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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正的德性之维——基于亚里士多德德性论的诠释

2012-04-02刘欣欣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物城邦亚里士多德

刘欣欣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公正作为一个永恒的话题是现代生活的主题词。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就已对公正有过详细的探讨,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用了一卷的篇幅对公正的论述。公正作为一种使人做和想做公正之事的品质,其本身就蕴含着德性的因素,是一种公正德性;而分配公正作为公正的一个小类,自然也与德性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这也为进一步理解和阐释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思想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

一、分配公正中的德性

在亚里士多德的论域中,公正是一种伦理德性,也是一种总体德性,而分配公正则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德性。这种德性的培养和践行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事,而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城邦中公民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终身奋斗的事业。

(一)对德性生活的共同追求

“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那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1]3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城邦虽然是某种共同体,但它又不是普通的共同体。城邦与其他共同体的区别不仅在于它至大至广完备自足,因而其它共同体皆包括于其中,且以其至善为共同追求的目标。这种追求至善的生活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强调的德性的生活,德性的生活是城邦的“推动者”、纯粹的“活动性”,[2]23德性的生活把共同体提升为城邦伦理实体,促进城邦生活繁荣昌盛。亚里士多德说:“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其名,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1]93

德性(arete)是古希腊伦理的核心词汇,它是指任何事物的特长、用处和功能,而不是现代所谓的“道德”的含义①arete是希腊词,大意是“卓越”,体现了希腊人追求更高生存的理想,后世也译作“品德”、“德性”。卓越和现在所谓的“有道德”很不一样,现在所谓的道德几乎变成了个人的甚至内心的语词。以希腊人的率真,他们不会把卓越当做只求内心满足的德性。。对于个体或事物,无论是实践的、道德的、精神的或肉体的属性来说,凡是具有同等意义的一切,都被认为是具有德性的东西。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那些有某种用途和效用的事物最好的排列、品质或能力。”[3]355德性与本性密不可分,人的本性即人的自然特性,可以称之为人的自然德性,即人的自然禀赋,这类德性不唯人所独有,它是指一切生命有机体的特性。但在所有生命有机体中,唯独人具有理性功能,从而形成了人适应社会生活的特点。人的这种社会特性可以称之为伦理德性。德性一词从自然德性向伦理德性的演变,是生物有机体生命层次的客观反映,也记录了古希腊人从认识世界到认识人自身的心路历程。

德性生活的共同目的,要求每个公民依照德性而生活,因而每个公民不得不关心自己的德性,努力在城邦生活中实现自身灵魂的善。城邦公民因对德性生活的共同追求聚而成城邦,也因德性的差异定位不同的社会角色。城邦公民只有投身于城邦追求德性的崇高事业,才能获得参与分配城邦公物的资格;只有将对德性的追求践行内化为自己的习惯和生活方式,才能获得别人的尊敬与赞誉。城邦对至善的追求、公民对德性的重视,为分配公正的存在和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对德性标准的一致认同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体现在对城邦公物的具体分配中。在分配过程中,必然要有各方都能认同的分配标准。如果失去了对标准的一致认同,不仅分配的公正性无法体现,而且也会因相互的歧见和争吵,造成城邦的混乱和无序。当然,在亚里士多德的城邦中,这种共同的标准就存在于对德性的追求和认同之中。

德性的优良生活是城邦的精神本质,是公民的本性所在。在城邦事务中,德性标准自然成为衡量一切的必要评价因子。正如麦金泰尔在阐释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思想时所说,公正分配得以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必定有某种共同的事业是这样一些人想成就的目标,他们被看作是比那些没有这种目标的人更应该多作贡献的;而且,对于怎样来评价这些贡献并怎样给予相应的奖赏,人们也必定有一种共享的观点。”[4]155在亚里士多德所设定的城邦共同体中,正是由于公民对德性标准的一致认同,才使得在进行分配时,公民相互之间有默认的评价准则。

人的活动不是自然地实现,而是以实践即积极活动的方式获得的。在欲望与感情事务上有德性、没有德性还是有与之相反的德性,使得人的实现活动显现出如此之大的区别,以致人们以拥有德性价值的大小为评价依据,将有德性的人称为好人,将没有德性的人谴责为恶人。对分配是否公正的评价也与之相类似,人们依据一致认同的德性标准,具体分配城邦中的公物,对德性高尚的人委以重任,使之享受至高荣誉。而人们对这种依德分配的认同,使得每个人都能各居其位、各得其所,从而达成公民正义、城邦和谐的美好图景。

