《汉旧仪补遗》载:“汉初掾史辟,皆上言,故有秩皆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故通为百石云。”[4]87“比二百秩”在百石秩之上,当属“命士”,乃朝廷命官,即长吏;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非朝廷命官,即少吏。①“公府掾何时始皆自除,或公府掾何时始通为百石,无考。”“西汉晚期,公府之属吏仍有调自朝廷命官。则公府属吏通为百石,当时东汉时事。”参见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据此比二百石当属长吏,百石当属少吏。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对长吏与少吏之区分看,长吏并无百石秩级。此外,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列长吏,亦未见“百石长吏”之职。因此,文献所谓“百石以下”实应涵括百石之秩。又《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汉官印绶情况:
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比二百以上,皆铜印黄绶。[1]743
又应劭《汉官仪》:
章,二百石以上,皆为通官印。[4]93比二百石以上(包括比二百石)皆有通官印及绶,却未言百石及百石以下斗食、佐史之秩的官吏印绶情况。陈直《汉书新证》曰:“少吏……有‘史印’、‘史佐’半通式印,当为佐史所用,而汉印中之‘少内’亦可能为斗食、佐、史所通用者。”[10]139陈书又曰:“半通式印……为低级官吏所用。”[10]143陈梦家提及汉官“二百石以下当用五分见方的小官印即半通”。[5]136裘锡圭先生分析,“通官印大方寸,小官印取其半(一边一寸,一边五分),故曰半通、半章”;“把‘小官印五分’作为比较严格的制度,大概是从元狩四年开始的”;“‘左田’印是半通,似应为少吏所用”。[11]444、445、458综上,百石、斗食、佐史之秩者所佩印为“半通印”。秩比二百石及以上之官吏与百石、斗食、佐史之秩者所佩印绶迥异,其所属不同。秩比二百石及以上者属长吏,百石及百石以下者属少吏。
严耕望指出:“汉制,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通称为长吏(三辅有例外),皆朝廷任命之。”[12]384“百石”并不在长吏之内,则百石之吏必属少吏。廖伯源曰:“长吏为朝廷命任命之官员,秩比二百石以上,所谓的朝廷命官是也。少吏则是长吏所自辟,秩百石以下,是为长吏的属吏。”廖先生还指出,不仅县级政府官吏如此,“实则郡政府及中央之各官署,秩比二百石以上亦为朝廷所任,百石以下为长吏自辟之属吏”。[13]62
综上,汉代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两个层次。长吏指秩阶在二千石至比二百石之间官吏,为朝廷任命,即所谓“命卿”。少吏指汉官中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百石之秩是汉代长吏与少吏分界线。
(二)少吏与小吏关系
《汉书·百官公卿表》首提“长吏”和“少吏”这一对概念。“长吏”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中使用频率很高,“少吏”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后汉书》竟无所使用。②其他文献中长吏、少吏使用频率如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长吏5次,少吏3次;《张家山汉墓竹简》仅《贼律》有一例,即“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少吏、长吏各出现1次。相反,“小吏”在汉籍中出现甚广。从字形看,“少”和“小”相似。笔者以为,汉籍“小吏”乃“少吏”之讹误,小吏即少吏。
1.“小吏”是“少吏”之讹误,“小吏”即“少吏”
《汉书·武帝纪第六》有“少吏犯禁”一语。[1]165注引文颖曰:“少吏,小吏也。”“少吏”即“小吏”。
检《史记》和《汉书》,我们得到以下两则资料:
《史记·酷吏列传第六十二》“寜成者,穰人也。以郎谒者事景帝。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1]3134
《汉书·酷吏传第六十》“寗成,南阳穰人也,以郎谒者事景帝。好气,为少吏,必陵其长吏”。[1]3649
《汉书补注》宋祁曰:“淳化本越本少作‘小’,据史馆本作‘少’,今两存之。”[14]1534
《史记·酷吏列传》作“为人小吏,必凌其长吏”;《汉书·酷吏传》作“为少吏,必凌其长吏”。文颖之论“小吏”即“少吏”似可成立。另从宋祁注可知,即使是《汉书》,亦存在宋淳化本“小吏”和史官本“少吏”之别。按清人王先谦注《汉书·酷吏传第六十》又有齐召南之考证。其文如下:
“少吏”南本作“小吏”,非也。少吏自与长吏对言。汉制:县令、长及丞、尉二百石以上,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为少吏。《武纪》元光六年诏曰“少吏犯禁”即此“少吏”也。先谦曰:《史记》自作“小吏”。[14]1534
召南认为,将“少吏”作“小吏”有误,“少吏”与“长吏”乃是对称;并进一步指出《武纪》元光六年诏曰“少吏犯禁”即《百官公卿表》所言之“少吏”。此论与前引文颖注《武帝纪》有所不同,却与清人郭嵩焘《史记札记》之考文不谋而合。郭嵩焘《史记札记》卷五(下)对前引史料之考文如下:
案:《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秩千石至六百石,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则长吏、少吏,为汉时通称,《武纪》元光六年曰“少吏犯禁”,凡所属吏谓之少吏。《汉书·宁成传》云“为少吏比凌其长吏”,至当。《史》文作“为人小吏”,疑此“人小”二字,为“少”字之讹也。[15]415
《史记》“为人小吏”乃《汉书》“为少吏”之讹误,《汉书·宁成传》所载“为少吏必凌其长吏”甚为允当。“长吏、少吏为汉时通称”,“凡所属吏谓之少吏”。因此,《史记》“小吏”乃《汉书》“少吏”之讹。
《史记》和《汉书》还有一处同样的记载:
《史记·匈奴列传第五十》卷一百十:今以小吏之败约故,罚右贤王,使之西求月氏撃之。[2]2896
《汉书·匈奴传第六十四上》卷九十四上:今以少吏之败约,故罚右贤王,使至西方求月氏击之。师古注曰:“少吏犹言小吏。”[1]3757
《史记·匈奴列传》作“今以小吏之败约”,《汉书·匈奴列传》作“今以少吏之败约”。颜师古注“少吏”犹“小吏”,可进一步佐证“少吏”即“小吏”。按《汉书·宣帝纪》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诏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1]263宣帝增加小吏俸禄的范围,乃“益吏百石以下”。因此,小吏即少吏。
另据贺次君《史记札记·校勘记》:
《史记》叙述汉朝那一段的事情较为详明,后出的《汉书》则是照抄《史记》一部分文章补续而成的。我们现在根据敦煌唐抄卷子本《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和《汉书》对勘,再拿宋以前的古籍征引《史记》原文来参证,看到《史记》叙述汉事的文字句法完全与《汉书》相同,于是我们相信班固的撰著《汉书》,除了体例上有些改变外,差不多是以《史记》为蓝本的,而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抄录《史记》文章,很少改动一字一句。那么,我们可以设想:《汉书》是《史记》的一种副本,因为班固的转录侥幸地被保全下来,司马迁原著的真面目,绝大部分可以在《汉书》里找到。班固所依据的《史记》,大概是汉元、成间,约公元前八年到四十年的一种抄本,与宋以后的刻本有着显著的不同;那些不同,并非班固的更改,而是宋朝以后所刻的《史记》,已经经过后人修饰和窜乱的缘故。以《汉书》校勘《史记》,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可靠的。[15]469-470
此外,从宋代文献典籍的相关记载看,事实确如此。宋代孙逢吉《职官分纪·县令》:
《前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到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到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16]792
孙逢吉虽引述《百官公卿表》,但校之《汉书》,已有所讹化,将“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作成“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以长吏与少吏对称,孙逢吉则窜改成长吏与小吏对称。
除孙逢吉《职官分纪》,其他宋代典籍也是如此。郑樵《通志·职官略第七·秩禄第十五》作“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小吏”;[17]698杨侃《两汉博闻》卷十一“斗食小吏”条下有“注云前书曰:‘百石已下有斗食、佐史之秩,言小吏’”;[18]181王益之《西汉年纪·昭帝》卷十八有”长吏厉诸小吏,小吏厉诸百姓”[19]227之语;宋祁注《汉书》言淳化本作“小吏”。由此可见,史官本作“少吏”可谓至当。
2.小吏使用范围似乎更加广泛
“小吏”比“少吏”的使用范围似更加广泛,似乎不入秩品之更低级官吏皆可称为“小吏”,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所体现。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记录,“汉简尚有月俸500至100者,应属于佐史以下”,“佐史以下,还可分为若干等级,汉简‘奉百以上’,似乎100是最低奉钱”。[5]145-146按笔者所考,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因此,佐史以下若干等级之小吏,似乎不应归入少吏。按郭嵩焘《史记札记》“凡所属吏谓之少吏”,[15]415广义上之少吏似应涵括“佐史以下有俸钱500至100之小吏”。
三、结 论
秦汉社会,官与吏之间并无严格区分,按其秩阶而分为“长吏”和“少吏”两个层次。长吏、少吏为秦汉社会之通称。长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秩阶为“二千石至比二百石”的官吏,即所谓之朝廷命官;少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百石之秩是汉代长吏与少吏分界线。一般而言,少吏多为长吏所辟除,秩禄甚低:百石,月俸十六斛;斗食,月俸十一斛,或曰计日而食一斗二升;佐史,月俸八斛;均为文吏(刀笔吏)之类的低级官吏。它们均处于汉代官僚结构的底层。两汉史籍所载“小吏”,实即少吏之讹误,二者概念基本一致。“少吏”讹误为“小吏”约始于宋代,此为史籍流传之必然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小吏使用范围似比少吏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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