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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饮酒礼简论

2012-04-02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教化饮酒官员

谭 颖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中国古代强调德礼政刑四位一体,与政刑相比,德礼对民众的教化则更受重视。可以说,古代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不是政治和法律,而是通过德礼教化来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德礼教化中,地方官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乡饮酒礼作为古代地方官吏进行德礼教化的重要方式源自周代,在古礼中,它“不仅是个欢迎贵宾、尊敬长老的仪式,而且具有商定国家大事的议会性质”。[1]763从汉代至唐朝,乡饮酒礼逐步礼法化,注重“正齿位”和“宾才学”。至明代,乡饮酒礼已成为官府对民众进行强制说教的仪式。至清代,统治者进一步强化地方官吏推行德礼教化的职责,并把它作为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汉朝开始的循吏思想强调官员不仅是“吏”,同时又要扮演“师”的角色。乡饮酒礼源远流长,虽各时期有所不同,却生生不息、世代相传,而清朝最为完备。

一、清代的乡饮酒礼

(一)乡饮酒礼的历史背景

清朝是一个外族入关统治中原的政权,其统治者十分重视总结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经验,尤其是其前身金朝及其他少数民族同汉族接触的历史经验,从中寻找自己的发展道路。清朝统治者认识到,凡是少数民族要统治占人口多数的汉族,不用儒家学说为治国方针必不能长久,他们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都要接受汉族文化。因此,满族作为一个落后的渔猎民族,虽然灭了汉族人的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王朝,但并没有灭亡汉族人在悠久漫长的农业经济、宗法社会、专制国家里所形成并世代相传的先进文化,而是对其进行了继承发展。满族没有用自己的文化取代汉族文化,而是不断加速自身的汉化过程。

儒家历来强调通过德礼教化治理国家,因此清朝统治者在接受儒家治国理念时,十分重视民众的教化工作。早在后金天命四年六月,努尔哈赤就对侍臣说:“为国之道,以教化为本,移风易俗,实为要务。诚乱者辑之,强者驯之,相观而善,奸逆何自而逞。故残暴者,当使之淳淳:强梁者当使之和顺,乃可几仁让之风焉。舍此不务,何以克臻上理耶?”[2]28乡饮酒礼作为儒家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发挥着对民众进行社会教化的作用,自然会受到清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顺治元年,清廷立足未稳之际即着手恢复前代乡饮酒礼,令京府暨直省、府、州、县每年在春日孟冬朔日于学宫举行乡饮酒礼,其仪式则沿用了明代的规定。乾隆年间,清高宗依据古籍对当时的乡饮酒礼做了大的修订。乾隆三年重新整饬乡饮图式坐席,将乡饮中的耆宾与大宾合而为一,由年老有德行的人担任;介宾则在士人中挑选,侧重于学问德行。至于僎则非常设席位,本由公卿大夫之居乡者,来助主人招待宾客的,或有或无,无常数,视情况灵活而定。乾隆七年,山东道监察御史徐以升考证三代及唐宋以来的乡饮酒礼歌乐后,上疏清高宗:“自汉唐以来,虽其意犹存,而其歌诗取类之义已不复如往制,纵或每岁举行,甚者或令俗工杂乐竟响期间,岂复识升歌笙奏之义哉!”[3]5高宗对此十分重视,下令庄亲王允禄、大学士鄂尔泰等考核修订。后新修订的乡饮乐奏以古《仪礼》、《戴记》为蓝本,为乡饮礼配置了乐奏,重现了古代礼乐合一。至清高宗时,乡饮仪轨已非常完备,此后的统治者只是在此基础上做了些许变化。由此看来,清朝统治者对于汉族乡饮酒礼不仅予以继承,而且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进行改进,使得乡饮酒礼能够发挥其德礼教化功能,为其统治服务。

(二)乡饮酒礼的法律化

清代法律对乡饮酒礼有明确规定。《礼部则例》强调官员在乡饮酒中的作用,要由州县官为“主”;《清会典》以及《清会典事例》主要规定了乡饮酒礼的程序;《大清律例》还专为乡饮酒设立两条“拟罪条例”。对于乡饮酒礼,清代的规定是分层次的,既有程序性规定,也有官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

第一,经费由国家保证。清政府很重视乡饮酒礼,乡饮酒礼的费用长期由中央划拨,专款专用。乾隆时期,江西巡抚在一份奏折(《署江西巡抚包括为将江西省乡饮酒礼存剩银两起运解部事奏折》)中写道:“自雍正五年为始,各属实举报者,应仍支给。如无举行,扣解充饷……应自雍正六年为始,务令州县按时举行,毋得少废,额编银两毋庸裁扣。”乾隆朱批:“知道了,钦此。”[3]3-4从此奏折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乡饮酒礼费用有定额拨款,凡是按例举办乡饮酒的地方,中央政府都会支付其费用。直至道光年间,由于鸦片战争爆发和太平天国运动的兴起,致使军费激增,才将各地乡饮费用拨充军饷,官方频繁大规模的乡饮酒礼才不得不停止。