二、分配公正的内涵

对德性生活的共同追求和对德性标准的一致认同,为分配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德性基石和社会框架,也成为亚里士多德分配公正思想的必要条件。在这一基石之上,通过把握分配公正的真实内涵,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的精要之处。

(一)分配的具体对象——公物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具有两重含义,即总体公正和具体公正,而分配公正只是具体公正中的一种。分配公正“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5]134概括地说,分配公正的具体对象是城邦的共同价值物,这些公物是公民生活的益品,这些益品可以细分为更小的单位,可以被公民排他性地占有。这些益品为优良生活所必需,是增益公民生活的外在善。

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作更为详细的说明,也许因为每个城邦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公共财富的界定迥异,导致很难明确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也可能是因为对于何为公共财富城邦公民有心照不宣的一致认同,所以亚里士多德也无需在细枝末节上进行赘述。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界定公物的具体范畴,但这并不妨碍分配公正的实现,也许可以将公物理解为关涉城邦公民共同的利益、可以由每个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物品,这些公共价值物都是维系城邦正常运转和保证公民优良生活的的必备要素。

分配公正是围绕着对公物的分配展开的,不同的职业和社会角色对社会的贡献方式和贡献大小是不相同的,针对这些复杂的情况,要实现真正的公物分配则还需把握住分配公正的核心,使对公物的分配沿着公正的轨迹运转。

(二)分配公正的核心要义——应得问题

应得的公正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优良传统。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应得被视为公正问题的本质。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各个阶层的应得与其德性相对应,于是形成了分工明确、各行其是、秩序井然的理想城邦。在这样的城邦中,每个人做适合自己本性的事情,履行好自己分内的职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亚里士多德的追随者麦金泰尔在对亚氏分配正义进行伦理诠释时指出,所谓公正也就是给予每一个人其应得的东西,[6]171分配正义就在于将一种应得的原则应用到各种各样的境况之中。[4]152分配公正作为公正的一种,其核心要义就在于解决应得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应得是分配公正稳定和持久的特性。

从更宽广的视域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焦点问题,就是在城邦的背景中让应得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使应得的应然性转化为公物分配的实然性,尤其是使应得成为现实的政体官员的分配标准。依据合理的衡量尺度,厘清城邦中每个成员的应得之物,分配公正的核心问题也就趋于解决。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是在分配公物时使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公正的人在分配公物时无不以应得为标准。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分配的平等要基于某种配得”[5]135,也就是要基于某种应得。“应得所以得到全体公民的拥护,根源于其伦理的普遍性、客观性,因而应得是公正分配中唯一现实的东西。”[2]287在对德性生活有着共同追求、对德性标准有着一致认同的城邦中,应得作为分配公正的核心要义并无争议。

(三)分配公正的价值诉求——得其所应得

分配公正和应得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体的两面,二者都将“得其所应得”作为实现目标。“得其所应得”是亚里士多德的至理名言,也是分配公正致力的目标。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是公民处理共同体生活中公民关系时实践的德性,因而公正之人公正行事,关键在于得其所应得。从应得的视角思考分配公正,公正就是把每个人应得的给予他。如果每个人得到了他所应得的,整个城邦也就是一个公正而又有德性的共同体。追求德性生活和至善理想是城邦公民的共同事业,而对这种共享事业,不同的职业和不同的公共职务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每个公民得到了他所应得的,在城邦公物分配上就没有理由挑起事端,这样,公民之间就会达到和谐共处的状态,而这种和谐将使城邦秩序良好,促进城邦的繁荣。

这种“得其所应得”的价值诉求是后世继续探寻公正主题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使每个人得其所应得的思想为后世许多道德哲学家接受和发展。西塞罗把公正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托马斯·阿奎那把公正解释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保罗说:“主人根据应得公正和平等地给予奴隶。”而当代著名的公正理论家罗尔斯,虽然他研究公正的侧重点与亚里士多德截然不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从社会制度的层面还是德性的维度,他们只是殊途同归,所追求的都是一种社会更加和谐、公民更加安康的“得其所应得”的美好目标。

“各应得其所有,各宜得其所应得”是亚里士多德分配公正,也是其整个公正思想诉求的完美理想。理想是令人向往的,但通往这种完美的道路却充满荆棘。亚里士多德面对这种复杂的难题或者说是一个戈尔迪之结①戈尔迪是古希腊神话中小亚细亚弗里基亚的国王,他在自己以前用过的一辆牛车上打了一个分辨不出头尾的复杂结子,并把它放在宙斯的神庙里。神示说能解开此结的人将能统治亚洲。戈尔迪之结被喻为难以理清的复杂问题。并没有止步,为了将分配正义的应得问题化解,将这种“得其所应得”的美好状态实现,他提出了自己的学理构思和深刻见解。

三、分配公正的具体运作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思想并没有仅仅止于理论分析,在这种分配公正的应得理想践行方面,亚里士多德从衡量应得的具体标准到实现方式都给出了独特细腻的说明。

(一)应得的衡量标准——德性

应得是分配公正的核心要义,也是分配公正的衡量标准。公民认同应得为分配公正的一阶标准,分配公正就是在分配公物时使每个人得其所应得,但对于何为实现应得的标准即分配公正的二阶标准则莫衷一是。每个人都会同意,分配公正必须符合某种形式的应得;而他们的分歧则在于,分配公正必须符合的应得是哪种应得。不同的城邦和同一城邦内不同的党派都相应地持有着不同的应得观点。民主派赞成在所有自由公民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而寡头政治家则拥护在某些善(如公共职务的善)的分配上作一种限制。但是亚里士多德指出这两种分配标准都有缺陷,并在扬弃二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公物的分配应“依据德性”[5]135,应得以伦理的德性为根据,并在伦理实体中化为现实[2]286。德性是城邦共同体即伦理实体的根本,也是人之为人的理由,城邦和人的至善都在于高尚的德性生活,德性才是衡量应得与否的标准。

在古希腊的城邦共同体中,真正的城邦以德性的实现为优良生活,城邦要配得上城邦的名称就必须关注德性,因而德性是分配公正中必然性的方面。而其他益品,比如自由和物质财富等,虽然也是解决分配公正的应得问题的必要影响因素,但这些益品或者参照标准只有在能够增益德性的前提下,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可见,城邦是崇尚德性生活的共同体,公民是认同德性标准的成员,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构想都以德性为基点展开,德性作为分配公正的衡量标准也是其理论的题中之义。

(二)应得的实现方式——几何比例

德性是衡量应得与否的标准,在按照这个标准进行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必须有实现这一德性标准的程式。公正是做不公正的事与受不公正对待两个极端之间的适度,而适度意味着平等,但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而定的平等,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或者大小方面与人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的平等是则指在比例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5]135也就是要根据公民自身的价值进行分配,这样,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就摈弃了唯数量平等的平均主义,也修正了以出身论高低的分配方式。

“关于公正的事的人是两个,相关的事物是两份。而且,这两个人之间以及这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因为,两个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4]134所以,比例是比率上的平等,至少包含四个比例项。两个人之比等于前两项的比率与后两项的相同。第一、二项之比等于第三、四项之比。所以,第一、三项之比等于二、四项之比。同时,第一、二项之比等于第一、三项之和与第二、四项之和之比。例如,设A、B代表两个人,c、d代表他们各自占有的份额,则A:B=c:d,而且这种比例还可以进一步推出A:c=B:d,以及(A+c):(B+d)=A:B(在这个比例中,前两个比例项是两个人与他们各自的占有份额的组合),这种比例关系又被称为几何比例。几何比例依据价值进行衡量,而这里的“价值”是指事物的功能和效用。人的价值在于自身的德性,在于对城邦至善的贡献上。

对于亚里士多德将复杂的问题付诸于数学公式来解决的方式,在简明清晰之余,未免令人质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这一点上,其实亚里士多德只是为他所推崇的德性试图探寻一条可循之径,而且在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之中这种几何比例原则是十分合理和可行的,用现实的情况来批判理想的构思,未免过于苛责,这样也很难发掘亚里士多德分配公正思想的深刻意涵。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公正思想,只有在他所设定的理想城邦共同体中才有实现的可能。公民在对德性生活的共同追求和对德性标准的一致认同中,以德性作为分配城邦公物的参照系,以几何比例原则为具体实践准则,将分配公正从理想化为现实,从而使公民得其所应得,各居其位、各得其所,进而增益城邦的和谐与繁荣。当今社会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相去甚远,当今的公民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公民也不可同日而语,但这并不意味着亚里士多德分配公正思想毫无价值,毋宁说,亚里士多德从德性的基础上阐发分配公正,为当今公物尤其是国家公共职务的分配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有价值的参照系。

[1]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M].颜一,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黄显中.公正德性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苗力田,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麦金泰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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