第二,程序完备精密。在清代,京师及直省府州县每年正月十五及十月初一定期举行乡饮酒礼,其活动安排非常具体,分工明确:“择乡之年高德邵、允符众望者一人为宾,其次为介,又次为众宾。京师府尹为主,直省各府州县官为主。”“立一人为司正,主扬觯,以罚失仪者,以教官充。二人司爵,二人赞礼,二人引礼,一人读律,并以生员充。京师乡饮酒礼礼部堂官一员前往监理。”[4]卷49

乡饮正式举行前,执事者要备好酒席,在儒学讲堂依照图例安排座次,作为酒礼主持人的司正要率领执事人员进行预演。翌日黎明,主及其僚属、司正先来学堂。时辰到,主遣人催请宾。宾至,主率僚属出迎于庠门外:“主及宾三揖三让而后升堂,东西相向立,赞两拜,交拜毕,宾即席”。[5]卷460主再迎僎、介,如宾礼。待就位,执事唱到:“司正扬觯。”执事者引司正由西阶升堂,面北,对宾、僎行揖礼,宾、僎皆回礼。执事者以觯酌酒授司正。司正宣读祝酒词:“恭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无或废坠,以忝所生。”[5]卷460读毕,赞礼唱司正饮酒,饮毕,以觯授执事。执事者唱揖,司正对宾、僎揖礼,宾、僎皆回揖礼。完毕后,司正复位入座,宾、僎方坐。随即宣读律令。执事者将律令置于堂中央大桌上,由引礼人员引读律令者于案前,面对宾、僎。宾、僎皆起,端拱而立,互行揖礼,然后宣读律令,读毕皆复原位。其后,赞礼生唱供馔案,有执事人员依次摆放馔案至宾、次僎、次介、主、及三宾以下众宾。完毕后,执事人员唱献,宾主起席,面向南立,执事人员斟酒以授主,“主受爵诣宾前置于席,少退”,宾主相互两拜。之后,主退复位。执事者唱宾酬酒,宾起,执事者斟酒授宾,“宾受爵诣主前,置于席,少退”,宾主两拜,各就位坐。主人献介,介、僎、主人如前仪。执事者分左右立,介、宾、三宾、众宾以下依次斟酒、饮酒,而后奏乐。完毕之后,彻馔案。主僚属居东,宾、介、三宾、众宾居西,宾、主、介相互两拜。宾、介宾、主人依次下堂,分东西行,一揖出庠门而退。

第三,刑律中的责任分明。为保证乡饮酒礼的严肃性、庄重性和威严,《大清律·礼律》特别规定:“乡党序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乡饮坐序,高年有德者,居于上……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依律科罪”。法律对于乡饮酒中“宾”、“介”的行礼、座次都有明确要求,若有违反,不仅要惩处,还要追究其“主”的责任。

二、清代官员在乡饮酒礼中的职责

清朝官员在乡饮酒礼中既有职权又有责任,这与长期居于正统地位的儒学相关,特别受到了自汉朝以后出现的循吏理想的影响。正是由于受到循吏理想的影响,清朝统治者认为,各级官员在认真履行行政任务的同时,肩负着对地方百姓实施教化的责任。嘉庆皇帝在一道上谕中就明白无误地指出:“治民之道,教化为先。”①参见《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四五。。清代的官员教化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帝王的训导或是官员的理想,而且通过法律加以了制度化。清朝文官考绩中就十分重视对官员实施教化的情况进行考核,如康熙十二年议准:“官员虽无钱粮盗案,而未能力行教化者,若将其荐为卓异,亦属滥举,照例罚俸。”[5]卷80清朝将推行德礼教化与官员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要求务必清白,身体力行,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实施德礼教化。②参见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1-162页,第225页。

乡饮酒礼是清朝进行德礼教化的重要活动之一,要充分发挥官员在这一活动中作用,就必须有职有责。一方面,官员担任乡饮酒礼中的“主”,“京师乡饮酒礼顺天府尹为主人”,“直省乡饮酒礼,府以知府、州以知州、县以知县为主。”[4]卷49同时,“立一人为司正,主扬觯,以罚失仪者,以教官充”[4]卷49,官员还要担任司正,以作为礼仪的主持人,并负责整个乡饮酒礼活动的有序进行,对于失仪者行使处罚权。如果是京师的乡饮酒礼,礼部还要派员前往监理。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乡饮酒礼的过程是由官员主导的,这也就决定了乡饮酒的性质在绝大程度上是政府行为。另一方面,为保证官员切实履行职权,清代还同时规定了官员在乡饮酒礼中必须承担的责任。清朝对宾介资格核查严格,乡饮人选要逐级上报,一直达及中央礼部,确定无误后,才下发资格认证文本,只有持此文本之人才能最终出现在乡饮酒宴上。③林信春先生曾搜集到一份清代的乡饮执照。该执照是邵武县儒学左堂兼理正堂刘为聘请六十八岁的平民张彩扬为撰宾时所填发的聘请文书,颁发的时间是光绪二十四年六月。详见林信春《明清时期的五件讼诉文书》,《收藏》2006年第9期。从这一点来看,清朝乡饮人选的资格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尤其强调了整个过程都由政府严格监管。权力与责任是相互统一的,既然清政府直接参与到乡饮礼的宾介遴选过程中,那么这就必然也对官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责任。例如,清代法律对宾介人选不恰当时官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京师顺天府尹、直省责成各布政使及该督抚……仍将所举宾介姓名、籍贯造册部。……若会与乡饮之人,遇有过犯,报部除名外,按罪轻重,并将原保举之人并处。”[4]卷49官员有义务将所选“宾”、“介”姓名、籍贯造册报礼部,若所选之人有任何违法败德之事,不但剥夺其参加下一次乡饮的资格,并革除其“宾”、“介”等荣誉性称号,同时原举官员负有连带责任,要受到相应惩处。这就促使地方官在筛选上报人选时必须谨慎从事,严加考察,以免因被举之人而遭受责罚,最大限度地使那些不合格的人难以入选为“宾”、“介”,而且还使那些已经入选为“宾”、“介”者不得不自律自勉。

三、清朝乡饮酒的政治法律功能

关于德礼教化。古人历来强调德礼政刑的一体性。在国家的治理中,德礼政刑因其性质功能不同,故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任务,有不同的作用,但又相互相成,不可偏废:“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6]但在儒家看来,德礼优于政刑,也就是基于内在的柔性规范优于来自外在的刚性规范。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强制性的政刑进行统治,只能使民从表面上屈服,而德礼则能使民心服口服。孟子则十分强调民心向背对政治的意义,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7]306又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7]74依靠政令驱使,或依靠暴力威慑征服,都是失民心的做法,都最终是死路一条,都不足以为训,只有教才能得民心,只有德才能使人心服。孔孟反对暴政虐政苛政,也反对严刑酷法,但并不否定一切政刑,只不过他们更加重视德礼。这符合专制皇权国家和小农宗法社会的基本需要。因此,乡饮酒礼虽然是一种礼仪活动,但意义不可低估。乡饮之礼,为乡治之本,它通过以民理民的方式,推行教化,提升道德,维护尊卑长幼的秩序。清政府希望通过乡饮酒礼的礼仪形式,以规范人们不同的身份地位以及与身份地位相应的交往方式、行为方式,并将其内化于人们的心灵世界,从而养成不由自主、自然而然的生活习惯。而且法律的规定十分精细,高度地程序化,虽然繁文缛节,却有极强的操作性。人们经过这种礼仪制度的反复训练,难免受形式主义的约束而变成机器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改变社会风俗,养成尊老宾贤品德的作用。

关于社会控制。清朝虽然力图通过各种手段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但很多情况下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才能实现。乡饮酒礼就是这种国家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清朝的行政体制仅到州县,州县以下的广大乡村则主要依靠乡绅控制。乡绅不是官员,却主掌地方社会的正常运转。乡绅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作用介乎于官与民之间,相对于政府正式官员而言,乡绅是民,要听命于官;而相对于普通的布衣平民而言,由于乡绅得到地方官的授权和自己所在乡村的人力、财力以及知识、道德等声望,又是事实上的管理者,可以说他们是准官员。如果清朝政权体制扩大到州县以下的乡村,以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那是小农经济所无法承受的,结果势必加速乡村社会的崩溃和王朝的覆灭,然而政府又不能置广大乡村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乡绅就成了连接政府和乡村社会的纽带,或者成了政府控制社会的中间环节,而乡饮酒礼正是官府通过乡绅控制乡村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乡饮酒礼中,宾、介往往都由乡绅担任。他们应邀参加乡饮,受到官员的礼遇,与官员同餐共饮,往往倍感荣耀,乃至受宠若惊,从而更加自律,更加勤勉,更加效力于官府,而这也恰恰是官府所期待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乡饮酒礼是官府笼络乡绅进而实现对乡村社会实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当然也是既经济又实用且不乏智慧的方式,它既避免了官府机构扩张到广大乡村,又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管理,既不至于把乡村社会提前压垮,也延续了满族长达两百多年的江山,当然也传承了汉民族数千年以来连续不断的乡村社会的德礼文明。

[1]杨宽.西周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清太祖圣训[M].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

[3]哈恩忠.乾隆朝乡饮酒礼史料[J].历史档案,2002(3):3-8.

[4]特登额.礼部则例[M].清道光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

[5]昆冈,李鸿章.清会典事例[M].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影印.北京:中华书局,1990.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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